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共犯问题研究论文_金曦

片面共犯问题研究论文_金曦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摘要:一直以来片面共犯在司法理论界都争论不休,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对于片面共犯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论。本文就片面共犯进行简要论述,仅供学习和参考。

关键词:片面共同犯罪;依据;研究

一、概述

目前,关于片面共犯的争议还没有达到一个可以被所有刑法学者所认可的统一概念。一般来说,我们认为片面共同犯罪的概念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划分方式。从广义上讲,片面共同犯罪意味着在同一犯罪过程中,一方行为人秘密地帮助或处理另一方的犯罪者,这种行为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但帮助者并不知道对方的帮助。从狭义上讲:共同犯罪只是一个片面的帮助者。在我国的刑法中,片面共犯的概念主要是狭义的。一个行为人在不与他人沟通的情况下,秘密地帮助或处理另一方的犯罪人,但被帮助人并不知道另一方的协助。狭义上说:共同犯罪只是片面的帮助犯。在我国刑法中,片面共犯的概念主要是从狭义方面理解的。

二、理论争议

(一)肯定说

首先,从主观方面看,片面共犯人认识到自己是与他人协同或是配合他人实施犯罪的,并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意识到自己行为将会与他人的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因而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次,从客观方面来讲,片面共犯人主动将自己的犯罪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共同实施,一同作用于犯罪对象,进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片面共犯人的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有不可逃脱的因果关系。第三,为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倘若不将片面共犯认定为共同犯罪,会使如何处理片面共犯成为一个难题,甚至还会令相对的犯罪人的定性出现偏差。且根据行为共同说的观点,行为人此类反社会的行为和个性应当受到处罚,因此片面共犯人是完全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的,必然应当属于共同犯罪。

(二)否定说

否定片面共犯的学者则基于犯罪共同说的理论认为片面共犯不属于共同犯罪。若要成立共同犯罪就必须具备其所有的构成要件,否则就无法成立共同犯罪。而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必须意识到自己正与他人一起实施犯罪行为,且是在与他人有共同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实施共同的行为,并导致了共同的结果。片面共犯中的相对的行为人,明显不具备上述要件。

三、犯罪依据

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既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又取决于刑法理论的认识以及司法实践的需求。

(一)片面共犯的本质

刑法的功能是保护法益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以,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首先要看其是否对国家或者个人的法益造成了损害,即法益侵害是成立犯罪的前提要件。显然,在片面共犯中,行为人暗中给予他人协力,实施了犯罪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追究暗中提供助力的行为人相应的刑事责任,而认定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为准确的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二)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承认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归罪原则。片面共犯中虽然缺乏双向的犯意联络,只存在提供协力的一方单向的意思联络,但其单方面的主观犯意表示也是全面共犯犯罪故意的一种表示。同时,提供协力一方在客观上有与行为人共同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同一法益,形成了一个有机的犯罪整体,每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至少存在着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片面共犯具有共同犯罪的某些特征,为其成立共同犯罪提供了一定的客观依据。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加之行为人与不知情的他人之间存在着片面的犯意联络,所以,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承认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既符合刑法理论要旨,又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司法实践的需要

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类复杂的法律问题,但它却是普遍存在于司法实践当中的。承认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是为了在片面共犯的情形中更准确的适用刑法予以定罪量刑的需要。诚如陈兴良教授所提到的,共同犯罪是刑事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而立法上规定的共同犯罪制度,不过是纷繁复杂的共同犯罪现象在法律上的体现,因此,共同犯罪的范畴取决于社会中存在的共同犯罪的现象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理共同犯罪的需要。

四、具体范围

(一)片面实行犯

所谓片面实行犯,是指行为人在其他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配合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从主观上看,片面实行犯是在充分认识到其他实行犯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的前提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主观的犯罪故意; 从客观上看,片面实行犯参与到他人的犯罪行为活动中来达到自己的犯罪意图,最终造成了法益侵害的后果。因此,承认片面实行犯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片面帮助犯

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和帮助的故意,而帮助行为至少是提供精神上的帮助,使正犯的实行行为更为容易。所谓片面帮助犯,是指在犯罪前或犯罪中,暗中为实行犯提供帮助的人。在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承认片面帮助犯并依照共同犯罪予以处罚是必要的。但成立片面帮助犯需要具备帮助的故意和有形的帮助行为方可,这也是区别于一般帮助犯的关键。

(三)片面教唆犯

笔者认为不存在片面教唆犯。要成立违法且有责意义上的教唆犯,需要具备教唆故意,即教唆犯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意进而实施犯罪,导致法益侵害的发生,并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整个过程中都无需考虑被教唆人对教唆行为上是否知情,那么,对片面教唆犯是否成立的研究,本质上是对教唆犯成立与否的研究,对片面共犯的研究并没有实际上的意义。

(四)片面组织犯

笔者认为,片面组织犯并没有存在的必要性。组织犯是一个身份概念,在一般的共同犯罪或是聚众犯罪中,担任组织者身份的人所作出的犯罪行为是各行为人之间所共知的,不存在单向的意思联络,所以,也就没有必要承认片面组织犯。所以,笔者认为,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应当包括片面实行犯和片面帮助犯两种。

五、发展

我们都知道理论是为社会实践服务的。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中对片面共犯持肯定态度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我们说,在互联网兴起前,对于以片面共犯形式存在的犯罪形式只是零星的存在,并没有形成大量发生的犯罪现象,刑法理论对其的忽视还可理解。但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得网络时代下以片面形式存在的犯罪突破了原有的时空限制,发展成为一种多发的犯罪现象。对于网络上越来越多地以潜在地、单方面地帮助他人实现犯罪而被帮助人对此根本不知情的犯罪,如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将无法对之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有可能导致对网络犯罪的打击不力,放任犯罪行为肆虐。将片面共犯在理论上纳入共同犯罪的范畴,可以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处理的理论依据、严密法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肯定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共同犯罪理论,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美兰.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J].法制博览,2015(15).

[2]傅博娟.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困境及成立范围[J].法制博览,2015(04).

[3]冯锦.片面共犯的成立问题探讨[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6(10).

[4]苏津东.浅析片面共犯[J].商,2016(14).

论文作者:金曦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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