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用人失败责任追究制度的探讨_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论文

关于实施用人失败责任追究制度的探讨_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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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把一大批优秀干部选拔到了各级领导岗位,有效地提高了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整体水平。但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有的干部“走水路”,却照样升迁;有的干部“有劣迹”,却照提不误;有的干部能力弱,却青云直上……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已经成为群众舆论和新闻媒体谴责的焦点。党中央为彻底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今年正式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此前中央办公厅颁发《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专门就用人失误失察责任追究问题作出规定。我们就实行用人失误失察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认为实行这一制度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并且就这些难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以求使用人失误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得到切实贯彻和实施。

一、实行用人失误失察责任追究制度的难点

建立用人失误失察责任追究制,是在领导干部推荐、考察、任用责任制基础上,用人失误失察后所采取的责任处罚措施。调查中我们发现,实行这一制度还有不少困难。

(一)用人失误失察定性难

在干部任用实践中,明显的“带病提拔”或“关系提拔”,从而造成用人失误者,其性质不难界定。难以定性的情况有三种:一是拟任干部任用前不存在问题,而推荐者、任用者不知情或未发现所导致的“不知人”,由此导致的用人失察;二是因对拟任干部的工作能力、思想素质、发展潜能等主观因素评判有误所导致的“不善任”,由此造成的用人失误;三是时间界定问题,即在多长期限内发现问题当属用人失误失察责任追究的范围。它应分为三个阶段:如果任用前就已经发生问题,而荐者不知,任者不晓,当属用人失察论;如果拟任干部在试用期间发生问题,荐者没料到,任者无预见,当属用人失误论;如果拟任干部试用期满后发生问题,当属“蜕化变质”论。但在实际中,问题暴露有个过程,所以很难恰当判断和掌握。

(二)用人失误失察责任区分难

因为任用干部是一个推荐、考察、提名、酝酿、任用各环节环环相扣,节节相连的复杂过程,而且各环节又都有人的主观意志参与其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用人失察失误,而且其中的责任又难以区分,从而造成责任追究困难。

1.推荐人选责任区分难。在推荐过程中,由于考察对象最终确定时的非惟一性,即组织推荐人选和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人选的双轨制,后者责任明显,而前者(这是大部分)即集体推荐,一旦用人失误,追究谁的责任?“班长”推托说是“组织推荐”而叫屈;领导班子成员则认为“己仅一卒不能代人受过”。

2.考察责任区分难。考察拟任干部责任重大,组织部门为党的干部队伍考察了大批优秀干部。而实践存在的问题是,考察组有一种成就感,只想本组的考察对象能晋升,故只想“报喜得喜”;被考察单位有荣誉感,只想要本单位多出人才,故只愿“报喜得喜”;被考察者有升迁欲,早就上上下下打了招呼,故只求“报喜得喜”。一旦上报的材料失实,究竟该追究谁的责任?仅仅将板子打在考察组身上也有失偏颇。

3.提名拟任干部责任区分难。各级组织部门有提名权,提名拟任名单在此产生。它又是部长、副部长集体研究的结果,如果提名人选失误、失察,“板子”究竟应打在谁身上?这一责任又不易区分。况且还有一些人选是书记的“意志”暗含其中,这就更增加了追究责任的难度。

4.酝酿提名责任区分难。书记办公会酝酿组织部门新提拟任干部名单过程含有决策性质,但它常常成为权力很大但责任很小的决策主体,况且一般地方党委正、副书记五六位,他们通过的拟任名单提交党委常委会,一旦失误又是谁的责任?

5.任用干部责任区分难。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班长”责任和其他党委成员责任都难以确认,最终导致用人失误,“谁也不负责”的现象并不少见。况且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党委在任用干部时,个别党委内部实行“股份合作制”,即每个常委可以提几个任用对象,党委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如果某一常委不同意另一常委的新提人选,那么他的新提人选也很难得到对方认可。于是乎“相互提携、彼此默认”也视为常事。另外,还有高层人士插手其间,使党委任用干部工作更加复杂化。出现用人失误时,使责任追究工作更加扑朔迷离。

(三)用人失误失察追究难

用人失误失察追究主体履行职责也很困难。党政干部的任用工作,从推荐考察到酝酿决定,都是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而对这一工作的监督检查、纠正处理用人失误失察者,还是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就是说党委及其组织部门不仅是任用的主体,同时还是追究的主体,以自查自纠的形式处理自己的失职渎职问题。而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则是“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调查中发现,这一责任追究主体的职责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受理有关干部选择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事实是,这些组织对新任干部的考查全过程是参与其中的,要纠正自己的失误失察行为,是极其困难的。一是追究上级的责任难。有人错误地认为,下级出了问题而追究上级的责任是搞株连,有抵触情绪,而不想追究。二是追究下级的责任难。上级党委或纪委发现下级党委用人有明显失误,如要追究责任,却并不容易。有的认为是上届领导班子的问题而往前推,有的认为是党委的责任而向上推;领导班子成员认为是书记的责任而向书记推,书记则认为是集体研究的结果而向下推——结果问题出来了,却无人负用人失误责任。

二、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追究机制,营造用人失误追究环境

用人失误失察要想得到有效追究,一方面要严格区分责任,另一方面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用人失误失察追究机制,成立一个具有权威的用人失误追究机构。

(一)建立健全用人失察失误追究机制

因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有些责任很难区分,因而追究也很困难。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在民主推荐、考察、提名和任命等主要环节上实行署名制,可以为日后追究造成用人失误失察者创造条件。

1.实行署名推荐责任制。为保证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推荐的准确性,防止推荐失真失误后果,特别是使推荐者的权利与责任统一起来,防止因“集体推荐”而难以区分责任,因而难以追究责任人。我们认为实行党委成员个人署名推荐制较为科学可行。无论是换届或个别调整干部,党委成员将推荐对象的姓名、个人专长及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向组织推荐,并在推荐材料上签名。这样一则可以体现党委成员个人的识人水平,二则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三则可以防止推荐的随意性,四则一旦造成推荐失误失察,较易发现追究的真凭实据。

2.实行考察者与被调查者署名负责制。为保证评价的公正性和考察结果的真实性,各地都在实行考察责任制。为明确考察者与被调查者各自的责任,防止失察责任相互推诿,按照谁谈话谁负责的原则,我们认为可以实行考察者和被调查者署名责任制。首先,被调查者应当本着既向党组织负责又向被考察对象负责的精神,保证谈话内容的可靠性,并在自己所谈内容上签字。如反映内容失实,并由此造成用人失误,由其负责。其次,考察组一方面将被考察对象民主测评结果当场公开,还群众一个“明白”,接受该单位群众监督,另一方面将所有材料汇总并如实汇报于组织部门,并在汇报材料上签字: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成员为第二责任人。如果此环节造成用人失误,有关责任人应受到追究。

3.组织部长实行署名提名制。各考察组将考察对象的综合材料汇报于组织部门,组织部长会议将每个考察对象材料经过对比、筛选、分析研究,去伪存真,优中选优,确定提交党委会选拔任用的优秀人选。组织部长为第一责任人,部长、副部长一一签名。一旦这一环节造成用人失误失察,根据用人失误事实追究其应负责任。

4.党委实行署名任免责任制。为保证用人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杜绝书记说了算的“家长型”,常委分配指标的“股份型”,书记提名而其他人附和的“依附型”,几个实权人物把持会议的“割据型”等不正常选拔任用现象发生,造成用人失误而导致“集体决定,谁也无责”的怪现象,我们认为实行常委会的署名票决制较为科学。因为它既体现了党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又可以根据记名投票追究其用人失误失察责任:书记负总责,其他凡投任用票者都负相应的责任。这样既体现了党委会成员的民主权利,又体现了运用权利时所必须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真正做到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的统一。

以上所述署名的推荐、考察、提名、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所有材料,事后均交组织部门存档,严守机密,以备后用。如发现用人失误失察者,就依据材料和违纪事实,遵循一定程序,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以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营造实行用人失误失察追究制度的良好环境

为使用人失误失察制度得到落实,还必须营造执行这一制度的良好环境。

1.建立与用人失误失察相关的制度。

①制定并执行新任领导干部公示制基础上的试用期评议制度。新任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已收到了良好效果,以后应作为制度继续坚持。我们认为,在其试用期的一年内,还应继续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特别是在其试用期满时,实行所在单位评议制。让干部群众对其德、能、勤、绩、廉诸方面等进行公开评议,如有1/3以上的人认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则可另行调整职务或停止使用。②逐步探索变领导干部任命制为选举制的路子,以减少用人失误失察的几率。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这种选举制实行得越普遍,越充分,越彻底,党内也就越民主。但不容乐观的是,这种选举制的实行呈萎缩的趋势,而任命制的推行呈扩张的势头,这是造成用人失误的重要原因之一。只有逐步改革这种局面,党内民主风气才会形成,“野无遗贤、朝无庸职”的氛围才能实现,用人失误才有可能减少到最低限度。我们认为可以首先在乡(镇)这样的基层单位中进行试点:让全体党员民主选举乡(镇)党委书记,让所有村民选举乡(镇)长,让县直机关群众民主选举局长……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在全国普遍推行,使我国逐步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③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并非一定要在任前进行集中民主测评和考察。因为此期间人为因素较多,反而不能全面真实评价一个干部。我们认为,以建立一个科学的考评体系为宜。第一,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政绩考察队伍。将已经退居二线的各级领导干部中的佼佼者组织起来,组成考察队伍,明确权利和责任。一则他们长期居于领导岗位,能知人善任;二则改变其“退二线等于退休的局面”;三则使其发挥余热。第二,坚持平时考察与任前考察相结合。为避免任前集中考察种种弊端,故要把平时年度民主评议党员的结果,年终评比先进工作者的材料,党员民主生活会以及评选优秀党员的结果,汇总于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如果干部被推荐为晋升者,则把这些材料与任前考察材料联系起来分析取舍,以求知其优劣长短、用人无误。第三,坚持显绩、显能和潜绩、潜能相结合。考察干部,不但要看其已经干出的实绩,更要看这些实绩对该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有益还是有损;不仅要看他已经显示出来的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还分析其理论储备、思想涵养等潜在因素,以当好“伯乐”,选好“千里马”。

2.建立推荐者、考察者与用人者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

推荐者、考察者、用人者三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既相互利用又相互掣肘。所以可以利用三者之间这种特殊关系建立一种相互监督的机制,并以相应的法规进行规范,使三者之间反相以检验,分权以制衡,相互以监督,以便使我们的干部选择工作做得更好一些。例如,考察机关有上级党委授权的“尚方宝剑”,如发现下级党委所荐对象明显违反《条例》而向上级党委反映不予考察;用人单位在新任领导干部试用期满后的一届任期内,表现为领导能力平平,只当“维持会长”,不会开拓创新,几年面貌依旧,或另有其他劣迹,有请求上级党委调离或停职的权利。

3.党内民主监督形成封闭的监督环链,使用人失误失察得到彻底遏制。

党章有关规定表明,任何领导机关、任何领导者个人,其权力都不是至高无上的,都是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的;倘若违反党的纪律,都是必须受到党纪惩处的,“特殊党员”是不应该存在的。①各级党委会和纪检委是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它们作为用人失误失察追究的主体,还必须接受同级代表大会的监督。因此建议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每1~2年举行一次,以听取党委会和纪检委报告工作,并实施其监督职能。②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又是各级全体党员推选出来代表他们意志的,也应该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③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主体是人民。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归根到底是人民赋予的,都是人民的公仆;共产党的惟一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党的干部和党员都必须最终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与制约。由此真正组成一个封闭的民主监督环链,以使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得到有效的制约和正确的运行,用人上的失误失察得到彻底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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