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低工资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_最低工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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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若干问题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现阶段主要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首先,最低工资标准的设置究竟应该稍高一些还是稍低一些,这是困惑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管理部门的一个大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最低工资标准应就低不就高,他们主张牺牲劳动者的部分利益以换取充分的就业和经济的繁荣。我们认为这种看法过于担心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力市场中减少就业的负面效应,就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而言,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最低工资标准的稍高设定对经济的长远发展的影响又是怎样的呢?部分行业中劳动力过于密集,劳动生产率低下,稍高的最低工资标准会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实现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转化,虽然短期内有部分企业会因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减少生产甚至破产,但从长期的角度来看,整个社会经济将因此而受益。

最后,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的区域划分也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不同,那么怎样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以获得地区间的最佳的劳动力资源配置?我们认为,过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整个经济是无益的,在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同的地区间应适用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制度与初级劳动力市场

首先我们来考虑一个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力市场中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劳动力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部分,无疑是受劳动力供求关系调节的。一个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当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时,工资下降;当需求大于供给时,工资上升(通常这种工资的变动不以货币工资的形式来表现,而是由实际工资的变动显示出来的)。劳动力市场供求的均衡点决定均衡的工资水平,当然,由于劳动力市场相对来说其分割程度较高,这些市场之间的相互替代性较小,比如各类专业劳动力市场。

我们来考虑这样一个劳动力市场,在这个劳动力市场中,由于其主要供给者是刚刚加入劳动力市场的非熟练初级劳动力,劳动力的供给基本上处于一个过饱和的状态。这就是初级劳动力市场,初级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的相互替代性很强,劳动力的买方处于强者的地位,而卖方处于弱者的地位,买方在交易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对劳动力价格决定有着较大的发言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初级劳动力的市场通行工资只受到社会习俗和雇主道德的影响,基本上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初级劳动力的工资在任何一个用人单位的工资序列中都处于最低等级。

最低工资制度正是政府为了改善初级劳动力的收入状况而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预的一种手段,其表现形式是以法律手段强制规定一个雇主必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底线——最低工资率(或者称为最低工资标准),其实质是通过强制性的立法把初级劳动力的工资提高到这些劳动力的市场均衡工资之上,以此手段来实现某种社会公平。

所以说,最低工资标准的真正的直接的收益者是那些已经加入就业者行业的部分初级劳动力,而熟练劳动力大都处于短缺状态,其由劳动力市场决定的市场均衡工资远远高于初级劳动力的均衡工资,最低工资率的设置对他们影响不大。那么,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也就主要表现在其对初级劳动力市场的影响,研究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就必须研究其在初级劳动力市场上的作用和影响。

三、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力供求的影响

最低工资制度对初级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对劳动力供求的影响来实现的,在对其进行分析之前,我们应对劳动力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进行推导和分析。

劳动力供给曲线所说明的是在其他方面如价格、非劳动收入、偏好等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一个人按各种工资率所愿提供的劳动力数量。在经济学中,我们习惯于用上倾的供给曲线,但劳动力供给曲线在考虑到闲暇需求的时候将会变得较为复杂。

劳动力供给受这样两种效应的影响:首先随着收入的增加,工资对劳动者的效用将会有所降低,或者可以这样说,效用递减律使得劳动者对获得多到一定程度的工资收入兴趣不大。其次,劳动者闲暇时间的减少使得闲暇对劳动者的效用提高,劳动者愿意牺牲一定的工资收入以换取闲暇时间的享用。

所以,人个劳动力供给曲线应该是这样的一条曲线。

图中给出的是一条典型的向后弯曲的劳动力供给曲线。随着工资率从W0上升到W1,工作时数增加,但在这以后如进一步增加工资将造成劳动力供给下降。

但是我们考虑到工资率会保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再考虑劳动者作为一个整体的集合,我们可以得出劳动力市场上的供给曲线(这里的劳动力市场即指初级劳动力市场),它就是一条普通的供给曲线。

事实上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进行简化,以一条右上倾的直线来代替这个曲线,当然,劳动力市场的复杂性也会使得劳动力供给曲线有其自己的特征。

劳动力需求曲线有着典型的需求曲线的特征,它是一条下倾的曲线,或者可以简化成一条向下的直线。单个企业的劳动力需求曲线是这样,作为总体的表现于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需求曲线也是这样,与企业劳动力需求曲线稍有不同的是其斜率要小得多。

dL:long time demand

dS:short time demand

根据传统经济学中对劳动力供给和需求曲线都有一个近似线性的假定,那么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力市场将产生两方面的效应,既减少了那些在没有立法情况下工资会最低的工人就业的可能性,但也保持了那些仍在就业的工人的工资率。首先,最低工资制度强制地提高了劳动力的价格,必然伴随着劳动力需求的降低和劳动力供给的提高,即工作数量的减少和等待就业者的增多,这必然导致减少那些在没有立法情况下的工资会最低的工人就业的可能性。其次,由于最低工资制度是强制性的法规,企业将不得不付给工人较高的工资率,仍在就业的工人的工资率将由于最低工资立法而得到提高。

四、最低工资标准与我国劳动力市场

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供给与需求曲线的线性假定都有待商榷。首先,我国劳动力供给总量巨大,在现有的劳动力市场状况下,劳动力供给将随着工资的轻微波动而有较大的变化,甚至由于我国潜在劳动力储备巨大,劳动力供给曲线可以近似看作一条与横轴平行的直线。其次,劳动力需求曲线的线性假定也是有疑问的。我们知道,作为一个企业,其行为目标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降低人力成本无疑也是其目标之一。当一个企业的人力已经足够的时候,即使劳动力价格充分下降,由于企业管理者并不希望劳动生产率有较大的下降,所以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并不会随劳动力价格的下降而有相应程度的上升,这样在劳动力需求曲线的右下末端,将会出现一个急剧的向下的弯折。其原因也可以这么说,用更多工资较低的人来完成用更少工资较高的人可以完成的工作,企业更愿意选择后者,而此时,这些较少的人其工资率由于受到劳动力储备的威胁,将有可能没有理想状态中的高,这也就是所谓的振动效应。

在我国,这种振动效应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地位的进一步提高,其作用也将有所加强。原因是非公有制企业由于其主要行为目标是获取利润,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内部人员素质均是其手段,所以企业在劳动力价格下降时并不急于招聘人员,即使有招聘,其数量也是低于按正常的劳动力需求曲线的预测值。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大都致力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亏损面,分流富余职工以进行精简是其主要步骤之一,因此在吸收劳动力供给方面,国有企业将不能有太大的贡献,即使是在劳动力价格下降的情况下。这在很大程度上又加剧了振动效应的作用。

综合这两方面,我们可以得出,劳动力需求曲线在我国是有着其特殊性的,在劳动力价格下降到一个临界的区域时(这个区域由各企业的劳动力需求曲线综合得出),其斜率将有较大的变化,劳动力价格的下降将不会伴随有劳动力需求的上升,或者其上升是远低于所期望的值。

所以,我国劳动力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的交点即劳动力市场的均衡点必在劳动力需求曲线右下端的弯折处,具体情形如图所示。

那么,在设定了一个保护受雇佣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后,我们将看到,劳动力市场的均衡价格将由于这一调节而发生变化。最低工资制度从普遍意义上来看,正是政府为了改善初级劳动力的收入状况而进行的调节,其实质必然是通过最低工资率把初级劳动力的工资提高到这些劳动力的市场均衡工资之上,以此手段来实现某种社会公平。在图中可以看出这一点,在工资率提高之后,劳动力需求不会有较大的变化,故新情况下,就业人数的下降将是微不足道的,劳动者的整体利益获得了提高。

五、最低工资制度适用范围及讨论

另外,在最低工资制度并非适用所有部门的情况下,对就业的影响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适用最低工资制度部门内部,则由于适用最低工资制度的提高,该部门劳动力需求由于劳动力价格的提高而降低,所减少的人员将不得不转入未适用最低工资制度的部门,这样未适用最低工资制度部门的劳动力供给增加,从而引起未适用最低工资制度部门劳动力均衡价格降低。总的来说,最低工资制度的使用将使适用最低工资制度的部门的工资率提高,就业人数降低,使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部门的工资率降低,就业人数升高。其对整个劳动力市场的综合作用效果将由两部门的劳动力替代性、供求弹性及因最低工资制度而导致的工资差异决定。

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还存在着一个地域性的问题,在某些生活水平较高的地区,其最低工资标准必然因随物价水平的上扬而应有所提高,否则,最低工资标准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在这同时,另外的地区由于其生活水平相对较低,其最低工资标准也必然相对较低,从而引发一系列的问题。那么,怎样设置好不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来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呢?我们认为,在省域中不宜设置过多的最低工资标准,有些看法认为最低工资设置的越多越好,甚至最好是一个县设立一个最低工资标准,这种看法未免失之偏颇,因为过多的对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会给劳动力市场过多的束缚,给劳动力的流动及配置带来一些不良的影响,所以,最低工资标准应以适应和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为目的而设置并加以调整。

六、结论与对策

从上文中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最低工资标准的微小上调将不会对就业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从另一方面看还会给劳动者的总体利益带来提高。所以说,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应以保护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为目标,应在保证就业的同时使得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得到保障。具体来说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向上的微调。

最低工资标准的稍高设定会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实现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转化,虽然短期内会有部分企业会因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减少生产甚至破产,但从长期的角度来看,整个社会经济将因此而受益。所以从整个经济体的利益来看,最低工资标准的稍高设定也是有益的。

最后,我们认为,过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整个经济体是有害的,在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同的地区间应适用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与开放性,以免造成地区间劳动力的过度流动,从而损害了本地区的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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