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法修改之我见--从中日专利法的不同角度看_专利法论文

中国专利法修改之我见--从中日专利法的不同角度看_专利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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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中国法)已实施10多年,其间曾作过一次修改。这种修改频度不高,与现行日本专利法(以下简称日本法)相比修改次数太少了。现行日本法是1959年制定的,其间有1970年,1975年,1978年,1985年,1987年,1990年,1993年,1994年共八次修改。修改频度远比我国的高。笔者认为,法律条款的修改要慎重又要积极,既要解决现实问题,又要有一定的超前意识。下面就从中日专利法的几个主要不同点来谈谈我国专利法的修改。

首先是关于职务发明。

中国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日本法第三十五条是职务发明的条款,但没有中国法这样的规定。该条款较长,这里不加引用,主要原则是,单位有通常实施权,专利申请权原则上归发明者,尔后可转让给所在单位。

中国法实施细则中单独列了第六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其中规定了奖金的下限。并规定专利实施后的提成。但这两项从目前来看,定得有点低,不利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从实践上来讲,科技人员搞职务发明创造,得益的主要是单位和国家。相应提高奖励水平更可促进职务发明的开展。

建议,或如日本法那样,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归发明人,尔后首先转让给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有优先无偿实施权;或现规定不变,提高奖励水平。

第二,授权前的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中国法是经初步审查后,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再由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授权、登记和公告。现日本法是授权前先公告并接受异议申诉。

公布的用处,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种:①公开技术内容,避免重复投入和研究;②早日给人一种启迪;③为想得到专利技术的单位和个人提早给予一个信息,早联系;④有异议,可尽快提出。

我们认为早提出异议,比慢要好!这样可以保证专利授予的质量。申请公开后,有专利局的实质审查请求,又有对立面的异议申诉。专利质量更易保障。

建议,取消撤销程序,恢复授权前的异议申诉。

第三,日本法中将有关适用法律条款均悉数列出。如第一百五十条中列出适用的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其他还有第一百六十九条二、四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五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等等。而且还在第一百八十四条之一中列出适用的国际专利合作条约中有关条款等。

这样的列出,便于操作和运用。我们认为有可取之处。虽然这样整部法律字数会增加。中国法及其实施细则加起来不过28千字,而日本法就有84千字。但对于专利权的有关当事人只需掌握其中一些就可。整部法律不过是专利代理人和专利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利执法人需掌握的。而这样的列出,可统一执法用法的尺度,不会出现尺度不一的矛盾。

建议在这方面有所考虑。

第四,日本法中直接列出专利费(年费)数额。下面列出其中部分。供参考。

金额(日圆)

年段

每年的年费每件请求费

第一年至第三年 13000 1400

第四年至第六年 20300 2100

另外日本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手续费)中规定应交的各种手续费也在附表中标记。附表中所列手续费的种类有十六项之多。

日本法这种规定似有明码标价的作用。专利权人及有关当事人都清楚应缴付的费用。我想这种做法也是有可借鉴之处的。建议我国专利法修改时在这方面有所考虑。

说到费用,附带说明一下,专利费用的减缓问题。这方面有中国专利局制定的《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但对这个文件,一般人员是不知道的。特别是一些在校大学生们更不清楚。只听说申请时要缴一笔对大学生们是为数不少的费用,一旦专利权获得后每年还要缴付递增的专利年费。影响了大学生们搞发明创造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为此我利用上《专利法》、《知识产权法》课等各种机会向他们讲解费用可减缓的规定。深受大学生们的欢迎,提高了他们在大学学习期间搞发明创造的信心。

为此我想,如能在专利法或实施细则中作出具体规定,或许会有用处的。

第五,专利授予范围。

日本1993年公布了新的专利审查基准,对持续实施了29年的审查基准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和我国专利法规定不能获得专利的发明相类似,原先日本也不能获得专利的一些发明,根据新的专利审查基准可获得日本专利权。

日本新的审查基准定义了自然法则。你在自然界中根据经验而发现的法则为自然法则。同时规定,利用自然法则进行技术性思维的创造为发明,这些发明是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例如,密码制作法;天然物人为地分离化学物质的工艺;广告方法,生物品种等等。限于篇幅将另行撰文介绍。

我们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扩大专利授予范围势在必行。建议这方面做些研究和调查,为专利法中扩大授权范围做些工作。我们愿意承担这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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