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国的战争赔偿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战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本文就战后苏、美、英、法四个占领国对德国的赔偿要求和德国履行战争赔偿义务的法律过程、赔偿的形式与数额,以及德国对“赔偿”一词的认识等方面作了简要介绍与分析,同时指出:德国方面在使用“赔偿”一词时所取的限定,颇为耐人寻味。
一、德国覆行赔偿义务的法律过程
早在1943年就有一些犹太法律专家在纽约和特拉维夫开始研究向德国索取战争赔款的问题,并制订了第一个要求德国赔款的方案。战后,赔款立即成了同盟国,特别是美国和苏联关注的焦点问题。但在最初阶段没有任何一个战胜国能向德国提出完整的赔款方案。于是,战胜国决定把纳粹的所有财产作为“赔偿基金”以使德国履行其赔款义务。但人们很快发现,这是远远不够的。西方战胜国随即转而决定由德国全体纳税人来抵偿纳粹国欠下的无法估计的战争债务。
1947年,美国军政府制订了一个《赔偿法》,其中规定:将可确认的、德国曾以强制手段改变了所有权的财产,退还给法律上的拥有者。但这一法律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当时须履行这种赔偿义务的人组成了一个“合法归还联合会”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并指出:“不能以新的不公正去弥补已有的不公正。”
1949年,德国南部的几个州为战争赔款制订了《赔偿法》,但只适应于巴伐利亚州、不莱梅州和当时的巴登—符腾堡州以及黑森州。1951年,即当联邦德国成立后,部分地方法律才被纳入德国基本法的有关条款。但由于赔款问题涉及到了二战中被迫移居德国服役的外国人特别是犹太人的国民义务,而美国又在此问题上坚持自己的看法,所以德国的赔款问题到50年代中期仍一直是德国州议会和联邦议会争论的焦点问题。
最初,德国政府在赔款问题上是消极的,并一度听任各州去处理有关赔款申请,但这不可能最后解决问题。特别是西方战胜国当时坚持把结束占领状态和恢复德国主权同德国确保战争赔款联在一起。1952年,德国政府同战胜国签订了一个“转让协定”(Ueberleitungsvertrag),在该协定的第三和第四部分中,德国承诺了加快向同盟国支付战争赔款的义务。
1956年6月29 日, 德国联邦政府制订并完成了《联邦赔偿法》。1957年7月19日,德国政府又制订了相关的《联邦财产返还法》。 由于缺乏经验,《联邦赔偿法》曾经数度修改和补充。后于1965年9月14 日在此基础上出台了《联邦赔偿法最后条款》,从而使德国的赔款完全走上了有法可循的道路。
二、德国赔款的开始时间和数额
1945年7月波茨坦会议召开前后,四个占领国,首先是苏联, 就已开始以不同形式索取赔款,如要德国支付占领费、拆卸工厂设备、没收德国在国外的财产、使用德国劳工等等,但德国以国家形式履行赔款义务的正式开始时间应是1951年,即德国对以色列犹太人的赔款。
1951年9月27日,德国联邦议会发表声明, 表示德国将“在德意志偿付能力的限度内”对犹太人在二战中因法西斯德国的迫害所蒙受的物质损失给予赔偿。当时的德国总理阿登纳也在议会表示将尽快制订”有关法律,并尽快开始同以色列国就赔款问题举行谈判。
1952年3月,德国同以色列在海牙开始会谈,并于同年9月10日与以色列就赔款问题签署了“卢森堡协议”。根据该协议,德国共向以色列赔款34.5亿马克。这笔赔款虽是以国对国的形式完成的,但以色列实际上是作为一个国家来接受德国对受迫害犹太人的个人赔偿。据有关材料称,当时以色列有1/3的犹太人遭受过纳粹德国的迫害, 有权向德国要求赔偿。
德国除按协议对以色列履行了大笔赔款外,其他的赔款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按《联邦赔偿法》支付的赔款,这笔赔款约占赔款总额的77%。《赔偿法》规定:在二战期间,因反纳粹或因种族、信仰及世界观不同而受到纳粹德国迫害,并在生命、肉体、健康、自由、财产等方面遭受损失的人,有权向德国提出赔款要求。
第二是按《联邦财产返还法》支付的赔款。根据《返还法》,人们可以向“德意志帝国”提出财产退赔要求,其中包括对国家铁路和邮政等特别财产的退赔要求。此外,依据该法,人们还可向原普鲁士国、国家高速公路公司、前纳粹党及有关团体,以及向业已解散的其他各种纳粹机构提出财产偿还要求。
第三是对东欧12国的赔款,这笔赔款截止1986年10月31日,共为10亿马克。
第四是对西方占领国和原苏联的赔款,这是一笔最难统计的赔款,本文将在第三部分中单独介绍。
根据1986年10月31日联邦政府发布的“赔偿报告”统计,德国当时支付的各类赔款已逾770亿马克。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亿马克):
依照《联邦赔偿法》支付 598.78
依照《联邦财产返还法》支付
39.23
依照卢森堡协议支付
34.50
对东欧12国赔款
10.00
其他赔款 65.00
联邦各州支付赔款 18.35
经由“体恤救济基金”〔1〕支付 4.80
共计:770.66亿马克
这里尚不包括财产退赔。据有关资料统计,从50年代初至 1986年1月1日,德国共处理各类财产退赔申请1283018项,相关金额近40亿马克。加上未在官方统计范围内的、对已移居世界各地的以色列受害人及其遗属的赔偿,德国截止1986年的赔款金额就已达900亿马克, 有些非官方的统计则认为高达1000亿马克。
两德统一后,德国还在继续向一些尚未签约的东欧国家进行赔款。据有关材料称,截止1993年11月,德国的战争赔偿已达1222.6亿马克。
按有关专家的保守估计,到本世纪末,加上已赔付的部分,德国的赔偿总额将超过1400亿马克。如再考虑到德国支付的、与赔偿法相关的社会保险金,那么赔款的数额就会更大。
三、战后德国对四个占领国的赔偿
盟国一开始就认为,德国必须提供战争赔偿。这种赔偿的结果既要最大限度地打击德国的工业经济,使之无法走上重新武装的道路,另一方面又要给德国人民以劳动和生活的可能。
1945年2月,盟国在雅尔塔会议上决定, 把拆卸德国的工业设备和使用德国的劳动力作为赔偿的内容。但赔偿的数字一直定不下来。在雅尔塔会议之后,苏联把当时根据1937年德国版图划定的苏占区作为自己的赔偿区,并利用那里的资产达到自己的目的。由于苏联把德国奥得—尼斯河以东的土地交给了波兰,致使1945年7 月的波茨坦会议在赔款问题上出现激烈争执。杜鲁门就曾指出:“任何其他做法都将大大妨碍赔款的实施,特别是在尚未就赔款数字和方式取得一致意见时就已失去一部分德国土地的情况下更是如此。”随即,西方国家也开始按照各自的经济利益行事。西方占领国同苏联在赔偿问题上还有以下两点矛盾:
第一是赔偿方式意见不一。苏联既要求得到德国的资产,又要从德国的产品中提取赔偿,并在苏占区采取了相应的做法。而西方则想把德国的赔偿只限于拆卸工业设备,规定德国的出口应首先用于支付必要的进口,以免再次出现第一次大战后德国因履行赔偿而对西方造成的不利影响〔2〕。苏联的主张则相反,它“原则上认为, 赔偿同进口发生冲突时,进口应该让路”。
第二是赔款数额各持己见。苏联明确提出了德国对四个占领国的赔款总额应为200亿美元,并将德国工业设备的80 %拆卸后作为赔偿内容。西方则不主张确定德国的赔偿数字,认为这要依据德国的经济情况和生产能力而定,并由东西方共同为其发展限定一个水平,提出“核准”德国战后的“平时需要”和“国内需要”。
不同的赔偿方式和赔款数额形成了两个不尽相同的赔偿区,从而也为德国后来在经济和政治上的分裂创造了条件。
四个占领国究竟从德国得到了多少赔款难以统计,这一方面是因为苏联等占领国拒绝通报所得到的赔款数额;另一方面是因为各占领国在拆卸设备和使用劳力时的价值计算,以及在索取德国产品时的定价标准不尽一致。从战后最初几年的情况看,苏占区和西占区的情况分别如下:
1946年底,苏占区的生产水平比两年前下降了大约75%, 其中1/4是战争破坏的结果,3/4是拆卸设备造成的。生产能力大幅下降, 当时只相当于1936年的55%。苏占区大为减少的产品大部分被作为赔偿运往苏联。如果说苏联向德国要求的赔偿总数为100亿美元的话, 那么苏联通过在苏占区拆卸设备、获取占领费、占有产品(约为全部赔偿的54%),以及通过占有公司股份的收益等所造成的价值,大大超过了这一数字。到1953年共计已达664亿马克,按1938年的价格计算约合171亿美元。民主德国成立后,苏联继续以易货贸易的方式,用大大低于国际市场的价格获取民德的化工、光学、机械等工业产品。
西占区的相应数字是:生产能力因拆卸设备下降8%, 因战争破坏下降10%。在欧洲,二次大战中损失仅次于苏联和波兰的法国,在赔偿问题上曾咄咄逼人,如强迫德国供货、拆迁工业设备、在本土大量使用德国战俘从事生产,甚至在经济上吞并萨尔区等。而且法占区大批法国官员的开支基本上由德国承担。由于盟国合作失败,英美占区于1947年修改了拆卸设备的计划。联邦德国成立后,拆卸工作进一步减少,并于1951年4月完全停止。拆卸设备总值的估算,盟方和德方差距甚大。 总起来看,在15亿至50亿马克之间。如果加上没收德国在国外的财产,以及没收的德国专利、商标和厂名等,估计德国给西方的全部赔款价值为200亿至250亿马克(按上述1938年的汇价换算。相当于51.5亿至64.4 亿美元)。西方国家后来转而主张保留一个富有生存力的德国,这显然同美国总统罗斯福当时考虑的全球均衡体系有关。西方为了抗衡苏联的影响,需要有一个经济稳定的德国。
四、从用词看德国对“赔款”的认识
德国在制订的各类有关法律,以及发表的有关文件中,“赔款”或“赔偿”一词的选用耐人寻味。德国正式文件谈及“赔款”或“赔偿”时一般只限于以下用词:
1、Entschadigung赔偿,补偿:系指承担责任者通过经济或财政的手段去消除受害者在财产、肉体或精神上的损失。
2、Wiedergutmachung补偿,赔偿;弥补, 补救:系指补救因过失而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3、Suhneleistung补偿,弥补:系指因做出不公正的行为而承担处罚或赔偿。与上面两个词相比程度较轻。
第一和第二个词在德文中多针对个人或组织,也可针对国家。但第三个词应该不作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补偿”使用。
德文中专指国家间的、在经济和财务意义上的正式战争赔偿或赔款,应使用“Reparation”一词,但该词在德国的正式文件中目前尚未看到。因此可以说,德国在处理有关问题时,并没有从感情上真正站在战败国的角度上向战胜国履行赔款义务,而更多地是对纳粹统治时期“人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这一点也是德国制订《联邦赔偿法》的出发点。只是在战后的最初几年,美、苏、英、法四国从各自占区得到的各种形式的赔偿带有强制性质,是作为战败国的德国所不能左右的。
注释:
〔1〕“体恤救济基金”(Haertefonds),该基金会当时由联邦政府负责管理。 在《联邦赔偿法》规定的提出赔偿申请的最后期限(1969年12月31日)过后, 德国政府继续通过“体恤救济基金”提供一次不超过5000马克的赔款。为此,波恩政府仅从1980年到1988年的八年间就支付了8亿马克。
〔2〕一战结束后, 西方战胜国在向德国索取赔款时采取的原则是,从德国生产的产品中提取赔偿。这种做法导致德国的工业品出口迅速增加,最后使德国在国际市场上成了与西方战胜国竞争的强劲对手。除此之外,西方战胜国为使德国能生产足够的用于赔款的产品,还不得不为它提供大量的外国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