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交通事故犯罪预测_交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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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交通肇事犯罪预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交通肇事论文,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75(2002)02-0059-07

一、前言

在我国经济与交通持续、高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社会、经济等诸方面的原因,交通肇 事犯罪也呈现相应的发展趋势,这对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团结都是非常不利的 。为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更有效地防范、遏制、打击交通肇事犯罪,对交通肇事犯罪进 行科学地分析和预测,无疑具有积极的前导作用和意义。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当前社会 与经济发展形势出发,对过去以及当前交通肇事犯罪及其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就21 世纪交通肇事犯罪的发展趋势作一些宏观性的推断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预 防对策。

二、交通肇事犯罪特征分析

(一)行为特征

(道路)交通肇事犯罪,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因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应该承当相应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 。这种犯罪,有着不同于其他犯罪的一些独特的行为特征:

1.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

2.以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前提和基础,且有严重的事故损害后果;

3.即可能属于过失犯罪,也可能是过失与故意的结合体;

4.犯罪主体主要为机动车驾驶人员。

(二)心理特征

1.过失型交通肇事犯罪

这种类型的交通肇事犯罪,主要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其他原 因所致,如不遵守交通法规、观察错误、注意不当、驾驶疲劳等等。一般而言,这是交 通肇事犯罪中最常见的类型。根据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以下 简称“33号文”)之规定,过失型交通肇事犯罪是在事故后果达到某一相应严重程度的 时候,方才构成犯罪。

2.故意型交通肇事犯罪

故意型交通肇事犯罪,实际上就是指机动车驾驶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 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加重事故后果甚至死亡,因此 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根据33号文第五条之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 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种类型的交通肇事犯罪近年来有着多发、频发的发展趋 势,在某些地区甚至已经上升成为交通肇事犯罪的主要类型。

导致这种犯罪行为的交通肇事逃逸心理,应该归属于故意犯罪心理。它主要是由以下 几种主要原因决定或者引起的:

(1)以自我为中心的偏狭的价值取向

这种价值取向主要表现为极端利己主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歪曲的道德观和法制观、 无原则的友谊观等。交通肇事后,一些驾驶人员、车主、车辆承包人乃至其他车内乘员 ,出于极端的利己主义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是积极地抢救伤员、尽可能地减少事故的损 失或者减轻事故损害程度,而是弃受害者于不顾,驾车逃逸或者唆使、鼓动驾驶员逃逸 ,甚至是伪造、破坏事故现场;而驾驶员的亲友则更多地是出于无原则的友谊观(亲情 、友情),为肇事驾驶员的逃逸创造或者提供条件,帮助伪造、隐匿证据。

(2)自以为可以逃脱惩罚的侥幸心理[1]

这是促使事故驾驶员逃逸的最常见的心理原因之一。导致这种心理形成的影响因素很 多:

①逃逸案件的侦破率低,对肇事驾驶员的震慑力不足。

②路面警力缺乏。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低等级公路上,交警对路面交通及道路治安秩 序的监控乏力,不仅为侥幸心理的滋生提供了温床,也为逃逸行为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③气候条件的影响。在大(暴)雨、浓雾和冰雪等不良气候条件下,道路上交通流量相 对比较稀少,而且由于雨、雾中的能见度差,雨中的事故现场及痕迹也容易被雨水自然 冲毁,既不利于群众的及时发现和报案,也不利于公安部门的现场勘察与侦查追缉。

④地理环境因素。越是偏僻、荒凉、空旷的路段,人车越是稀少,越有利于肇事后迅 速驾车逃逸。

⑤事故发生的时间因素。越是夜深人静的时候,越不容易被人发现。

以上因素都是侥幸心理之所以产生的根源。诸如“逮不住有运气,逮住了算倒霉”等 企图“碰碰运气”的想法,便是这种逃逸心理的真实写照。抱有这种心理的驾驶员,根 据有关统计资料,从年龄来看,通常以20~30岁之间,且驾龄短、技术生、经验少的年 轻驾驶员最为常见。而且,这也是该年龄层次驾驶员逃逸案件发生率最高的一个极其重 要的原因。从籍贯来看,则以过境驾驶员和外地来打工的驾驶员比较典型。

(3)肇事后的恐惧心理

恐惧心理的形成既与驾驶员的既往经历、自身心理素质、生活精神压力等内部因素有 关,也与事故发生时的外部环境条件或其它原因有着密切的联系:

①既往驾驶经历中所形成的心理障碍。对那些具有交通事故经历的驾驶员来说,当再 次发生事故时,过去的事故经历或见闻会对他的思想和行动产生比较关键的影响。其中 如事故处理的复杂性、其他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在事故调解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野蛮、 霸道、报复以及索要巨额经济赔偿等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要求,都会在驾驶员心里留下难 以磨灭的、不愉快的、令人害怕甚至是恐惧的印象和挥之不去的阴影。所以,这些驾驶 员会自然联想到过去的经历,唯恐同样的遭遇再次降临到自己头上,在这种心理障碍的 基础上,容易产生恐惧心理。

②一些驾驶员(尤以女性驾驶员为甚)的心理素质较差,或者说是由于胆小,缺少在交 通实践中足够多的经历和磨练。在本来就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条件下,面对突然发生的 、血淋淋的残酷现实,极可能感到极度的紧张和恐惧。这种情况在三年以内驾龄的新驾 驶员中比较多见[1]。

③相当一部分驾驶员,他们承受着来自家庭、生活、经济等方面的沉重的负担,因此 具有比一般驾驶员更加沉重的、来自生活和工作方面的精神压力。其中,年龄在30岁左 右的驾驶员基本上正处于成家、立业、生子的阶段,而年龄在40岁左右的中年驾驶员, 则要负担赡养父母、子女就学就业等方面的巨大开销。如果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他们 首先考虑到的就是事故的经济损失、可能付出的高额赔偿以及给家庭生活所带来的无情 打击,甚至还可能产生如家庭破灭、妻离子散的假想幻觉。特别是一些本身家庭经济条 件就很差的农村驾驶员,为了改变经济拮据的状况,他们为购置车辆而东挪西借,早就 已经债台高筑。此外,还有人为了减少开支而未购买保险或保险不全,或者是虽购买了 保险但险种不当(特别是没有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从而使得事故损失无从转嫁 。凡此种种情况,在不懂法、不知法的前提下,难免会使他们产生胡思乱想。而胡思乱 想的结果就是恐惧,恐惧的结果就是促使逃逸。这是农村驾驶员逃逸案件多、中青年驾 驶员逃逸案件多,以及个体车辆和未入保险车辆比重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④对于外地驾驶员来说,由于对事故发生地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和人际关系的陌生, 也是导致恐惧心理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是外地驾驶员(包括过境驾驶员)逃逸案件 多发的重要原因。这些内外部因素都可能使事故驾驶员(特别是女性驾驶员)形成恐惧的 心理状态,使他们不由自主地在脑海中冒出“走为上策”的念头。这种时候,这些驾驶 员几乎不会考虑到行为的后果,这是由交通事故的偶然性、突发性、过程的短暂性以及 其他一些原因所决定的。

⑤由于事故车辆属于无牌无证、非法营运、来历不明等情况,在发生事故后,驾驶员 心存恐惧,不敢报案,更不敢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因此,有时候尽管只要承担很 小的责任甚至不承担责任以及损失赔偿,但他们更趋向于选择“逃之夭夭”。

(4)耳闻目睹乃至道听途说的逃逸案件对肇事驾驶员所产生的模仿、暗示作用;与交通 肇事逃逸、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等行为相适应的能力以及其他方面的个体条件乃至 环境条件。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模仿性和受暗示性,主要来自驾驶员群体交往之间的道听途说甚 至是亲眼所见。这些来自驾驶员群体之间的不当信息传递乃至“经验”交流,与驾驶员 个体的自身经历相结合,潜移默化而形成与逃逸等行为相适应的能力(如破坏、伪造事 故现场以反侦查能力等)。这是以往交通肇事逃逸分析中常常被忽略的两个极其重要的 原因。据长沙交警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显示,1998年在该地区发生并破获的47起交通肇 事逃逸案件中,逃逸驾驶员有这么一个明显特点:湘中某县籍的驾驶员为12人,占逃逸 驾驶员总数的25.53%。远远高于其他地区(包括长沙本地和外省)驾驶员的比例。这是一 个极不正常的数字。我们通过对办案民警、逃逸驾驶员以及该县周边地区籍驾驶员进行 调查、访问,得到这样一些主要信息:

①该县属于湖南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地区,驾驶员(包括车主)经济状况差。在其他一些 因素(如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率低)的影响下,肇事驾驶员更容易铤而走险;

②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打击阻力大;

③一些驾驶员在有意或无意之中,在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总结、 积累了一定的反侦查经验和知识,反过来又在自己所属的驾驶员群体中有意或者无意地 传播;

④该地村民(包括驾驶员)文化程度普遍很低、法律意识淡薄、民风恶劣、整体道德水 平急速下降。

这些主观或客观条件无不对交通肇事逃逸起着助纣为虐的作用。

(5)社会道德感、义务感的淡漠或缺陷。在商品经济乃至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驾驶员 的整体社会道德水平下降,在金钱至上、利益至上等观念的驱动下,驾驶员群体对于社 会应有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也自然呈现一定的整体下降趋势。

(6)自制力的相对缺乏,不顾后果,冲动性和冒险性。由于自制力的缺乏,在举棋不定 之际,来自他人(如车主、雇主、车辆承包人、乘客等)的威逼、利诱、蛊惑、怂恿就轻 而易举地促成了驾驶员的逃逸行为。

在故意型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中,造成驾驶员逃逸行为的因素很多,往往是各种因素综 合作用的结果。而且在以上诸种心理因素中,它们之间也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

3.交通肇事犯罪心理之形成

不管是过失型还是故意型的交通肇事犯罪,其犯罪心理与一般心理一样,都是人们的 头脑对存在的能动的反映。因此,对交通肇事犯罪心理的实质及其形成的考察,应该从 人的头脑与其所反映的存在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中去探索和认识。概括地说,作为 一种犯罪心理,它的形成是有关社会因素、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辩证统一、共同作用的 结果。相对而言,其中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经常起着主导作用。这里所指的社会因素主 要包括:社会意识形态、人际交往关系、社会影响、家庭环境与家庭教育、学前及学校 教育、社会教育、文化艺术生活与公共宣传、个人境遇、犯罪机遇等等。有关的心理因 素则是指个体在实践中所形成的气质、性格、能力、年龄心理特点、人格障碍与其他心 理缺陷或心理变态、心理定势以及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心理状态等等[2]。

2000年5月,因课题研究需要,经过批准,我们曾于长沙市看守所调查讯问过一名因特 大交通事故逃逸而被刑事拘留的驾驶员姜某夫妇。这对夫妇中,犯罪嫌疑人姜某是在其 妻因恶意毁灭证据、协助丈夫逃逸并打击报复证人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不得已 之下才向公安机关自首。在接受调查讯问时,姜某面色苍白阴沉、充满愤恨,而姜妻则 若无其事,一脸漠然。在讯问过程中,姜某一直一言不发,始终不予配合,冷漠而又仇 恨的目光注视着当场的每一个调查人员,直到最后被带离讯问室、临出门的那一刻,才 回过头来恨恨地说:“这么多的贪官你们不去抓。如果不是我老婆被抓进来了,我死也 不会自首!”回想起当时他那种眼神,使人感觉不寒而栗。这无论是对于交通安全还是 对于整个社会治安而言,无疑都是一个极其危险可怕的信号。据很多交通事故处理人员 和交通肇事侦查人员反映,其实这种情况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并不少见。此中实际上 已经透露出一个极其重要却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和令人惊醒的信息:在法制观念淡薄、 对社会丑陋现象认识错误的同时,反社会、仇视社会、人性冷漠等已经发展成为部分驾 驶员的心理毒瘤,它对交通安全乃至整个社会都将产生绝对不可轻视的危害。这也是引 发交通肇事逃逸的一个绝对不应被忽略的社会心理因素。在这种心理的作用下,在交通 肇事之后,驾驶员的行为可能朝着一个更加可怕的方向转化:在交通肇事后实施故意伤 害甚至故意杀人行为。

三、预测

根据犯罪心理学的观点,犯罪行为是在具备犯罪心理和犯罪机遇两大要素时才可能发 生,而且犯罪心理的形成是有一定规律和过程的,犯罪机遇也受社会及自然因素的制约 [2]。交通肇事犯罪也符合这种规律和特征,同时还有属于自己的特性。因此,我们完 全可以对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犯罪心理的形成进行科学预测。由于所掌握的资料 和数据有限,同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修改等客观原因 ,我们仅能根据我国当前经济与交通条件、未来经济与交通发展趋势,从社会、经济和 心理等方面对未来交通肇事犯罪的发展趋势分别作如下预测——

(一)基于相关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的趋势预测

1.在社会道德水平整体滑坡的态势下,驾驶员、车主、车辆承包人的交通道德意识在 短期内难以得到迅速的改善与提高;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技术水平低、警力有 限、破案率低,肇事驾驶员侥幸心理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与克服——在这些条件下,肇 事后逃逸并因后果严重、情节恶劣而构成故意型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仍将处于一定的 多发与高发态势。

2.社会法制观念整体水平低下,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意识缺乏的同时,不正确的 、狭隘利己的交通“效率”意识却十分突出。这不仅包括了机动车驾驶员,还包括其他 交通参与者以及与交通运输活动相关的所有社会成员。在我国拥有8500万文盲的社会文 化基础条件下,更容易导致极端利己的所谓“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效率意识”。这 不仅不利于社会整体现代交通道德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的提高,而且,交通安全宣传教 育的效果也难以得到更切实有效的保障。因此,现代交通素质的普遍缺乏,对于交通安 全局面的迅速扭转和交通肇事犯罪的预防,尚存在着巨大的阻力和压力。

3.驾驶培训行业管理体制不顺、规范不足。重经济效益而轻培训质量的现象依然严重 ,“职业马路杀手”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根本性的杜绝;随着小汽车进入家庭、社会机动 化程度以及驾驶员非职业化程度的迅速提高,未来一段时期驾驶员数量将依然持续高速 增长。由于技术生疏、实践驾驶经验少、对交通突变应付能力低的新驾驶员的普遍存在 ,因此导致交通事故并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4.在道路交通的人-机系统中,尽管驾驶员因其主观能动性而成为交通安全保障乃至交 通肇事犯罪预防的主体,但事实上,车辆和道路设施对于交通安全保障的基础作用也不 容忽视。在我国机动车拥有量快速增长和道路设施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平面混合 交通模式、车辆安全质量、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的质量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因为交通工具 和道路基础设施的基础保障作用不足不力等客观原因而引发交通事故的现象仍将持续出 现。

5.依据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一定的模仿性和易受暗示性,在目前交通事故频发多发、 交通肇事打击力度不足特别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能力低下等条件下,受其他交通肇 事逃逸案件的影响,涉及逃逸的交通肇事犯罪还将表现出一定程度甚至比较强烈的上升 趋势,在个别地区甚至成为刑事犯罪的主要类型。

6.反社会、仇视社会的心态尽管在交通肇事犯罪中比较罕见,但它的消极影响却不应 忽视。对现存社会制度弊端以及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不正确认识、贫富差距的增加等, 使得部分驾驶员对社会和政府的不信任感增强,再加上个体思想观念和社会生活环境的 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这些驾驶员的反社会心理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初见端倪,并将在交 通肇事犯罪中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见死不救、视生命如草菅的 冷酷人性在交通肇事中将依然存在,并将呈现一定的蔓延趋势。

(二)基于宏观经济与交通发展水平的趋势预测

1.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而交通建设基础薄弱,这一矛盾冲突的后果是导致交通事故特别 是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频发的根本性原因之一。

仅从2001年我国经济与交通的发展情况来看,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3%的条件下,车 辆增长速度15~22%,而道路增长速度仅为3~5%。全国公路客运总量143.4亿人次,旅 客周转总量7047亿人公里,货运总量105.4亿吨,货物周转总量6180亿吨公里,比2000 年分别增长6.5%、5.8%、1.4%和0.8%。而且尽管在交通建设方面投资的绝对数目较大, 但相对于国民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需求而言,我国交通运输业投资占全国总投资的比重 过低,90年代以后,占全国基建投资比重为17.0%,远不及世界银行建议发展中国家20% -28%的最低限度,更不及发达国家经济快速发展时期30%以上的比重,即使是发展中国 家一般也在20%以上。所以,比较之下发现: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条件下,道路交通基础 设施建设的速度与经济、交通(运输)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尖锐突出。

基于以上数据分析,可以预见:无论是在21世纪的近期、中期还是远期,交通安全局 面的迅速扭转以及对交通肇事犯罪整体形势的宏观控制,必将困难重重。特别是,在道 路增长速度远不及车辆增长的情况下,由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缺乏,对于重特大交通 事故进行有效遏制,特别是在21世纪的近期直至中期,还将面对许多现实且又无奈的压 力。但是,随着未来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从21世纪的近期到中期再到远 期,道路交通基础条件将逐步改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将逐渐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道 德素质也将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逐步提高。所以,从交通安全和交通肇事犯罪的整 体发展趋势来看,我们既不能掉以轻心,也不需要过分地悲观。

2.由于交通管理水平落后、技术含量低、交通安全设施缺乏、平面混合交通模式以及 传统经验型的管理手段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凡此种种外部客观因素的影 响,在经济高速发展、交通运输需求频繁的客观条件下,交通安全的外部环境尤其是硬 件保障不力,今后一段时期,交通事故还将呈现一定的增长趋势。与交通事故有着正比 关系的交通肇事犯罪也将同样呈现一定程度的增长趋势。

3.由于经济发展速度与水平、交通基础条件、交通参与者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条件等 方面的差异,各不同地区之间在交通肇事犯罪上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也当然 存在,在某些地区甚至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如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如经济相对发达 的一些沿海地区)或者交通基础薄弱的地区,交通肇事犯罪形势较其他地区很有可能更 加严重。但一般前者表现在绝对数量上,后者则表现在相对增长速度上。

四、预防对策

在进行犯罪预测的前提下,就可以针对犯罪的形成规律、外部征兆,科学地制定犯罪 预防对策,有效地防止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发生。我国在预防犯罪方面坚持的方针是“ 综合治理”。该方针也同样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预防。综合治理交通肇事犯罪,当前首 先必须得到加强的就是预防工作。在方法采用方面,则应该使技术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 合。

(一)技术预防

1.交通工程建设与改善

道路及其附属工程设施,既是道路交通的基础,也是交通安全的基础。交通肇事犯罪 的预防,首先在于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所以,适应经济与交通发展的需要,应该合理 提高国家及地方财政对交通基础建设的投资力度,创造良好的交通建设投资环境。在现 有基础和条件下,努力改善道路的工程基础环境,合理提高道路工程建设标准,从道路 工程技术角度为交通安全及交通肇事犯罪预防提供良好的硬件环境。

2.科学、严格车辆管理

①严格执行车辆报废管理标准,加强车辆检测。

②规范车辆零配件以及车用油料的市场秩序,防止、杜绝伪劣产品进入市场。近年来 ,由于汽车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而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的案件时有所闻。对此,应当给予 必要的重视。

③加强汽车保修等特种行业的质量管理,防止因为汽修质量问题而引发机械性事故。

④不断研究、开发、应用和提升车辆安全装备。在现有的安全带法定装备的基础上, 推广安全气囊的应用。此外,还应当特别注重防撞(避撞)雷达等主动性安全技术和设施 的装备与应用。

3.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路面交通的全天候监控能力和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 能力

①合理增加交通巡逻警力,科学用警,科技强警,提高对于路面交通的全天候、大范 围的实时监控能力。

②建立专门侦查机构。由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高发、多发的现实,在一些逃逸案件 比较突出的地方,完全有必然建立一支精干的专业侦查队伍,如设立交通侦查大队或中 队,专门负责交通肇事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追缉工作。

③通过培训,提高交通肇事逃逸现场勘查能力和针对交通肇事逃逸侦查追缉的技能。

④配置足够的相关勘查(侦查)技术装备。

(二)社会预防

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到市场经济模式过程中,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文化上,社会变 革必然带来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包括人的思想、信仰)的变迁,人的思想道德以及 价值观念等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3]。此中存在着许多诱发交通肇事犯罪的因素,尤其 是涉及逃逸行为的交通肇事犯罪。在法制建设尚不够完善、社会道德整体水平滑坡、社 会道德重建不能迅速见效的情况下,我们治理交通肇事犯罪,无论是过失型的还是故意 型的,都不能单纯依靠强力打击来解决问题。对于交通肇事犯罪的惩戒打击毕竟只是一 种事后控制型的治标之道,治本的重心尚在于积极的社会预防。

因为交通肇事犯罪所固有的特征,在预防犯罪方面也应该有相应的特点,并遵循交通 肇事犯罪发生与发展的规律。从现阶段的交通肇事犯罪情况来看,除了采取工程技术手 段进行技术预防之外,还应该更加重视采取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教育的手段来进行治 理。只有治标与治本紧密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所以,要想达到真正全面的交通 肇事犯罪预防,应该重点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从驾驶员角度进行预防

(1)严格、科学驾驶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培训内容,使之更趋科学合理。如,为适应高 速公路迅速发展和高速驾驶的需要,增加高速环境驾驶技能的培训与考试;为适应交通 事故现场救助、减少事故伤亡损失的需要,增加对驾驶员进行现场救助技能的培训与考 核;等等。

(2)健全驾驶员考试制度。从我国许多地方的驾驶员考试情况来看,尽管近几年在社会 压力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下,驾驶考试中间的一些违法违纪现象有很大程度的减少 ,但毋庸讳言,我们仍然存在许多不能令人满意的地方。严格驾驶员的质量把关,提高 和保证驾驶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依然需要各相关部门机构特别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继 续努力。

(3)驾驶员再教育机制创新。我国现有的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发 展的需要,以驾驶员安全联组学习、驾驶员年度审验为基本形式和方法的再教育机制, 已经日显呆板、僵化,驾驶员协会或者是交通安全协会的工作开展和效果也远远不尽人 意,难以适应驾驶员流动频繁、分散而且分布广泛以及驾驶员非职业化的要求,探求灵 活多变、以促进驾驶员自觉遵行为特点的驾驶员再教育机制,是未来驾驶员管理制度改 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更应该着重驾驶员宏观管理意识以及对 驾驶员安全教育指导行为的具体实施。如将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例为公安机关社区(治 安)警务的一项工作内容。

(4)加快驾驶员适应性检测的相关理论研究工作,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人种的国家 检测标准,从性格、气质、能力等方面对驾驶员进行科学的、法定的强制筛选。从事故 源头管理出发,尽可能地减少直至杜绝不适宜驾驶工作的人员进入驾驶员队伍。

(5)加强加强员群体中的“重点人口”管理。对驾驶技术生疏、驾驶经验经历少、社会 道德恶劣、加强作风差、具有违法犯罪前科的驾驶员进行重点管理。一般而言,这类驾 驶员的交通事故以及交通肇事犯罪(特别是交通肇事逃逸)发生率大大高于其他驾驶员。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尝试建立这类驾驶员的专门档案、进行专门管理。

(6)从以上各个方面,采取合理的方法和途径,加强驾驶员法制教育,提高驾驶员的法 制意识,明确驾驶员对于交通肇事犯罪的概念和认识。尽早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交通肇事逃逸以及逃逸型交通肇事犯罪 ,当然,还可以为减少交通事故伤员救助医疗的经济纠纷、使事故伤员能够得到更及时 有效的治疗、尽最大可能降低事故中的健康乃至生命损失而提供积极的帮助。

2.从被害人角度进行预防

在“行”(即交通)的过程中,无论是驾驶员(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还是乘客 ,任何一个交通参与者都是潜在的交通肇事犯罪被害人。所以,任何一个交通参与者都 应该注意自我的被害预防。

(1)交通安全教育进课本。营造全民交通安全氛围,最行之有效的方法莫过于使交通安 全教育进入我国公民义务教育规划。这已经在许多机动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得到了 广泛的实施,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我国只有在少数地区得到了实施,而且由于认识 不充分、不一致,所以效果不很理想。甚至在某些地区还出现了半途而废的情况。

(2)法定各种新闻媒体对交通安全、交通法制进行宣传的责任与义务。各种新闻媒体媒 介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这是无可置疑的。据此,国家有关立法部门完全有 理由通过立法途径,设定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譬如,强制规定电视、电台、报纸等一 定时段和时量的、公益性的交通安全与交通法制教育内容。

(3)定期、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活动。仿效日本等国家的做法,交通警察应该承担对学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乃至社区交通安全活动进行组织和指导的责任。通过对这些活 动实施具体的指导,普遍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增强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行为能力 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结语

交通肇事犯罪的形成无非是各种社会经济矛盾综合反映的结果。社会与经济发展之间 的矛盾与冲突,经济、交通高速发展与交通基础条件(包括道路基础和交通工具等)不足 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都决定了交通肇事犯罪现象的存在、继续和发展。

对交通肇事犯罪进行预防,其重心在于交通事故预防和全民法制教育(包括交通法制教 育)。尽管目前我国在交通肇事犯罪预防工作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不仅因为落实 措施不力、预防工作缺乏组织保证,而且在于对交通肇事犯罪发展趋势的认识不足,但 是,通过对交通肇事犯罪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我们可以采取合理的对策、实施相应 的措施以达到有效预防的目的。纵观我国交通肇事犯罪之现状以及21世纪未来之趋势, 我们有理由认为:交通肇事犯罪完全可以得到有效遏制和科学预防。

收稿日期:200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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