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合作社与中国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

西方合作社与中国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

胡盛明[1]2000年在《西方合作社与中国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文中认为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 它是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在进行新一轮的生产要素组合中创造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如何认识和规范这类企业,近年来在理论界尚未形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本文探讨了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规范发展的方向,目的在于引导该类企业健康发展,重塑农村微观经济主体,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由于股份合作制含有合作社的制度因素,所以本文从分析具有普遍意义的西方合作经济入手。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西方合作经济理论的探讨。从内涵与外延两方面对合作经济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把合作制与相关的企业制度形式进行了比较分析,着重较系统地归纳并初步评价了西方合作经济思想。 第二章考察了西方合作经济的实践,主要包括西方合作社的现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发展趋势以及当代合作社制度的变异等四个方面。结果表明:在当代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合作社在农业和农村中处于重要地位,尤其是在推进农业一体化的进程中,合作社作为基本的载体,不仅具有广泛的适应性,能够满足农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需要,而且对于维护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和防止农业利益流失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追溯了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历史渊源,即建国前后我国的合作社运动。本章的历史回顾表明:一方面,无论是在建国前还是在建国后,我国农村经济都存在着对合作社的制度需求:另一方面,我国以往所建立的合作社,尤其是50年代的农业合作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它否定了农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否定了劳动者的自愿、自主和自治原则,也伤害了农民的感情。因此,我国农民在现阶段需要合作社却惧怕合作社的状况必然导致股份合作制的出现。 第四章分析了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现状。首先,本章概述了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系统地总结了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关于股份合作制的各种观点。本人认为,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和特征不能简单地概括,并加以规范。接着,按照产权结构特点把目前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划分为个人大股东控股、乡村集体控股、管理决策层控股、职工均衡持股和经营者合股共营五种类型,这些企业有的属于公有制性质, 有的是私有制性质。最后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的诸如股权制度、分配制度、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说明规范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必要性。 第五章从股份制与合作制之间的逻辑对立、“规范的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缺陷等方面论证了股份合作制的过渡性;从西方合作社的变迁即股份合作社、美国农民新一代合作社的出现,论证了按照合作制来规范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行性;从当前市场经济下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论述了我国农村对合作社制度的现实需求。通过分析得出结论,即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应该按照合作制来规范。当然, 这种规范方向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把混杂其中的合伙制企业或私营企业予以分离。 总上,本文从分析西方合作经济理论和实践入手,在追溯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历史渊源并分析其现状的基础上 认为伐国农村服份合作制企业灼发展方向应该是合作能卜贝然股份合作制含有“股份”口素,但并不能n此就认为是股份制;尤其对1”出村股价合作制企业而言,按照股份制进n规范是没有意义的,冈为服份制以资本联合为起一和终点芹无多少真正意义卜的“合作”可一。口此,合仆制才是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最终0《。

闫芳[2]2013年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演进逻辑研究》文中提出中国农业组织从20世纪50年代初的个体农户,到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再到改革开放后实行的“双层经营”的家庭承包制,农业组织结构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中国农业组织结构的变迁不仅与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有着密切的关系,也隐含着中国工业化不同发展阶段的制度选择。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农村家庭承包制的确立,中国农村经济开始了市场化的进程,同时也启动了农村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作为农村经济最主要的微观经济主体——农户,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刻的被卷进了现代市场体系,他们的生产、生活与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的农民和农村经济不仅受到了国内市场的强烈影响,而且还受到了国际市场的强烈影响。一方面,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组织结构在农业生产环节的效率完全释放之后,在经营环节方面的消极作用越来越多地表现出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与市场体系中农户分散性相对应的是政治体系中利益表达的分散性和治理结构的残缺性。在“乡政村治”模式下,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组织结构无法获取高效的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也无力承担大型公共设施的供给。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整体上已经进入工业化的中期阶段,也就是“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然而国家无法与近2亿个农户直接进行对接,必须要寻找新的组织结构来降低国家政策成本。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开始重新关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一重要的组织制度资源。然而,现阶段由农民自发和政府推动建立的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历史上的合作组织都有着本质的差别,它的产生、发展有着特殊的制度环境,它的演变方向也直接影响着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变革以及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因此,本研究以社会转型期为分析背景,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治理理论等理论为分析工具,沿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什么演变——怎么演变——演变的方向”这一逻辑线索,探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演进规律。论文共分为8个章节。第一章“导论”,主要阐释本研究的背景和目的,以此揭示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并通过梳理国内外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现状,来阐释本研究视角的独特性;进而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思路与框架。第二章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和合作经济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作为本研究的理论基础,并对两种理论在制度变迁的分析方法、动力源泉以及变迁方式方面的迥异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三章主要对1949年以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轨迹进行了详细的梳理。第四章分别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揭示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变迁的动因,并通过对两种解释逻辑的比较分析,深刻剖析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和变迁主体问题。第五章在总结分析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演进特征的基础上,提出推进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健康发展的有效方式。第六章重点介绍了发达国家几种重要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起源、运行机制、类型以及与政府的关系等,从而归纳出当前国际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某些共同趋势,以此总结出指导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几点启示性经验。在以上几章的基础上,第七章形成了对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演变规律的总体性判断。第八章进一步归纳总结本文研究的重要结论,并提出推进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最后在检讨本文研究的基础上指出未来研究的方向。本文的创新点有三。第一,在研究视角方面。本论文对新时期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什么演变——怎么演变——演变方向”进行了深入研究,突破了以往局限于组织内部制度安排变迁的研究视角,形成了对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演进逻辑研究的清晰脉络。第二,在理论工具方面。本研究打破固有的学术边界,通过对马克思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两种不同理论视角的制度变迁理论的比较分析,深刻揭示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变迁的逻辑轨迹,并将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引入研究之中,从而增强了对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演进逻辑研究的解释力。第三,在研究成果上。在回答本文研究问题的基础之上,对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构建、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方向和路径也做了详细阐述,为推进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徐旭初[3]2005年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农村大地上悄然兴起,并迅速发展起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社员联合所有、民主控制、经济参与并受益的经济组织。这种制度安排既蕴涵着中国农村社会中制度需求的极为复杂的利益机制,又内在着中国农业与农村制度供给的极为特殊的约束条件,更隐现着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前景。其发生和发展是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及其经营体制在新的历史时期既具必然性又具时代性的制度变迁及创新。 面对蓬勃发展、生动活泼的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实践,特别是以浙江省为代表的具有鲜明的股份合作色彩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实践,我们应该给予比较系统的、富有阐释力的制度理论解说。 为此,本论文以新制度经济学为主要分析工具,结合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的现实条件,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要例证对象,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特性、制度变迁、产权安排、治理结构、制度环境等进行了系统的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给予了一个比较系统的、富有阐释力的制度理论解说, 本论文由8章组成。 第一章“导论”,着重介绍研究背景、目的、意义、思路、方法和结构,并总结本研究的创新和不足。 第二章“农民合作组织的理论综述”,主要介绍国内外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的主要研究成果。 第三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特性”,在廓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和分类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本质和制度边界。 第四章“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变迁”,阐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生的理论逻辑和现实必然,着重探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变迁机制及其约束条件,并对浙江省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愿进行实证分析。 第五章“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安排”,以新的基于组织能力的研究视角,着重分析农民合作组织的成员资格(角色利益、进入退出、人数规模、成员关系等)、财务结构(合作社回报、股份结构、债务问题、政府资助等)等产权安排的关键性问题,

仵希亮[4]2010年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合作社发展有百年历史,从三民主义、共产主义时期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作社有不同实践。自上世纪80年代,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蓬勃发展,以及上世纪90年代后期的股份合作制试验,到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今发展起来。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不规范发展状态,有各种挂牌、翻牌、空壳合作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进一步发展,怎样看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种不规范现象,本文结合国际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和国内合作社的演变过程,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的分析基础上,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外部的利益关系,并从非农合作上扩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空间。基于理论,结合现状,利用理论,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策建议,以专业农民结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入利益相关者,促进更多合作制组织的发展,政府规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本文尝试构筑历史变迁、利益分析、空间扩展的三维分析框架,对当今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寻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之道。本文最后所获得的结论是:合作社在中国持续着制度变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利益相关者联结成合作制组织,从非农合作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空间。本文共八章构成: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阐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背景,研究的目的和研究意义,综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内外研究动态,确立了本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总结了本文的可能创新之处。第二章,国内外合作社的历史变迁。本章从国际合作社原则不断变迁讲起,结合西方国家的不同实践,联系我国合作社发展历程,从三民主义、共产主义到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合作社都有不同的开展形式。如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上世纪90年代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创新的继续。第三章,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问题。本章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前状况,农民专业合作社虽有别于以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叫法,它的内部治理还是之前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治理,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经济合作经济组织的延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有规范,当前政府为鼓励多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而注册简化、不验资、税收减免、扶持资金使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起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当中存在真假、规范不规范、综合型、专业型模式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主导农业产业化这样的问题。本章举出了三个案例就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第四章,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析——利益相关者的视角。本章以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利益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涉及到管理者、成员之间的一级利益相关者以及合作社与社区、政府、消费者、供应者、竞争者、自然环境的二级利益相关者,如何处理利益关系对合作社发展至关重要。以利益相关者为考虑连结利益相关者下的合作制组织,不简单理解形式上的合作社,而是从把握合作的本质,构建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制组织,组织的治理倾向于网络治理。本章举出了三个案例详细分析不同类型的合作社的利益处理关系。第五章,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空间扩展——非农合作。本章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要的空间问题,如今合作社体系的缺乏,合作社建立仅仅限制于农业,在工商业等非农行业则是不存在,但不能否认合作社的治理框架是适合非农行业的,合作社原本是起源于工人所组成的消费合作社,在中国伴随农民分化、农村城市化和工商资本大幅度进入农业领域,从农民合作到三农合作,到工人、消费者、个体经营者主导的城市里工商业的非农合作,合作已经不限制于农民主导和三农领域,合作有了更大的空间,以非农合作的开展和非农合作社的建立来扩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空间。既有的城市市民社会已经有了非农合作的基础,但在中国工业化过程中,片面强调产业集约化发展中物质资本主导,而作为人力资本的劳动自下而上的合作社组织没有发展的制度供给。从广阔的合作体系构建和非农合作的开展,这才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一种对接和支持。第六章,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本章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策建议:以专业农民结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农民结成的队伍;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融入利益相关者,促进更多合作制组织的发展;政府规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政府经营权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模上适当控制,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从挂靠开始,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社的发展要以夯实基层社为前提。第七章,结束语。本章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走向,并对要研究的问题进行展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走向:合作社在中国持续着变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利益相关者联结成合作制组织,从非农合作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空间。下一步的要研究的问题是:产业组合问题,合作体系建立问题,非农合作组织建立问题,合作制组织问题。

吕丝[5]2013年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业的地域性、季节性和不稳定性决定了其生产和经营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这一特性决定了农业劳动者比工业劳动者在生产中需有更多的独立自主性,我国的历史和实践均证明家庭是最适合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然而在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这两个层次的经营结构中,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财产权属性模糊,治理结构欠缺,行政色彩浓厚,导致双层经营体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农业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越来越多地以团体身份出现,家庭作为个体经济范畴难以抵御大的市场风险,此时农户联合起来组建自己的互助组织彰显团体力量成为客观必然,应运而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经营不可或缺的组织形式,其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我国合作社领域第一部法律,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法律制度,对于我国现代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合作社在我国经历了曲折的发展道路后,新时期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要面对西方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所普遍面临的问题:合作社资本筹措能力不足、管理人员缺乏激励、决策效率低下、合作社服务目的与经营盈利的固有矛盾;还要面对我国的特有现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多由农业大户、龙头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基层供销社领办,它们往往占有合作社多数股份,拥有合作社的绝对话语权,合作社内部民主治理基础缺失,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之间存在利益矛盾。如何从法律角度破解以上难题进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是本文拟解决的问题。本文研究思路是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成功经验,从法律主体角度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研究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社员及社员权、.财产制度、治理结构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而提出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完善的建议。除导论部分之外,本文共有六部分组成。第一章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价值的分析。首先,通过对各国合作社制度源流考察,揭示合作社价值变迁规律。欧、美发达国家的合作社运动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弱者自发形成的社会运动,合作社作为微观经济领域特定的经济主体承载的主要是经济的机能。我国合作社制度一度成为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合作社成为被赋予改变国家经济面貌的“宏观调控”工具。其次,通过对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异质性考察,合作社自身价值凸现,合作社在农业领域的制度优越性是其他经济组织无可比拟的。最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价值考量,受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共同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历史改造后的回归,应当摆脱成为一种“政策工具”,其价值定位应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户联合起来的一种社员自助的经济手段。对于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这两个价值目标,就我国现阶段农业弱势、农民贫苦的现实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制度价值,实现公平与效率的良性互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严重异化、内部民主治理基础缺失的合作实践,更需要公平机制来平衡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的利益诉求。第二章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性质的研究。首先,在对国外农业合作社法律地位考察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及责任等构造要素的分析,用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论证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的成立。其次,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法人属性为研究进路,以两种法人分类形态为线索,深刻辨析了学界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进行的属性之争。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所确定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分类体系下,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组织性、法定性和经营性等特征,应当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广义企业法人属性。而在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的学理分类体系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以社员之间的互助和服务为己任,虽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它向社员返还利润实质是对社员的多付或少收,实际上仍属于社员所有,因此其既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质上利润也未在成员中分配,属于非营利法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非营利法人属性的认定,离不开对非营利法人再分类的认识,大陆法系营利性与公益性的法人目的二元论过于绝对,英美法系中互益性法人形态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契合。第三章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及社员权的研究。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的开放抑或限制的权衡,在法的价值层面是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在私法层面是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共同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社员的行为能力和农民身份的限制、对团体组织社员业务关联性的限制不甚合理,因此对行为能力欠缺的自然人社员资格的准入、自然人社员从农民身份向农业劳动者的转变、对团体组织社员业务关联性的开放及权利的限制,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的应然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权是指社员对合作社法人享有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性,其社员权表现出与其他社团法人所不同的内容,表现在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权、表决权、盈余分配请求权、退社权等方面。社员权行使存在两方面障碍,主观上普通社员行使社员权愿望不强烈,客观上“社员民主控制”受阻。由于法律仅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实体性权利,还应当配置救济的各种程序,如赋予社员对社员大会决议瑕疵时的诉权,以及赋予社员对理事、经理的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诉权,是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权的有效途径。第四章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制度的研究。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殊的制度安排使其资本呈现出资本约定、资本可变的特征,外部环境和内部特征共同决定了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规定最低注册资本是理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现金资本并不充裕,非货币财产出资成为必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但需解决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抵押等实际问题。其次,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但依该表述无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财产享有的权利界定为所有权,而界定为其他性质的权利也面临法律依据不足。合作社财产复杂的客观事实,导致用所有权的概念已无法涵盖合作社愈加多样化和自由化的财产范围,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则能够很好地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定性。再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股金分配盈余为主的实践,与按交易额(量)分配盈余的法律要求相背离,反映了合作社成员间利益的不平衡。按交易额(量)分配盈余作为合作社基本分配原则应当坚持,按股金分配应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是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制度的现实选择。第五章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在决策机制和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上存在差异,但合作社治理结构仍应当借鉴公司等法人治理结构的成功经验。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理论基础溯源于公司治理结构相关理论。合作社所有权和控制权两权分离理论,以及由此衍生的委托—代理理论是合作社治理结构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吸收利益相关者理论,旨在平衡社员、领办人、负责人、大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各方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实质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制衡机制,针对社员、理事等在内的合作社内部参与者之间的权力制衡与义务设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自建立以来,其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困扰了合作社健康、有序地发展,须通过完善成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来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构,通过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来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机制。第六章是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完善建议。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社员与社员权、财产制度、治理结构等核心制度的研究,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依法构建和运行。继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完善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具体建议。具体建议内容包括:建议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权的取得与丧失、行使与救济的规定;建议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的法律性质、完善社员出资的规定;建议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的相关规定。

廉高波[6]2005年在《中国农村经济组织:模式、变迁与创新》文中研究说明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不能改变,农户作为农业生产和经营决策的基本单位,是一种现实的,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但从世界农业发展的进程看,随着农业由自给自足的传统农业转变为高度商业化的现代农业,农业与工商业的关系交得日益密切。现代农业的竞争已由农业生产环节上的产品和技术的竞争发展至包括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在内的整个农业产业体系的竞争。因此我国要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就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积极引导农民走向新的联合与合作,改变农民一家一户小规模分散生产经营状况。如何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环节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形成有效的市场化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以及如何利用和改造已有的农村经济组织资源,使其更有效地起到组织农民,联结市场的作用?论文以此为选题背景,对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模式、变迁、创新等问题展开研究。 除导论外,论文的第二部分是对农村经济组织所作的一个总体性理论分析,这也是整个论文的理论基础。在回顾与评论农村经济组织相关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经济组织进行界定并分类梳理,同时以组织功效的大小作为标准,勾勒出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组织体系,这是论文理论与实证研究的逻辑起点,论文对我国具体农村经济组织模式的研究均以此为基本框架。同时论文的第二部分还通过对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变迁进行研究,探讨了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创新与演进趋势及政府于发展农村经济组织中的角色定位。论文第三部分重点研究了我国传统农村经济组织资源——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功效及可改造性,指出我国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而是集体所有制在农村的实现形式。其并不能起到联结农户与市场的作用,同时又因为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还存在着经济管理职能萎缩及管理体制混同等问题,因而对其进行改造的意义不大。该部分还从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即对集体土地的管理角度出发,论证了农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改造和创新的主要方向。论文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种表现形式: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专业股份合作社现状及组织模式、功效等的研究,以及对国外

傅夏仙[7]2003年在《股份合作制:理论、实践及其适宜领域》文中认为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为主要分析工具,以浙江省为主要研究对象,对产生于八十年代中期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变迁路径、制度特点、产权结构、治理结构进行了实证分析和理论探索,并进一步总结了股份合作制在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具体发展状况,提出了促进股份合作制进一步发挥其制度优势的设想和政策建议。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国内外相关理论综述和相关概念的设定(第一、二章)。首先对本文所涉及的一些相关概念做了设定。在此基础上,对于股份合作制这样一种融股份制和合作制制度特征于一身的中国特有的制度创新,阐述了国外在合作制和股份制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对职工股份所有制(ESOP)的发展状况与制度特征进行了总结;同时,总结了国内理论界对这一制度创新的主要观点,剖析了股份合作制产生的基础与动因以及在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方面的不同观点,点明了股份合作制的制度优势以及局限性。 第二,对浙江农村股份合作制制度变迁的一般研究(第三章)。阐述了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及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分析了浙江农村股份合作制制度变迁的实证过程,同时,基于典型案例,揭示了浙江农村股份合作制制度变迁的路径,最后,总结了股份合作制在浙江农村的发展现状及态势。 第三,对股份合作制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进行制度上的比较分析(第四章)。其中,主要比较了股份合作制与合伙制、股份制、合作制之间的制度差异以及发展的适宜领域。 第四,对浙江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结构进行重点分析(第五章)。产权是制度变迁和制度安排的核心,在阐述产权含义及类型的基础上,着重阐述了产权理论的核心——科斯定理的基本内容、实质以及政策含义;简要描述了浙江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不同类型以及相应的产权特征;运用实地调查的典型案例,进一步分析浙江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安排。最后,总结了股份合作制在产权制度创新上的成效、局限及发展趋势。 第五,对股份合作制的治理结构及其效率与局限进行了分析(第六章)。分析的工具主要是委托代理理论、团队生产理论以及威廉姆森的治理结构理论;比较了企业治理结构理论在实践中的不同表现;在此基础上,对浙江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治理结构进行分析,阐述了非正规制度对股份合作制治理结构的深远影响。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股份合作制:理论、实践及其适宜领域 第六,揭示股份合作制在农业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运用(第七章)。分析了股份合作制在农业中广泛出现的背景,阐述了其发展的基本特征;分析了农业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绩效以及进一步发展农业股份合作制的政策建议;运用典型案例,分析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中股份合作制的发展现状;阐述了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绩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农地股份合作制推行的条件与进一步发展的政策选择。 第七,对股份合作制发展的适宜领域,即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发展现状进行了阐述(第八章)。从制度的角度,对农业产业化的动因进行系统总结;分析农业产业化作为一种契约型组织在经营中的问题,运用典型案例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不同的制度安排进行分析;最后,从组织创新的角度揭示了将股份合作制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影响,最后对股份合作制的适宜领域及其影响因素进行总结。 第八,总体研究结论和政策思路及建议(第九章)。在前几章分析的基础上,比较 厂系统地提出股份合作制制度创新的基本特征以及与此相适宜的发展领域,并提出进一步展示股份合作制制度优势的政策措施和改革思路。

张乐柱[8]2004年在《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通过纵向探讨与横向比较对合作金融进行了系统考察,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突破: 第一,合作思想基点问题的探讨。许多学者在探讨中国合作金融问题时,发现在指导思想上存在较大差异,也即“基点”不同,这种不同在什么地方?为什么出现这样的不同?其制度环境是怎样的?它们存在的偶然性与必然性是什么?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我们发现: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合伙制等都是社会化地运用社会资源发展生产力的手段,西方合作指导思想与中国合作的指导思想(即马列的合作思想)共同的基点是针对社会弱者的社会化地运用有限社会资源发展生产力的方法。第二,合作金融运行机理(内部运行规律)研究。产权(股权)决定企业的定位和性质,企业的定位和性质又决定了其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又决定了企业经营方式和模式的选择。企业的产权(股权)必然受经济环境的影响,随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而变异。合作金融之合作,与其他合作形式不同,它是一个经营特殊商品——货币的联合企业。因此,其合作是资本基础上劳动的联合,它是劳动与资本两方面的共同联合与合作,其发展的过程必然是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博奕过程,并且两种联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出现不平衡博奕——在经济欠发达时,寻求互助和服务的劳动联合占主体地位,这时,合作金融组织的运行特征充分体现“合作”特色,人文关爱、友情互助色彩明显;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向发达经济形态的过渡,弱势群体相应缩小(期间伴随着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寻求互助的资金运用减少,寻求投资获利动机的资本联合的影响增大,合作制原则随之调整,在确保合作原则的前提下充分体现投资者的利益,股权结构必然分化,进而实现多元化。在此基础上,合作金融的经营目标必然多元化。这一规律从根本上解释了现代合作金融的发展方向——有限合作下的商业化经营。第三,对中国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改革之路的探讨。廓清了多年以来有关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中争论不休的许多问题——合作制与“三性”的回归、经营方式与多元化目标、发展方向与模式选择等等。首先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其发展的阶段性,首次提出了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阶段性理论,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产权关系,由此决定不同的经营目标定位。第一次提出了农村信用社的转轨形态理论,系统分析了农村信用社模式选择与经济发达程度的相关性,提出了应根据不同的形态 I<WP=8>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研究与发展阶段,结合当地经济发达程度,设定相应的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股份制商业化是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方向。在对农村信用社产权分析与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实地调研,结合实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农村信用社发展模式、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等制度设计,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革建议,对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对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第四,中国合作金融“变异”实质的再审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农村信用社是集体经济而非合作经济。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农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既不存在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所具有的权利和生存空间,也根本不存在利用市场来配置资源的交易环境。农村信用社产权是“集体化”而非“集合化”产权,集合化是指个体产权的集合,个体产权仍然是被尊重的并且是可以获益的,集合产权为个体产权服务;而集体化是指集合并统为一体,不再划分你我,不存在个体产权独立的权益,股金是形成集体的手段。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作为国家金融的基层机构,作为国家计划配置资源工具的一部分,其积淀自然是(或者说主要是)国家财富的盈余,在不存在市场环境的情况下,整个机构与人员都在国家系统之内,也就不存在“社员股金盈余积累”的结果,何况社员股金占比极小。所以,资产的积累等大多是国家财政或其他政策支持的结果,政府必然主导其制度变迁。因而中国合作金融“变异”既有合作思想指导上的差异,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更是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第五,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金融的重塑。当前构建农村合作金融可以通过两条路径:其一,重塑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对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为社员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主要面向弱势群体——农户、个体工商户等募集,凭资格股获得农村信用社的优先、优惠服务。投资股主要面向种养业大户、个体民营业主和企业法人募集,是为获取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股金。股权的设置保证了民主管理制度的实行,进而体现并保护社员的利益,并实现对社员的利润返还,形成利益共同体。其二,培育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是指让民间金融合法化,充分发挥其作用,更好地满足农村经济的融资需求。在催生新的合作金融组织方面,政府应当用诱致性的经济手段发挥导引作用,但最为现实的选择是新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行业性、专业性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资金联合。需要强调的一点,新生的合作金融组织必须按照“合作制”原则,充分体现互助功能。此外,在运用市场营销学的细分原则确定合作金融的市场定位;探寻合作金融运行环境与制度变异的相

郑云森[9]2010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载体,在农业产业化、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进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呈现出一幅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与西方农业合作社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相比,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在发展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潜忧,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独立性问题、资本制度不完善问题、“民主管理”原则虚设问题等,这些问题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与速度、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目前,在国家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背景下,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完善已成为当务之急。通过研究可知,我国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由于自身组织构建上的问题。因此,本文在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阐述。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涉及的外部法律关系入手,摆正其与政府、村民委员会、市场的法律关系。并在借鉴国外成熟的合作社运作模式基础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目前存在的问题,结合问题产生的原因,分别从资本制度、激励机制、内部人控制、民主管理四个主要问题切入,分析探究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笔者认为正确厘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外法律关系,从而从根源上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实困境,可以为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

张笑寒[10]2007年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解析与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变迁过程。随着农业微观经济基础和宏观社会环境的日益变化,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逐渐地显现出来,家庭分散经营下土地细碎、规模狭小、机械化程度低、耕地抛荒等问题开始在农村出现。发源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形式,丰富了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涵,对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一度被理论界和实践界广为推崇。但是现实中各地在推行这一制度进程中面临诸多问题障碍,如制度形成条件不足、企业性质和地位模糊、产权和股权设置的缺陷等等,这些问题导致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实践中推行缓慢,制约了制度效应的顺利实现。近年来学术界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较丰富,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结构、股权设置、治理机制和操作模式等方面争议颇多,莫衷一是。本文认为,作为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发展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生成动因,蕴含着不同于一般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制度内涵,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结构、股权设置、治理机制等关系到各产权主体的利益分配,进而影响到制度运行绩效。因此本文试图从一个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对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给出一个系统而全面的制度解析,探寻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背景和生成动因,在理论上剖析土地股份合作制本身的制度内涵,系统论证这一制度的产权结构、治理机制、制度绩效等,并结合江苏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进行实证研究。论文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首先,论文第三章在总结评价国内外有关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及其相关文献观点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研究中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阐述了新制度经济学在制度分析中的必要性,简要介绍了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体系中的制度变迁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企业理论等,并提出本文制度分析的基本理论框架。接着,论文第四章从总体上对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现状进行总结和评价,归纳了该项制度的运行流程及主要实践类型,介绍了南海模式、桓台模式、苏南模式、上海模式这四大模式的具体做法和各自特点,并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与其它农地制度形式进行了具体比较,总结了当前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为了探寻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论文第五章对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历史演进过程进行回顾,指出现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吸取了中国传统的农村合作经济运动的某些经验,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社区股份合作制和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而导致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制度创新的根本动因在于:“外部利润”的出现、现行农地制度安排下“外部利润”难以内在化、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的积极参与、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而对于农户、土地股份合作企业和地方政府而言,制度创新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及其付出的成本各不相同,因此,论文针对不同的制度创新主体,进行了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现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内涵是什么?论文第六章将股份合作制与经典合作制和现代股份制作了相互比较,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内涵进行了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从企业产权制度角度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结构、股权设置、收益分配制度加以解析。论文第七章又从企业治理结构角度论证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委托代理关系和治理机制等,并结合实践分别指出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企业在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一定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等制度设计必然带来相应的制度绩效,论文第八章接着对我国现有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绩效进行客观评判,充分肯定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在经济、社会、生态三方面的总体效应,并分别从效率与公平两大角度对该项制度绩效加以评判,得出现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效率与公平双重目标,但也为公平目标承担了部分效率损失。最后,论丈对上述理论研究内容进行了三方面的实证研究:一是以江苏省为例,运用Logistic回归模型论证了农户参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决策行为及其区域差异。结果表明,农户家庭非农收入比重、村年人均纯收入、村干部受教育程度等对于农户土地入股行为具有显著的影响,此外,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江苏省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的农户土地入股决策行为不同,且影响决策行为的主要因素及其影响程度也存在差异。二是以江苏省苏州市上林村为个案,剖析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产权和治理机制,客观评价其优劣之处。三是以江苏苏南地区为例,运用“倍差法”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农户收入效应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确实能够提高农户家庭人均收入,尤其是人均非农业收入,但不够显著,且增收程度有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研究,论丈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包括:稳步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因地制宜地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实践形式;继续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规范企业组织形式,做到“政企分开”;明确界定企业产权关系,完善股权流动机制;制订合理的企业收益分配制度;加强立法建设,保障制度运行等。

参考文献:

[1]. 西方合作社与中国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D]. 胡盛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0

[2].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演进逻辑研究[D]. 闫芳. 上海交通大学. 2013

[3].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D]. 徐旭初. 浙江大学. 2005

[4].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D]. 仵希亮.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0

[5].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D]. 吕丝. 武汉大学. 2013

[6]. 中国农村经济组织:模式、变迁与创新[D]. 廉高波. 西北大学. 2005

[7]. 股份合作制:理论、实践及其适宜领域[D]. 傅夏仙. 浙江大学. 2003

[8]. 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研究[D]. 张乐柱. 山东农业大学. 2004

[9].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D]. 郑云森. 福建师范大学. 2010

[10].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解析与实证研究[D]. 张笑寒. 南京农业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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