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的二重性:从系统角度对个体经济性质的新界定——兼谈对一种经济成分的定性分析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定性分析论文,经济性质论文,成分论文,个体论文,角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马克思关于社会经济结构中处于附属地位的经济成分的定性分析方法,对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体经济的性质的判定具有指导意义。界定现阶段个体经济的性质,必须从两方面着眼,从两个层次入手。从个体经济的内在结构、从其自身这一层次看,个体经济仍然是小私有性质的、小商品性质的经济成分,这是一切个体经济的共同性质。从个体经济的外部关系,从其所处的社会主义经济整体系统这一层次看,个体经济还具有为人民生活消费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性质与特征,这是现阶段个体经济的个别性质。总之,个体经济是一个具有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二重质规定的经济成分。
对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体经济的性质问题,经济学界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它们是小私有、小商品性质的经济;另一种则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这两种意见各执一端,各有其理,但又都给人一种顾此失彼、捉襟见肘之感,我认为,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体经济性质的关键,在于观察视角的转换,研究方法的更新。因此,回顾一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经济结构中处于附属地位经济成分的定性分析方法,或许能使我们摆脱对峙,走出迷津。
一、来自马克思研究方法的启迪
生产力发展的非均衡性及每种生产力的较宽容纳空间,使得多种经济形式并存,这是自原始社会解体以来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所共有的经济现象。故潜心于社会经济形态研究的马克思,在对一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进行研究的同时,也对该社会经济形态内处于附属地位的经济成分的性质做了很多分析。这里仅举两例:
例1 在封建社会经济结构中,封建土地所有制是该社会经济形态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而城市手工业经济、商人经济则是处于从属地位的经济成分。对这两种处于从属地位的经济成分的性质,马克思从两个角度作了分析。一方面,他强调城市手工业实质上是“以交换,以创造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经济。①而“商人资本不外就是那种在流通领域内发生功能的资本”。②显然,这是明确肯定这两种经济成分是为市场服务的商品经济性质的经济成分。另一方面,针对封建社会中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这一情况,马克思又分析道:在“封建社会……连工业、工业的组织以及与工业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都多少带着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在中世纪,甚至资本……也带着这种土地所有制的性质。”③这里,马克思又明确指出,这两种经济成分都带有封建自给自足经济的性质与特点。
例2 自19世纪中期开始,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结构中开始出现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对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结构中处于附属地位的这种经济成分的性质,马克思曾给予全面的考察。他指出:“在合作工厂中,监督劳动的对立性质消失了,因为经理由工人支付报酬,他不再代表资本而同工人相对立”。④“资本和劳动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被扬弃。”⑤(重点号均为引者所加)正因为如此,马克思盛赞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⑥但由于资本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中居支配地位,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该社会经济形态“依以旋转的轴心”,⑦因此当从这一角度对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进行考察时,马克思又指出合作工厂“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⑧马克思的这段论述指明处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必然带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与特点。
启迪 上述马克思关于从属地位经济成分定性分析的两个实例昭示我们,对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处于附属地位的经济成分的性质确定,必须从两方面着眼,从两个层次入手:一是从该种经济成分的内在结构、从其自身这一层次着眼;一是从该种经济成分的外部关系、从其所处的系统整体这一层次入手。唯有此,我们才能达到对居于从属地位的经济成分性质的正确认识与把握,否则,我们的认识必然会出现偏差。可见,马克思实际上是运用系统方法来研究和认识处于从属地位的经济成分的性质的。或许就是因为如此,一般系统论的创始人,贝塔兰菲才尊马克思为系统论的奠基人。
二、个体经济具有二重质规定
生产力构成的“多代”并存,使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结构呈现着以公有制(尤其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格局。运用马克思提供的认识方法对该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个体经济进行分析,我们可看到,它是一个具有二重质规定的经济成分。
质规定1我们先从个体经济内在结构的角度,从个体经济自身这一层次,透视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个体经济。
从这个角度或层次出发,我们可看到,它仍是一种劳动工具等生产资料归个人占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狭小的家庭范围内结合、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劳动为基础、为市场而生产、收入归个人占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就这一方面看,它与曾经存在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及至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个体经济毫无二致,没有什么区别。或者说,这是任何社会条件下的个体经济都具有的质特征,是个体经济性质规定上的一般,是个体经济性质规定的共性,是个体经济所以成为个体经济的决定性因素。正是这一特征,才使个体经济与无论是历史上的,还是现实生活中的其它经济成分区别开来。
显然,如果只从这一方面来认识现实生活中的个体经济,所注意的必然是它的小私有性,小商品性。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认为现阶段的个体经济仍然是小私有性质的经济、小商品性质的经济的观点自然具有合理性,或者说这是从这一角度考察个体经济时必然得出的定性结论。而一味强调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体经济不是一般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的人,则忽略了从个体经济的内在结构、从其自身出发来确定个体经济的性质,所以,这种看法具有片面性。因为如果一味地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出发来判定个体经济的性质,就会得出处在从属地位的经济成分具有共同性质的结论,就会得出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营)经济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的结论。这样一来,这些经济成分间的质的差别、质的不同就被忽略了。
质规定2我们再从个体经济所处的外部环境的角度,从社会主义经济整体这个更高层次来分析个体经济的性质。
众所周知,凡由众多因素和诸多层次组成的系统,其整体的性质主要为该系统内居于支配地位的要素或层次所规定。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都是如此。一个生物体就包含有机械质、物理质、化学质,它们各自不能混淆,尤其不能同 生物质相混淆。但生命的依据不是生物体内低层次的机械质、物理质或化学质,而是高层次的生物质。它们都以生物质为核心,受生物质支配,为生物质“服务”。这样一来,它们就与生物质融合为有机整体,从而具有了生物体的属性与特点,作用与功能。正因为如此,在自然科学中除力学、物理学、化学外,还有生物力学、生物物理、生物化学等等。在一个由多种经济成分组成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各种经济成分之间也有着质的差异或不同。但一个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主要是由该社会经济结构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成分规定的。这一体系内的其它经济成分,都必须以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成分为核心,受其支配,为其服务。由此,它们就与居支配地位的经济成分融合为有机整体,具有了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成分相同的属性与特点,作用与功能。马克思曾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它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之光,一切其它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⑨马克思这段著名的论述讲的就是这种思想。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经济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成分是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社会经济形态的整体性质主要由公有制经济成分规定。该整体中的其它经济成分,必须接受公有制经济的统摄,必须接受由公有制经济规定的系统整体的洗礼,以使自己具有系统整体赋予它们的整体规定性,以使自己作为这一整体的“一个器官”而活动。就个体经济来说,首先,个体经济者必须让自己的经营目的、经济利益经由公有制经济制约的系统整体的修正、认同之后,作为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整体目的和利益的个人目的和利益而存在;其次,个体经济者的经营活动、经济行为必须受社会主义规章和制度的约束,他们必须使自己的经营活动、经济行为符合社会主义经济规范和要求;还有,个体经济者必须接受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观念,形成社会主义经济整体所认同的精神世界,等等。只有这样,个体经济才能与公有制经济具有质的同一性,才能与公有制经济构成一个整体,发挥共同的功能与作用。否则它就不能与公有制经济共处同一整体中,发挥共同的功能和作用。显而易见,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制约和社会主义经济整体的规范,必然使现阶段的个体经济具有了为人民生活消费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性质与特征。由于这是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具有的性质和特征,所以,这是个体经济性质规定上的特殊性、个性。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才使社会主义经济结构中的个体经济与其它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个体经济具有了重要区别,才使处于社会主义经济系统中的个体经济与处在其它经济系统中的个体经济产生了质的不同。
显然,如果只从这一方面认识个体经济,所注意的必然是现阶段个体经济的为人民生活消费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这些特征,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强调处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的观点具有合理性,或者说,这是从这一角度考察个体经济时必然得出的定性结论。而一味强调个体经济的小私有性和小商品性的观点则不免具有片面性了。因为这种观点只注意了个体经济性质规定上的一般性、共性,忽略了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具有的新的质规定、新的质特征。这样一来,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体经济与其它社会条件下的个体经济的区别看不到了,对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个体经济进行全面认识也就谈不到了。
一些论者为了否认现阶段个体经济的社会主义属性,往往从表面上理解马克思那段著名论述(上文所引)。说什么马克思在那段论述中用的不是“性质”而是“色彩”、“特点”这样的字眼。其实只要认真研究马克思这段论述,注意其精神实质,不是停留在咬文嚼字上,自然可领略其本意所在,自然会悟到马克思是在强调占支配地位的经济成分对其它经济成分性质规定所起的重要影响作用。事实上,邓小平关于姓“资”姓“社”的判断标准就依据这一方法提出的。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支配地位的经济成分是公有制经济,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主要由公有制经济所规定,所以,他才确定地指出,凡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凡是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的、凡是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都姓“社”,而不姓“资”。
结语 以上分析表明,小私有性、小商品性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体经济具有的质特征,为人民生活消费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也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体经济所具有的质特征。只有既注意到现阶段个体经济质规定的共性,又注意到其质规定的个性,才能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体经济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才不会陷入本文开头所指出的那种矛盾中。其实,处于系统整体中的事物,在性质规定上都具有这种二重性,它们都是一般质与特殊质、共同质与个别质的统一体。从这一事物的内在关系出发来认识事物,揭示的是该类事物性质规定上的共同性、统一性、一致性,而从这一事物外在关系出发来认识事物,揭示的是该类事物的性质规定上的差异性、区别性、个别性(我觉得,外在关系始终是影响事物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二者都是正确认识事物性质所不可缺少的方面。
不言而喻,这种认识方法对判定社会主义经济结构中其它经济成分的性质也是适用的。
释注:
①马克思:《资本主义以前各形态》,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7页。
②④⑤⑥⑧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11页,第436页,第498页,第487-498页,第498页。
③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9-110页,第109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六卷,第2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