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反腐败斗争中的制度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并指出,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必须从严治党,就是“要严格按党章办事,按党的制度和规定办事”。反对腐败能否取得成功,关键在于党的正确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参与、支持,同时,也需要一系列可靠稳定的制度、措施和周密科学的程序、步骤。
一、制度建设在反腐败斗争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廉政建设要靠法制和制度,是我国廉政建设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邓小平同志对毛泽东廉政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邓小平同志总结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历史经验、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科学地分析了民主和法制的辩证关系。他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制度建设之所以在反腐败斗争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就是因为它本身所人有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性。
所谓根本性,是说法制具有根本性,而“人治”则具有随意性和偶然性。邓小平指出:“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5页)在选拔人才和建立制度这两者间比较,自然建立制度更具根本性,。因为选人也要有个规范,、制度和章程作标准。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邓小平说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反谓全局性,就是指制度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和制度一经颁布实施,就具有绝对的权威,除其另有规定外,任何个人和组织、单位必须切实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和制度的权威和尊严。任何以强调局部地方和个人特殊而不执行法律和制度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和制度的制裁和追究。
所谓稳定性,即法律和制度一旦制定,非经合法程序不能随意变动或更改,不能朝令夕改。一个社会没有一套稳定的法制,社会的正常秩序就不能维持,人们就会不知所措,生产就不能正常地进行,社会就不会获得进步和发展。
所谓长期性,是说法律和制度不是暂时的,而是长期的。没有长期稳定的法制和制度,或者法律和制度随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那么,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就无从谈起,甚至有人亡政息的危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来保证廉政建设。实践证明,制度建设在反腐败斗争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加强反腐败斗争制度建设,完善廉政建设机制的几点设想
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解决对权力的制约监督问题。目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是,除立法体系尚不够健全配套、执法不严、惩治不力之外,一个重要方面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主要是:监督制约手段缺乏应有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存在微观监督规定多,宏观监督规定少;事后监督规定多,事前监督规定少;对下监督规定多,对上监督规定少;弹性监督规定多,刚性监督规定少;上下监督权利不平等,重点监督措施不得力;群众监督范围不广泛;立体监督机制不配套。当前,在反腐败制度建设中,应突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这一重点。
(一)要加强廉政立法,逐步形成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廉政法规体系,特别是形成对权力的设定、操作、监督制约等配套的运行机制。通过制定诸如“政务公开法”、“行政程序法”、“公务员法”、“财产申报法”、“从政道德法”、“监督法”等,以达到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办事程序等实行全过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保证公务行为的科学性、廉洁性、公正性。
1.建立和健全各级党政干部选任法律。为避免在干部选拔和任用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除了进一步完善现已公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任职办法回避和公务加避暂行办法》外,应考虑制定《国家公务员使用法》、《国家公务员回避法》和《任职轮换法》。
2.制定干部和公务员考核法律。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应完善现有的考试、公开招聘制度;建立和完善干部和公务员鉴定和档案管理制度,制定《领导职务责任追究法》和《国家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对于一些权力相对集中、易于发生腐败的部门,如金融、财政、税务、工商以及组织、人事和法院、检察、公安等,应考虑制定从业法,严格该领域人员的选择和任用,并规定严格的录用和考核标准以及专门的检查监督等制度。
3.立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奖惩、淘汰和弹劾的法律。为了解决赏罚不明的问题,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应制定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奖励法》。同时,应考虑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和《国家信访、举报、监督法》,维护检举揭发者的合法权益。
4.建立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定《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以解决目前财产申报中存在的诸如仅申报收入或拒绝申报、申报不实而得不到制裁的问题,从而制止各级干部和公务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
(二)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推进党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我国现有的制约监督体系虽然非常庞大,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监督、司法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但运转效果并不理想。
1.关于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问题。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和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最高监督机关。多年来,人大对“一府两院”作了大量的监督工作,但总的来说,监督的广度和力度还是不够,尤其是对“一府两院”领导人廉政情况的监督,更显得薄弱。如何采取新的、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一府两院”领导人的监督?建议采取以下举措:一是“一府两院”每年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同时,还要就“一府两院”领导成员的廉政情况写出书面专题报告,提请人大代表审议。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增设廉政委员会。其职责是:负责审议“一府两院”领导成员廉政情况的报告;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领导人进行日常监督;受理公众对“一府两院”领导人的举报,直接调查或委托其他监督部门对一些突出问题进行调查;对有关成员提出质询,对构成违法违纪的有关成员提出弹劾或罢免案,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的,转请有关监督部门处理;指导、协调、组织廉政立法工作;组织人大代表检查政府部门的廉政勤政情况,听取和评议有关政府部门关于行风情况的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关于监督体制的平衡问题。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以自上而下的监督为主,忽略了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的监督,造成了不少环节的空档和误区。
自上而下的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监督类型,且历史悠久,实行的是以党委为领导中心的权力辐射体制,上级统管着下级的各个方面,奖惩荣辱,升迁去留,无一不以上级的意志为转移。这种监督体制,操作起来得心应手,效率较高。但这种监督的先决条件是主要领导者必须是绝对诚实和清廉的人。这种监督体制的弱点,是监督权源出于个人,监督的效果,往往以主要领导人个人的好恶为转移,造成下级的言行事实上只对上级组织和领导人负责,且随意性较大,很容易走向误区,造成“看得见,管不着;管得着,看不见”的局面。要保证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取得良好效果,就必须将其与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相配合。为此,要加强纪委、党的代表大会和人大对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监督和制约,。处理好各监督部门之间的合作,充分发挥监督的整体合力,发挥司法监督、人民监督及舆论监督的作用。
3.应提高和维护监督机构的权威和地位。在现在的监督体制里,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权威和独立性。作为统一行使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虚化,无法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充分行使对行政、司法的监督,造成不少环节的监督不力。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处理好国家权力机关与执政党的关系。党与国家权力机关是党的形式与国家形式的关系,党的权力主要限于政治领导和决策,保证国家权力机关活动方向的正确性,使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权力机关监督低于行政权、执行权的问题。其次,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理顺司法机关行政保障体制,建立起司法权力独立运行的机制。
(三)目前,在完善廉政机制建设的同时,应抓住群众反映强烈、严重败坏党风的热点问题,作为反腐败的重点,搞好具体的制度建设,要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和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对他们行使重大问题决策权和事权、人权、财权的情况,作出限制性、程序化的具体规定,严格防止独断专行和公共权力的私有化。
2.对权力集中的重点部门,在干部任用、任职时间、轮岗交流、回避等方面,制定具体制度加以监督。实行政务公开的权力运行机制,以增强透明度和群众的参与程度。
3.对公安司法部门的干部任职资格、条件,要做出严格的界定,采用考试进入、竞争上岗、轮换交流、辞退调离等措施确保政法队伍的纯洁性。对不适合做政法工作的人员,要从制度上保证敞开出口、调得出去。
三、反腐败重在严肃法纪、抓好落实
反腐败完善立法,加强制度建设,根本目的在于根治腐败。“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党中央反复强调,加大反腐败力度,主要是加大抓落实的力度。制度建设的成效,要通过抓落实体现出现。
抓落实要首先坚持各级党政领导真抓实干。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在党委领导下齐抓共管。主要领导亲自动手,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又要敢抓敢管,敢于动真格的干实的。把反腐败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反腐败与经济工作、业务工作一起部署,加强检查考核工作。对党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令、制度、条例,通过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加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指导和监督,逐一落实。动员各行各业一齐动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一起行动,打总体战。
抓落实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法律、法规、制度、措施真正起到惩治腐败的作用。当前尽管反腐败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但是现在并不是无法可依,只是如何完善配套的问题。要充分发挥现有反腐败监督机制的作用,通过用法规制度来约束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行为。将外在的法规、制度,转化为人们自我控制的内在机制。对违反规定的,要运用法律、制度所具有的强制因素,抓好落实。严格执法,严肃纪律,不可搞下不为例,姑息养奸。
抓落实要突出重点,针对当前反映突出的问题,认真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对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用公款吃喝玩乐、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在组织人事工作中违法违纪,对金融、证券、房地产、土地批租、建筑项目承包等领域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发生在亏损国有企业中领导干部中饱私囊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法人违法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对违反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抓落实,要解决执法执纪职能部门对惩治腐败打击不力的问题。腐败问题久治不愈,难以遏制,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执纪部门不能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对案件的查办力度不够,对腐败分子打击不力。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拖着不办、顶着不处理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法律难以统一实施,规章制度难以落到实处,执法执纪失之于宽。对这类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严肃处理。要大力加强执法执纪部门、政法机关自身的反腐败,强化对执法执纪人员的监督。对于这些部门发生的违反规定经商办实体,通过办案搞“创收”、傍大款、乱罚款、乱拉赞助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件,严肃处理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