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十年来关于道德本质问题的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质论文,道德论文,近三十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0)02-0135-07
道德的本质问题作为伦理学研究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历来为伦理学家所关注。对道德本质问题的不同理解,不仅关系到伦理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同时也影响到伦理学其他问题的解决,以及对道德的社会功能、发展规律、作用范围、评价方式等问题的理解。近三十年来,不少同志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本文试就近三十年来学界对道德本质问题的探讨做一梳理和概括。
一、从社会经济关系、利益关系的角度揭示道德的本质
从社会经济关系的角度揭示道德的本质,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学术界占主流地位的观点。罗国杰先生在“新中国第一本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教科书”[1]——《马克思主义伦理学》(1982)中就提出:“人们的思想关系,包括道德关系在内,归根到底,都是根源于物质的社会关系,并为物质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所决定。”[2]在其后出版的《伦理学教程》、《伦理学》中,他又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运用于伦理学的研究,不仅深刻地揭示了人类道德的根源和本质,而且深刻地揭示了人类道德发展的客观必然性。”[3]这一观点一直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关于道德本质的理解和认识,其后人们从利益关系角度对道德本质的把握,也是基于这一认识和理解。杨宗元指出,道德的根源在于经济关系,而经济关系的直接表现就是利益关系。把道德的根源置于经济关系的基础上,体现了道德的社会历史性[4]。
基于上述认识,有的同志认为,道德之为道德,正是由于它反映了现实的利益关系,道德的特殊本质就在于它是主体对一定的需求关系或利益关系自觉的风俗化、习惯化、社会化,进而原则化和规范化了的认识。因此,道德的本质是被主体自觉意识到了的,在主体内心化和外部原则、规范化的双重升华中,通过主体的良心自律和社会的导向作用所表现出来的一定时代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5]。
正是基于从利益关系角度对道德本质的揭示,有的同志认为道德的本质应当规定为:主体通过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包括他人利益和集团利益)关系的调节,有目的地创造和维护社会关系和谐的一种实践精神。当然,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也是经济调节、政治调节和法律调节的对象,在内容上也有相通的方面,但作为道德自身的内在矛盾,即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关系调节的反映,则是主体在道德活动中,对社会上诸种利益关系规定形成的善恶意识和观念[6]。
还有的同志直接从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角度揭示道德的本质,认为道德是关于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哲学范畴。这种观点认为,道德的本质内容,作为基础贯穿于自然科学及其实践之外的一切社会意识和实践中,所有这些意识和实践都是道德的具体表现形式。道德多种多样,但其内容都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正是各种道德的共同本质;或者说,道德的本质只在于它的内容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7]。
二、从主体性或规范性的角度揭示道德的本质
在关于道德本质问题的讨论中,比较引人注目也是最有代表性的,是主体论与规范论之争。主体论的观点主要在于强调道德的主体性,强调人在道德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以及道德对于个人的自我发展、自我肯定和自我实现的意义。肖雪慧撰文指出,人的主体性是一切道德活动的原动力;道德是人的健康的生命活动的表现形式[8]。她特别强调,道德“是人探索、认识、肯定和发展自己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人的需要和生命活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9]。
王泽应也认为,道德的真正本质是主体性(包括群体主体性和个人主体性)的集中表现的确证,是主体规约和完善自身的社会工具和社会形式[10]。关于道德的主体性本质,还有的同志从“超越性”等方面进行了界定和论证,认为道德的主体性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实践中所表现出的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理性实践,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道德的主体性是道德主体对其“为我性”的超越;二是道德的主体性是道德主体对旧道德规范的超越。正是道德的主体性本质,促使道德规范的不断更新和发展,特别是对新的社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更具有重要意义[11]。
与主体论的观点相反,有的同志则侧重于从规范性的角度揭示和论证道德的本质。夏伟东撰文指出,无论我们怎样引进主体性问题,只要我们尊重史实和现实,就不会把道德的规范性与约束性这个真正的本质置之度外。从道德产生的史实中,我们除了得出道德从一开始就是一种调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矛盾关系的行为规范而外,不能得出别的有关道德本质的结论。实际上,道德的崇高性、道德的尊严和价值,就在于道德是集体利益的维护者。道德原本的用意,决不在于单纯发挥什么人的生命活动,而在于公开声明个人对社会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因此,不管在什么条件下,道德的使命都是在矛盾双方之间进行斡旋,以求得一个尽可能公正的生存与发展的秩序,而且这种斡旋的前提,都是维护集体利益[12]。
有的同志明确指出,作为道德的本质,从其内在的规定性上说,只能是道德的规范性。无论在哪种社会形态中,道德的本质——规范性是不变的,任何社会的道德都以其“规范性”的特征存在着,而作为主体的人对道德的本质——规范性的理解、实施则因其时代的不同而有其不同的表现。道德的本质只能是道德本身所具有的根本属性即规范性[13]。
就主体论和规范论的争论,有同志指出,主体性主要是从本源方面对道德的把握,规范性则主要是从功能方面对道德的把握;道德的主体性与道德的规范性是紧密联系着的两个方面,二者统一于道德现象本身,各自以对方为自己存在的条件,不能人为地将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我们应当超越在道德本质问题上主体论和规范论的狭隘理解,站在更高的高度和在更广阔的视野中,理解和把握道德的本质[14]。
三、从功利与非功利的角度揭示道德的本质
持这一观点的同志认为,道德作为一种精神现象,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是由物质的社会关系即人们的利益关系决定的,因此道德起源于利益,服务于利益,离开利益来解释道德,必定使道德变成虚无缥缈、神秘莫测的东西。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承认道德的功利性,并把它看作道德的一般本质。同时,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道德不是跟在人们的需要、利益后面亦步亦趋,道德原则与规范一经确立就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在许多情况下,道德是为着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而对个人的欲望、权利、自由的约束、限制甚至否定。这就是道德的辩证法。道德和人们具体的、感性的利益的不一致性,成为道德的特殊本质,这就是人们所说的道德的非功利性或道义性。就其本质而言,道德既有功利性也有非功利性,二者统一于道德本身。就其理论和实践而言,把握道德本质的功利和非功利二重性,对于当前公民道德建设的理论定位和价值选择具有重要意义[15]。
四、从“理想本质”和“现实本质”的角度揭示道德的本质
沈晓阳撰文指出,考察道德的本质应该把握两个维度:道德的理想本质与现实本质。就其理想本质来说,道德是一种服从和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精神力量和精神追求;而就其现实本质来说,道德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分析道德的本质时,也正是从理想本质与现实本质的双重维度进行考察的。从道德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上论述道德的本质,这是道德的现实本质;从道德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上论述道德的本质,这是道德的理想本质。道德就是其理想本质与现实本质的统一。他还认为,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属于思想上层建筑的范畴,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而道德作为经济基础的反映,只是道德本质的一个维度,即道德的现实本质维度。对道德本质的考察还有另一个维度,即道德的理想本质的维度。道德就其理想本质来说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需要。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整个理论体系的出发点和最高理想,也是马克思主义道德思想的出发点和最高理想:一方面,人的全面发展不能脱离现实的社会条件,尤其是社会经济基础,因此,只有反映特定经济基础的道德才能现实地起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也必须在特定经济基础所决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体现出人的全面发展的终极价值目标。道德的理想本质和现实本质的辩证统一,为我们思考道德问题上的人性论与社会论、理性论与经验论、绝对论与相对论、德性论与规范论、义务论与功利论等一系列重要关系提供了方法论原则[16]。
五、从“人为性”和“为人性”的角度揭示道德的本质
周忠华、易小明指出,整个人类伦理思想史表明,道德是一种“人为的”和“为人的”存在,无论作为一种规范或是一种品格,都内在地表现为“人为”、“为人”性。所谓道德的人为性,是指道德因人而生,因人而发展;所谓道德的为人性,是指道德为人而存在,具有为人的目的取向,即道德本身就是人的生活或生存所固有的价值尺度,以人为出发点,终究是为人的。既然道德是人为的又是为人的,那么毫无疑问,人是道德的主体,是道德系统运转的中心。一方面,人是道德产生与发展之本,既把自己的目的性要求转化成伦理道德规范的规定性,又是这一规定性的实现者;另一方面,人也是道德取向之本,是衡量价值的内在尺度。道德的人为性与为人性是人的道德活动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它们的有机统一是道德意义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道德的本质充分展现并因而得以发展的内在根据[17]。
六、认为道德的本质是劳动以及劳动过程中的合作关系
李春秋撰文认为,劳动及其合作关系是道德产生的内部机制、动力、源泉,是道德的本质。从逻辑的角度来看,道德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问题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我们探讨道德本质问题的出发点。道德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诸要素中的生产方式,是起决定作用的首要因素。一方面,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劳动的具体社会形式,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核心内容,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道德决定与被决定这一关系中,从根源、实质上讲就是劳动及其合作关系决定道德,即劳动及其合作关系是道德的本质。另一方面,生产力通过生产关系这一中介间接决定道德,即从最终根源意义上讲,生产力决定道德。所以,劳动及其合作关系是道德的基础、动力源泉,也即是道德的本质。从现实的社会生活实践来看,劳动及其合作关系是道德本质的表现,同时也是其成为道德本质的原因。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道德是由劳动及其合作关系将规范、准则外化、内化为人类自我完善发展的一种需要,因而,道德的本质是劳动及劳动过程中的合作关系[18]。
七、从自主自觉行为对人对己的利害性的角度揭示道德的本质
唐永泽认为,目前学界对道德本质的把握没有从根本上、体系上摆脱使道德完全主观化的倾向。应当从行为的“自主自觉性”和行为“对人对己的利害性”两个方面揭示道德的本质,也就是说,道德的本质是自主自觉行为对人对己的利害性。这里的“自主自觉”,是指行为出于主体的“自主自愿”而非出于强制逼迫或受骗上当,并且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对人对己的利害性在行为之前是已经“觉悟和意识到”的。“人”和“己”是相互对应的,并且各自都可作或小或大多层次的理解。“利害性”是指或有利影响或有害影响的一种性质。他认为,道德有着多层次、多方面的特性,作为道德的本质属性,应该能起到区分道德与非道德的标尺的作用,应该能够容纳道德的(正道德价值)和不道德的(负道德价值)两种情况。从行为的“自主自觉性”和行为“对人对己的利害性”两个方面把握道德的本质,符合这两个“应该”,因此可以作为对道德本质属性的概括和表达。并且对道德本质的这种理解和把握的逻辑思路是:着眼于人们的行为活动(实践),并通过省察行为的动机(“自主自觉性”是对行为动机的鉴别要求)和行为的效果(“对人对己的利害性”是对行为效果的鉴别定性)来判定行为的性质。如果对道德本质的这种把握和理解能达成较多共识,那么,“道德是什么”这个问题就可以这样来回答:道德是人通过自主自觉行为对人对己的利害性而得到确证的一种品性[19]。
八、认为道德是人在其行为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以利他或损他为内容的主观能动性
郭永军认为,道德是对善恶的总称,要认识道德的本质就必须对善与恶进行抽象概括。他明确指出,道德即是人在自己的行为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以利他或损他为内容的主观能动性,这也就是道德的本质。这是因为:第一,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包括个人、群体、社会)利益时才存在道德问题,具有“利他”或“损他”问题是道德的必要条件。第二,只有人的用心、主观能动性才存在善恶问题。道德与利害问题相联系,但并非一切具有利害属性的事物都有善恶问题。只有存在人的自由意志的地方,即可以有“利他”或“损他”的用心和努力的地方,才有善恶问题。否认这一点,就是否认善恶及善恶评价的特殊性,就是把善恶评价混同于一般的利害评价或功利评价。我们可以把善定义为以“利他”为内容的行为用心、主观能动性,把恶定义为以“损他”为内容的行为用心、主观能动性。简言之,旨在利人、努力利人即是善;旨在“损人”或不惜“损人”即是恶。对道德本质的这种理解和把握,有助于我们正确地理解和认识道德评价及其根据等重要问题[20]。
九、认为道德本质上是一种依靠主体的私人权力来维护和起作用的社会制度
伊雷撰文指出,道德不但是一种社会规范,而且是一种最为稳定的社会规范,在这个意义上来说,道德也就是人类社会创造的一种社会制度,是用来规范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行动准则。道德的独特之处在于这种制度主要依靠私权认同和维系,这也正是道德的本质之所在。任何个体都是一个权力主体,这是因为个体或多或少地拥有一定的资源,个体可以通过自己拥有的资源作用于他人,而权力正是人依靠资源对他人施加的一种力。由于个体拥有资源的多少不同,因此,权力的大小也会不同,但它们在本质上却是一样的,即都是权力。在一个社会中,各种资源都被广泛地分配着,每个人都拥有一定量的资源,即使是孑然一身的人,也在掌握着自身的人力资源,因此,每个人都多多少少地拥有一定的权力。任何一个人都是权力主体,他们的差别只是在量上,在质上没有什么不同[21]。这种观点认为,道德在本质上是一种依靠私权主体认同和维护的社会制度,这种制度是无数私权主体为了生存发展长时间博弈的结果。道德作为一种依靠私权主体内心认同和维护的社会制度,从根本上来说内生于当时社会的经济制度之中。道德制度随着经济制度的变迁而变迁,这是道德制度发展的规律[21]。
十、认为道德是人运用善恶观念把握世界和把握自己的一种“实践—精神”方式或实践精神活动
有的同志指出,要真正揭示道德的特殊本质,必须从道德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这一特征上来把握。谢洪恩认为,道德的第一个本质特征是以善恶观念来把握世界。人们在一定的道德标准支配下,将世界上的各种事物评判为善的或恶的,从而决定自己的爱憎。道德的第二个本质特征是道德不仅以善恶观念来把握客观世界,而且还用以把握作为道德实践者和评判者的主体自身。人在道德活动中既是主体又是客体。道德的第三个本质特征是它通过“实践—精神”的方式来把握世界。因此,可以对道德的本质作如下概括:道德是人运用善恶观念来把握客观世界和把握自己的一种“实践—精神”方式。如果这种概括基本成立,则可以对道德的定义作以下表述: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所特有的,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并用善恶观念来把握的各种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22]。
还有的同志认为,对于道德的本质,应当由浅入深地逐步加以揭示和把握,由认识其一般本质逐步进入到其特殊本质。道德的一般本质就是指道德与经济基础、社会物质生活的区别,而作为道德的特殊本质,应当在更深层次上反映道德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特殊规定性。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是对人与人、人与社会、社会与社会之间伦理关系的非强制的反映和调节。同时,道德的本质也渗透在道德的属性当中。在道德的本质属性中,我们既肯定道德规范的客观必然性,同时又承认道德主体的意志自律和选择自由,只是二者的统一并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在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上呈现出各自的特点,是在规范性与主体性的矛盾斗争中获得统一与共同发展的。由此,我们可以将道德的本质概括为:在规范性和主体性的矛盾统一中,非强制地反映和调节社会性利益关系的具有伦理价值的一种实践精神活动[23]。
十一、认为道德是一种纯粹的、单一的思维活动
一般说来,道德现象可分为道德活动现象、道德意识现象和道德规范现象,而道德意识现象又是重中之重,它作为行为主体的一种心理活动,对人们的道德活动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由此,有人认为,道德的本质是一种纯粹的、单一的思维活动。这一活动过程完全是潜意识的、非理性的。根据对道德本质的这一理解,如果一种行为在人的头脑中引起的反应是一种纯粹的、单一的思维活动,不掺杂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那么,它就是纯粹的道德活动,否则,就是非纯粹的道德活动。就良心这一范畴来说,它其实就是人们在做某一行为前的先入为主的潜意识观念在当前头脑中的反映。不论从道德的起源来看,还是从道德与行为、道德与良心的关系等方面来看,道德本质上都是一种纯粹的、单一的思维活动,是一种纯粹的情感,是行为主体心理上的一种心安理得的精神体验[24]。
十二、认为自由是道德的本质
有的同志根据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及其自由的论述,提出自由是道德的本质。这种观点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而道德是人为的、为人的、由人的,因而自由也构成了道德的本质;从马克思关于“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的论述,也能体味到道德的自由本性。既然道德是人为的、为人的、由人的,那么道德必然要体现人的自由本质,因而也必然具有自由的精神气质。作为道德本质的自由有三重含义,即选择自主性、“实践”性和“解放”性。首先,作为体现道德“自由”本性的选择自主性,主要是指价值观选择的自主性。价值观是道德的核心内涵,价值观选择的自主性是道德“自由”本性的集中体现。其次,之所以称自由为道德的本质,还在于道德的“实践”性,自由既是道德实践所具有的特征,也是道德实践所导致的可能性结果。最后,从自由是对外在束缚与限制的打破这一意义上看,自由蕴含着一种解脱、解放之意。道德的自由本性意味着道德的终极价值在于解放外在于人的束缚与限制,在于提升人的精神境界,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服务。从道德的自由本质出发审视当代德育,从中会发现其存在的诸多问题[25]。
十三、认为道德的本质就是理性驾驭感性
在关于道德本质问题的讨论中,有的同志从对个人利益、个人需求、个体性倾向等概念及其关系的分析入手,认为道德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个人自觉地以理性抑制、战胜感性(个体性倾向,有时是个人利益)来解决整体和个体之间的矛盾,以维护整体利益,也即是说,道德就是理性驾驭感性。这种观点认为,这样规定道德,就能够把道德和其他意识形式严格地区别开来。在法律方面,人们守法的行为不一定是个人自觉地为了整体利益用理性驾驭、战胜感性的结果,它完全可能是迫于外在的强制。在不同的社会集团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活动中也不像道德那样,必须以个体付出或多或少的牺牲为前提条件。在艺术或审美活动中,更不需要人们用理性驾驭感性从而付出或多或少的牺牲。宗教这种意识形式虽然和道德一样包含着抑制、牺牲,但二者仍有原则的区别。同时,道德的社会功用也决定了道德的本质特征。道德最主要的社会功用就是维护社会关系主要是生产关系的生存发展,使之免遭个体性倾向的危害。生产关系的发展史表明,生产关系要生存发展,必须依靠道德来战胜个体性倾向,使自己免遭其危害。而发挥这样的社会功用,理性驾驭感性是道德必然具备的特征[26]。
十四、认为道德的本质是行为中的目的性
朱林撰文指出,作为道德本质的东西,不是行为的规范性,而是由“主动性”和“自律性”所决定的行为的目的性。或者说,道德即是人们在实践中所产生又反过来成为个体行为所趋向的目的。他认为,这一理解突出了道德自身的特点,也真正揭示了道德的本质。首先,“目的”是个体自己设立的,是个体自己自觉地和主动地追求的。也就是说,道德对个体来说是一种主动的“行为追求”,而不是被动的“行为规范”;是一种“自律”,而不是“他律”。其次,作为个体,最大的道德行为莫过于最大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并以此作为推动整体前进的动力,为此,就要求个体以科学为手段,以道德为目的。即一方面根据自己的基础、能力或志趣科学地设计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要在行为过程中不断地选择、调整,使自己的行为尽可能地趋向“目的”。这种行为中的目的性正是道德的本质之所在[27]。
十五、认为道德是多种规定性的统一
费洪喜、高粱撰文认为,道德的本质实际上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是一个包含着多层次内容的统一体。第一,道德本质上首先是感性实践和理性精神统一的一种活动,是一种实践着的精神。从表层看来,道德是一种实践活动,其中渗透着感性和理性、物质和意识双重因素,因而在这一层面上,精神与实践共同构成了决定道德的性质和面貌的初级本质。第二,道德在本质上又是社会物质生活本身,特别是经济生活本身所决定的社会关系。由社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全部社会关系构成了道德现象的次级本质。第三,道德在本质上还是人与自然的冲突关系及其解决的产物。道德现象所直接解决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对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关系的一种协调,然而这种直接解决或协调却是人与自然冲突关系的解决或协调的间接手段或中介,因而,人与自然的冲突关系及其解决构成道德的更为深刻的本质。第四,道德在本质上是人的本质的外化,是人的感性需求与这种需求的理性解决的统一,因而道德的最深刻的本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感性需要与理性灵魂的统一[28]。
肖群忠认为,从其内涵的意义上来看,道德不仅产生于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和制约性之中,也基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的自我肯定、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主体需要之中。概括地说,道德的本质就在于:道德是社会意识和实践精神把握世界的方式的统一,是作为社会道德关系集中体现的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和个人的道德意识与行为素质的统一[29]。刘恒敏认为,从其产生的基础来看,道德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调整人们的行为并使之适合人与人之间关系要求的规范和准则;从其表现形式来看,道德直接和真实地反映着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相互关系;从其发挥作用所借助的力量来看,道德是一种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以及人们的信念来对社会发生作用的精神力量[30]。金舒城也认为,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又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体系,同时又是一种实践精神,因此,可以把道德的本质规定简要地概括在这样一个关于“道德”的定义中:道德是反映经济基础,凭借舆论风习和内心信念而起作用的行为规范体系,并用来调节人们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且以实践精神方式、运用善恶观念把握世界并体现为人格品质的社会意识形态。可见,道德的本质所具有的规定既是多样的,又是统一的,是多样性规定的统一[31]。
笔者认为,以上在道德本质问题上的不同观点,都从各自的角度和不同的侧面,在一定意义和一定程度上把握和揭示了道德的本质。但是仅仅从某一角度或某一方面揭示道德的本质,都是不全面的。其实,道德的本质与道德现象本身一样,也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体系。道德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一种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道德的这一本质,是政治、法律等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形式所共同具有的,是其一般本质。从其特殊本质来看,道德所反映和体现的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道德之为道德,正是由于它反映了现实的利益关系,这也是阶级社会里道德总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的原因。同时,透过上述道德的一般本质和特殊本质,我们发现,道德与人的本性及其内在需要密切相关。道德作为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反映和体现,从其深层本质来看,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以及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在个人欲望的满足和社会和谐之间确立的一种平衡机制。或者说,道德实质上是一种人的自我完善方式和人际关系的协调方式,这也正是道德的深层本质之所在。道德既体现着个人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需要,也体现着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的需要。当然,作为人自我完善的方式和人际关系的调节方式,道德的本质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和不同阶段上有着不同的表现。虽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道德作为人自我完善的方式其作用逐步增强,但从历史上来看,在以往的社会生活中,道德主要还是一种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调节方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道德作为人自我完善的方式,将在道德的本质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14]。综上所述,在关于道德本质问题的讨论中,虽然有的观点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缺陷,甚至失之偏颇,但都为我们认识道德现象及其本质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视角和思路。我们相信,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对道德本质的认识和把握将更全面、更明晰、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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