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差距、非正规金融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以沈阳市农村民间借贷为例_金融论文

金融差距、非正规金融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以沈阳市农村民间借贷为例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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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金融缺口与非正规金融

戈德史密斯(1969)的开创性研究,引起了人们对金融部门在经济增长中所具有重要作用的广泛重视。现在,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一个完善的金融体系具有降低风险、有效配置资源、动员储蓄、便利交易等功能,这些功能又分别通过影响资本形成和技术创新来促进经济增长(Levine,1997)。因此,世界各国都努力提高本国的金融相关率,以推动经济发展。但是,实现戈德史密斯意义上的金融发展(即金融结构的变迁)并非易事。经验研究表明,经济欠发达国家的金融相关率普遍较低。McKinnon(1973)发现,这主要是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为了推进工业化,往往对金融部门采取金融抑制政策。金融抑制政策不但导致金融体系发展的不充分,而且还会造成许多部门发展面临严重的金融缺口问题。

与金融缺口相伴随的,往往是非正规金融①(informal finance)的普遍存在。由于农业的回报率较低,正规金融中介的利润最大化诉求与农业发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加之农村人口相对贫困,储蓄不足,大规模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缺乏存在的基础,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经营往往无利可图,因此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即金融缺口最易发生在农村地区。相应地,非正规金融也最易在农村地区产生。

经验研究表明,在中国农村民间融资是极为普遍的。例如,何广文等(1999)的调查发现,农户贷款中来自民间借贷的比重高于75%。温铁军(1999)对东、中、西部15个省份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IFAD(2001)的研究报告也指出,中国农民的信贷需求主要依赖非正规金融,其从非正规金融渠道贷款的规模大约相当于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四倍。

中国农村民间借贷的普遍性,很大程度上的确暗示着正规金融的严重缺失。因此,对于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关系,存在一种想当然的看法:正规金融中介的发展应该和能够逐渐取代非正规金融。但是,由正规金融缺失与非正规金融的这种相关性,并不能自动导出以更有力的正规金融供给来替代或挤出非正规金融的政策含义。实际上,正规金融缺失往往只是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例如,Garmaise和Moskowitz(2002)的研究表明,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拥有完善资本市场的国家,非正规金融体系(informal financial networks)也广泛存在,并且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相对于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往往具有信息、担保等许多独特优势,并且由于操作简便、规模小等特点,因此非正规金融比正规金融机构更长于提供小额贷款(Hoff and Stiglitz,1990;Tang,1995;Mohieldin and Wright,2000)。这意味着,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并不一定是此消彼长的相互竞争或相互替代关系,由于各自比较优势的存在,二者也可以表现为一种互补关系(刘民权等,2003)。

非正规金融问题中的另一个敏感问题是高利贷。一般认为,非正规金融由于范围和规模较小,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风险,以及由于非正规金融活动往往不具备合法地位等原因,非正规金融往往利率较高。但是,这种看法忽略了非正规金融节约信息成本、监督机制有效的优势。从农村民间借贷考虑,由于借贷往往发生在借款人所在的家庭和村社圈层范围之内,借贷双方不仅有信用关系,还处于一定的社会联系中。这种社会联系不但使借贷双方的信息成本很低,而且成为约束借款人的一种隐性担保机制。一旦借款人违约,其在社会联系方面的道德信誉损失可能会抵消违约的收益,因此,在这里非经济的惩戒机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也使农民在不能满足正规金融的贷款条件时,尚有可以在非正规金融中的“合格”的抵押品,从而有可能使民间借贷的利率中不必包含较高的风险升水,因此利率水平反而可能较低。至于高利贷的存在,可以从小额贷款需求的利率弹性较小或者临时性、紧急性贷款需求的利率弹性较小来理解。由于在一个正常运转的经济社会里,任何合法行业的利润率都不可能超过高利贷的利率,因此高利贷也不会成为非正规金融的常态。

二、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和影响:沈阳农村民间借贷调查

由于民间借贷的分散性和隐蔽性特点,对民间借贷进行统计监测和经验研究在操作上都面临着很大困难。因此,我们的调查采取了问卷方式。调查范围包括沈阳市八个县区(新民、辽中、法库、康平、苏家屯、于洪、新城子、东陵),每个县区选择一个村屯发放问卷50份,共发放问卷400份,收回问卷399份,有效问卷397份②。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普遍性

问题(1)旨在通过被调查者的感知,粗略了解当地农村民间借贷的普遍程度。在全部有效问卷中,22.8%的人认为当地民间借贷的情况是“很普遍”,25.8%的人认为“有一些”,37.3%的人认为“很少”,14%的人选择了“不清楚”。如果剔除14%选择“不清楚”的被调查人群,认为当地民间借贷“很普遍”和“有一些”的比例分别上升到26.5%和30%。从这一结果观察,民间借贷在沈阳农村总体上说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同时,我们还注意到,有两个村屯(康平、苏家屯)选择“很普遍”的比例分别达到了60%和56%,选择“有一些”的也分别达到了32%和24%。这表明,即使在一个相对较小的区域内(如沈阳市)的不同地方,民间借贷的普遍程度也可能有较大的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如农民的金融需求差异、正规金融的覆盖率和贷款可得性差异,以及不同地方的经济环境差异,等等。由于从我们的问卷调查中不能推导出关于这种差异形成原因的可靠结论,这里不再深入探讨。

(二)农村金融需求频度及金融缺口

对于问题(2),在全部有效问卷中,59.9%的人选择了“每年都需要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或向私人借款”,只有4.8%的人“从不需要向农村信用社借款或向私人借款”,其余35.3%的人分别选择“只有灾年”或“偶尔需要向农村信用社借款或向私人借款”。这一结果显示,一半以上的农民每年都具有融资需求,即融资需求的频度比较高。

问题(12)旨在通过显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可得性,反映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与农村金融需求之间存在的金融缺口。对于问题(12),28.3%的人认为从农村信用社贷款“很容易”,50.3%的人认为“比较容易”,16.8%的人认为“难”,4.6%的人认为“很难”。四分之三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从农村信用社贷款并不困难,很大程度上是近年来沈阳市农村信用社积极扩大农业贷款投入的结果。2002到2004年,沈阳农村信用社当年累计农业贷款分别达到15.8亿元、25.4亿元和36.7亿元,呈逐年大幅递增趋势,对于缓解农村资金紧张局面、弥补农村金融缺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合计21.2%的人认为从农村信用社贷款“难”或“很难”,这仍是一个不能忽视的较高比例。

此外,农村信用社贷款额度相对于需求的满足程度,也可以部分地反映农村金融缺口情况。对于问题(13),21%的人认为“完全能满足需要”,49.2%的人认为“基本能满足需要”,但仍有29.8%的人认为“不能满足需要”。这一比例显示,近三分之一的农村信用社贷款户可能仍面临金融缺口问题。

(三)融资优先级选择及选择民间借贷的原因

在全部有效问卷中,78.4%的人选择了“农村信用社”,分别只有3%和2%的人选择向“亲朋好友(需要支付利息)”和“私人借贷(高利贷)”。被调查者融资优先级选择中农村信用社最高,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可得性评价较高相一致。这意味着正规金融的可得性会直接影响金融需求者的融资优先级选择。但是,正如我们在第二部分所指出的,即便正规金融供给充分,也不能完全挤出非正规金融。被调查者对问题(4)的回答证实了这一点:在回答选择私人借贷的主要原因时,57.4%的人认为是由于私人借贷“手续简单、方便快捷”;同时,只有19.1%的人是由于“无法从农村信用社得到贷款”。

(四)民间借贷发生率和规模估计

对于问题(5),有258人做答,占全部有效问卷的65%。这一比率可以作为我们对沈阳农村民间借贷发生率的一个基本估计。其中,选择“三千元以下”的占62%,选择“三千到一万元”的占24%,选择“一万元到三万元”的占12.4%,选择“三万元以上”的占1.6%。可见,沈阳农村民间借贷仍然是以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为主,万元以上乃至数万的贷款并不常见。

(五)民间借贷的利率、期限和保证方式

共有258人回答了问题(9),与回答问题(5)的人相同,即最近一年有过民间借贷经历的被调查者全部回答了该问题。其中,8.6%的贷款年利率“不到1分”,79.5%介于“1~2分”,11.6%介于“2~3分”,0.4%介于“3分以上”。2004年末,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58%,农村信用社贷款年利率上浮到顶为12.834%(2.3倍),利率水平基本处于民间借贷利率集中分布的区间之内。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13.4%的人认为“不算高”,43.6%的人认为“比较高”,34.9%的人选择了“很高”,8.1%的人选择了“不知道”。可见,对于民间借贷的较高利率,被调查者还是普遍认为“比较高”或“很高”。

相对于以上近80%的被调查者认为民间借贷利率“比较高”或“很高”的情形,被调查者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水平的评价分布情况较为复杂:对于问题(13),44.4%的人认为“不高”,45.2%的人认为“高”,8.3%认为“很高”,另有2.1%的人表示“不知道”。也就是说,有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也是较高的。这种情况意味着,利率并不是农民在进行究竟选择农村信用社贷款还是民间借贷的决策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在存在金融缺口的情况下,贷款的可得性比利率水平更重要。

关于民间借贷的期限,即问题(7),34.1%的人选择了“半年以下”,选择“半年到一年”的占54.6%,只有11.3%选择了“一年到三年”,“三年以上”无人选择。这表明,农村民间借贷仍然是以短期融资为主,其中选择“半年到一年”的最多,这一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的长度基本拟合,显示了民间借贷在支持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问题(8),选择“信用方式”的占64.6%,选择“担保”方式的占27.2%,选择“抵押”和“其他保证方式”的分别只占4.9%和3.3%。信用方式在民间借贷各种保证方式中所占比率如此之高并不令人感到意外。因为这正是我们前面所说的农村民间借贷具有信息优势和隐性担保机制的自然结果。

(六)民间借贷的用途和还款来源

问题(6)涉及民间借贷的用途,42.1%的人选择了“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支出”,28.6%的人选择了“发展养殖业、购车搞运输等”,选择“做生意”的占17.8%,选择“弥补生活资金不足”的只占11.4%。这表明,超过80%的民间借贷用于生产性用途。此结果与林毅夫等(1989)的研究结果不同。根据林毅夫等的案例研究,农村非正式贷款(民间借贷)通常不增加农业生产中的净流动资金。显然,如果民间借贷的主要用途是生产性的,那么民间借贷就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于民间借贷的还款来源,即问题(11),选择“纯农业收入”的占40.3%,选择“养殖等副业收入”的占28.5%,选择“打工收入”的占16.6%,选择“其他”的占14.6%。可见,农民的民间借贷还款来源,农副业收入仍然占相当高的比例。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如果农副业的回报率始终低于贷款利率(无论是民间借贷利率,还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农民就始终难以形成农副业生产的良性循环;即使借助金融杠杆(无论是正规金融,还是非正规金融),农民也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

(七)农民对于民间借贷的态度

对问题(15),10.8%的人认为国家对民间借贷应采取“鼓励”政策,42.6%的人认为应采取“限制和打击”的政策,32.1%的人认为应“任其自然”,另有14.6%的人表示“不知道”。其中,尽管认为应采取“限制和打击”政策的所占比例最高,但持“鼓励”和“任其自然”两种积极态度的人合计也达到42.9%,大体相当于前者。这显示了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立场和态度,在农村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之间也是颇具争议性的。

三、农村民间融资发展与农村金融制度设计

上述问卷调查,显示了沈阳农村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以及民间借贷在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和深刻影响。我们发现,沈阳农村存在较为显著的正规金融缺口,而且主要是生产性的金融缺口。因此,尽管被调查者的融资优先级选择大多倾向于正规金融即农村信用社,而且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可得性也较强,但民间借贷的发生率仍然较高。民间借贷大多额度小、期限短,以信用方式为主,其利率并不显著高于正规贷款利率,高利贷只占很小的比率。此外,民间借贷的便利性受到普遍认可,但在对待民间借贷的态度方面,被调查者之间分歧明显。

显著的正规金融缺口,是中国农村普遍面临的困境。为了破解这一困境,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体系经历了多次大规模结构性变动和重整。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相反,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国有银行从县域贷款市场退出,农村金融体系出现了正规金融机构单一化、垄断化趋势。而且,作为几乎是惟一正规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低,服务覆盖面低,加之不良贷款率较高,信贷供给能力有限,难以承担起支持“三农”的重任。为此,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转向了农村信用社本身。农村信用社改革既是化解多年累积的农村金融风险的关键步骤,也是对国有银行相继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后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的一种积极响应,其基本意图是通过“花钱买机制”来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升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灵敏度,使之在确保效率和效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对“三农”的金融支持作用。

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个潜在目标是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商业性的农村金融主体,进而培养出一个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这里,我们更为关注的是:农村民间借贷与当前的农村金融改革及其未来的目标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系?

第一,农村金融改革首先需要的是建立农村金融市场运行基础,还是正规金融机构?张杰(2004)从小农家庭这个研究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基础性因素出发,证明“商业性质的正式借贷在中国小农经济基础上不存在发展的条件与空间,”“中国小农经济的性质和小农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农户的金融缺口的弥补只能是要么依赖非正式借贷(主要针对非生产性用途),要么增加非农收入……”。他因此得出结论,重建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要害是国家政权或政府分支机构需要再次从农村大步后撤,从而减缓与农户争夺农业剩余的强度。使农户不再仅仅为了生存而争剩余,是让其提出正常金融需求的唯一出路。”显然,张杰认为在国家政权与小农家庭既定的剩余分配制度下,中国小农经济的性质和小农的行为特征与商业性金融是不兼容的。这是民间借贷广泛存在的原因,不仅在于其经济合理性,而且还有制度上的根由。即,小农经济本身与民间借贷就是天然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金融体系所依赖的基础性制度条件(即破除小农经济格局)不成立,即便存在商业性正规金融供给充分,农村金融需求仍会有相当一部分诉诸于非正规金融。

第二,当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本质上是通过一次性的补贴(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农村信用社50%的不良贷款或亏损挂账),一劳永逸地解决在此之前通过支农再贷款对农村信用社长期补贴存在的各种问题,然后使农村信用社成为商业性金融主体。然而问题在于,在中国的一些贫困地区,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流量和经济效益根本无法支撑任何商业性的金融机构的运行(李剑阁,2001)。实际上,即使在不那么贫困的地区,随着农村信用社商业化的加强,经营约束也必定增强,随后导致的贷款行为更加审慎,无疑会进一步扩大现有的农村金融缺口。但最坏的结果是,在金融缺口扩大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又受到有意无意的压制,农户生产性资金的流动性进一步恶化。

第三,即便以农村信用社改革为核心建立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构成了中国建立未来合意农村金融体系的全部内容,农村非正规金融也是不可或缺的。如前所述,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存在互补关系。那么,非正规金融存在的意义就不仅仅在于当正规金融出现供给不足时,用以弥补金融缺口。即便通过农村信用社改革,正规金融实现了充分供给,非正规金融也仍然可能继续存在,并且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因为正规金融特别是竞争性、商业性金融不可能满足所有的金融需求,也就不可能用以弥补所有的金融缺口,特别是非生产性金融缺口。特别是在农村,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一般都严格限制其生产性用途,而且期限接近农业生产周期长度。当农户出现婚丧嫁娶、盖房、医疗和教育等支出时,民间借贷就会以其特有优势而成为农户此类融资需求的优先选择。因为多数农户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从而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一个便利的民间借贷市场,原本可以以未来收入分摊的刚性支出,就会转变成对农户即期生产性投入的挤占压力,抑制农业生产,造成农民生活水平下降,进而对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产生不利影响。相反,一个活跃和便利的民间借贷市场会成为稳定农村经济的“锚”。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活跃的农村民间借贷,农村信用社永远都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化经营实体。

总之,农村民间借贷是“内嵌”在中国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中的,并非可有可无的附属品。无论是在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还是在农村金融改革之后,农村民间借贷都不仅有存在的基础,而且其存在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和影响。任何针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制度构建和政策设计,都必须充分将民间借贷问题纳入考虑范围。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的主要结论是:

1.农村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农村正规金融缺口的普遍存在相关,但正规金融缺口并非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充分必要条件。

2.农村民间借贷与正规农村金融之间是相互补充的,农村民间借贷不仅有利于弥补生产性金融缺口,而且对于弥补非生产性金融缺口、保持农户的流动性具有重要作用。

3.农业的低回报率、农民的普遍相对贫困,会使任何将全部农村金融活动纳入正规商业性金融范围的企图变成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伤害。

4.对于一个合意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改变影响农村金融市场运行的基础性制度从而使农民的金融需求适应正规金融的要求,比强化正规金融机构本身更重要。

5.强化和完善农村正规金融并不一定以要限制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为条件。相反,强化和完善农村正规金融还需要非正规金融的支撑。农村民间借贷的广泛存在为我国最终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农村金融体系提供了缓冲机制和稳定机制,使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农民生活不至于因改革的渐进过程而发生大的波动。

基于以上的结论,本文的政策建议是:

对于农村民间借贷,只要符合基本的法律规范,任其自然发展是一个比较好的政策选择。缺乏明确指向性的“引导和规范”政策措施,操作不当会造成与政策目标相反的结果。也就是说,过多干涉会扼杀民间借贷,进一步减少农村的流动性,扩大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缺口,导致农村经济发展波动甚至停滞。

注释:

①按照亚洲开发银行(ADB,1990)的定义,非正规金融是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款利率限制、强直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

②有效问卷的确定方式是:所有备选答案中被调查者必须选取一个答案的问题都作了选择,如问卷问题(1)、(2)、(3)、(13)、(15)等。只要这类问题作答,对于其他问题,即使被调查者的实际情况不在备选答案中从而未作选择,我们也将其算为有效问卷,但在统计这类问题的答案分布比例时,将其排除到统计范围之外。因此,部分问题的所有回答者个数,可能少于全部有效问卷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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