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协商治理的实践基础与发展路径论文

农村协商治理的实践基础与发展路径论文

农村协商治理的实践基础与发展路径

管文行1,杨 郁2,刘 彤1

(1.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2.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 长春 130024)

[摘 要] 农村协商治理的根基在农村,农村正在经历以土地为核心的新一轮改革,从细碎化的土地经营格局转向适度规模经营,改变的不仅仅是土地本身,也重塑着农村协商治理的生态环境。当下,农村协商治理的发展仍存在主体离散与政治冷漠、利益分化与公共精神弱化、制度缺位与政府强势主导等现实困境。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重构了农村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与社会基础,“新的乡土社会”正在形成。为此,通过社会发育培育多元参与主体、完善制度搭建平等协商平台、培养公共精神以及收缩行政权让渡协商空间成为新时期农村协商治理的可能发展路径。

[关键词]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农村协商治理;实践基础;发展路径

协商治理是一种以协商民主为理论基础和价值指向的治理模式。在农村,协商治理是基于村民自治的基本治理格局,在乡镇政府与村治组织、村治组织与村民之间进行的平等协商、民主议事等治理活动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农村社会的发展变化深刻影响农村协商治理的基础条件、方法手段和治理绩效。现阶段农村正在经历以土地为核心的新一轮改革,因土地而衍生出的农村社会关系网络、人际交往规则、行为惯习、价值观念、心理认知也悄然发生变化,这意味着农村的治理生态将被重构,必须重新思考农村协商治理的运作逻辑及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背景下的适应性问题,探索适合我国农村实际的协商治理路径,这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客观要求。

一、我国农村的协商治理实践

农村具有悠久的自治传统和习惯,构成了协商治理在农村生长的深层土壤,使协商、对话等现代民主元素得以在农村聚合。特别是在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内,它所凝练的民主意识、自治精神、社会情态自发地生发出对平等对话、沟通协商的现代治理需求,协商治理作为对这种需求的积极回应,在传统与现代、制度与非制度纠结、交织的复杂农村场域,重新调适着农村的治理结构,为自治注入了一种新的民主元素。

(一)我国农村协商治理的发展历程

追溯起来,协商这种民主精神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已萌生,新中国成立后更是把它正式融入进政治制度和机制的建构中,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已作为一种民主形式逐步扩大到整个社会领域。农村的协商治理经历了作为要素的协商治理和正式的协商治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作为要素的协商治理。此时的协商存在于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中,村民自治可以说是农村协商治理的真正源头。彭真在最初倡导实施村民自治时曾指出村民自治就是要让“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1]608为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决策权,在自治组织的设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村民委员会规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可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并“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因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除了是一个决策机构外,还有议事功能”[2]44,在议事、决策的过程中,参与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充分表达各自观点和利益主张,并经过理性评估与重新修正,达成共识,这正是协商治理的要义。只不过在这一阶段,协商治理并未获得相对独立的治理地位,重要性也未凸显出来,更多的是作为实现村民自治的民主要素之一在发挥作用。

第二阶段,正式的协商治理。学界通常以始创于1999年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作为农村协商治理正式开始的标志。这个最初基于缓和干群关系的初衷搭建的民主对话平台,实施后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成为农村协商治理的成功典范。温岭模式的最大亮点就在于农民与政府平等对话、互尊互信的双向互动关系,这种农民自愿参加、自选主题、政府负责解决问题的协商治理模式一方面开辟了一条农民反映民意的合法、有效渠道,密切了农民与政府的关系,另一方面使政府的决策与执行行为更切合实际需要,增强了农民对政府的认同感与信任度。自温岭模式后,各地纷纷开始了协商治理的实践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协商治理模式。党的十八大还首次将“协商民主”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文件中,协商民主作为选举民主以外的另一种民主形式得到了发展与实践的制度保障,农村协商治理实践自此有了来自自上而下的支持与自下而上的需求的双向助推。

已有的农村协商治理实践大多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在协商治理发展初期政府主导有其必要性。从政府层面讲,政府既有主导的能力也有主导的需求。政府在各种资源的占有上具有绝对的优势,能够通过资源的调配、整合为协商治理实践提供外部的保障,同时协商治理实践也是增进政府与农民沟通、理解,维持农村社会秩序稳定的有效方式。从农村治理层面讲,治理体系不健全、治理过程不规范、农民内生力量薄弱、民主能力匮乏的现实也使协商治理很难不靠外力助推,仅凭农村自身力量来发展。然而在“强国家—弱社会”的逻辑作用下,政府的主导性往往表现得极为强势,要么是高姿态的协商主体,无法成为平等的对话与倾听者,要么可能利用自身的强制力操纵整个协商过程,左右协商结果。这种不受限制的主导行为扭曲了协商治理的本质,很可能将协商治理变成政府又一个“包办”的民主产品。事实上,协商治理虽然已被官方认可,并受到高度重视,但针对协商治理的具体制度规范却仍然缺位,协商治理的法律地位、性质、机构、程序等问题尚待确认,特别是政府在协商治理中的角色、作用及其权力边界,还需要在坚持协商理念、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在缺失制度规范与保障的情况下,协商治理实践必然是盲目和随意的。

(二)我国农村协商治理的现实困境

随着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深入推进,农村协商治理一方面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寻求突破现实困境的出路,另一方面需要为自身内含的多元、平等、互惠等民主价值找到新的生长点,以持续推进农村协商治理的发展。

3.制度缺位与政府强势主导

私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在私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容小觑。在现今网络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依然采用传统运作方式的中小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很多企业因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而被中国经济大市场淘汰。要想不被淘汰,且在现今中国经济大市场中处于不败之地,中小企业必须要进行改革,尤其是对网络财务管理制度模式的改革。网络环境下创新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需要对网络管理模式的特点及其对创新发展的影响力进行研究和分析。

在传统农村社会,农民因土地被相对稳定地固定在村庄范围内,彼此的情感联系紧密,受共同的礼俗规范约束,思想观念趋同,较易达成共识和采取集体行动。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村庄的边界被打破,大量农民向城市流动,从事农业生产之外的其他职业。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8 652万人,比上年增长1.7%。长期留守在农村的主要是老人、妇女、儿童,而青壮年、农村精英却不断流失,这给协商治理实践带来了严重的主体困境。一方面,主体离散导致协商主体数量不足。农民流动频繁,常住人口少,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往往因人数不足无法按时召开,许多村庄公共事务、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得不到充分讨论和协商,最终可能在农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村书记或村主任自行决定,协商治理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主体政治冷漠导致协商动力不足。越来越多的农民过着“候鸟式”的迁徙生活,他们的生活重心已由农村逐渐转往城市,社会关系、利益网络也开始在城市重新建构,对村庄事务、经济利益以外的其他事务多持“与己无关”的冷漠态度,而留守在农村的老人、妇女也较抵触参加各种会议去讨论协商村庄事务,认为“自己影响不了最终的决策,只是在浪费时间”。主体的行事规则更偏向经济利益原则,对政治的冷漠极大影响了协商议事的开展。

2.利益分化与公共精神弱化

词块是一种语言现象,从现象的角度来说大于单词,其标志特征是相对固定,而且在实际的语言活动中有很高的出现频率,同时融合有语境、语义、语法三方面的优势。传统的词块包括了词汇化句干、模式化语块、词汇短语、预制短语等几种具体类型,但时至今日,这种分类已不常见,只要是因频繁使用而存在于人们词汇记忆库里的多词组合,都可以称为词块。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全方位再造了农村的社会阶层、关系网络,并不同程度地助推了人才回流,促进农村协商治理的社会基础稳步变迁。在社会阶层方面,贺雪峰曾依据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对农业税取消后的农村社会阶层做过细致划分,将其分为:脱离土地的农民阶层、半工半农阶层、在乡兼业阶层、普通农业经营者阶层、农村贫弱阶层五种类型,并认为“普通农业经营者阶层尤其是其中的上层,构成了农村社会中最稳定和最保守的力量。”[3]63-73经过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这个阶层的力量正在不断扩大,当适度规模经营的收入与外出务工收入持平甚至更高时,会有更多农民愿意选择留在农村。同时因与土地的紧密联系,使这个阶层表现出相对的稳定性,并成为联结其他阶层的重要纽带,努力调适与其他阶层的关系,帮助其处理相关的涉村事务,在阶层整合、稳定秩序上愈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关系网络方面,传统的按血缘、地缘进行亲疏远近排序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呈现出高同质性,网络中的人也达成了较高的默契和信任度,但这种关系网络随着村庄边界被打破而逐渐瓦解。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将村庄里的人分成稳定的人和流动的人两大类,稳定生活在村庄的人彼此信任度较高,虽然村庄边界已开放,但据笔者调研,这些稳定的人建构了类似传统熟人社会的环境,使他们之间的信任度得以维持,并远高于流动的人和外来人。在愈发异质化的现代关系网络中,这种信任关系成为农村最基本且重要的关系基础,影响着农民的交往行为。在人口流动方面,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升了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水平,这意味着农村就业机会的增加和收入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返乡创业。吉林省截至2018年6月末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已累计达到8.2万人,占农民工总数的4.1%[4],安徽、四川、湖北等人口输出大省也出现了较明显的人口回流情况。人口回流缓解了农村人才紧缺的状况,一些学历高、能力强、视野广阔的农民随回流潮扎根农村,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村协商治理的内生动力,创造了协商治理的基本条件。

1.主体离散与政治冷漠

相比传统的横道图技术,利用基于BIM的施工可视化技术进行施工模拟不仅可以在工程项目施工之前发现问题,还可以帮助项目各参与方分析和解决问题。利用3D建筑信息模型与施工进度计划相链接进行施工模拟,可针对不同的施工计划进行分析和比较,从而选择最优方案;同时,在分析施工方案中质量偏差以及进度拖延等施工问题的根本原因时更加方便,从而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案。模拟施工过程如图1。

二、农村协商治理的实践基础

协商治理在嵌入农村场域后,农村不成熟、不完善的治理生态使协商治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曾预料到的问题,这就促使人们去思考农村协商治理的实践基础何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推动了各地农村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进程,原本建构在细碎化土地经营格局上的经济基础、参与意识、文化观念、社会关系、阶层结构都随之开始了缓慢且持续的嬗变过程,一个建立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基础上的“新乡土社会”正在形成,而农村协商治理的实践基础就蕴藏在这一新治理生态中。

(一)经济基础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优化了农村资源的配置状况,不仅使土地得到更加合理、有效、集约的规划和使用,还进一步激活了农村劳动力要素,可以凭借自身的能力、资源和社会资本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尤为显著。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才可能使农民无后顾之忧地参与到协商治理中,关心村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一是促进了农民增收。适度规模经营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小块土地经营的缺陷,在劳动力非农转移、机械作业、科技投入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各生产要素有了更大的作用空间。土地流出农户既可以得到一笔可观的土地流转费用,切实享受到土地所带来的财产性收入,同时又能没有后顾之忧地进城务工,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拓宽收入渠道。土地流入农户则因种植面积扩大将土地重新作为一项事业去用心经营,以追求土地收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不断增加对土地的投入,配套相应的农业机械,改进种植品种和种植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土地生产率,实现增产增收。二是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农村社会长期存在着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工业和服务业水平过低的问题,小块土地的家户分散经营依靠传统的生产要素便能完成基本的生产劳作,对新品种、新技术的尝试与应用并不积极,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和资本的进入,农村工业、服务业发展也相对滞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农村产业化、多元化的条件,重新整合的土地吸引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村大户积极投入到土地的生产经营中,农业产业化项目逐渐增加,推进了科技园、种植基地、休闲农业等多种现代农业模式的发展,农村各产业所占比重得到进一步调适和优化。三是就业结构多元化。小块土地经营将大部分农村劳动力固定在一个个细碎、分散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再加上农村第二、三产业发展滞缓,造成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相对单一,主要以农业为主。随着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及其对农村各产业的带动作用的发挥,农民有了更多的就业选择,一部分农民选择离土离乡到外地打工、生活,一部分农民选择留在农村,或从事土地的规模经营,或进入农村里的工厂、企业打工,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单一的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进行多种生产经营活动,使农村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更加多元、灵活。

(二)政治基础

村民自治构筑了农村协商治理的基本框架,作为农村民主政治的重要实践,村民自治承担着将分散的农民有效整合起来的任务。但实施以来各地自治实践一直发展得良莠不齐,反思个中原因,农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热情是导致这种状况的重要因素。协商治理尤为强调全民参与、全程参与,它的各个环节都要在群众广泛参与、协商、互动的基础上完成,对主体的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土地观念、权利意识和动员方式,对于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来说,与土地的利益关联进一步加深,土地不再仅是其生活的基本保障,更是实现更高利润追求的主要依托。在流动性较高的当今农村,这部分农民因土地而自愿留在农村,成为村民自治和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中坚力量。对土地的重新依赖塑造了这部分农民的阶层特性,土地流转情况、土地产出收益、土地种植规模与风险是他们的核心利益所在,而这个利益就植根于村庄内部,因此他们的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是以所在村庄为中心点向外扩展开的,这种“差序格局”使他们与外出务工的农民相比,更加关心村庄事务,并有较高的政治参与热情。特别是那些善于经营、了解市场,并能自觉学习和运用先进农业技术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民更是崛起成为新土地精英,作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成功典范,他们有着强烈的诉求表达、参与村务的意愿,不仅是其所属阶层的利益代表,更能成为新型土地经营格局下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联结点,以农民的利益诉求影响公共服务的供给偏好,给农村治理注入新的主体性力量,填补农民流动后造成的治理空缺。

(三)文化基础

土地细碎化经营将农民固守在小块土地上,农民聚居在土地周围,在边界分明的村庄内部形成并遵守着共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以及变迁较少的村庄环境确保了这套规范和准则的有效性,使农民可以依此自行处理内部的纠纷与矛盾,费孝通先生将之称为“礼治”社会,即依靠“礼”进行治理的社会。然而当市场经济率先从经济上撬动了传统农村封闭却早已开始衰败的壁垒后,礼俗文化便在传统与现代的碰撞中不断被解构、重构,甚至在一段时期出现了文化的断裂。土地流转及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瓦解了礼俗文化存在的根基,农村加速从一个封闭的传统乡土社会走向开放、多元的新乡土社会。一部分农民有了除土地之外的其他更重要的生活来源,一部分农民在权衡利弊后决定回归土地,主动将自己与土地再次紧密关联起来。这些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正是中央着力要培育的新型职业农民,比起其他外出务工农民,他们对村庄有更深的情感,这种情感不是在封闭环境下孕生的保守、排外的单一情感,而是在开放环境下经历多元文明、现代文明洗礼后自主产生的情感归依,是一种新乡土情结。比起传统农民,他们具有更强的工具理性。由于耕地面积增加,对于种什么、怎么种会有更缜密的思考和规划,往往需要在市场考察、信息汇总、技术知识更新、政策法规学习后精确计算成本收益、评估风险,所以他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选择都更加务实,表现为利益中心主义、个人主义,在与乡村、与国家的关系上也发生深刻变化,不需要再通过隐藏或忽略个人需求、过分依附顺从来寻求安全保障,更加主张作为个人而不是集体中一员的权利地位。以他们为主体建构的新乡土文化因此表现出较强的理性、个性与主体性,传统乡土社会的“礼”俗文化正在被一种具有现代特性的文化所取代,笔者称之为“理”俗文化,它的最大特点是一切事物包括情感都必须经过理性的判断,是农民理性、自主选择的结果,凡事都讲“理”,这既包括法理,也包括以“利”为中心的工具理性。可以预见,土地经营规模变迁后的新乡土社会将会在现代化、理性化基础上进一步重塑,基于土地而对农村产生的新的归属感成为这一文化孕生的关键基础。

(四)社会基础

市场经济倡导参与主体的平等、独立以及交易的自由、公平,受此影响,农民的个体意识、权利意识日渐增强,不再是集体的附属品而是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而存在,了解市场规则,参与市场竞争,并开始接触大量的现代文明。传统单一同质的利益诉求在市场化、现代化的冲击下丧失了原本的支配地位,逐渐被现代多元异质的利益诉求所替代,农民传统的集体观念、公共精神也在强势的个人主义、理性主义面前日益衰落。农民生活的基本单元缩小到核心家庭,对家族、村庄共同体的归属感明显减弱,其行为选择的基点是个人和核心家庭的利益,公共的、集体的正当性却被忽视,不再具有优先选择性,农民对自身利益的渴望与追求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历史时期。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协商治理中达成共识的难度,造成了一种“共识困境”。协商治理的主要环节可以概括为:召集会议→表达与讨论→偏好转换→达成共识→落实执行,其中偏好转换、达成共识是协商治理能否取得绩效的关键。然而当前农民利益分化产生的多元利益诉求及“私”大于“公”的行为准则使农民在偏好转换过程中很难放弃自己的个人利益,进行适度的退让妥协,接受更有利于公众利益的方案,因而极可能导致协商陷入僵局,给协商治理带来很多不确定性。

人教版初中语文教材九年级上册第四单元是“小说”单元,从“文体”角度彰显九年级新教材组元的结构特征。入选课文有鲁迅的《故乡》、莫泊桑的《我的叔叔于勒》和曹文轩的《孤独之旅》。其中,《故乡》《我的叔叔于勒》是“教读课文”,《孤独之旅》是“自读课文”,三篇文章都是从“成长小说”方面来推进的。下文中,笔者以“自读课文”《孤独之旅》的课堂操作为例,探讨在小说的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独立阅读能力的有效途径。

三、农村协商治理的发展路径

协商治理无疑是弥补选举民主弊端、优化农村治理结构、调适农民与国家关系的重要方式,将极大地推进农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但也不能不看到,在市场、社会、国家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在农村固有观念和行为惯习的影响下,协商治理在农村的发展有很多现实困境亟待突破。

(一)通过社会发育,实现多元主体参与

在农村,社会发育不足主要表现在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和政治非理性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回归家庭生产的农民彼此间的联系既缺少传统的血缘纽带,也没有成熟的契约关系,而村庄共同体对农民的聚合能力也在现代化的冲击下迅速减弱,使农民在短暂的集体化运动后又重新回到“一口袋马铃薯”的原子状态。分散的农民难以形成合力进行利益的表达和维护,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公共服务需求的满足也常显乏力,逐渐消磨了本就不多的参与热情,并开始对协商、议事这些参与活动抱着无所谓、让怎么做就怎么做的非理性态度。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后,随着农民经济理性的提升,政治理性也在“再社会化”过程中开始崛起,农民对包括土地在内的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务十分敏感,有了参与和表达的强烈愿望,但组织化程度低使这种政治理性缺少组织依托和组织化的表达,个体声音又常常被忽视,单个农民很难成为有博弈力量的协商主体之一,往往使“农民在与政府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博弈中由于缺乏组织力量而处于弱势地位”[5]51。因此发展多元协商主体关键就在于培育社会力量,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将农民的政治理性通过组织整合,有序、有力地加以表达,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使农民的利益诉求得到尊重和合理对待,促进多元主体在力量均衡的基础上进行更有成效的协商。

(二)通过制度完善,搭建平等协商平台

制度化是保持一种治理模式长期稳定的必要途径,可以确保其不会被随意变更、随意废止。我国已将协商民主规定在党的文件里,“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各地的协商治理实践如火如荼地开展。但总体来看,制度的制定远远滞后于协商治理的实践,一些协商行为没有相关的制度规范和行为依据,甚至违背了协商治理的平等、互惠宗旨。因此需要结合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后农村治理生态的变迁及治理习惯,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协商治理制度。目前至少在三个方面有待明确:一是协商治理的性质和地位问题。必须理清协商治理和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协商治理是村民自治的一部分,还是具有独立于村民自治的地位?协商治理的合法性如何确定?农民在协商治理中享有哪些权利,须履行哪些义务?特别是如何促进新崛起的土地精英在协商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在协商治理中扮演何种角色,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二是协商治理的程序性问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后可能带来一些人员和组织设置的变化,必须进一步明确协商治理具体应由哪个机构或组织负责?协商会议如何召集?对参与人员有何限定或要求?从议题的确定、讨论协商到共识达成各个环节如何设置?共识达成后如何贯彻落实?三是协商治理的监督与考核问题。这也是当前农村治理的短板,随着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带来的治理生态的变化,迫切需要解决如何量化协商治理的绩效、由谁来监督协商治理的运行状况、协商治理是否应被纳入村民自治或乡镇政府的考核范围等问题。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应在制度上得到明确的界定,以便对农村协商治理进行规范和指导,保证各方有个平等的协商议事平台。

(三)通过公共精神培养,促进共识达成

协商治理要求协商主体既保有足够的政治理性,能在参与协商时进退有度,理性而不盲从,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公共精神,能在理性判断后顾全大局、适时进行偏好转换,促进共识的达成。然而在个人主义、利益至上日渐强盛的当今农村,公共精神的缺失已成现实,农民的公、私观念严重失衡,甚至可以不惜牺牲“公”来满足对“私”的追求,这成为协商共识难以达成的重要诱因和思想阻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以后,留守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比起之前大规模流动中的农民有了一定的稳定性,他们对土地、对村庄的情感也更为强烈,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培养农民公共精神、重建村庄共同体的良好契机。一方面要充分保障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土地权利、生产经营权利,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鼓励,确保其能乐于、安于从事农业生产。另一方面注重建立体现共同体价值和公共精神的新乡土文化,增进农民对村庄共同体的主观认同和归属感,重构农民的公私观念。在这种文化价值体系中使其成员从深层次上把公共精神内化为自身价值取向,并最终转化为外在的行动,从而减少协商过程中因各方各持己见而出现的僵持局面,增进彼此的理解,创设协商共识达成的思想根基。

(四)通过行政收缩,让渡协商空间

协商是“具有不同利益倾向、不同偏好的政治主体参与乡村政治生活的过程”[6]7。这本应是一个农民自主完成的民主过程,但在农村社会缺少民主传统和内生力量的情况下,政府担负起了主导协商治理的任务,初步建立了农村协商治理的机制,传播了协商民主文化,培养了农民的协商习惯,引导农村协商治理走上发展轨道。同时也要看到,政府拥有的强制力使其很容易将权力影响力渗透进协商治理的全过程,而农村社会却很少有力量能抵制这种渗透,这种状况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后农民主体性力量逐渐增强的情况下也很难得到迅速扭转。如果政府自身没有严守权力作用边界的自觉,制度又缺少相关的规范,那么政府对农村协商治理的过度主导便可能挤压协商治理空间,扭曲协商治理中蕴含的现代民主精神。因此政府必须首先明确自己在农村协商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清楚了解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避免习惯性地“替民做主”,要“赋权于民”,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其次保持中立、公允的立场,不插手、不干预协商过程,不带有任何情感或利益偏向,不影响最后共识达成的具体倾向,只是负责创设一个自由、平等协商的渠道。最后在行政权与协商治理权的交互作用中,通过法律制度限定行政权的作用边界,防止行政权操控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协商治理权,造成行政权的滥用。农村协商治理在倚重行政权的同时也须形成对行政权的牵制,利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造的农村新的治理基础,开拓出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提升农村协商治理水平。

展示空间照明设计主要是满足参展者观展的亮度需求,为展场提供合理、舒适的参展环境,确保展品的清晰度和引导参展者进行合理角度的观赏;另外要保证整体电路安全环保,根据不同展品确定不同的照明设计,预防展品的光线损坏及对观众视觉疲劳;同时采用多种照明方式,烘托展场氛围,营造多样的艺术气氛。

用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准确称取适量10种酚类化合物,分别置于50 mL烧杯中,咖啡因和香草醛用乙醇溶解,其余均用超纯水溶解,并用超声波清洗器辅助溶解,然后转移至50 mL容量瓶中,均用超纯水定容至刻度线,得到标准溶液。使用前稀释到所需浓度,进样前均经0.45 μm滤膜过滤。

[参 考 文 献]

[1] 彭真.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 赵秀玲.协商民主与中国农村治理现代化[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

[3] 贺雪峰.组织起来——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

[4] 吉林: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达116个[EB/OL].[2018-08-05]http://cx.xinhuanet.com/2018-08/05/c_137368947.htm.

[5] 张等文,陈佳.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民的权利贫困及其救济策略[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

[6] 张国献.试论社会主义乡村协商民主[J].中州学刊,2015(3).

The Practical Foundation and Development Path of Rural Consultative Governance

GUAN Wen-hang1,YANG Yu2,LIU Tong1

(1.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117,China;2. School of Marxism,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24,China)

Abstract : Rural consultative governance is based on rural areas. The countryside is experiencing a new round of reform with land as the core,from fragmented land management pattern to appropriate scale management of land. This reform has changed more than the land itsel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consultative governance in rural areas has been reshaped. Based on the background of the change of land management pattern and the recognition of the intrinsic correlation between land and governance,this paper intends to show the impact of appropriate scale management of land on rural consultative governance ecology,and then reveal the practical basis and development path of rural consultative governance at the present stage.

Key words : Appropriate Scale Management of Land;Rural Consultative Governance;Practical Foundation;Development Path

[DOI] 10.16164/j.cnki.22-1062/c.2019.04.010

[收稿日期] 2019-01-03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6AZZ009)。

[作者简介] 管文行,男,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杨郁,女,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刘彤,男,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 F301.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6201(2019)04-0071-06

[责任编辑:哲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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