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创新与发展_所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创新与发展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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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6188(1999)03—0001—(05)

所有制问题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存在矛盾,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应立即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一切生产部门由整个社会来管理,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亦即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当然,他们所预测的只是未来社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预测方法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列宁根据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的具体情况,不主张夺取政权后立即消灭资产阶级和完全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而主张只把对国计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工业、交通运输业、银行、邮电业等收归国有,允许私人资本家经营中小企业和商业,并把它们的发展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同时允许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斯大林则把社会主义所有制发展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认为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应逐步向全民所有制过渡。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由于长期受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影响,加上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理解,在所有制问题上从追求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到崇拜全民所有制,在所有制内部又重全民,轻集体,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完善”形成了“升级”运动,结果造成了我国所有制结构严重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暴露出种种弊端,进而又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建设的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证明,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所有制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实事求是地确定评价所有制是否合理的标准。在确认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调整和改革所有制结构,使之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

任何理论只有不断创新和发展,才具有活力和生命力。党的十五大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巨大的理论勇气,深刻、精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理论,作出了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新概括,是对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的重大突破,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创新和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为加快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指明了方向。

概括起来说,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在所有制结构上突破了“一大二公”的传统结构,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结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所有制结构主要是指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之间的比例和相互关系。过去我们一直试图尽快建立单一社会主义公有制模式,加快生产资料公有化的步伐。实践证明,这一观点和作法是不实际的。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重新认识国情,重新认识社会主义所处的历史阶段,逐步纠正了在所有制问题上长期存在的公有制范围越大、成份越纯,所有制就越先进的“左”的观念,明确了社会主义所有制必须以我国生产力的现实状况为依据,不能抽象看待所有制本身公有化程度的高低,主要应当看它对生产力能否起促进作用和促进作用的大小。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这不仅把公有制的地位从绝对优势中解脱出来,而且用“必要”一词加重了个体经济的作用。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问题,指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还指出:“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间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十二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对个体所有制经济的性质作了界定,指出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十三大则第一次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要鼓励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允许存在并要鼓励发展,是对传统所有制结构的重大突破。十四大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的确立,党对社会主义再认识的飞跃,在所有制结构上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十四届五中全会明确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作为长期坚持的方针。到党的十五大,则把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这项基本经济制度载入宪法,从而实现了所有制结构的根本转变。

按照十五大的阐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二者缺一不可。因为只有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不断巩固和发展人民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物质基础,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才能保证实现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也才能保证整个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同时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也决定了必须长期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马克思曾经说过:“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胞胎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马恩选集》第2卷83页)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对于公有制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是一个极大的促进,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单一的公有制的到公有制占主体,从“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模式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反映出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认识的升华,反映出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创造性继承和发展。

二、所有制形式只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种手段,没有高级、低级之分。所有制是否合理,主要看其是否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评价所有制形式的标准只有“三个有利于”标准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十五大指出,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这就十分清楚地说明,发展生产力是最终目的,所有制形式只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手段。检验所有制形式是否合理的唯一标准只能是“三个有利于”标准。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和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生产力是决定生产关系的最本质因素。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状况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并随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必然发生变革。一种新的生产关系要确立它的历史地位并最终战胜旧制度,必须创造出比旧制度更先进的生产力,否则就不能体现其本身的优越性。因此,只有生产力才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和判断生产关系及上层建筑的存在与变革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准。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是否能够存在和发展,只有看它能否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这样唯一一个标准。邓小平同志六十年代就指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快地恢复和发展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邓小平选集》第一卷323页)也就是说,凡是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就能得到巩固和发展,反之就要被淘汰,被改革。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经过深邃的思考,更加明确地提出了“三个有利于”标准。“三个有利于”标准与生产力标准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是完全统一的。它作为判断所有制形式是否合理的标准,比生产力标准更为科学,更为全面。

公有制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要求的所有制。从发展生产力这一角度讲,它只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但如果脱离开发展生产力这一根本目标,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只能是形式主义和唯心主义。如果仅就公有化程度而言,公有制高于私有制、全民所有制高于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高于个体、私营,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有化程度越高,优越性就越大,公有化程度的高低与优越性的大小并不成正比。脱离生产力社会化水平的公有化程度越高,对经济发展的破坏性就越大。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从公有制与生产力水平这一关系看出,不能为了建立、巩固某种所有制关系而去发展经济,而是为了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去调整、变革所有制关系。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未来社会应该实行公有制,不是因为他们将公有制本身作为一种绝对的标准或崇尚的信条来加以追求,而是认为在资本主义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以后,以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更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科学社会主义与空想社会主义在所有制问题上的区别也正在于此。

由此可见,所有制形式不应有高级、低级之分,其存在是否合理,只能看它是否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来决定,而合理的所有制形式又是在发展生产力过程中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选择。只有是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有利于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经济是一种处于过渡状态的“混合经济”,而不是“单一经济”。要从质与量统一的定性观把握“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内涵,破除单纯以量的比例衡量公有制经济的传统观念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设想的全体社会成员对社会共同财富共同占有、支配并在此基础上实行按需分配的纯粹的公有制经济的实现,至少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生产力高度发达,可以保证极高的生产效率以实现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其二是人们道德水平的极大提高和对社会运行规律的充分认识。然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财产尚不能囊括全部社会财富,社会产品的分配仍然要通过个人经济利益刺激社会成员的劳动热情,并且一定范围内还允许财产占有作为取得个人收入的来源之一,社会产品之间的流动仍然要靠市场调节,与这种经济状况相适应的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也达不到上述要求。这也就决定了现有的公有制经济不可能是纯而又纯的“单一经济”,必然是一种处于向理想阶段过渡状态的“混合经济”。因此,现阶段公有制经济在内容构成上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并不意味着国有经济为主体,也不意味着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大越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既关系到能否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成败。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对一般竞争性企业和部门,要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则,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有的要进行制度创新,增强企业活力,有的要通过市场转让、交易,从国有转为其他所有,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这不仅不会削弱国有经济,而且能够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发挥国有经济的优势,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三是国有经济一般技术水平高,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中要起示范和带头作用;管理素质较高,要很好地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增强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发挥优势,带动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确立初级阶段的公有制经济不是纯而又纯的“单一经济”,体现了使我国的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从质和量统一的定性观把握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壮大公有制经济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公有制和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点。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都可以大胆利用

公有制的本质特征是生产资料归社会成员共同占有,而人们如何支配、使用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则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不能变,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我们在理论上把所有制属性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区别开来,在实践中努力探索能够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的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我们所说的改革传统的公有制,是指对公有制的传统实现形式进行改革,而不是要改变生产资料归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的状况。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供求变化调节资源分配、引导经济运行的。市场交换是以社会分工和不同产品所有者存在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它首先要求培育真正的市场主体,同时要求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只有真正的市场主体多元化,平等交换与竞争才有可能,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及资源的合理利用才能实现。而传统的公有制企业由于采取国家和集体直接经营的方式,这种单的一委托代理经营制形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以行政控制为中介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高度重合。企业由于缺乏生产经营自主权而缺乏生机和活力,不能成为独立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公有制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衔接,必然要有多种具体的实现形式,才能实现市场主体多元化。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真正分离,企业才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才能够根据市场价格信号自主调整自己的经营活动,自主参与市场竞争,独立承担市场风险,也才能够有效地激发企业的活力与发展动力,为市场机制的发挥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

公有制要实现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一要坚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二要坚持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原则。寻找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必须走出只有公有制传统形式才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关系形式的认识误区。不仅需要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多种实现形式,而且要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社会化规律的具体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形式。如股份制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马克思曾认为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马恩全集》第25卷496页)。 我国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股份制有利于筹集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并解决企业发展资金不足问题;有利于政企分开,协调地方、部门、企业之间利益关系,解决条块分割、重复建设问题”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有利于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因而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当然实践中尚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规范和完善。另外还有股份合作制形式。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是群众创造的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特征是实行劳动联合与劳动者资本联合,“劳者有其股”,企业内部实现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这就确定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和所有者地位,使劳动者与企业利益成为一体,劳动者的发展与公有制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无论股份制还是股份合作制,国家和集体控股,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质,这有利于扩大公有资产支配范围,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且尽管有时国有资本不起支配作用,只要它能够从中取得属于自己那部分所有者的收益,能够通过企业发展实现自身不断增值,都可视为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这与“私有化”存在根本的区别。

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不完全等同于公有制经济。要辩证地认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中,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是非主体。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经济不完全等同于公有制经济,除了处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外,还包括处于非主体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只要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状况就不会改变。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如果社会主义经济只是一种公有制经济,就没有真正意义上商品交换和竞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把非公有制经济排除在外。

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是从突破单一公有制格局起步的,因而改革的过程实际上是公有制经济的范围收缩和非公有制经济逐步发展的过程。在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尚不具备消亡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它的存在和发展,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对社会主义经济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既满足了多样化的社会需要,方便了人们群众的生活,又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缓解了就业困难的压力;既有利于国家增加积累,又有利于形成竞争格局,促进公有制经济的机制转换和发展。而且外资经济的存在,有利于学习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获得必要的国际市场信息,加快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因此,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当然,国家通过政策、法规、规范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它们为整个经济的协调发展服务;通过调整利率、税率、价格等市场信号,影响非公有制经济活动,使之符合宏观调控目标的要求;通过强制手段纠正和处罚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特别是由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所决定,非公有制经济与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紧密联系,不能不受到公有制经济的引导、辐射和制约,从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而发挥作用。这样,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会削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会控制国家经济的命脉,更不会动摇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由原来的对立发展为共存,由原来的相互排斥发展为相互促进,共同繁荣。

以上五个方面是仅就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创新和发展的主要之点而言的,并不全面。这五个方面实际上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实践是理论创新的源泉。我国所有制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正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实践,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所取得的重要理论成果。

收稿日期:199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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