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命题的理论逻辑及其发展_法治中国论文

“中国法治”命题的理论逻辑及其发展_法治中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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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法治中国”:历史与实践的逻辑统一

       “法治中国”命题并非横空出世,而是有着自己的历史方位,有一以贯之的问题意识,又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重点的考虑。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可以把新中国成立以来到“法治中国”命题的提出,将法治根本目标划分为主权结构法治化和治权结构法治化。

       (一) “法治中国”的历史成就:实现主权结构的法治化

       “法治中国”的历史动力首先来自实现主权结构的法治化,也就是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与其代表者之间通过法律而拟制为意志统一体, 它体现为法律对民主的一种担保和承诺功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相当长历史时间里中国法治的核心问题意识,也就是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回答执政和建国的正当性,而非具体治理的有效性。

       主权结构的均衡在本质上就是意志的同一性,在中国的体制里,法律正扮演了一个沟通党、人民与国家三者意志、最终取得共识的形式理性:人民的意志通过民主集中制成为党的政策,党的政策又通过执行成为国家政策,国家政策复次通过立法程序最终成为三者共同遵守的规则与形式,从而实现了三者意志的统一,解决主权结构均衡的问题。历史地来看,十六大形成的“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重要论断,最终在一种中国式的混合民主宪制里成功建构起法治对民主的承诺和担保功能,构成了今天中国的第一政法原理和基础规范, 目前阶段,“法治中国”命题正在此基础上继续前进。

       (二)法治中国的当前要义:实现治权结构的法治化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也可概括为“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命题,可以说是一个“政道”的问题,描述的是一个混合的民主宪制,其根本正当性究竟何在。

       然而,“党如何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如何将法治从一种侧重强调对民主的承诺和担保功能转化为对一个民主结构内部有效治理的保障,这样一个“治道”的问题, 却在当前历史阶段更为紧要。

       所谓治权结构也就是党、人民和国家如何通过具体的法律治理实现并始终保持意志的统一,从而不断增进共同福祉。具体而言,“法治中国”的核心要义在于:使人民复杂、真实的利益偏好能够通过正当程序成为党的意志和政策,这种政策又能准确地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而这种真正体现公意的良法又能被高效实施、严密监督,最终使一个超大型民主国家在不断提升公共福祉的过程中实现善治。

      

       二、法治中国:价值与实践的逻辑统一

       法治中国的内在理论脉络遵循着历史与实践的逻辑统一:它是对不同历史阶段新中国主权结构和治权结构法治化的集大成。那么我们接下来就要进一步思考,“法治中国”要实现民主国家的有效治理,那就必然有特定的价值目标,也就是说,“法治中国”的“法”并非仅仅秉持一种形式主义的法治观而纯粹转向一种法律实证主义,“法治中国”所追求的“生机勃勃与秩序井然的现代中国”需要靠实质的道义力量来推动,各种具体的法治实践更需要接受根本的价值法则评判,这正是《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理论深意,“法治中国”要通过一种价值的力量及其实现呈现一个以宪法为统帅的“良法之治的中国”,因此“法治中国”还在实践中蕴含着道义逻辑,它是价值与实践的逻辑统一。

       从宪法文本构建的“价值中国”来看,一个具有理想生活形态的中国至少包括“秩序井然的中国”(和谐)、“公平正义的中国”(平等)、“生机勃勃的中国”(自由)、“小康独立的中国”(富强)、“选贤慎议的中国”(民主)、“礼兴乐盛的中国”(文明)这六重意象。可以说“法治中国”对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追求从根本上就是要建构这样一个多重叠合的“价值中国” 。

       三、“法治中国”:挑战及其应对

       (一)三个基本挑战

       1.主权结构内部的张力

       (1)双重代表与半契约结构。在这双重代表制中处在根本地位的是党与人民的关系,这种代表制迥异于西方,它有三个特征:

       第一,这种代表制的历史动力来自于文明竞争。第二,这种代表制的正当性建立在道义感召的“认同”基础上。与契约论将主权者建立在平等个体“同意”——纯粹是一种出于自然欲望的自然力学——的基础上不同,中国共产党对于人民主权的代表来自于一种对历史使命主动承担、进而以“牺牲”和“服务”为道义感召,而取得了一种实质正当性。第三,这种代表制在立宪后形成一元统治原则和二元统治形式的特征,构成一种典型的混合体制。

       中国体制的特点在于:党与人民之间是一种非契约产生的代表关系,因为这种代表基于道义而产生,先于宪法,因而是一种政治代表;人民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却是一种契约产生的代表关系,基于宪法规定而授权,而宪法是人民的同意,因而是一种法律代表,而党基于人民的先锋队地位,属于主权者的一部分,自然又对人民代表大会具有领导地位。从而整个中国的民主体制可以说是一种“双重代表制下的半契约结构” 。

       (2)双重代表制的内在张力。这种内在张力体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如何避免例外政治。 第二,如何建立有效的问责制。第三,党与人大的意志如何始终统一于人民的意志?

       2.实用主义诱惑

       “法治中国”面对的第二个挑战就是如何调和多元价值体系。文章前面提出了六重价值,但它们之间并非完全和谐无碍,而是有可能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发生激烈的冲突,引发施密特所谓之“价值的内战”。

       3.多元主义挑战

       “法治中国”面对的第三个挑战来自多元主义。“国家治理体系”概念的提出意味着多元主体和手段参与国家生活的开始。 这必然给法律治理带来更多的活力,但也带来多元主义消解必要权威、法律整合政治共同体能力下降的风险。

       照统一的法律规则来评价、协调和引导它们的治理行为,这也是法治中国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 一个基本的应对思路:基于合宪性控制的治理有效性

       “基于合宪性控制的治理有效性”是化解上述三个问题的基本思路。也就是说无论是化解主权结构的内部紧张,还是协调不融贯的价值秩序,抑或给多元主义体系建立底线共识与规则,最终都必须回溯到中国的《宪法》依据及其具体实施之上来。

       “法治中国”的建设显然已经通过《决定》明确了这样一个思路,中央第一次以全会的名义明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在于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在于坚持依宪执政”。这个正确论断的提出背后有深刻的理论逻辑加以支撑。

       1.《宪法》是双重代表制的共同规范平台

       《宪法》序言明确“本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宪法》既消除了例外政治的土壤,也确立了党和人大活动的依据与范围,更明确了党应该按照宪法的规定尊重人大的职权,善于依据宪法通过人大的法定程序使党的意志成为国家意志,进而善于通过人大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而人大也要尊重《宪法》序言所明确的党的领导地位,对重大政治决断的法律化应该得到党的认可。党与人大也要在《宪法》的平台下有必要的政治区隔,尊重各自的运行逻辑,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制度模拟和互相完善。

       2.宪法解释是平息“价值内战”的关键

       从学理上看,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价值都不是完全融贯的,但我们可否解决价值的客观比较问题,如果以一种实践哲学的立场来看,具体法律实践中重大的价值冲突往往可以通过回溯到《宪法》文本的规范体系中,通过解释方法的运用,调整承载特定价值的规范之文义、范围、目的等,使之与冲突的价值相互协调,相互包容,并明确某种价值在个案中优于另一种价值的具体条件。因为价值难以比较往往是因为其过于抽象,所以只有尊重宪法文本,通过宪法解释的途径和机制,才可以将并不自明、高度抽象的宪法条款及其价值在具体实践情境中予以明确。《决定》提“完善宪法解释机制程序”正是这样一种关键思路形成的制度性契机。

       3.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是化解多元主义挑战的基础

       治理主体、治理依据和治理方式的多元只要在宪法的框架秩序之下都可以进行合宪性控制与审查。《决定》提出“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以追究和纠正”和“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的判断,进而具体明确了“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安排,正是这样一种思路的反映。多元的治理行为和治理依据如果都可以纳入宪法的监督范围,就可以通过宪法的一元性和最高性对之进行有效控制。

       注释:

      

      

       ①无论是卢梭以公意为核心的直接民主下全体主权者与政府的关系,还是以潘恩、密尔等理论家为实现大规模民主而提出的代议制理论,其核心关怀也都是如何解决主权人民—治权政府或主权人民—主权代表者之间的稳定关系,实现正当、高质量的民主体制。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12-119页。C.Hobson,Revolution,Representation and the Foundation of Modern Democracy,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 7(2008).但相似的问题意识不意味着相同的问题,中国的民主结构有更为特殊的地方,后文详叙。

       ②凯尔森认为法秩序的有效取决于一种思维的拟制,也就是基础规范(“要遵守宪法”)这种架构的存在,那么中国政法结构的基础规范就可表述为“要坚持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See Kelsen,The Pure Theory of Law,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7.p.7.

       ③政道对应着政权,处理的是主权统治的正当性问题;治道对应的是治权,处理的是主权具体行使的问题。参见牟宗三:《政道与治道》,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④以宪法文本为基础,分析“国家”、“中国”的含义,学术界主要是从政治意义上理解,例如作为政治共同体(主权)的国家,相对于社会的国家,相对于地方的国家等等。似乎也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按照“对现代中国理想生活的期”这样一个维度去勾勒作为价值共同体的国家。

       ⑤自然欲望本身建立在一种唯意志论的基础上,背离了古典时代以美德建立主权者正当性的传统,其道德基础值得检讨。See N.Southwood,Contractualism and the Foundations of Morality,Oxford University,2010.

       ⑥陈端洪很早就提出了这种党与人大的双重代表制说法,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但他以代表的目的为区分标准,而我则以代表产生的时点为标准。

       ⑦施芝鸿:《准确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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