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_李辉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_李辉

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认为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符合可预见性规则的以及民法基本原则的客观要求。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有三个构成要件,分别是违约行为、严重的精神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严重的精神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要具备这三个要件,即可认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违约 公平 认定标准

一、我国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责任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民法中平等和公平原则的客观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分点,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每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本质上是平等的。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在违约层面上,当事人一方有可能在签订合同时身份地位不对等或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时当事人如果享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是符合民法原则的本意的。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强调保持利益均衡,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应当尽量平衡主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在作出判决时要符合公平理念,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符合公平原则理念的,对每一个签订合同的人都是一种更为有利地保护。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为三个构成要件,分别是违约行为、以及严重的精神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严重的精神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既然有违约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那么违约行为的前提就已经内在地包括在其中了。

违约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是指由于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了一方因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在这里,违约行为是前提,如果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精神损害。根据违约行为产生的时间,违约行为总体上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而实际违约又可分为不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和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可分为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虽然民法理论存在着这几种违约行为的分类,但是这几种分类实际上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并不产生影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以合同签订时的时间为主。比如预期违约也发生是在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的这一段时间中,并不影响已经产生违约行为这一前提。违约行为是认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标准之一,如果没有实际的违约行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可能被提起。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相对应,我国在民法中规定了一定范围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对于其一般给予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就是精神损害程度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如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三期。]这里表面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审判中是要根据精神损害的后果来确定的。在我国,精神损害在理论上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不同的观点。狭义说的观点认为,精神损害是身体和心灵上的损害,受害人因这种损害必然产生出负面情绪或者精神上的痛苦,这种痛苦就包涵愤怒、恐惧、绝望等。广义说的主张为:精神损害在狭义说的基础上还应当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利益的损失主要包括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的受到侵害产生的损失。[ 叶金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解释论框架》,法学家2011年10月版]这两种定义只是在范围上对精神损害进行了界定,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中,都可以得到适用。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应该只有在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时才能给予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保护。

违约行为和精神损害结果应当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毫无疑问能产生生理或者心理的损害,这种精神损害是应该得到赔偿的。因果关系也是一切损害赔偿责任都应具备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精神损害的结果是由当事人违约行为引起的。对于因果关系如何确认,我国民法理论认为,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导致违约人承当责任,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不会使违约方承当责任。与前文提到的物质损害不同,间接的精神损害一般不会具有预见性,容易加大合同签订者的风险,并且间接损害的的认定非常困难,所以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中,应当直接规定为违约行为和精神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样会使合同的交易双方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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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辉(1990—),男,湖南衡阳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论文作者:李辉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新时代》2018年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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