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劳动关系的调整路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劳动关系论文,路径论文,启示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战后的德国奉行社会市场经济原则,在“劳资自治”的基础上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劳资合作共决模式,逐渐形成了以契约性、自律性和法律性为主要特征的劳动关系运行调节体系。面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持续恶化的失业状况,德国传统的劳动关系调整路径陷入困境,新的劳动力市场形势要求对劳动关系的调整路径进行变革。
1.工会维权从态度强硬到妥协让步的转变。在以往的德国劳资双方谈判中,工会与雇主之间可谓是相互妥协、互有让步,但总的来讲,雇主一方让步的时候较多。面对就业形势的急剧恶化,为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德国工会逐渐接受了通过适当的妥协让步来灵活维权的方式。
2.集体谈判从产业一级向企业一级的转移。由于企业私有化进程的加快,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企业规模和经营状况千差万别,且企业组织结构处在动态的分化组合中,使德国传统的以产业一级为重点的工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履约率大打折扣,尤其是覆盖式集体合同在近170万个4人以下的小企业中难以落实,工会和政府都难以控制。针对此种局面,德国工会确定了在巩固产业一级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协议的同时,把谈判和签约的重点向企业一级转移的工作思路。
3.政府角色由保持中立到强调责任的变化。严峻的就业形势要求更加强调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自施罗德政府开始召开的“劳工联盟”会议,就是一种由企业家、工会和政府一起为解决就业问题而共商大计的制度安排。其避免或者减少裁员的主要做法是“短时工作制”。根据这种制度,在满足一定前提条件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短时工作的同时向劳动局申请“缩短工时补贴”。在无法避免裁员时,会通过其制订的“社会计划”,给予失业金和救济金,以减少对员工的不利影响。这些制度都强调了在解决失业问题中政府责任的重要性。可见,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德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不再扮演完全中立的角色,而是适当发挥其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
本文认为德国劳动关系调整路径变化对中国的启示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会适当的妥协让步也是一种灵活维权的方式。德国当前的许多劳资谈判协议均是在权衡利弊、兼顾双方的原则下达成的,是劳资双方妥协的产物。实际上,劳动关系双方既是矛盾统一体,更是利益共同体。只有促进企业发展,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面对资本的国际流动,我们要进一步认识到,工会适当的妥协让步也是一种灵活维权的方式。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集体谈判的着眼点要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寻求相互妥协,不能为了一时的权益目标而不顾现实把企业逼垮。要根据“权衡利弊、兼顾双方”的原则进行集体谈判,争取找到两个利益的平衡点,力争实现双赢。
2.充分发挥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分析可以判断,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需的矛盾在短期内还无法改变,为缓解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矛盾,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已明确了政府在就业中的主体责任。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更需要强调政府责任的重要性。比如可以通过政府引导的“产业西移”,起到推动沿海经济升级、促进西部经济崛起和缓解就业压力的三重效果;可以通过政府采取财政、税收和补贴等经济手段以保持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来达到保护就业岗位的目的。
3.不能忽视灵活就业方式在解决就业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为了解决就业问题,一直倾向于保持就业稳定性的德国,也已经开始鼓励大量增加临时工岗位。在“提高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一片呼声中,我国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其实施在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方面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劳动合同法》对能够大量促进就业的灵活就业方式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制约。目前,已有专家提出,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为缓解严峻的就业压力,是否可以在坚持《劳动合同法》的同时考虑扩大其豁免范围。在保持就业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同时保持劳动力市场就业的灵活性,争取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合适的平衡点,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大难题,急需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