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有企业民营化研究_台湾经济论文

对台湾公营企业民营化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湾论文,民营化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6年10月中旬至11月初,应台湾中华经济研究院、联合报系文化基金会等单位的邀请,我对台湾地区公营企业民营化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考察。在台期间,访问了中华经济研究院、台湾经济研究院,台湾大学等研究单位和学术机构,访问了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已经民营化了的企业,与许多教授、学者、企业家、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了多次座谈,收集了不少资料,现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台湾公营企业的民营化与我们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在背景、性质、目的等方面都有一些重大区别,但是,台湾公营企业民营化的一些具体做法、进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等对我们仍有不少启示。

一、台湾公营企业的形成和变化

台湾的公营事业主要是指由台湾地区各级政府直接控制的各种营利和非营利的企事业。按照台湾的有关法律规定,公营事业是指:(1 )政府独资或合营之事业;(2)依据事业组织特别法之规定, 由政府与人民合资经营之事业;(3)依据公司法之规定, 由政府与人民合资经营而政府资本超过50%以上之事业。这些公营事业,根据其隶属关系不同可区分为“国营事业”(它们分别由“经济部”、“财政部”、“交通部”、“行政院”和“行政院”的卫生署和退辅会主管)、省营事业、台北和高雄的市属事业、以及县和县级市属事业。而依据台湾会计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凡政府所属机构,专为供给财物、劳务或其他利益,而以营利为目的,获取相当之代价者,为公有营业机关;而不以营利为目的者,为公有事业机关。本文以营利为目的的公营企业作为主要研究对象。

台湾公营企业的形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抗战后接收的日本人的企业,经过改组重建而成。这些企业涉及金融及保险业、交通运输、通讯、能源、支农产业、重要的原材料工业、机械工业等行业,如台铁、台机、台泥、台纸、工矿公司、农林及台湾省专卖局等;二是从大陆迁移到台湾的企业,主要是金融、纺织、钢铁、渔业、农业化工、煤矿、机械工程,交通运输及军事工业。如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三是陆续新建的企业。60年代后,为解决化工原料紧缺和发展重工业,以调整经济结构,台湾陆续兴建了一些大型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公司、中国磷业公司、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

台湾公营企业的数量较多,范围较广泛,资产庞大,截止到1995年底,台湾还有公营企业105家,其中:“国营”企业55家, 省营企业35家,高雄、台北两市的市属企业7家,县、市属企业8家(见表1)。 这些企业涵盖了农林渔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公用事业、商业、交通运输和仓储业、银行保险业、房地产业、营造业等行业。除这些由台湾地区各级政府直接控制的企业外,还存在不少“隐藏性公营企业”,包括政府行政机关、法定公营企事业、公费成立的财团法人、以及这些机构合伙转投资的企业,在这些企业中,相当一部分的全部或主要股份被公营企事业所持有,但是它们并没有计算在公有企业之内(见表2)。 此外,国民党还经营着不少“党营企业”,这些企业的情况从来不向社会公布,也不计算到公营企业之内。

50年代,台湾公营企业的产值,占台湾全部生产总值的比例平均达到19.6%,60年代也达到16.6%,70年代和80年代分别为14.2%和14.1%。其中制造业方面,公营企业所占之比例,50年代平均高达49.3%,60年代还平均达到33.4%,70年代和80年代分别降为14.7%和12.4 % 〔1〕。现在,就整体而言, 台湾民营经济的比重虽然已经大大超过公营经济,但是公营经济仍保持着相当大的比重,特别是在工矿业中的采矿、电力、以及交通运输、金融等行业,公营企业提供的产值比例仍高于民营企业。1995年,在采矿业中,公营企业提供的产值仍占51.96 %;在电力、煤气、供水等公共企业100%是公营企业(见表1、表2、 表3);金融业66%以上仍为公营。此外,有些企业虽然民营化了, 但是政府还掌握多数股权,比如,中钢就仍有45%的股份为政府所有。

表1 台湾公、民营企业生产总值 单位:新台币百万元

资料来源:台湾地区国民所得(1994),“行政院”主计处编印。

台湾的公营企业特别是“国营”企业在台湾经济发展中曾经扮演过十分重要的角色,现在也还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促进了台湾经济的发展。如前所述,公营企业在台湾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特别是在金融、工矿业、交通运输和公用事业等行业中曾经占过主体地位,在有些行业中公营企业至今仍占绝对优势,它们的存在和发展自然对台湾经济的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由于公营企业的设立,多具有产业关联的效果,对其它产业发挥了领导和示范的作用,刺激了相关产业的投资。例如,钢铁工业带动造船、机械、建筑、汽车等关联产业的发展;石油化学工业生产的乙烯、丙烯、丁二烯、苯等产品是塑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下游工业的基本原料,促进了这些产业的发展;一些重化工行业公营企业的设立,改变了台湾早期轻工业畸形发展的状况,也促进了台湾产业结构的调整。

表2 台湾固定资产形成结构(毛额)

资料来源:同表1

表3台湾工矿业公营、私营产值比例的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台湾统计资料编》(Taiwan Statistical DataBook)(1996)和《台湾工业》等提供的资料整理。

注:公共事业包括电力、煤气、自来水等。

2.稳定和增加财政收入。公营企业上交的利润在台湾的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50年代平均为6.5%,60、70年代平均为10.1 %和11.2%,若将独占及专卖收入包括在内,则这一比例分别高达21.4%、24.7%和18.8%。〔2〕有关资料显示,仅台电、中油、台糖、台肥、台机、中船、台盐这7家企业,1993~1995年这3年,上交财政的盈余和税金就达4054.43亿新台币,平均每年为1351.48亿新台币〔3〕。

3.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以工矿业为例, 1952 年员工总数为271759人,其中公营企业的职工为97004人,占35.7%,到1958 年在公营企业就业的员工为83582人,占全部员工总数的24.2%, 近年来虽然比例降低了,但是就业人数增加了,到1993年底,在公营企业就业的员工已经达到26万人左右。

4.稳定物价。在稳定物价,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台湾的公营企业也起了重要作用。以“经济部”所属的企业为例,台电公司实行高峰用电和行业用电优惠的措施,减轻了厂商的生产成本和保证了一些特殊行业的需要;中油公司对油品供应要采取差别价格办法,如对渔船用油、铁路用柴油、发电用油等都实行特价,在国际油品上涨时,油品价格仍维持或微幅调高,使相关产品不至于大幅度涨价。仅1993~1995年这3 年,“经济部”所属的企业负担特定对象的价格优惠就达184.77亿新台币,负担政策性任务之补贴27.41亿新台币,两者合计为212.18新台币,平均每年70.73亿新台币,加上铁路、交通等行业, 这种价格优惠和补贴的数字还要大〔4〕。

5.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特别是在经济发展初期,因民间企业势单力薄,出口创汇的任务主要由公营企业承担。例如,在1952~1958年间,仅台糖公司的砂糖出口值就占出口总值的一半,最高时达到67.2%〔5〕。

此外,台湾的公营企业在培养管理人才,防止私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某些重要产品的垄断,促进幼稚产业和军事工业的发展等方面也有很重要的作用。

台湾地区公营企业虽然对台湾经济发展的许多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作出过很大的贡献,但是同大陆的国营企业一样,也有很多弊端。在目标上,要求企业实现多重经营目标,不仅要求企业增加利润,而且要求多提供就业机会,促进均富目标的实现;不仅要求企业与民营企业竞争,而且要求稳定物价,抑制通货膨胀。在体制方面,政府对企业管得过多,体制僵化、机制不灵活,在组织、人事、预算、产品价格等方面政府都有许多限制,比如,企业的预算要通过议会批准,人事的任免、考核、待遇等采用公务员的办法进行管理。管理方面,领导制度不科学、不健全,一些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不少企业董事会成员不是由专业人员担任,而是安排退休军政要人,不能很好发挥作用;一些企业的管理制度不严、缺乏严格的核算,浪费大,职工劳动纪律松懈;在营运方面,由于公营企业的决策者不对决策后果直接负责,不少公营企业又缺乏科学的决策体系和程序,决策失误的问题较为严重,企业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低。这些弊病的综合反映是公营企业的效率较低,有关资料显示,1976~1981年间,国营企业平均资产报酬率为3.31%,民营企业为5.95%,营运资产周转率方面,国营企业平均为43%,民营企业则为105.15%,国营企业净值报酬率为8.49%, 民营企业高达16.12%。近些年来,国营企业经济效益低的状况不仅没有明显改善, 而且越来越严重。从台湾五大行业主要公、民营企业效益比较看,在平均资产报酬率方面,公营企业除钢铁业中的中钢高于民营的东和外,机械业的台机、石化业的中石、营造业的中华工程及航运业的阳明海运均低于民营企业;而在净值报酬率方面,则除了中华工程较同业大陆工程略高外,其余四家“国营企业”均低于民营企业。(见表4)

二、公营企业民营化的进展及问题

台湾公营企业民营化有明确的概念,按照民营化的相关条例规定,只要政府对某个公营企业的直接持股比例降到50%以下,这个企业就算民营化了,下面对台湾公营企业民营化的情况作一些分析。

表4 台湾五大行业主要公、民营企业效益比较

注:加*号者为公营企业

资料来源:根据《台湾大型企业排名》(中华微信所编印),“台湾1000大制造业排名”,“500大服务业排名”(商业周刊340、341期)提供的资料整理。

1.台湾公营企业民营化的进程。从历史考察,台湾公营企业民营化经历了三个阶段:

1953年,国民党为了缓和农村激烈的阶级矛盾,吸取在大陆失败的教训,在台湾进行了“土地改革”,将政府持有的部分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地主,以换取他们手中的土地,政府再把土地无偿地分给农民。当时,通过这种方式将台湾水泥、台湾纸业、台湾工矿和台湾农机等四大公司转为了民营。这并不是一次有目的、有计划地民营化行动,与提高公营企业的经济效益也无关,纯系配合“土地改革”的一项应急措施,可视为公营企业民营化的一次演习。

1962年,台湾证券市场成立,台电、台糖、台肥、台机、彰银、一银、华银等7家公营企业先后上市。1964年,台湾股市形势很好, 当局仍通过决议,将上述公营企业通过股票出售转为民营,所得收入用以发展新兴产业。但是,1964年底,证券市场由兴旺转为衰退,当局为挽救股市和安抚投资人,遂将已经出售的公营股票购回,使这次民营化以失败而告终。

进入80年代后,台湾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公营企业民营化的呼声越来越高。首先,随着台湾经济的高速成长,与国际市场的联系日益密切,伴随出口的大量增加,国外资本要求解除各种管制,开放岛内市场;随着民营企业的壮大,它们也要求有平等发展的机会,纷纷要求开放政府控制的某些产业。这种新形势要求必须通过缩小公营企业的投资战线和公营企业的民营化来促进台湾经济的“自由化、国际化”。其次,80年代末,台湾岛内投资不足,储蓄快速增加,产生了巨额的存款,另一方面,进口则增加缓慢,产生了大量的出超,外汇储备急剧增加,促使台币供给居高不下,造成了巨大的通货膨胀压力,并引发股票和房地产价格猛涨,不少舆论要求台湾当局把公营企业民营化作为减轻通货膨胀的压力,维持物价相对稳定的重要措施之一。再次,部分公营企业经营状况不好,经济效益差,有的连年亏损,成为舆论批评的焦点,公众也要求通过民营化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在各个方面的促进下,1989年台湾当局成立了“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推动小组”,制订了一系列公营企业民营化的法规,包括《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实施细则》、《“经济部”所属事业移转民营从业人员权益补偿办法》、《“经济部”所属事业移转民营从业人员优惠优先认股办法》等,并确定了第一批19个公营企业民营化的名单。由此,台湾的公营企业民营化进入了第三个阶段。

2.台湾地区公营企业民营化的进展及成效。四十多年来,除1953年配合“土地改革”将台纸、台泥、农林、工矿四大国营企业成功地转为民营及1970年为害怕大陆接受海外的中国商业银行迫使它仓促转变民营外,直到80年代末,台湾地区的公营企业民营化工作并没有取得多少进展。进入90年代后,台湾地区公营企业民营化工作才开始有了一些起色。截止到1996年底,中国产物保险公司、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公司、中华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先后成功地转为民营,其中,中钢通过先后6次售出股权, 股权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持有的股份已经降至45%左右,中工、中石化政府持股的比重也分别降到25%左右,个别财团已经控制了这些企业。与此同时,台湾的有关部门也对其它公营企业的民营化制定出了具体规划。

这些企业民营化后,效果还是较好的,主要表现在:(1 )企业的自主权增大了,企业的活力增强了。企业能够及时根据市场需要和变化制定规划和作出决策,并适时地将它们付诸行动,大大提高了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和竞争力。中钢民营化后,对内部管理组织结构进行了调整,组建了11个子公司,形成了母子公司体制,公司在经营多元化、国际化方面迈出了较大的步伐。(2)减少了冗员,降低了成本。 民营化后,中石化的员工由民营化前的1937人压缩到1337人,减少了近30%;中工的员工由2100人压缩到1500人,减少了28.6 %; 中钢职工也从10000人减少到8900人。(3)企业效益有所改善。劳动生产率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成本降低。由于效益改善,中石化、中工、中钢的股票价值上涨了较大幅度。(4)增加了财政收入,减少了财政赤字。 仅中钢公司1995年的两次售股就为财政增加收入356亿新台币。(5)公营企业的股权售出后,吸收了大量游资,缓解了通货膨胀的压力。

3.台湾地区公营企业民营化进展迟缓的原因。台湾地区公营企业民营化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但这种进展是缓慢的,离制定的目标也有很大的差距。这种状况引起了台湾各界的纷纷批评。造成台湾地区公营企业民营化进展迟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

第一,认识不统一。从总体看,多数人对公营企业民营化是赞同的,但是对民营化的定义、必要性、范围、方式等争议也颇多。比如,有些人认为民营化就是西方国家推行的私有化;但是另一些人认为,民营化绝对不能和私有化混淆,他们认为,固然民营化的基本立场是尊重自由市场,但是民营化仍然无法推卸其公共责任,仍然应该从公共的观点来理解。换言之,“民”应该是立足于“社会中的人民或公民”,具有“社会性”,“公共化”而不是窄化为“市场性”及“私人化”的“私人”属性〔6〕。因此,民营化的方式不能只局限于出售股权或资产, 也应该包括公有民营等其它形式。特别是中石化、中工民营化时被个别财团控制后,舆论对此提出了许多批评,对民营化的概念、方式等问题引起了更多的争议,有的民意代表甚至认为,政府和企业的领导人之所以要推动公营企业的民营化,主要目的并不在于要提高公营企业的绩效,而是企图逃脱议会对企业的监督。这些争论一方面反映了公众对民营化问题的关心,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存在很大差距。

第二,阻力较大。阻力首先来自一些利益团体,公营企业民营化后,其预算等重大问题不再经过议会和政府的相关部门,这些机构出于自身的利益,对民营化作出一些限制性的决议或不进行积极配合。比如,1993年,台湾“立法院”通过附带决议,要求“国营企业”达到移转民营标准档次(低于50 %)之售股计划须先经立法院同意; 台湾省议会1989年通过专案决议,要求省属3个商业银行之公股股权不得低于50 %。这些决议无疑会对公营企业民营化造成负面影响。其次,员工的抵触。公营时,员工适用公务员服务法,具有公务员身份,待遇较好,权益能得到保障,转民营化后,要改为纯劳工身份,所以员工担心转民营后被资遣或权益受不到保护,既得利益受到损害,因而导致部分企业员工对民营化政策的疑虑,屡有陈请抗议事件发生。

第三,方式单一。从其它国家民营化的情况看,公营企业民营化有多种形式,如出售股权,出售资产,增资扩股,公有民营,开放产业等等,但台湾《国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规定,公营企业只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转为民营:“一、一次或分次出售股权。二、一次或分次标售资产。”规定的方式本来就少,而在执行过程中,又主要采用了通过股票市场公开出售股权这一种方式。采用这种方式时,不仅要选择合适的时机,使出售的股票能以合理的价格售出,而且要考虑整个股票市场有吸纳能力,要防止众多企业的股票中上市对股市造成的巨大冲击。这就决定了公营企业的民营化只能分散、分批进行,延长公营企业民营化的时间。

第四,经营绩效差的企业民营化的困难很大。有些企业经营不好,亏损严重,员工很多,在公众中的形象不好,民营化困难重重。比如,台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它被定为第一批民营化的6家国营企业之一, 但是,由于它亏损严重,已濒临破产边缘,而且冗员很多,股权标售时,无人竞标,该企业的民营化由此而搁浅,中船公司也由于亏损严重,使民营化受阻。

第五,缺乏统一的有权威的领导机构。为了推动公营企业民营化的工作,1989年,台湾当局成立了跨部门的“公营事业转移民营推动小组”,其成员包括“经建会”、“财政部”、“经济部”、“交通部”、及省政府等各相关机关首长,由“行政院经建会”主任担任召集人,由该小组统一领导公营企业的民营化工作。初期,这个小组也作了不少工作,1990年6月因人事发生变化,该小组的工作也停止。此后, 民营化工作即由各企业主管领导,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有时还造成一些混乱。

三、台湾公营企业民营化对大陆国有企业改革的几点启示

我们的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阶段,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把有条件的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使国有企业能够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这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顺利建立的关键问题。尽管我们的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的背景、目的、方式等方面和台湾公营企业民营化有许多差别,但是台湾公营企业民营化的做法、出现的一些问题对我们仍然是很有启示的。

1.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将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不能急于求成。四十多年来,台湾只将9家公营企业转变成了民营, 特别是从1989 年以来, 台湾当局在公营企业民营化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 到1996年底,也只将中石化、中工、中钢和中产物等4 家公司转变成了民营。与台湾公营企业民营化比较,我们的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不仅面临着要解决降低债务负担、减少冗员、剥离非生产部门等难题,而且还面临着如何实现所有者(投资者)主体多元化的难题。 如果说我们经过100家大中型企业的试点对解决前三个难题已经找到了某些途径、 摸索出了一些经验的话,但到目前为止,我们尚未找到解决第四个难题的好办法。因为在100家大中型企业试点中,其中80 %以上都改成了国有独资公司。从传统的公国有企业制度改成国有独资公司虽然是一种进步,但从理论和国外的实践看,效果都不会很理想。从台湾地区和一些国家的实践看,如果不是采取一些非经济性的措施,国有大中型要实现所有者(投资者)主体的多元化、分散化,将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许多企业都要经过多次售股、增股才能达到目标。对此,我们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思想准备,企图在3~5年内将我们的所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建成现代企业制度只能是不切实际的空想。在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我们决不能比进度、赶时髦,而要讲求实效,力争改造一个,成功一个。在重视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同时,我们更要在放开国有小型企业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力争在3~5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以便收缩国有企业的战线,集中力量搞活大中型企业。

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必须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台湾公营企业的民营化是先从下游产业做起的,下游产业的企业竞争激烈,公营企业的体制僵化、缺乏活力,在与民营企业竞争中很难取得优势,先将下游产业的公营企业民营化不仅有利于这些企业摆脱困境,也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对自然垄断产业、能源和重要的原材料产业以及金融等台湾没有急于民营化。我在拜访中钢董事长王钟渝先生时,他反复强调,能源和原材料产业与加工工业不同,这些产业需要的资金多,建设周期长,产品涉及面广,影响大,在经济不发达的时候,民间资本都不愿意向这类产业投资,国家不应急于从这些产业退出,而是应该先做到产业开放,让民间资本进入这些产业,以便形成竞争局面,促进公营企业改善管理,提高效益。台湾的一些学者也认为,公营企业可以划分为 A、B两种类型。A型为重政策型,它们不应该刻意追求利润,重点是强调整体社会福利或效率,以减少独占力量及利润动机使资源分配产生扭曲,这类企业可仍由政府直接进行控制。B型为重利润型。 这类企业象民营企业一样,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这类企业应该逐步民营化,民营化后政府不能直接控制这些企业,公有股份可以由具有自由性的专业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管理〔7〕。

现在,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都缺乏统一的规划。大家都不明白哪些企业还要由政府直接经营,哪些企业可以改造成国有独资公司,哪些企业可以改造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哪些企业可以改造成投资主体分散化的上市公司;国家对哪些企业还需要控股,对哪些企业只参股、不控股或者完全退出;哪种产业的企业应该先改造,哪种产业的企业应该不改造或者缓改造。对诸如此类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该组织人员进行专门研究,制定出相应的规划,使政府部门和企业都做到心中有数。

3.实行所有者(投资者)主体多元化要有新思路、新办法。如上所述,我们的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除面临如何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社会负担和冗员等问题外,还面临一个更艰难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分散化。在这方面,台湾国有企业的管理和民营化的办法也给了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首先,台湾的公营企业是分级所有的,各级政府在投资上有交叉,形成了相互持股,在公有的情况下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比如,台湾“经济部”所属的多数企业都有台湾省、市政府和民间的资本加入,它们之所以还隶属于“经济部”、被称为“国有企业”,只是因为“经济部”还处于控股的地位。(见表5)

表5 台湾“经济部”所属企业股权分布情况

单位:新台币百

资料来源:台湾《国营事业委员会年报》(1995),台湾“经济部”国营事业委员会编印。

其实,不只是台湾地区才对公有财产实行分级所有。将公有财产落实到一级政府所有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公共财产管理制度。在美国,联帮政府有自己的财产,州政府、县政府等地方政府也有自己的财产; 在北欧的一些国家, 政府拥有的企业称为公共企业(Public

Enterprises ), 而不笼统称为国有企业(State

OwnerEnterprises),如奥地利、 瑞典的公共企业就分为“国家所有(中央政府所有),地区政府所有,以及地方的市镇所有”;在意大利,除国有企业(中央政府所有),如伊里公司、埃尼公司、埃菲姆公司等外,还有地方政府所有的企业,如市镇企业就属于政府所有;在日本,公营企业的资产分别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如东京的地铁就分属日本政府所有、东京都所有和营团所有(非私有)。而按照我们的现行体制,国家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实行的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所谓统一所有,就是所有国有资产都由国务院统一行使所有权,所谓分级监管,就是具体的监督管理由各级政府实施,各级政府对其监督管理的资产享有资产收益权、处分权和选派管理者等项权力。这种管理体制实质上是承认各级政府对其监管的国有资产拥有准所有权。这种管理体制的好处是中央对国有资产有较大的权力,减少界定产权的工作量。但是这种管理体制仍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明晰,不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等缺陷。为了适应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新形势,我们应该将分级监管改为分级所有,即根据谁投资,谁管理和谁收益的原则来确定国有产权的归属问题。这样,不仅有利于明晰产权,解决企业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加强各级政府对自己所有财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可以在不改变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形成成千上万个投资者主体,为在公司化改造中实现所有者主体多元化创造前提条件。

其次,台湾在国营企业民营化过程中,给了本企业职工优先优惠认股权,使职工成了本企业的投资主体,职工的股份可由企业的持股会或工会管理,职工离开企业时才转给本人。这样既有利于实现投资者的多元化,又有利于吸引职工关心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前些年,在我国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中,主张职工持股的呼声很高,但是由于某些具体操作问题没有处理好,加之少数人的激烈反对,现在谈的人少了,特别是某些政府机关和企业的领导人对此已不感兴趣了,这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不仅台湾地区在公营企业民营化过程注意了职工持股问题,日本、美国、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和企业都重视职工持股计划,而且采取了一些鼓励措施,也取得了一定进展。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更有必要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进行探索。因此,政府、企业对职工持股计划应该给予有力支持。

4.要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台湾在抓公营企业民营化的同时,十分注意加强公营企业的管理。从1990年以来,台湾“经济部”一直在所属企业中推行“责任中心”制度,根据各个企业的特征,到1995年底建立了2964个责任中心,其中84个利润中心,675个收益中心,1124个成本中心,1081个费用中心。同时, 他们还抓了人事制度的改革,降低人工费用。1995年各个企业的人员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其中减少幅度最大的是台机公司,减少了26.95%, 台肥公司也减少了11.08%。民营化后的公司更是结合经营方式的转变, 调整了内部组织结构和经营战略。比如,中钢就组建了11个公司,使公司向集团化方面发展,在经营上逐步向铝业、运输、贸易、电子等产业发展。

我们正处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企业改革的任务重,但是,这绝不是说可以放松管理,一定要处理好企业的改革、管理和发展的关系。改革是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特别是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不改革传统的企业制度和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企业的管理水平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和提高,企业也不能正常地健康地发展;管理是巩固改革成果,促进企业发展的可靠保障;发展是改革、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企业经营的中心环节。因此,不能把这三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不能以改革来代替管理,也不能以管理来代替改革,要把它们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当前,要把改革放在首位,以改革来促进管理工作的改善和提高,以改革、管理来促进企业的发展。

5.要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非国有企业紧密结合起来。前面讲过,四十多年来,台湾地区的公营企业被民营化的数量并不多,加上70年代为害怕大陆接管而仓促转为民营的海外中国商业银行, 总共也只有9家企业实现了民营化,而公营企业在台湾的整个经济中的比重已经大大降低,其中:公营企业提供的生产总值的比重已经由1952年的23.19 %下降到1993年的12.34%,近两年也基本保持这一比例; 工矿业中公营企业提供的生产总值的比重已经由1953年的53.0%下降到1995年15.70%。原因就在于非公营企业得到了大发展,从而使公营企业的比重相对降低,这和我们改革开放以来所有制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有相似之处。1979年,我国的国有工业提供的产值约80 %, 集体为20 %, 到1995年,国有部分降到33%。这一变化也是由于非国有经济蓬勃发展的结果。所以,我们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同时,还必须坚持继续发展非国有经济,以此来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注释:

〔1〕赵耀东:《台湾的公营事业》;蒋一苇、 闵建蜀:《经济改革、经济发展、经济合作》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6月第一版, 第138页。

〔2〕赵耀东:《台湾的公营事业》;蒋一苇、 闵建蜀:《经济改革、经济发展、经济合作》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

〔3〕台湾《国营事业委员会年报》(1995), 台湾“经济部”国营事业委员会编印。

〔4〕赵耀东:《台湾的公营事业》;蒋一苇、 闵建蜀:《经济改革、经济发展、经济合作》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

〔5〕同〔1〕

〔6 〕张淑芬等:“我国公营事业民营化政策之评估:公共行政的观点”,《经新法制论丛》,1994年第13期第131页。

〔7〕翁嘉禧:“我国现阶段公营事业民营化政策的评析”, 《台湾经济》第193期(1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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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有企业民营化研究_台湾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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