法国、匈牙利两国司法制度简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匈牙利论文,法国论文,两国论文,司法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国司法制度简介
一、法院设置
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其司法制度有其区别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独特之处。其一它有着两种不同的法院体系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后者对涉及公法以及个人与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或任何政府机构之间的纠纷的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两类法院在管辖的问题上出现交叉争议时,则提交一个专门法院予以裁决,这个法院由司法部部长任院长,八名分别来自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系统的法官组成。其二,普通法院系统分为三级(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审理民事、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但所有案件均由初级法院一审,上诉法院终审(上诉法院审理二审案件意味着从事实和法律上全部重新开始审理),最高法院只负责适用法律的统一性,故其主要工作是诠释法律(类似于我国的司法解释)和对上诉审作出生效判决后当事人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准确或对法律和解释有误而提起的特别上诉(每年约3万件)进行法律审。最高法院进行审查后做出驳回或撤销上诉交由另一上诉法院重审的裁定,不得做实体判决。其三,初级法院设置较乱,有由职业法官组成的181个大审法院(以合议庭形式审理重要的民事案件和较重的犯罪);473个小审法院(以独任形式审理较重及民事案件“如标的为1.3万法郎以下的民事纠纷”和轻罪,且对标的为1.3万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一审终审);有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229个商事法院和282个劳动争议法院,以及近二年来为了解决法官人手不足案件积压矛盾而设立的街区法官(在小审法院内办公)。
二、法官选任、培训
根据法国的传统,法官和公共检察官属于同一职业,皆属于公职人员,在司法系统中是相同的职业阶梯,相同的地位,被同时录用,接受同样的培训,从司法官培训学校出来后,当法官或当检察官具有很大偶然性,而且法官与检察官岗位可以互易,在法语中检察官和法官被统一称为“司法官”。在法国,这一传统形成还有另一个理由,就是这样法官与检察官的起点素质是整齐划一的。
由法国国家司法教育中心演进而来的国家司法官培训学校(又称“国家法官大学”)负责法官和公共检察官的录用,培训及在职培训:
(一)录用
法官录用主要以通过考试进入国家司法官大学接受长时间培训的方式进行。首先应试者必须满足国家公务人员的准标要求(即是法国公民、身体健康、道德良好等);其次,应当是已经从大学法学院毕业并取得学位;第三,年龄在27岁以下。考试分为笔试、法律口试、外语和体质考核。笔试是第一关共分四项,每项5小时,内容广泛,涵盖法学院所有的学习科目。通过笔试者才被允许参加每项15~30分钟的6项口试(含外语)。由于录取人数逐年减少,而申请参加人数逐年剧增,能通过入学考试成为“见习法官”的学员比率不足5%。
学员即开始领取国家工资,并被要求承诺毕业后必须至少担任十年法官或检察官。
培训长达31个月(其中一年实习),分为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多重目标培训项目,为期25个月,学员交替在校内学习和司法机构(法院和检察院)内外的工作岗位实习(包括监狱、警察局、社会服务处),最后,还须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两个月的实地实习。这一阶段结束后,学员需要参加为期一个月期末考试,每年都有一些学员不能通过考试,还有的学员需要重复历时一年的司法岗位阶段。通过期末考试的学员以其考试成绩和平时的学习及实习分相加得出最终评估排名依照得分顺序从司法部门准备的司法官空缺职位清单中挑选其未来的职位和工作地点。然后进入第二阶段,进行专门项目培训,为期5个月,目的是帮助学员进一步完善他们所挑选的职位所需要的技能和能力。这一阶段结束后,学员即由司法部长根据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意见向总统提名,由总统任命为初审法院法官或检察官。
法官在初任的前四年,仍要接受每年一周在司法官大学进行的强制性培训。至此,法官的培训任务才告一段落。
(二)在职培训
1、司法官大学每年都会开设各种内容广泛的在职培训课程即包括具体领域的理论性内容,也包括在法国国内外多种机构或组织的实习。一般都是在征求法官感兴趣题目的意见后,由身为法官的司法官大学主任挑选课程内容报校方批准。目的在于加强针对性、实践性,保证法官对新的法律,新的社会问题以及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进行知识更新。这种培训是非强制性的,学校发给各位法官一个培训安排清单,由法官自愿选择。课时通常不超过一星期。
2、上诉法院每年也会自行组织五周左右时间的内部培训,时间、内容、形式和授课人员都更为灵活机动,主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参加学习的对象为上诉法院及其管辖的初审法院的法官。
三、法官考试、奖惩
(一)考试
法官的晋升过程中资历规则起重要作用。在最高法院以下法院工作任法官7年以下的法官每年都要由上诉法院院长进行一次评估(内容包括:工作能力评价、培训方向、晋升需注意的问题等综合评分);任法官7年以上的资深法官则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内容同前)。法官在任职7年之内,可以根据工作资历确保达到最低的晋升职级,但7年以后的晋职、调动等就不完全靠资历了,还要看评估情况综合决定。具体程序是:①法官本人填写一份包括年度办理案件情况、业务水平、与同事关系等内容的表格;②所在法院院长与其谈话,详细了解其对今后工作、培训、调动、晋升等方面的具体意见;③基层院长向上诉法院院长提交一份建议,该建议包括在一份五等级评价表中选定具体等级(在相关等级打勾);④上诉法院院长最后对该法官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等级告知法官本人,本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上诉法院院长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其意见。若本人不服的,还可向以最高法院院长为主席的委员会进行申诉,而一般情况下上诉法院院长的评价都会得到维护。该评价报告司法部长并存入法官本人档案,作为今后晋升的依据。
法官评价体系采取的是五等级制,国家公务员评价体系为百分制,后者更多会考虑当事人的年资情况,这样资历相同者的评价就差不多,而前者更能体现德能上的差距。
(二)惩处
法官的职务晋升、调动,处罚均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决定。最高法院全体法官、35个上诉法院院长、181个大审法院院长均由最高司法委员会一组(由10名成员组成,其中7名法官)直接面试、询问后投票决定是否提请总统任命,只是出现平票情况才由总统决定,其余近6000名法官的任命(包括调动、晋升)则由每个委员分批审查候选法官,提出合适人选报司法部长提交最高司法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提请总统任命。在最高法院任职10年时已满55岁的属资深法官,可在本院工作到退休,而年轻法官(45岁以下)在最高法院工作十年后,则要到下级法院任职;大审法院院长在最高法院法官中产生。
对法官的纪律处分,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并高度透明化。对违纪法官进行纪律处分的动议,只有司法部长或最高法院院长才可以向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法院院长有权对违纪法官进行警告处分,该处分进入档案,但三年内如无严重违纪情形,则会自动取消。上诉法院院长也可以向最高法院院长或司法部长建议对辖区两级法院的违纪法官进行更严肃的处罚。
最高司法委员会对拟纪律处分的法官,必须在最高法院由院长主持公开开庭审理,允许旁听,开展公开辩论,最后作出裁决。该决定对总统,司法部长均有约束力。处分的种类有训诫、降级、禁止从事某类案件审理、在一定期限内中止职务、强制性调离岗位、强制提前退休、撤职。如该法官面临刑事诉讼,可临时决定终止其职务。最高司法委员会审理案件期间最长不会超10个月。此类案件很少,每年最多几例。
匈牙利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法院设置
1990年匈牙利发生了众所周知的制度变化。之后15年多司法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权分立以后,法院以原从属于行政的地位变为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之外,司法独立的范围非常宽广;大力推进改革,在法官独立性之外,还实现了法官管理上的独立性,即法院运作管理完全独立于行政管理之外。1997年进行了一次大的司法改革,涉及多部法律,对宪法进行了修改,议会通过了新的法院组织法、法官工资法、法官地位法等多部法律,成立了欧洲独一无二的司法委员会,恢复了二战前的四级二审法院体制。
1990年匈牙利全国法官1600人,经费25亿福林(250万福林=1万欧元=10万人民币),审案40万件;2003年匈牙利全国法官2800人(含工作人员共1.1万),经费800亿福林,审案120万件(包括大量公司清算、公司注册、登记、撤消、修改公司章程等非诉讼案件)。
全国有111个基层法院,审理90%的各类案件;19个州加上首都布达佩斯共20个州级法院,负责审理对基层法院一审不服的上诉案件及另外10%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一审及涉案标的500万福林以上民事案件的一审。
5个新设的高级法院,分别管辖不服各州法院一审的严重刑事犯罪案的上诉,和其他民事、经济、行政上诉案。恢复该级法院目的就是让最高法院从繁忙的审案中解脱出来从事司法解释性质工作。
最高法院,现在只负责对高级法院和州法院终审判决不服申请复核的案件(类似法国)和诠释法律。
二、全国司法委员会
匈牙利1997年改革大潮中成立的司法委员会,享有管辖法官的全部权利,包括所有法官(除最高法院正副院长)的任免均由司法委员会向总统提出;所有法院的预算由全国司法委员会通过后,直接向国会递交,国会通过全国法院预算后由全国司法委员会具体分配给各州法院;所有法院不动产的维修及信息化建设、法官设置、法官调整及法官每年办案天数、对各级法院院长的工作监督等等均由全国司法委员会统管。该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兼任主席、司法部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全国律协会长、国会议员中选举出的两位代表,以及由全国2800名法官选举出的9位法官共15人组成领导层,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办公厅处理,办公厅主任必须是法官。在这种法院及法官管理体制之下,法院就完全超然于事务性、行政性管理的庶务之外,心无旁骛地专事审案。有一个小插曲可以印证法院的超脱:在全国司法委员会的安排下,我们参观了离布达佩斯百里之遥的Heves州法院和监狱。晚宴安排在环境优美的丽人谷餐厅,东道主女院长兴致颇高地举杯相邀畅饮各种窖藏红葡萄酒,觥筹交错中泄露了一个秘密:该院并没有招待费的预算,她也是跟我们沾光,这顿晚宴是全国司法委员会办公厅预定并埋单的。
三、法官的选任、培训
匈牙利除最高法院院长外,其余三级法院院长6年任期期满或出现缺额时,均由全国司法委员会制订招聘条件向全国公开招聘,实行竞争上岗。只有法官才有资格竞聘,由有关法院全体法官对应聘者的条件进行评议,并秘密表决是否同意该法官被提名为院长。虽然法官的意见对全国司法委员会的决定没有任何约束力,但实际上如果那个应聘者获得所在法院50%以上法官的认同,最高司法委员会是会充分尊重多数法官的意见的。各级法院院长每年要向本院全体法官和全国司法委员会书面报告工作一次。
法官实行上下交流。上级法院法官来源主要从下级有经验的法官中选拔,有的市法院法官同时兼任州法院法官;有的高级法院法官来自最高法院,依照有关法律人仍保留最高法院的职称。但也不排除从律师等人员中直接选任法官。
市法院法官出现缺额,全国司法委员会一般就地招聘,主要考虑家属子女安置问题。一个缺额常有20~30名法学院毕业生竞聘。法院新录人员要从事三年实习法官工作,在指定的法官指导下边学习边开展辅助性工作。三年后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如通过还要再从事一年法律秘书工作,此时他们的工作范围较宽,有签字权。期满任命为任期三年的初任法官,三年后经评价合格,则由全国司法委员会报总统任命为终身法官。
法官的再培训工作以全国司法委员会为主,每年起草一个本年度四级法院法官培训计划,在互联网和委员会会刊上公布。其中有必修课,也有选修课,有一天班,也有一周班,师资有法官,有教授,也有欧盟法院官员和专门领域专家。由于没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只能选在不同场所办班。要求每个法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以上在职培训。
四、法官考评、待遇
每6年考核一次法官,州级以上法院的院长参加。
法官不属于公务员系列。改革以前法官工资低于公务员。所以当时法院有两个特点,一是女法官多,比例高达70%以上;二是流动性大,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法官不多。90年代以来,法官待遇有了很大改观,1992年以来连续进行了三次工资改革,法官工资较公务员有了较大提高,过去两年法官加薪50%,如首都法院(中级)院长高戴尔法官现在工资相当于国务秘书(副部长级),而三年前只相当于处长。现在法官工资由法律规定,全国统一标准,每三年加一档工资。同时参加工作的法官,不管在哪待遇都一样。最高法院院长与总统、议长三人为最高薪酬的公职人员,由此可见法官待遇及法官地位之一斑。
匈牙利法律规定,62岁为公务员退休年龄,法官如果本人愿意,则可工作到70岁退休。因为退休工资仅为在职时的三分之一,难以保证退休后的官员继续过上体面的生活,所以推迟退休也多少带有福利的成分。不过这是笔者的推测。
五、法官的处罚
有关法官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了哪些方面法官违纪,可对之进行处分,如法官行为不检,就属违纪,在这种情况下,州以上法院院长就可提请对法官进行处罚,要求纪律法庭启动处理程序。每个州级以上法院都有纪律法庭,其法官由有关法院全体法官选举产生。纪律法庭派出独立调查员进行违纪调查,可以传讯证人,收集证据,然后向纪律法庭递交报告,提出是否进行纪律处分的建议。纪律法庭如果决定进行纪律处分,就要公开开庭审理,由三人合议庭进行合议,作出裁决。州法院纪律法庭作出的裁决,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纪律法庭审案不对外公开。处分的种类分警告到开除多个档次,在法院内部执行。全国每年针对法官的调查数量约15~20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