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薪酬论文,税务论文,差异论文,职工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即,为了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收政策,防止纳税风险,笔者搜集了相关资料,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向大家介绍一些汇算清缴时应注意的问题,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职工薪酬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使用职工薪酬的概念,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工资薪金进行了界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综上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是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人身安全保险费、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并分别作出规定。在税务处理上,不能简单地把职工薪酬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应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税法对应的费用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税前扣除金额。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
(一)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除此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1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未折现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税务处理的一般原则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应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在税前扣除;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应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资本化后分期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属于当期的实际发生的金额,仅计提的应付工资支出却没实际发放给职工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二,工资薪金支出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即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
第三,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全部报酬。
第四,工资薪金支出应是合乎情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第五,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专项费用的确认
(一)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这主要包括: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准则的规定处理。
(二)税务处理的一般原则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全体职工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保经办部门(一般是社会保障部门或税务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支出,属于国家基本保障性质的保险,且国家有明文规定,税收上可以据实扣除。
企业除了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外,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基本社会保险以外的补充保险,如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除了需要支付基本社会保险外,对有些特定工作,特别是高危行业,对职工的生命人身安全危害较大,为有效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这些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实质上也是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必要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而有些其他商业保险,是一种个人费用,不能在企业成本费用中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10年7月1日前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仍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非货币性福利的处理
(一)会计处理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收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二)税务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货物收入;同时,按该价值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要受税法规定标准的限制。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否则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会形成重复扣除。企业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每期应付的租金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计入的应作纳税调整,否则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会形成重复扣除。
五、辞退福利的处理
(一)会计处理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辞退福利包括: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的辞退福利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批准。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款项推迟至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条件。
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再确定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符合准则规定的应付职工薪酬确认条件、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以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再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二)税务处理
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而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不应计入当期损益,当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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