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产权交易的调查与思考_产权交易论文

武汉东湖产权交易的调查与思考_产权交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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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开发区是1984年开始筹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有5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1992年以来,武汉东湖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先后通过产权交易兼并了10家亏损企业,接受亏损企业职工3600多人,承担债务8000多万元。产权交易在东湖已形成小气候,对自身发展和搞活国有经济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就调查的一些情况与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产权交易的阻力

武汉东湖的产权交易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大家反映,产权交易及兼并在国外历史很长,发展很快,不是什么新问题,但在中国却很新鲜,实施起来也有难度。究其原因主要来自认识上、操作上的一些阻力。

——认识上的阻力主要表现在:

1.“人为地造成紧张气氛,让人受不了。”从舆论导向来看,一提起产权交易及其兼并,便使大家想起“大鱼吃小鱼”。被兼并企业的厂长(经理)感到脸上无光,企业内部职工唯恐“丢掉饭碗”对产权交易和兼并产生抵触情绪。于是,一些企业是经多方磋商,在对方企业国有所有制、法人和职工地位不变的情况下,只改变其隶属关系,也就是只换“婆婆”来实行兼并的。人们称它为“不是兼并的兼并”。

2.产权交易中的买方总会感到这是“花钱买包袱”,宁愿铺新摊子,不愿收乱摊子,费心费力又不讨好。有的同志说,产权交易实行兼并除了偿还债务,付出追加投资不说,还要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条件下,要拿出一大笔钱为职工买养老保险,连原有退休职工也要妥善安排。这是否是“中国式兼并”的特色呢?

3.“产权交易说半天是房地产交易。”因为外商内商感兴趣的是对方所处的“黄金地段”,其他不感兴趣。因此,产权交易的思路变得越来越窄。

4.产权交易究竟谁说了算,令人摸不着头脑。这是指户权交易的审批环节多、手续烦杂而言。同志们反映,往往是“上边同意,下边不同意。”或是“下边同意,上边不同意。”令人搞不清楚究竟和谁进行产权交易。

5.“产权交易及兼并只能成功,不能失败”。要么对这一过程中的风险估计不足,要么看到了风险缩手缩脚,不敢迈大步。

——操作上的阻力表现在:

1.政府行为不规范难以使产权交易顺利进行。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大股东参与产权交易,还是作为经济管理者行使审批权限?或者兼而有之?当前,产权交易操作上的阻力与此大有关系。

2.产权交易前的各种信息不足也制约着产权交易,不仅难以收集对方企业的有关信息,而且判断其准确性也难。同志们说,在各种信息中,对方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层干部的态度以及职工的承受能力最难把握,但十分重要,直接影响产权交易。

3.产权交易价格不规范,伸缩性太大。特别是遇到国有产权评估很难,政府一味强调“国有资产不能流失”,卖方斤斤计较,其报价与实际相差甚远,往往弄得买方为难。究竟以什么样的价格交易比较合理,要有个相应的标准,只说双方满意,操作起来太难了。

4.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债权债务的处理也起很大的作用。通过产权交易很多亏损企业一有转机、开始盈利,其债权人就蜂涌而上,急于索取债务,既给企业出了很多难题,喘不过气来,这种情况又影响其他企业失去产权交易的热情。同志们说,在东湖兼并中,武汉市体改委提出“掩帐停息”,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合作比较好,而其他银行不行。这能否统一起来呢?

5.企业历史上形成的沉重社会负担通过产权交易不但没有减轻,而且有加重之势,大大增加了产权交易成本。如,产权交易买方企业本想通过这一机会想甩掉企业办社会的负担,但很难。很多企业反映,产权交易应给企业插上腾飞的翅膀,而不应该拉下好企业的腿。

二、产权交易分歧

产权交易中的一些阻力是和指导思想上、操作规范上的分歧相关的。大家的共识是产权交易成功认识是基础,操作是关键。那么,产权交易中的分歧反映在哪里呢?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产权主体与产权交易主体如何确定

一种意见认为,产权交易中产权主体与产权交易主体是难以划分的。也就是说,股东与企业法人都有权参与产权交易。这为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大股东参与产权交易提供了依据。

一种意见认为,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主体与产权交易主体必须划分。企业产权主体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产权交易主体只能是一个,即企业法人。这种意见坚持企业产权交易只能是企业经营战略行为,而不是其股东或债权人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产权交易中产权主体是一个,产权交易主体是两个。产权主体按着“一物不可有二主”的原则,参与产权交易。但在产权交易时分为买方与卖方。只有买方而无卖方或只有卖方而没有买方,产权交易就无法进行。

2.产权交易行为是政府行为,还是企业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产权交易是政府行为。因为在产权交易中政府既有作为国有企业大股东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增值的责任;又有规范产权交易行为,进行审批的权利。因此,与西方国家不同,在中国的产权交易主要是指政府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产权交易主要是指企业行为。因为这是企业法人依照法律和章程行使处置企业法人财产的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产权交易既是政府行为,又是企业行为。究竟以哪个为主,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是国有企业则以政府行为为主,如果是其他类型企业则不一定是以政府行为为主了。

3.产权交易行为应由谁监控,如何监控

大家一致认为,在产权交易中由政府实行监控是必要的,但由政府哪个部门监控,如何监控,意见尚不一致。

一种意见认为,产权交易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一般地说,应由工商管理部分监控,主要监控产权交易市场秩序、产权交易企业行为规范等。

一种意见认为,在中国产权交易乃属于企业改革范畴,在一些政策、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授权国家体改委监控比较合适,主要通过企业制度建设,推动产权交易健康发展。

一种意见认为,产权交易是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因此由政府综合职能部门经贸委监控比较好。由他们对经营状况好坏不同的企业进行分类、综合治理,可以保证产权交易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一种意见认为,就目前政府有关部门对产权交易的一些政策法规持有不同看法的情况下,成立专门委员会协调政府各部门意见比较适宜。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阻力和体制上的冲突。|

4.产权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如何把握

大家指出,产权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是比较敏感的问题,是涉及到产权交易行为规范化,股东权益包括国有股东权益的重要方面。

一种意见认为,产权交易作为市场活动来说,其价格是价值规律的支配,合理不合理取决于交易双方满意程度。

一种意见认为,产权交易同一般的商品交易不同,应界定其价格合理性的范围。应在卖方能接受的最高价和买方能接受的最低价之间通过谈判确定其价格。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产权交易中的反暴利问题。

5.产权交易的收益归谁

一种意见认为,产权交易的收益一般要归产权交易主体,并不直接归产权主体。产权主体是根据产权交易不同形式(如,整体产权交易或部分产权交易等)和结果依照相关法律和章程享受其相应收益的。

一种意见认为,产权交易收益应归产权主体,这和谁投资谁收益是一样的道理。何况,企业法人“不能自己卖自己”,更不能享受其收益。

一种意见认为,尚未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情况特殊。若有产权交易有必要明确其收益应归国家,才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6.产权交易中如何处理债权债务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问题严重制约产权交易进程,应由政府出面,协调债权人包括银行采取“掩帐计息、缓期付款”的方法,给产权交易买方以喘息机会,鼓励他们救活卖方企业创造更好的业绩。

一种意见认为,产权交易时债务自然转移到买方一边,原有企业的债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无可厚非。由于经营中充满风险,卖方企业经营得到改善开始盈利,便追索债务是债权人以防万一所采取的正当行为。

7.产权交易时如何安排卖方企业人员

一种意见认为,产权交易时如何安排卖方企业原有人员是买方企业自己的事,应尊重其自主权。方法可以多样,不要千篇一律。

一种意见认为,产权交易后的人员安排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不能叫买方企业自行其是,必须买方企业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大前提下安排好富余人员。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结合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由买方企业支付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障金,交由社会保障机构消化这批人员。这有利于买方企业减轻社会负担,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

三、产权交易思路

从东湖的情况看,解决产权交易中的问题的思路可考虑以下几方面:

1.必须把握产权交易的实质

应该看到,产权交易的实质是企业经营问题,而不是企业制度本身创新的问题。产权交易在国外是一个很正常的事情。因为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发展亦作为一种企业经营战略来实施。产权交易的主要目的在于花钱买未来的效益及企业发展的后劲。因此,把产权交易界定为企业行为是我们正确处理产权交易问题的基本前提。问题与难点在于我们的现代企业制度处在建立过程中,而新老体制的交叉和冲突在产权交易上表现得特别充分,尚难加以把握。按理说,企业制度建立好了,产权交易就会顺利成章,阻力与分歧随之缩小。然而,我们|也不能等到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好后进行产权交易。因为搞好国有经济,盘活存量资产,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产权交易作为一条出路,已使我们感到紧迫性和迫切性。怎么办?基本思路应该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解决产权交易中出现的问题。这就是说,我们应该有“超前意识”,借鉴发达国家及国际惯例规范我国产权交易行为。尤其是在产权交易中所谓“中策现象”已引起国内外广泛注目,外商纷纷介入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显得格外突出。为此,政府行为一定要规范。即使在未改制的国有企业中政府也只是大股东,在债权处理上应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至于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管理者监控产权交易行为应授权工商管理部门视同市场管理进行监控。

2.必须划分产权交易的模式

要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必须分清产权交易的不同模式。在东湖,我们常听到“不是兼并的兼并”、“中国式的兼并”等提法,其另一层涵义是不要把兼并归为“大鱼吃小鱼”的一种模式。实际上兼并除了对抗性的兼并以外,还有友好的兼并、救济型兼并等形式。如果不划分产权交易的不同模式,不仅容易引起认识上的混乱,而且也会在实践中带来人为的阻力或扭曲。在国外,对不同的模式是制定不同的法规的,而且很具体。这才便于企业操作和政府监控。

3.必须控制产权交易的价格

产权交易的健康发展不仅要靠“看不见的手”,也要靠“看得见的手”。尤其在中国大量的国有资产要走上产权交易市场的时候,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通过控制产权交易价格,实施政府干预是完全必要的。不过,现有的资产评估方法有待于完善,应注意防止漏洞。为此,我们有必要在产权交易中引入“企业价值”的概念,用于整体产权的交易上。企业价值是通过计算产权交易引起的现金流量增加量,再用现金流量的贴现方法算出其总现值,加上卖方企业因无用而变卖获得的收入,扣除产权交易涉及到的债务算出来的。这种方法可用来测算产权交易卖方可接受的最高价格和买方能接受的最低价格,以便于掌握产权交易基础价格的上限和下限。尤其是这种方法以财务报表为基础测算比较科学,并把产权产易后5年或10年的预测利润为重要参数,考虑到产权交易中的风险,而且充分注意到债务成本因素,不使产权交易买方感到事后债务压力,加上操作起来又方便,非常利于广泛推广。我国的多数企业大体具备相应的条件,多年困扰我们的产权评估问题可有一个新的思路。

4.必须宽松产权交易环境

围绕产权交易阻力不小,意见分歧也较大,这是不奇怪的。东湖的高新技术企业家们指出:“产权交易的成功关键是操作,需要改革法规的支撑。”我们深深地体会到,他们讲的产权交易的操作实际上指的是企业资本经营的操作,意味着我国的企业管理曾由单纯生产型转变到生产经营型,如今又向资本经营型转变,迫切希望的正是政策和法规支撑这一历史性的转变。因为没有宽松的环境是难以实现这一转变的。当前,从政策和法规上急需解决的问题是:一不要把“国有资产流失”、“社会稳定”的大题目集中在产权交易问题上大做文章。产权交易是否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是否影响了社会稳定,不在于产权交易本身而在于其操作。从武汉东湖的情况看,效果是好的,这正是开发区管委会和企业家们共同努力的结果。如:武汉高新技术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了搞好产权交易成立了专门班子,花了九个月时间,调查了三十多家企业,反复进行了可行性研究,最后出资1500万元成功地兼并了华中灯具厂;然后立即将三项高新技术产品投入生产,赢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得到了开发区管委会的热情支持,保证了这一进程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政策、法规的出发点应是肯定我国企业家的自信和能力,要保证他们、鼓励他们走好资本经营的成功之路。二要积极扶植企业妥善处理产权交易所遇到的问题。如最难得解决的原有职工的安排,很多企业提出了多种不同方案,很值得研究。可是政府以“社会稳定为大局”为由要求企业“一包到底”,这恐怕是“不是办法的办法”,等于逼着企业走“办社会”的老路。能否由企业交付一定的社会保障金,授权一些机构行使社会保障职能?又如,债权债务处理也要规范。不要造成一家企业兼并另一家严重亏损企业后正待起步,却被寻上门来的债主们扯进官司风波之中。这一问题的症结在于兼并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达成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结果即使政府出台“掩帐停息”的政策,有些债权人就不认帐,逼企业还债,严重挫伤企业参与产权交易的积极性。企业不能再成为政府机构的“算盘珠”,也不能给企业套上债务链,使他们寸步难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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