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金融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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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有关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的支持问题,国内外已有不少研究。如民间金融是中小企业成立时期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1]对中小企业来说,越是接近早期发展阶段且规模越小,民间金融所发挥的作用就越大。(注:IFO项目由德国IFO经济研究所、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家调查系统等机构组成。)朱德林等认为,民间金融是在得不到体制内金融制度供给支持情况下的自发衍生物,属于灰黑色金融的范畴。[2]它强调的是,民间金融既不受金融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也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特征。郭斌、刘曼路通过对温州地区的实证分析,指出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的需求较大,民间金融体系与中小企业的发展存在长期互动关系。[3]

上述理论从不同角度和层次,深入地分析和研究了民间金融发展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多种金融制度安排,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近年来,有关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已有所研究,但从实际运行来看,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就民间金融的效率进行分析,探索适合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机制,使民间金融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的“瓶颈约束”,进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比较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根本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在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之下进行,以及金融机构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4]在我国,由于这些民间金融活动的“非正规性”,政府金融监管当局难以对其进行直接控制和监管,因而它们往往不受金融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目前大部分仍属于不合法或半合法状态(如表1)。

表1 民间金融部门与正规金融部门的比较

民间金融部门 正规金融部门

1.存在于国家金融法规之外,金融当局监管

1.受国家金融法规规范,金融监管当局的监

的力度较弱; 管力度较强;

2.主要是吸收当地居民的小额存款并向中小

2.一般而言,忽略中小企业等资金规模较小

企业提供小额贷款;

的金融需求,偏好大企业;

3.对贷款申请者的情况较为了解,发放贷款

3.对当地中小客户的情况了解较少,贷款程序

的手续简便,交款及时;

序复杂,审批时间长;

4.工作时间灵活,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随时

4.工作日和营业时间固定,很难满足中小客

办理贷款的发放业务; 户的灵活性需求;

5.贷款的抵押要求视当地情况和借款人能力

5.贷款抵押条件较为苛刻,通常只有大中型

而定,条件较为宽松; 企业能满足其要求;

6.贷款交易成本较低,还款率较高; 6.贷款交易成本较高,还款率较高;

7.贷款发放人容易获得借款人的信息并对其

7.对中小借款者的监控成本高,倾向于向少

活动进行监督;

数大企业放款;

8.当借款人还款困难时,借贷双方可能重新

8.对违约者通常采用起诉的办法;或者以足

安排借贷合同;

够的资产补偿来代替起诉;

9.借款人的信息能够在信任系统内部迅速扩

9.借款者信息主要通过公开的信息披露等手

散,并承担一定的信誉约束;

段来获取;

10.通常支付较高的存款利息,以吸引社会资 10.一些大金融机构不提供小额的储蓄便利,

金的储蓄;

因而排斥了潜在的小储蓄者;

11.民间金融通常收取竞争性的贷款利率,以 11.贷款利率通常较低且较稳定,贷款利率与

反映可贷资金的稀缺程度; 存款利率之间关联度较强;

12.若吸收的存款不能贷出,则难以找到其它 12.吸收的存款即使贷不出,也可找到其它的

合适的投资渠道; 多种投资渠道;

13.资金的可获得性和数量与季节变动相关, 13.可贷资金来源稳定,在一年的任何季节均

平常要为贷款高峰季节积累可贷资金;

可实现信贷资金的均衡供给;

14.一般不能获得政府补贴或其它来源的金14.当经营出现问题时,一般可获得政府补贴

融支持。 或其它来源的金融支持。

资料来源:根据Germidis(1991)[5]及张捷[4]等整理而成。

由表1我们可以看出,民间金融机构往往能充分利用人缘与地缘优势,了解贷款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社会关系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填补中小企业融资时效性的金融缺口,成为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主要资金来源。

既然民间金融的发展可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金融支持手段,那么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其迫切的金融需求问题在体制内无法解决、内源性融资不足和新的金融制度创新不被准许的情况下,就只能在已有的体制和制度之外,通过非正式的或者说是内生性的“制度衍变”来寻求可能存在的金融支持途径,也即民间金融市场。[6]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

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中国民间金融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面临着不完全的信息,为了规避信贷风险而实行“信贷配给”所产生;[7]二是由于利率管制下的信贷配给以及政府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所有制偏向所致。[8]从市场细分的角度来看,正规金融市场和民间金融市场的服务对象和利率不同;前者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后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利率由国家根据资金的供求决定;而在民间金融市场上(信用社除外),利率由供求关系决定。当然也受国家利率的影响,一般明显高于国家利率(如图1所示)。

图1 金融市场上的资金需求和供给

如图1所示,D1代表正规金融市场上的资金需求,S1代表正规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给,Q1代表正规金融市场上的均衡贷款量;D2代表民间金融市场上的资金需求,S2代表民间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给,Q2代表民间金融市场上的均衡贷款量;均衡利率r1低于r2,通常Q1大于Q2。民间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取决于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比重越高,民间金融市场就越发达;反过来,民间金融越发达,中小企业也就发展得越快。

纵观我国民间金融20多年的发展历程,民间金融已从小到大、从剩余资本发展成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并在推动中小企业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以温州为例,在中小企业资金来源总额中,来自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仅占24%,其余76%来自民间金融。[9]民间金融之所以发展迅速,是因为在中国独特的文化背景下,实际的博弈规则及人们的支付结构(即利益结构)并不完全与法律规范相一致。如逃废银行债务可能并不为人耻笑,而朋友间违约可能要承受较大的信誉成本,这是导致民间金融在一些地区较为流行的重要原因。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将民间金融按照组织化和专业化程度分为民间借贷(包括私人借贷、集资和企业间借贷等)和民营金融泡括各种民间金融中介机构的信用活动两种形式;前者是民间金融的初级形式,后者则属于民间金融的高级形式。[10]在该课题组调查的8个地区中,两种形式民间金融的比较如表2所示。

表2 广东、广西部分地区不同形式民间金融的规模

民间借贷 民营金融

年私人集资企业间借贷信 息 互助标会

当铺

借贷 公 司 基金会

份规模规模家规模家 规家 规模家 规模家 规模

2000 531368 111771 7662 60187

42 352

54 35241

70 19 5028

2001 591512 121674 9818 64818

46 410

54 31991

70 17 5032

增减 60144

99032156 46314

580

-3250

0

-2 4

注:规模单位为万元。

资料来源:见参考文献[10]。

从调查的结果来看,民间金融的借款回收率普遍较高,并且所有地区民间金融的借款回收率远远高于同一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回收率。

三、民间金融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

(一)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主要是靠投资来拉动的。[7]鉴于非正规金融在企业投资资金来源中占据主导地位,我们应该承认非正规金融对中国经济增长所做的贡献,(注:这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基本上都是通过“拆借”来获得资金支持的,而这些“拆借”大都来自民间金融。)认识到民间金融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国际金融公司对北京、成都、顺德和温州等600多家私营企业的调查表明,对中小企业而言,民间金融市场是其外源融资的最大来源。[7]何田的研究也说明,在宁波、温州等经济发达地区,几乎所有的中小企业在创立阶段都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缺口问题的。[11]郭斌等对温州中小企业的研究也表明,规模中等或中等以上的企业(销售额在100~1000万元之间)对民间金融的需求最为强烈(如表3)。[3]这主要是因为中等规模的企业正处于扩大投资和新产品开发阶段,强烈的扩张欲望使得它们更加依赖于民间金融以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表3 温州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的需要状况(2001年,N=257家企业)

年销售额

样本需要民间融资不需要民间不知

银行贷款

数融资道

≤100万元 26 31%(8)

62%(16)8%(2)

11.5%(3)

100~500万元

107 64%(69) 32%(34)4%(4)

23.4%(25)

500~1000万元 78 55%(43) 41%(32)4%(3)

43.6%(34)

≥1000万元 46 24%(11) 72%(33)4%(2)

82.6%(38)

资料来源:见参考文献[3]。

(二)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效率分析

1.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例)的利率分析

一般而言,民间金融活动中的利率要比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高出许多,这超出的部分就是对民间借贷风险的补偿。同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较,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特征主要体现在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上。因此,民间借贷的回报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商业银行的正常回报与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回报之和。

对民间借贷来说,以q表示企业的违约概率,且q≥0。假定企业违约时,资本出借者的损失为其贷出本金的一定百分比β,贷出的本金总量为A,贷款利率为r,金融活动中的其它交易成本忽略不计,则民间金融机构下一期的预期利润为:

Em=(1-q)A(1+r)-q·β·A(1)

对商业银行来说,其金融活动中的利率为R,企业的违约概率为α,交易成本为C,则商业银行下一期的预期利润为:

Ez=(1-α)A(1+R)-C(2)

由于α同q相比要小得多,可忽略不计,则(2)式变为:

Ez=A(1+R)-C(3)

在均衡中,商业银行与民间金融活动实现后,下一期的预期利润相等,则:

(1-q)A(1+r)-q·β·A=A(1+R)-C (4)

r=q(1+β)+R-c/(1-l)(5)

式中,c=C/A。

(5)式说明,民间金融活动的利润是企业的违约率q、违约后资本出借者的损失程度β、商业银行金融活动的利率R、商业银行的交易成本C的函数。且:

r′/β′=q/(1-q)>0(6)

r′/q′=1+β+R/(1-q)[2]

(6)式说明,民间金融活动的利率,随着企业违约的概率、企业违约时资金出借者遭受损失的程度和商业银行收益率的上升而上升。

这样,我们可以看到,民间金融市场的效率主要体现在:第一,民间金融经营的灵活性,可以保证中小企业多样性的资金需求;第二,民间金融的地域特征,有效地缓解了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三,民间资本的进入,有助于信贷市场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从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决策的灵活性;第四,民营金融机构按市场需求设定利率水平,能有效地吸收民间资金,引导其流向,从而降低金融风险隐患。

实际上,民间金融活动的利率也不是统一的,它是由借贷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和企业的风险程度而定的。民间金融活动中的过高利率,要求企业的借贷者有更高的投资收益率,这样才能弥补其较高的借款成本并获得平均利润。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来看,多数企业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在偿还从民间金融市场上借得的高利率的借款之后,它们还会有所收益。然而现实情况是,在国有企业效益普遍偏低的情况下,大量的金融资源通过商业银行分配给国有企业,同时让那些已经广泛兴起的民间金融背负着“非法”的重担,这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还可能会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

2.民间金融的局限性分析

民间金融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第一,民间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民间金融的交易活动一般只能在一个狭小的地域内进行,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大规模经济活动的金融需求,通常是在正规金融部门发生市场失灵情况下的一种次优选择;第二,民间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地区间发展不平衡,资产规模小,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较弱,容易遭受金融危机、挤兑等突发事件的打击;第三,一般而言,民间金融的定价机制是随行就市的,基本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高利贷行为在一些金融交易中时有发生;第四,由于缺乏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容易产生欺诈、违约、社会暴力等违法行为和大量的民事纠纷。[4]

尽管如此,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还是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赞同。现阶段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共存,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显著特点。如何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是我们需要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四、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路径选择

不可否认,民间金融发展中确实存在着不规范现象和比较严重的风险,但对于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取向,我们需要有一个基本、客观的评价。

首先,任何金融制度供给本身都是风险与收益共存的矛盾统一体,不论何种金融机构都面临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等各种风险,国有金融机构也不例外。人们之所以对民间金融的高风险尤其关注,根本原因在于民间金融制度供给的体制外特性。

其次,作为一个包含大量的大中型企业和小农经济(包括中小企业)的二元结构的发展中大国,后者的发展对民间金融有着巨大的需求;并且,民间金融的灵活性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同。

再者,必须客观认识民间金融的风险成因。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例,其风险主要是由于地方政府的介入,使其被异化为地方政府主导的准金融机构所致。我们不妨把地方政府对农村基金会的介入,看成是国家试图将民间金融纳入体制内金融制度供给的一次失败尝试,反映了后者对前者的不适应。由于民间金融大都“应市场而生”,当行政管理、金融监管等还受到较深的计划经济观念的束缚时,民间金融与它的冲突便不可避免;而冲突的显化状态就是风险的产生。

民间金融之所以有生命力,在于它反映了我国现阶段二元经济结构长期存在的现实,同时也是现存主流金融体制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必然结果。从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实际来看,其风险成因除了金融业自身的风险因素外,(注:如有学者认为,民间金融机构的资产较少并且经营活动较为集中,这样就使得它在金融活动中分散和化解风险的能力进一步降低。)更多的是体制内外的深层次矛盾激化的结果。因此,发展民间金融必须从现行金融体制、制度本身入手。

第一,民间金融的发展要有特定的产权结构。即它应完全区别于国有化金融制度,以股份制形式出现,按照“自我决策、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作机制,允许多渠道资本(如私人资本、民间资本、外国资本)的介入。要真正实现民间金融产权结构的规范化,最根本的是要通过产权改革来实现财产权的分散化,以及使民间金融得到法律上明确而有效的保护。在此基础上,我国的一部分民间金融机构将会通过市场竞争而逐步发展成为真正有竞争力的金融机构,并通过民间信用衍生出自发性的民间金融制度,从非正式形式转变成为正式制度的组成部分,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对政府在民间金融发展过程中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实际上,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期望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进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二是向政府提供比较稳定的税收支持;三是在政府的监管和调控范围内运行。在目前市场环境仍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应特别注意维护民间金融的内源融资机制,并建立起投资倾向。政府所要做的就是完善法律法规,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增加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消费者投票机制等。这其中最为迫切的是,国家要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并确立和履行产权保护承诺,逐步取消与缓解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约束。

第三,解决好民间金融发展的路径问题。发展民间金融机构,塑造多元化金融产权格局的有效路径是底层推进。事实证明,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一些实质性成果,如农村承包责任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度等,都产生于底层自下而上的改革过程。[12]底层推进的实质内容,就是放开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虽然建立内生性民间金融制度安排是较为可行的策略,但由于国家与民营经济围绕国有金融与内生性金融的冲突与博弈会经常发生,因此创建民间金融制度的过程将是循序渐进的。

可行的途径是,可以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允许开办私人钱庄;私人钱庄可以独资,也可以合资。私人钱庄的放贷利率由市场调节,政府一般不予以干预。但是,开办私人钱庄必须经过工商登记并且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国家要保护私人钱庄的资产和合法经营不受侵犯。

从我国民间金融活动的状况来看,目前仍然处于比较活跃的势态。据估计,2001年福建省民间资金达到2400亿元;[13]浙江省有超过3500亿元的民间资金在寻找出路,该地区民间金融的资金几乎超过了国有金融业的资金;[14]“十五”期间浙江省民间资本总额将达到8300亿元左右。[15]

鉴于中国存在巨额的民间资金,迫切需要通过适当的金融手段来吸纳这些资金;而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便是一种现实和必要的选择。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进行试点。但需要注意的是,发展民间金融机构要遵循审慎原则,加强对新成立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在新设民间金融机构的问题上,要吸取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采取的城市信用社市场准入过低的教训,防止出现机构膨胀、“银行过度”的现象。(注:20世纪80年代,只要50万元注册资本金便可批准设立;其结果是,全国有4000多家城市信用社建立。)做到既不放松市场准入标准,盲目追求数量;也不片面强调困难,错失民间金融发展的大好时机。

鼓励和发展民间金融机构的另一个深层次含义在于,它是与国家宏观经济布局调整相一致的。根据国家关于经济发展的远景规划,在未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国有经济将逐步退出除影响国计民生之外的非战略性经济领域,这意味着在未来的国家经济框架中,民营经济(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将有可能占据主要(而非主导)地位;同样,这也意味着民间金融的巨大发展空间。

我国经济的发展会不断内生出对民间金融的要求。作为一种制度供给,民间金融市场就会不断完善发展并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规范化的多种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有利于充分释放民间资本的巨大能量,有利于金融当局的有效监管,有利于弥补中小企业的“金融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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