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存在的财税问题与税务风险防范论文_周丽霞

融资租赁存在的财税问题与税务风险防范论文_周丽霞

摘要:目前,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发展迅速,已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列的五大金融业务形式之一,是我国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企业在发生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特别注意其财税事项,因此,本文对融资租赁存在的财税问题与税务风险防范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融资租赁;财税问题;税务风险

前言

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近几年,我国发布的财税政策,也在不同程度的支撑融资租赁的发展,同时我国也在积极地向西方国家靠近,思考与研究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财税政策扶持融资租赁的发展。未来,融资租赁也会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一种主流金融工具,带动企业和国家经济的发展。

1当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财税政策发展历程

1995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上述政策对融资租赁业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目,从经营单位的监管主体中进行了划分。

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自此,融资租赁在税收政策中的定位及其计税依据有了清晰的界定,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内容和区别进一步明确。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重新确认了流转税政策中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区分了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不同情况。同时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后来,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营改增,开始于2011年的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从上海试行营改增政策,到2013年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在全国几个重要城市试点,再到2016年全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为止,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可以说是在曲折中发展,经历了不少挫折,但同时也催生了行业发展标准和规范的重新制定,从而使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步入正轨。2 税收对融资租赁的重要作用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正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亟待发展,就是这时候,我国引入了融资租赁,目的是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加强对外的交流合作,更好的为改革开放服务。从这几十年的发展来看,融资租赁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满足企业对技术跟设备更新换代的需求和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税收的优惠政策对企业来说是降低了生产成本,企业的利润就会得到保障,那么企业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就会加强,企业就会很迅速的发展,所以说税收优惠对融资租赁的发展很重要。例如,韩国近几十年经济发展相当迅猛,就拿融资租赁来说,融资租赁在被引入韩国后,韩国政府调整了税收法律制度,于是韩国融资租赁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一跃成为世界融资租赁行业的前列。由此可见,税收法律制度对融资租赁的发展影响很大,对融资租赁来说具有很重大的意义。

3融资租赁的财税问题

3.1对于印花税

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合同分为:直接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和租赁资产的购销合同。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一直以来,对于与租赁相关的资产购销合同是否要交印花税,包括不同的地区对印花税适用税目税率的理解也是不同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对照文件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对融资租赁合同依照“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对于与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关的购销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对于与直接融资租赁有关的购销合同,应照章缴纳印花税。

3.2对于租赁业务的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企业一般都会对租赁业务的承租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因租赁业务的手续费是在起租的时候一次性收取的,所以在确认收入的时候,有的租赁公司是一次性确认了收入,而有的租赁公司是按租赁期间分期摊销的受益期间,而北京等一些地区做了如下规定:

融资租赁企业收到的手续费,应该按照所得税条例第十八条利息收入确认的原则,在手续费收到当月一次性全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4融资租赁税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在我国税制实现全面营改增后,各行业总体实现了减少企业税负的决策目标,但是对于融资租赁企业,却普遍产生了税负增加的现象,同时存在一些税务风险问题,所以,需要为融资租赁企业给出一些意见。

4.1加强政策法规的完善性

首先,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定位,促进其政策施行的准确性。融资租赁企业无论是内资试点还是外资企业,在企业发展中,都需要基于相关的税收政策来执行,所以政策的制定的可行性,即能否最终实现,它的可操作性,以及各个政府部门相关政策的衔接性等,对政策制定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就是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各地区的企业和相关部门要执行统一的标准,避免地区差异化与国家规定的初衷相背离。

4.2加强各个企业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融资租赁企业在日常工作中,一般都会接触到商务委员会、税务部门等各个单位。所以,企业需要与这些部门进行交流与沟通,并在期间充分理解部门与企业在工作中面对的问题,保证获得各个部门的支持。同时,企业还需要与各个行业协会相互交流与沟通,充分认识企业在工作中面对的问题,并基于相关条件将信息反映给相关部门,以促进政策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4.3实现融资租赁行业的经营创新

融资租赁企业在现代化发展中,为了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需要不断改变自身的经营模式,促进其创新性,压缩售后回租的业务量,增加直接租赁的业务量。同时,创新性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业模式,不再局限在赚取利益、手续费等方式,是当前资产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主要推崇模式。

结束语

融资租赁行业做为金融创新的典型,有其他行业不可比拟的政策优势,但也是因新业行业,在政策的制定和行业的规范方面还处于一个不段探索的阶段,只有深入贯彻落实“营改增”政策,并且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真正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才能促进他们的健康发展,进而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肖佳佳.租赁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J].市场观察,2015,10(6):2-3

[2]王鹏.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法律制度初探[J].法制博览,2015,(15):219-219.

论文作者:周丽霞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中国》2018年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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