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后期刑部尚书职权衰落探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部论文,尚书论文,职权论文,后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D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9)05-0062-07
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前后期的转折阶段,它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各项制度连续的、全面的变革。①长期以来,学界围绕唐朝制度之方方面面展开了研讨。其中,严耕望先生所撰《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②不仅考察了唐代尚书省六部与九寺诸监的关系,更论及了尚书省职权和地位的发展变化。这一考察对于深入认识尚书省仆、尚、丞、郎职权与地位的升降起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严氏论述主旨在于揭示唐代后期仆射、尚书职权与地位之下降和左右丞、侍郎职权与地位上升的实际境况,对于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并未给予充分讨论。有鉴于此,本文以刑部尚书为视角,考察其在唐代后期职权衰落的诸种原因,进而窥得尚书六部长官职权变化的根由,以求推动对这一课题的深入研究。
唐初继承前代而确立的尚书六部制度,不仅在整个唐代得到沿袭,还对以后各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唐朝六部不但在职官制度方面经历了诸多的发展变化,其职权与地位亦是随着局势的变幻而起落。
唐初,尚书令、仆射为当然宰相,所以尚书省为宰相机关。六部分曹,上承君相之命,共行国政。尚书省被称作“元阁”、“会府”,六部尚书与左右仆射合称“八座”,可见刑部作为六部之一,地位甚高。唐朝六部次序几经调整,但刑部在六部中的位次一直稳定。据《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分行次第》记:
《武德令》:吏、礼、兵、民、刑、工等部。《贞观令》:吏、礼、民、兵、刑、工等部。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为六官,准《周礼》分,即今之次第乃是也。③
唐朝六部次序经过两次调整,太宗贞观年间(627~649年)将民部由第四提到第三,则天光宅(648年)时,改六部为六官,将地官(户部)提至第二。吏、户、礼、兵、刑、工的六部次序至此形成。在六部之中,刑部一直位居第五,在唐代并无变化。同书同条又载:“故事,以兵、吏及左、右司为前行;刑、户为中行;工、礼为后行。”严耕望先生已据此认定,“在政治上实际之地位次序为:吏、兵、户、刑、礼、工”。④即刑部在政治实践中的地位要比制度规定中靠前,它已经超越礼部,位居第四。
中宗神龙(705~707年)以后,仆射不再是宰相正官,尚书省已非宰相机构,地位逐渐下降。刑部作为尚书省六部之一,其职权不可避免地受到侵涉。肃宗时,“(徐)浩建言:‘故事,有司断狱,必刑部审覆。自李林甫、杨国忠当国,专作威福,许有司就宰相府断事,尚书以下,未省即署,乖慎恤意。请如故便。’诏可。故详断复自此始”。⑤可知,玄宗时李林甫、杨国忠等专权,刑部权力受到侵夺,即便刑部长官尚书对相关案件也只能署名,却没有处断权。直到肃宗至德二年(757年)或次年⑥,经中书舍人兼尚书右丞徐浩奏请,刑部的司法行政权才得以恢复。
司法行政权的重新获得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刑部尚书职权下降的局面。代宗大历二年(767年)于邵曾称:“惟礼部、兵部、度支职务尚存,颇同往昔;余曹空闲,案牍全稀,一饭而归,竟日无事。”⑦即当时仅礼部、兵部、度支尚有职务,而包括刑部在内的其他机构文案很少,官员们无所事事。于邵所论或许有渲染之意,但刑部等机构职权衰微已是不争的事实。
以下从几个方面对唐后期刑部尚书职权衰落的原因给予考察。为便于分析概括,笔者将唐代这一历史时期划分为前、中、后三个阶段。前期从高祖元年至睿宗末年(618~712),中期从玄宗先天元年至顺宗末年(712~805),后期从宪宗元和元年至唐亡(806~907)。这样划分,首先是符合唐朝的历史形势,另外每一时期约为百年,也便于对照比较。
一 担任中央要职 不理刑部事务
严耕望先生在《唐仆尚丞郎表》中详加考证,列出刑部尚书总计135任121人。笔者考诸墓志碑刻,直接增补了四人,他们是尔朱杲⑧、郑朗⑨、崔慎由⑩、崔安潜(11)。《唐仆尚丞郎表》仅列一任而根据墓志明确记载曾两次担任刑部尚书者二人,即窦诞(12)、崔凝(13)。此外,又将严耕望先生存疑未计的姚璹、张锡二人列入;且将王昂于永泰年间担任刑部尚书计入。因而,本文所论唐代刑部尚书为144任127人。
现将唐代各时期同时担任刑部尚书和宰相的官员做一统计,得下表:
有唐一代共有30任官员同时担任刑部尚书和宰相,其中前期11任,中期4任,后期15任,占各时期总兼职数的比例分别为36.67%(11/30)、17.39%(4/23)和36.59%(15/41)。可见同时担任二职的官员在唐代中期的比例最低,前期与后期基本持平。
同时担任刑部尚书和宰相的情况随时代而不同。唐前期以宰相兼任刑部尚书者有张行成、姚璹、韦安石三人,其余八人都是以本官加宰相衔;后期除崔珙、崔元式二人以本官、使职加宰相衔外,其余十三人都是由宰相兼任刑部尚书。无论是以本官加宰相衔,还是以宰相兼任,前后期刑部尚书职权的主要区别为是否亲理刑部事务。唐代前期,各部尚书都治本部之事。中期以来,尚书兼任宰相后,多数已经不再亲理本司事务。“先天已前,诸司官知政事,午后归本司决事,兵部尚书、侍郎亦分铨注拟。开元已后,宰相数少,始崇其任,不归本司。”(15)宰相是刑部尚书最主要的兼任官,但刑部尚书兼任宰相后,不复视本职事。这是后期刑部尚书职权衰落的重要原因。
既然唐后期刑部尚书加宰相衔,或是由宰相兼任时,即不再亲理刑部事务,刑部尚书一职便成为宰相迁转时的“序位”之官。(16)将此种情形做一考察,可列下表:
由上表可直观地看到,唐代后期刑部尚书一职往往作为宰相官历迁转中的序位之官。
唐代后期刑部尚书常被临时委以重任,担任使职以供差遣。其中,又以兼领职繁权重之财政使职为主。唐代前期,财务行政由尚书省户部四曹统领,四曹分工协作,维持着国家财政机器的正常运作。开元以后,财政机构开始由户部四曹向三司体系演变。经过曲折的发展变化,最终于元和初年形成度支、盐铁、户部三司分理财政的新体系。随着财政机构的使职化发展,财政三司使多由他官兼任。唐代后期,部分刑部尚书或判度支,或充盐运使,或判户部,广泛参与到了财政活动中。他们充任财政三司使的情形可考述如下表:
可见,担任财政三司使是唐代后期刑部尚书充做使职差遣的一个重要特征。其中兼判度支的有4例,充盐运使的有5例,兼判户部的有2例,总数为11任,占这一时期有兼官的刑部尚书的比例达34.38%(11/32)。
唐后期宰相和财政使职都是职繁权重之任。无论是作为宰相官历迁转时的序位之官,还是被委以财政使职,刑部尚书均不再亲理刑部事务。这是唐后期刑部尚书职权衰落的原因之一。
二 频调地方节度 仅供闲散之居
唐初重内官、轻外官。然随着局势的变化,唐朝地方势力逐渐增强,原先的局面逐步发生变化。时人视仆射、尚书已远不如方镇节度使,仆射、尚书成为节度使迁转时的“回翔”之职。(17)现据“两唐书”列传、唐代墓志及《唐仆尚丞郎表》,将唐代后期刑部尚书与节度使互相迁转的情形列表如下:
通过该表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唐代后期的刑部尚书中,有21人25任是与地方节度使互相迁转担任的。这一时期可考刑部尚书总任数为65任,因而经由节度使迁转担任刑部尚书者所占比例为38.46%。由于部分刑部尚书迁转情形不明,实际比例当更高。
刑部尚书往往作为节度使迁转时的中转与过渡之职,由殷侑的事例可见一斑。据《旧唐书》卷一六五《殷侑传》载:
大和四年,加检校工部尚书、沧齐德观察使……六年,入为刑部尚书,寻复检校吏部尚书、郓州刺史、兼御史大夫,充天平军节度、郓曹濮观察等使……九年,御史大夫温造劾侑不由制旨,增监军俸入,赋敛于人。上不问,以庾承宣代还……乃授侑刑部尚书。八月,检校右仆射,复为天平军节度使。上以温造所奏深文故也。开成元年,复召为刑部尚书……其年七月,检校左仆射,出为襄州刺史、山南东道节度使。
殷侑由节度使三次入调中央,均担任刑部尚书;三次担任刑部尚书的任期都不长,即外调为节度使。可见,刑部尚书成为不少节度使官职迁转途中的暂居之职。他们任职刑部尚书的时间极短,不可能很好地履行职责。
由于刑部尚书已经无甚实际职权,故常被作为闲散之职授予年高染疾的节度使。如李愿担任徐州刺史、武宁军节度使,“无何,有疾,以其弟愬代为徐帅,入为刑部尚书。疾愈,检校尚书左仆射,兼凤翔尹、凤翔陇右节度使”(18);李逊被任命为风翔节度使“行至京师,以疾陈乞,改刑部尚书”(19)。刑部尚书由因病不能理事的官员担任,可见其职权何等衰微。
三 居职较为短暂 任免渐趋频繁
唐代享国290年,刑部尚书可考者达144任,实际到任者141任(20),如果只进行模糊统计,每任刑部尚书的任期超过两年。但实际上,唐代刑部尚书任免并非总是前后连贯,致使职位或长或短地出现空缺。因此,每任刑部尚书的平均任期远没有两年那么长。
根据史料记载,任期较明确的刑部尚书共94任,占刑部尚书总任数的66.67%(94/141)。现对唐代刑部尚书按照任期为半年以下、半年至一年、一年至三年及三年以上四个时段进行统计,可列表如下:
根据上表,可以分析出以下几个鲜明特征:
第一,综观唐朝这94任刑部尚书,任期按四个时段划分,分别有22任,34任,26任,12任,所占比例分别为23.40%,36.17%,27.66%,17.77%。即任期在半年至一年间的最多,而任期不满一年的达到59.57%,即刑部尚书任期近六成不足一年,超过三年的不到二成。
第二,唐代中期与前期相比,任期不足半年的刑部尚书所占比例分别为13.33%(4/30)和20.83%(5/24),出现了明显下降;任期为半年到三年的刑部尚书所占比例分别为63.33%(19/30)和58.34%(14/24),有近5.00%的增长;任期超过三年的刑部尚书所占比例分别为23.33%(7/30)和20.83%(5/24),也有小幅增长。这些都说明:从整体上讲,唐代中期刑部尚书的任用较为稳定,任期较前期更长。
第三,唐代后期,任期不足半年的刑部尚书所占比例为32.50%(13/40),不仅远远高于中期的13.33%,比前期的20.83%也有很大的提高;任期为半年至一年的刑部尚书所占比例为42.50%(17/40),同样大大超过中期的33.33%(10/30)和前期的29.17%(7/24);而任期为一年至三年的比例为25.00%(10/24),明显低于中期的30.00%(9/30)及前期的29.17%(5/24);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阶段任期超过三年的竟空无一人。这些均说明:唐代后期刑部尚书任免频繁,从总体来讲,任期较中期甚至前期大为缩短。
各时期刑部尚书任期变化图
唐代后期刑部尚书调遣频繁,任期很短,这是探究该阶段刑部尚书职权衰落原因时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
四 宦官专权干政 任免由其操控
唐中期代宗、德宗以后,宦官权力伸向以神策军为核心的北衙禁卫军系统,通过担任左右神策军中尉掌握了北衙禁卫军的指挥权。宦官控制神策军后,成为最具实力的政治集团。唐朝后期,宦官窃权,自穆宗至昭宗,除敬宗外,穆、文、武、宣、懿、僖、昭七帝皆为宦官所立。宦官骄横恣肆,操纵朝政,听命者不次荐引,不从者横加贬斥。宦官专权时,刑部尚书的任免常由宦官操控。
懿宗咸通年间,杨玄价担任左神策军中尉,《旧唐书》卷一七七《杨收传》记:
宰相令狐绹用收为翰林学士,以库部郎中知制诰,正拜中书舍人,赐金紫,转兵部侍郎、学士承旨。左军中尉杨玄价以收宗姓,深左右之,乃加银青光禄大夫、中书侍郎、同平章事,累迁门下侍郎、刑部尚书……
收居位稍务华靡,颇为名辈所讥。而门吏僮奴,倚为奸利。时杨玄价弟兄掌机务,招来方镇之赂,屡有请托,收不能尽从。玄价以为背己,由是倾之。八年十月,罢知政事,检校工部尚书,出为宣歙观察使。
《新唐书》卷一八四《杨收传》所载略同。杨收以同姓,由杨玄价之力拜官宰相,迁门下侍郎,兼刑部尚书,仍平章事。杨玄价兄弟收受方镇贿赂后,频繁托请杨收予以办理,杨收不能尽从其意。杨玄价心生怨恨,转而横加诬蔑,最终将杨收罢相外调。
僖宗即位后,田令孜担任左神策军中尉,卢携也于当年以户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后迁中书侍郎,仍平章事。并先后兼任工部、刑部尚书。又迁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卢携得以长期担任宰相,与其阿谀田令孜有关,“宰相卢携素事令孜,每建白,必阿邑倡和”(21),可见卢携对田令孜趋赴之状。《旧唐书》卷十九下《僖宗本纪》广明元年(880年)十二月条记:
辛巳,贼据潼关。时左军中尉田令孜专政,宰相卢携曲事之,相与误谋,以至倾败。令孜恐众罪加己,请贬携官,命学士王徽、裴彻为相。甲申,宣制以户部侍郎、翰林学士王徽、裴彻本官同平章事。贬右仆射、门下侍郎、平章事卢携为太子宾客。携闻贼至,仰药而死。
黄巢军威逼京师时,田令孜为逃避责难,将镇压起义军不力的罪责推给卢携,将其由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兵部尚书贬为太子宾客分司(22)。卢携于被贬当夜服药自尽,结束了其依顺田令孜的政治生涯。
崔凝第二次任刑部尚书时,知乾宁二年(895年)贡举。他录取了25人,却被认为录取不公,闹得满城风雨,昭宗遂令对已录取的进士加以复试。对于进行这次复试的原因,黄滔《莆阳黄御史集》附录《昭宗实录》载乾宁二年二月乙未敕曰:“昨者崔凝所考定进士张贻宪等二十五人,观其所进文书,虽合程度,必虑或容请托,莫致精研。朕是以召至前轩,观其实艺。”(23)这里对重试原因的叙述不甚明了。然考诸《唐摭言》便可豁然明朗。该书卷七《好放孤寒》云:
昭宗皇帝颇为寒畯开路。崔合州榜放,但是子弟,无问文章厚薄,邻之金瓦,其间屈人不少。孤寒中惟程晏、黄滔擅场之外,其余以呈试考之,滥得亦不少矣。(24)
同书卷十四《主司失意》又云:
乾宁二年,崔凝榜故,贬合州刺史。先是李渷附于中贵,既愤退黜,自计推之,上亦深器渷文学,因之蕴怒,密旨令内人子门搜索怀挟,至于巾屦,靡有不至。
可见,依附“中贵”并且深受昭宗器重的李渷未被崔凝录取,由此崔凝得罪了“中贵”。“中使有奏御者云:‘今年进士二十余人,侥幸者半,物论以为不可。’”(25)于是昭宗秘密下旨,派遣宦官到考场搜集对崔凝不利的证据。举人考场夹带成为指摘崔凝录取不公的把柄。昭宗本因李渷未中选而恼怒,加上“中贵”煽风点火,导致昭宗决定对已录取进士加以复试,上引敕文中“观其所进文书,虽合程度,必虑或容请托,莫致精研”云云,只是公开文书中的堂皇借口罢了。
据《莆阳黄御史集》附录《昭宗实录》记,二月八日敕令进士重试,九日于武德殿东廊复试,十日,“宣翰林学士承旨户部侍郎知制诰陆扆、秘书监冯渥于云韶殿考所试诗赋”。十二日,公布复试结果:赵观文等15人及第;张贻宪等5人“且令落下,许后再举”;崔励等4人“宜令所司落下,不令再举”。二十日,贬崔凝为合州刺史。刑部尚书崔凝因知贡举遭遇的政治风波以其被贬而告终。
综上考述,唐代后期刑部尚书职权衰落大致可归因于如下几个方面:作为宰相官职迁转时的序位之官,或是被委以财政使职,均无法亲理本职事务;与地方节度使互相迁转,成为节度使官迁转中的闲散之职;调动频繁,任期短暂,不能对刑部工作有实质性的推进;宦官专权时,刑部尚书由其操控,行使职权时受其干预。诸种因素相互交织,最终导致唐代后期刑部尚书实际职权的下降。
当然,唐后期皇帝的某些举措实质上也削弱了刑部尚书的职权。如穆宗时设置“参酌院”,就可说明刑部地位的衰落。《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云:“穆宗童昏,然颇知慎刑法,每有司断大狱,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轻重之,号‘参酌院’。”按照制度,大理寺所断重大案件须由刑部复核。穆宗以“慎刑”之名,令中书舍人参与大理寺断案,不仅侵夺了大理寺之判决权,也使刑部复查难以执行,失去其本来意义。大理少卿崔杞奏文称:“今别设参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议其出入,是与夺系于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职。”穆宗采纳了崔杞的建议,“参酌院”才被废除。
唐代前期,刑部尚书实居其任,担任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旧唐书》卷五九《屈突通传》记:“世充平,通功为第一,寻拜陕东大行台右仆射,镇于洛阳。数岁,征拜刑部尚书,通自以不习文法,固辞之,转工部尚书。”高祖征拜屈突通为刑部尚书时,屈突通就以“不习文法”坚决推辞,说明不具备司法才能者难以胜任这一职务。随着刑部尚书不再执掌刑部实际职权,其担任者的专业要求也已经降低。玄宗天宝年间担任刑部尚书的萧炅,“无学术”(26)、“不知书”(27);德宗贞元时期的王锷,“又尝读《春秋左氏传》,自称儒者,人皆笑之”(28)。这些人担任刑部尚书,非但缺少司法素养,甚至没有基本的文化知识。唐代后期刑部尚书担任者专业素质的下降,既是刑部尚书职权衰落的表现,反过来又加剧了其职权衰落的进程。
与仆射、尚书职权渐趋衰落相反,丞、郎之职自则天之后转重,并逐步代行仆射、尚书之责。这种变化是唐代中后期行政模式演变的具体表现。唐代中期以后,四等官制发生了重大调整,通判一环从行政运作中消失了。在地方,通判职权的消失直接导致了通判官设置的萎缩甚至完全取消。在中央,诸寺少卿、诸监少监已经失去了通判职权;而在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及御史台中,却出现了通判官长官化的趋势。(29)就刑部而言,刑部侍郎地位上升也较为明显,常常代行尚书之权。关于刑部侍郎地位与职权的变化,笔者将有另文予以具体考察。
收稿日期 2008-07-14
注释:
①吴宗国:《唐朝的特性》,《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0页。
②严耕望:《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1年版。
③中华书局1955年版。
④严耕望:《唐仆尚丞郎表》卷一《述制》,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9页。
⑤《新唐书》卷一六○《徐浩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965~4966页。
⑥据《唐仆尚丞郎表》卷八《辑考二下·尚书右丞》“徐浩”条知,徐氏于至德二载至乾元元年任尚书右丞(第467页),则其建言必在此两年内。
⑦于邵:《为赵侍郎陈情表》,李昉等:《文苑英华》卷六○一,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3123页。
⑧“两唐书”无传。据《大周故秋官尚书秀容县开国男尔朱府君(杲)志石文》:“改司农少卿、司刑少卿、秋官侍郎、司刑卿,寻有制除秋官尚书。陈表再让,恩制不许,特加褒赏。寻转太子宫尹。”(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七辑,三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7页)则尔朱杲曾任秋官(刑部)尚书。
⑨《旧唐书》卷一七三《郑覃传附弟朗传》和《新唐书》卷一六五《郑珣瑜传附朗传》不载其任刑部尚书一职。卢知宗所撰《唐故荥阳郑夫人墓志铭并序》云:“夫人知宗氏也,姓郑氏,字子章,今刑部尚书荥阳公之次女也。”(周绍良、赵超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312页)卢知宗为郑朗之女婿,所述郑朗时任官职当属可信,因而补入。
⑩《旧唐书》卷一七七《崔慎由传》和《新唐书》卷一一四《崔融传附慎由传》不载其任刑部尚书一职。崔慎由所撰《唐太子太保分司东都赠太尉清河崔府君(慎由)墓志》云:“检校礼部尚书兼御史大夫、剑南东川节度观察等使,就迁检校兵部尚书。入拜刑部尚书,改御史大夫。”(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五辑,三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44页)即崔慎由自撰墓志,述其曾任刑部尚书一职。
(11)《旧唐书》卷一七七《崔慎由传弟安潜传》和《新唐书》卷一一四《崔融传附安潜传》不载其任刑部尚书一职。崔就所撰《唐故□□□□□□太子太师上柱国清河郡开国公食邑二千户赠开府仪同三司太尉清河崔公(安潜)墓志铭并序》云:“再岁,征拜刑部尚书,旋检校司空平章事,充大明宫留守。”(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六辑,三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205页)可知崔安潜曾短期担任刑部尚书。
(12)《旧唐书》卷六一《窦诞传》载:“从太宗征薛举,为元帅府司马,迁刑部尚书,转太常卿。”《新唐书》卷九五《窦诞传》不载其任刑部尚书之职。《大唐故光禄大夫工部尚书使持节都督荆州刺史驸马都尉上柱国莘安公窦公(诞)墓志铭并序》云:“义宁二年,除右元帅府掾……武德三年,迁刑部尚书……四年,授太常卿、上柱国……其年,遭容公之忧……戎务须人,夺情起复太常卿,仍摄参旗军将判刑部尚书。”(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二辑,三秦出版社1995年版,第94~96页)则窦诞两次担任刑部尚书。
(13)“两唐书”无传。狄归昌所撰《唐故刑部尚书崔公府君(凝)墓志并序》云;“值元帝登遐,今上御历……复以吏部侍郎征入,迁刑部尚书、判户部事……仍兼判吏部三铨选事,充修奉太庙使。改户部尚书,依前判户部,修奉不移。岁久,迁御史大夫……复转刑部尚书兼知贡举。”(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六辑,第201~202页)则窦诞两次担任刑部尚书。
(14)人名之后带数字表示其不止一次担任刑部尚书,“韦安石①”即韦安石第一次出任刑部尚书时兼领宰相。
(15)《旧唐书》卷一○六《杨国忠传》,第3244页。《新唐书》卷二○六《杨国忠传》略同。
(16)严耕望:《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第483页。
(17)严耕望:《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第482~483页。
(18)《旧唐书》卷一三三《李晟传附子愿传》,第3677页。《新唐书》卷一五四《李愿传》所载略同。
(19)《旧唐书》卷一五五,第4124~4125页。《新唐书》卷一六二《李逊传》所载略同。
(20)可考的144任刑部尚书中,有3位并未实际上任,即屈突通、房琯、崔弘礼。屈突通以不习文法固辞,改工部尚书(参见《旧唐书》卷五九和《新唐书》卷八九《屈突通传》);房琯由汉州刺史拜刑部尚书,病卒于道(参见《旧唐书》卷一一一和《新唐书》卷一三九《房琯传》);崔弘礼由东都留守迁刑部尚书,以疾自乞,复为留守(参见《旧唐书》卷一六三和《新唐书》卷一六四《崔弘礼传》)。
(21)《新唐书》卷二○八《宦者下·田令孜传》,第5885页。
(22)《旧唐书》卷十九下《僖宗纪》对卢携被贬时的职官记述不确,严耕望先生已有考证,见《唐仆尚丞郎表》卷十七《辑考六上·兵部尚书》“卢携”条,第924~925页。
(23)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84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84页。
(24)王定保撰,姜汉椿校注:《唐摭言校注》,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40页。
(25)《旧五代史》卷六○《苏楷传》,第811页。
(26)《旧唐书》卷九九《严挺之传》,第3105页。
(27)《新唐书》卷一二九《严挺之传》,第4483页。
(28)《旧唐书》卷一五一《王锷传》,第4061页。《新唐书》卷一七○《王锷传》所载略同。
(29)参见李锦绣:《唐后期的官制:行政模式与行政手段的变革》第二节《四等官制的解体》,黄正建主编:《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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