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学派是否击中了形式主义的“钥匙”--原则上的缺陷和技术上的补救?_哲学研究论文

辩证法学派是否击中了形式主义的“钥匙”--原则上的缺陷和技术上的补救?_哲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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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

“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是什么?正确理解两者及其相互关系,甚为迫切重要!大多数辩证家承认“亦”例(“亦此亦彼”事例)的客观存在。如果又承认它们是逻辑矛盾的话,“不”律(“不矛盾”定律)岂非被否证!形式派岂非被击中“要害”!因为,在形式逻辑里,“不”律是否根本大法,容有争论,①但它起码是极重要的定律。但是,我承认辩证派这点胜利之余,又要指出他们说过了头,把“可此可彼”说成“亦此亦彼”,犯了“弥天大罪”!致使形式派无法接受。一般来说,长期以来,两派大多数论者因为各执一“谬”,以致引起极大纷扰,迄今仍未息止。本文承认“不”律存有原则上缺陷之余,试图作出技术上的补救,以平息纷争。

大陆逻辑界在“文革”前对这等问题已有所探讨。自1978年以来,从《哲学研究》开始,逻辑界又对这等问题展开了广泛而逐步深入的讨论。我曾看到一些论调:“既甲(蝌蚪)又非甲(非蝌蚪而快将变成青蛙)”是逻辑矛盾。但辩证法认为,这是事物发展中,刚要走向反面时的(中介、过渡、缓冲、质变或突变)“亦此亦彼”状态。这时,单是“甲”,或单是“非甲”都不足以描述它。它是辩证法研究的重要对象。所以,“既甲又非甲”是逻辑矛盾,又是客观存在着的辩证矛盾。

上述就是我对谢洪欣下述论调的理解,并试图把它浅白化。让我们看看谢自己是怎么说的:“既是甲又是非甲”在形式逻辑中毫无疑问是逻辑矛盾,但是辩证法认为这是事物本质自身中矛盾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状态──“亦此亦彼”的质变状态。处于这种状态的矛盾是辩证法研究的重要对象,而且在现实中的确存在这种状态,当事物走向其反面时,往往就要经过这种状态。处于这种状态的矛盾双方都不符合实际。因此,“既甲又非甲”既是逻辑矛盾,又是客观矛盾。②

2,同一矛盾的两种表现?

紧跟着,谢发表个人的特别观点说:两类矛盾实际上是同一个矛盾在不同领域的两种表现,或者说是两种逻辑对同一个矛盾的不同的观点和处理方法。可见,区分问题首先不是区分两类矛盾的问题,而是明确两种不同的处理矛盾的方法,也就是说,首先要区分的是逻辑而不是矛盾,在不同的逻辑范畴内矛盾就表现出不同的性质。②

谢这么一提出,即受到众多批评。大家指出,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是不能混为一谈的。正确思维中不应当有逻辑矛盾;造成思维混乱的逻辑矛盾应被排除。反映客观现实的辩证矛盾则不应被排除。在区别两种矛盾的同时,坚持思维正确地反映客观矛盾。辩证思维、辩证逻辑也要遵守形式逻辑规律。因此,对绝大多数讨论者来说,不存在区不区分两类矛盾的争论,而是在怎样区分两类矛盾上存有一些不同见解。③

我认为,谢所举的“亦”例,明显地否证“不”律。但是,他为什么硬要化干戈为玉帛,说一大套“……在不同的逻辑范畴内矛盾就表现出不同的性质”呢?而大家又硬指谢把两种矛盾混为一谈。他们借着区分两者,放“不”律一马!事实上,我认为两种矛盾可有分别,但非“并行不悖”。还是“次协调逻辑”(Paraconsis tent logic)较为勇敢些,进了一大步;桂起权说:形式矛盾可分成两类:一是无意义的(trivial),对形式系统有害,应被排除;另一是有意义的(nontrivial),对形式系统无害,例如“亦此亦彼”……等,是客观真理。①

3,“辩证矛盾”定义Ⅰ和Ⅱ

关于“逻辑矛盾”的定义,大家见解基本相同,即“思维中由于违反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而产生的逻辑错误”,尽管表述上有一些差别。但是关于“辩证矛盾”的定义却有所不同。目前许多逻辑教本采用定义Ⅰ;很多人也采用定义Ⅱ;还有其它不同定义Ⅲ至Ⅵ。③

在下面,我们把定义Ⅰ至Ⅵ分别引出,并且来点评析:

吴家国(定义Ⅰ):辩证矛盾是指事物的统一体中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即事物的对立统一。也就是说,辩证矛盾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其内部的对立的两个方面,既互相排斥、互相斗争,又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因此,辩证矛盾是事物内部的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辩证矛盾包括现实(客观事物)矛盾和正确反映现实矛盾的思维辩证矛盾。④

金顺福(定义Ⅱ):辩证矛盾是指客体或过程内部所固有的两对立面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斗争。…现实的辩证矛盾在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就形成了思维中的辩证矛盾。⑤

上述牵涉问题颇多,我只能狭限于否证“不”律问题,试图把上述理解甚或改写如下:所谓“事物发展过程”,就是由蝌蚪;所谓“客体内部固有的两个对立面……”,就是蝌蚪的“头、尾”;或是另些动物的“头、颈、膊、腔、手、腰、臀、脚……”众多和谐面;或是“心、肝、脾、肺、肾、肠、胃……等”众多相反相成面。而“胃”与“非胃”之间存在着“亦”例。这是辩证矛盾,也是逻辑矛盾。辩证派的“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虽然能够永远自圆其说,永不言败,而各门科学的不少理论则不断被质疑、修正甚至推翻。但因为前者“固步自封”而后者“自强不息”,所以我宁愿请教和尊崇后者而非前者。

4,“辩证矛盾”定义Ⅲ至Ⅵ

在下面,我们继续摘引定义Ⅲ至Ⅵ,并且来点评析:

朱志凯(定义Ⅲ):辩证矛盾,就本体论说,是客观世界本身的对立统一,亦即客观辩证法,就主观思维论,它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是思维、认识固有的对立统一,亦即主观辩证法。⑥

杜汝辑(定义Ⅳ):辩证矛盾是事物内部两个对立面的矛盾。⑦

狄仁昆(定义Ⅴ):辩证矛盾是客观矛盾在思维中反映。⑧

赵总宽(定义Ⅵ):辩证矛盾是对事物矛盾双方对立面统一的正确反映。⑨

在这几个定义里,我们同样地可从它说的“两个对立面”引伸出“亦”例(请注意“引伸”一词,它意谓,如果某些辩证派不承认“亦”例是辩证矛盾的话,也不要紧)。一个客体:树,内部的枝、叶、花、果、干、根……等众多相反相成、相生相因的属性,在“根”与“非根”之间存在着“亦”例;一个政体,内部可有三杈、四杈或五杈分立,既和谐又斗争,经常也会出现一些“亦”例:既属于而又不属于“行政范围”。它们都足以否证“不”律。

5,区分两种矛盾的“标准”

我们又摘引三几个“标准”(均与本文主题有关者),并略作评析如下:

阎庆华:逻辑矛盾是指同一属性既属于同时又不属于某一客观对象……⑩

张建军评析,这里将逻辑矛盾表述成客观实在形态显然是不确切的……③

我认为,人们可从不同视角作不同的表述。阎庆华这么表述是可以的。形式派断言这种“客观对象”不存在,便是“不”律;辩证派举出“亦”例,便否证“不”律。

方宏建:逻辑矛盾只存在于思维中,现实世界里没有它的原型;辩证矛盾不仅存在于思维中,而且有现实原型。(11)

我要问:方承认“亦”例是现实原型吗?它又是否逻辑矛盾?时下许多辩证派忽略了“亦”例否证“不”律,而谢洪欣触及这问题,但“放过”它;桂起权则“揪住”它,利用“次协调逻辑”解决它!①

陈晓平:各人语言系统都可以有不同的甚至彼此相反的基本公设。那么,是否可以把具有“A并且非A”形式的辩证矛盾命题作为语言系统的基本公设呢?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12]

我认为,这类似桂起权的认调:坚持“次协调逻辑”。陈、桂两位比谢洪欣较勇敢些,直认“亦”例否证“不”律!

张建军:我们所讨论的是《辩证矛盾和逻辑矛盾的区分》,因而首先要求两个概念是并列的和可比的。换言之,两者相对而言,属于同一层次……显然只有主观层才与“逻辑矛盾”属于同一层次,因为逻辑矛盾只出现于人类的思维中,只出现于人们以思维把握客观对象的过程中。客观对象只存在对立面统一的辩证过程,绝不会存在逻辑矛盾。绝对客观层(自然界和社会事物)和相对客观层(客观地存在于思维中的,无论是正确还是错误的思维)中的客观矛盾与逻辑矛盾之间是客观和主观的关系,分属两大不同领域,把它们并列起来谈论其区分标准是不适当的。③

我认为,主观与主观具可比性:但,主观与客观另具可比性,怎能一开始便割断主、客的关系呢?例如,客观存在的“亦”例不符合主观断言的“不”律时,前者便否证后者了。再者,前述方宏建说的,“其一只存在于思维,其另一却不只存在于思维……”指出两者存在于不同层次,不是可比较和可区分吗?

张建军评析上述六个定义和众多标准后,给出自己的定义VII和标准XII。他说:辩证矛盾就是指思维对客观矛盾的辩证把握。并且,由此可制定区分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主要标准XII:逻辑矛盾所断定的是同一属性即属于同时又不属于某一对象,而辩证矛盾断定的是肯定性和否定性属性辩证地统一于某一对象(或,断定某一对象同时具有相反相成的属性)。与标准III相比,标准XII增加了“断定”二字,并强调了“辩证地统一于”,从而既把“辩证矛盾”和“逻辑矛盾”放在同一层次上,又说明了“肯定否定”的辩证性质。③

我认为,上述可有不少卓见和创见,但本文不拟讨论,而只指出:在上述,同样可“引伸”出“亦”例,并以之否证“不”律。在下面,我们略说“一分为三”和补救“不”律问题,做为本文的结尾。

6,“一分为三!”

我常说,在“方法论”里,“一分为二”比“铁板一块”飞跃一层次,是突破;而“一分为三”更飞跃一层次,更突破!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提出“统一物分为两个对立面”,族人为这而感骄傲;我多年来大力发扬“连续体(或“统”)三分”,为这而沾沾自喜,希望族人渐渐接受和使用。我的所谓“三分”,只就一般事物而言;而相对于每一具体事物,不同人、地、时,因主观和客观情况而可需要“铁板一块,一分为二,一分为三或多分,甚至于无穷分”。而“一分为二”又有“正当的二分法”和“不正当的二分法”。更且,所谓“一”或“二”,也要相对于某特定“性质”而言:问人“手”则答“二”;“手指”则“十”;“肢”则“四”。所谓“二元论”则指“心”与“物”;如果再从两者抽象出“共相”,则为“一”:“实体”(entity)。这里讨论的,主要是“方法论”问题。在后面,我们讨论补救“不”律问题:

“李(在特定时刻)既在,又不在香港!”一般人都会认为这是绝顶荒谬的,哪会出现于现实世界!这也是形式派说的:它必然假!现在,我根据辩证派的“亦此亦彼”(以后我才把它修正为“可此可彼”)来攻击形式派:李多年来都在香港。在这大段时间内,“既甲又非甲”(乙)为假。但当他要去深圳旅行,在过境时一脚踏在香港,另一脚踏在深圳,乙便为真了。过此,乙又再为假。

一般人听后恍然大悟,如梦初醒:原来矛盾事物有时可并存于世,真理稍微过些便变成谬误!

形式派:我们可以把“在香港”这个含混的词语精确化。例如:当李的体积“过半”在香港边界内,便“在香港”;如果否,则否。

辩证派:的确,这么一来,“亦”例大为减少。但是,当李刚好一半在界内,另一半在界外时,“亦”例仍然存在呢!

形式派:我们可以在两地之间设立广阔的“缓冲区”(或“中立区”),如果有实际需要的话。

辩证派再追问:但当他刚好一半在香港,另一半在缓冲区呢!

7,“亦此亦彼”与“可此可彼”

我在文首曾承认,在这点上,辩证派击中形式派“要害”,但他们却说过了头,把“可此可彼”说成“亦此亦彼”,犯了“弥天大罪”!如果“亦”例存在,就是逻辑矛盾存在,否证“不律”。但是,“可此可彼”存在,则表示在这情况下“既甲又非甲”没在真值;相应地,“不”律也就没有真值,失去普适性!(也可算作被否证)。

从亚里士多德到今天的波普尔、本格,“逻辑矛盾”的定义基本上都相同:某一对象同时既有又没有同一属性。把它否定,便成“不矛盾”定律:并非,甲而且非甲。但是,从未听到亚氏承认“不”律失去普适性。在波普尔的《辩证法是什么?》(13)和本格的《对于辩证法的批判》(14);我遍寻也找着这一论调:亚氏批判辩证法。今天的波、本两氏更把批驳得体无完肤。西方许多学者及我国不少学者及我个人均认为他们极具创见卓见,是世界级权威。但他们似乎不察觉,也没有承认“可”例使“不”律失去普适性;更没有针对这一“重点”来辩解!有关这点,在下面我替“不”律作技术上的补救:

8,“红”与“黄”之间:“橙”

形式派认为:“这是红,而又是黄(或‘非红’)”为假。可是,辩证派发现:在“红”与“黄”之间有广阔“含混”区:“亦红亦黄”。

我认为,这接爱了“语无论次”的命名原则。事物没有“先天”的名称,我们既命名某物为“甲”,便不应同时又命名为“乙”,当“乙”蕴含“非甲”。老子说的“吾不知其名”,似乎误认事物有“先天”的名称。所以,我要把辩证派的“亦”例改为“可”例(“可此可彼”)。这样,“这是红而又不是红”面临“可”例时,便没有真值。相应地,这时“不”律亦没有真值,失去普适性(也可算作被否证)。

形式派提议:我们可以订立新名目“橙”(颜色)来取代和填补“含混”区,同时又可以把“红”、“橙”等词义精确化,如果有实际需要的话。

我们看到,这么一来,不少人的理智和心灵便安顿下来,不会继续追问下去了。殊不知,这只能在技术上补救了“不”律;但原则上的“缺陷”仍然存在!原来,在“红”与“橙”(或“非红”)之间,产生了较狭窄的新的“含混”区。相对于一般人而言,“红、橙、黄”三分便很够用了;但相对于彩色画家而言,仍要多分呢!于是乎,新的,但更狭窄的“含混”区原则上不断出现,直至“无穷”,才没有“含混”区。

“含混”区的出现,是由于我们认识和表述客观世界时,必须把它“割裂”。这原则上的“缺陷”,我们只能不断在技术上补救,使能满足实际需要为止。换句话说,我们以技术来保证“不”律,以方便日常“打交道”及各门科学研究。如果再有特别需要,才乞援于三值或多值逻辑……等,以避过“次协调逻辑”的尴尬场面,不让“有意义”的矛盾升堂入室,闯进逻辑系统之内!

9,后语

关于“一分为三”问题,本文只能“点到即止”。这个问题密切联系众多下列问题:正当二分法、不当二分法(极化思考谬误)、诉诸中庸谬误、连续体谬误、含混问题……等。许多年以来,我曾发表数十篇文章论及它们。碍于篇幅,这里不能一一引述。至于《辩证法》问题,我在近几年来才尝试研读和思考,又缺乏跟学友们切磋,难免很“片面”。现在昌昧公开一点初步成果给大家批评,旨在抛砖引玉矣!

最后,特别要提到:张建军发表了一篇《如何区分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15)文内摘引近三十位大陆学者的文献,把众多学者的精辟见解融汇于一文,并且作出精细的比较和评析,又提出许多宝贵的见解,我在本文限于“讨论范围”,无法一一论及。但是,为了让海外读者知道本文“论题”备受大陆学者们关注,所以本文特别借助和摘引张文的资料良多,特此致谢。

注释:

①桂起权《次协调逻辑的悖论观》,《安徽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

②谢洪欣《是区分两类不同的矛盾还是区分两种不同的逻辑》,《哲学研究》1980年第1期。

③(15)张建军《如何区分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讨论评述与刍议》,1985年全国第3次形式逻辑讨论会,提交论文;后收入《矛盾与悖论研究》专著,黄河文化出版社1992年10月初版。

④吴家国主编《〈普通逻辑〉教学参考书》第4章。

⑤金顺福《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江汉论坛》1981年第4期。

⑥朱志凯《略论逻辑矛盾》,《哲学研究》1980年第1期。

⑦杜汝辑《辩证矛盾不是“A并且非A”》同上。

⑧狄仁昆《区分思维中辩证矛盾和逻辑矛盾》,《哲学研究》1979年第8期。

⑨赵总宽《略论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问题》,《哲学研究》1978年第9期。

⑩阎庆华《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的鉴别问题》,《哲学研究》1979年第8期。

(11)方宏建《试论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山东大学文科论文集刊》1983年第2期。

(12)陈晓平《辩证矛盾命题和逻辑矛盾命题》,《江汉论坛》1982年第12期。

(13)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第15章,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初版。

(14)本格《科学的唯物主义》第4章,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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