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中的地方政府行为研究

制度变迁中的地方政府行为研究

李艳[1]2013年在《适应性调整: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的中国体制转型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新制度主义为分析视角从产权制度、政府行为、意识形态叁个方面研究中国体制转型中的适应性调整问题。从总体而言,中国的体制转型是一场大规模的制度变迁,涉及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由于中国体制转型的复杂性,使得转型中出现许多新制度主义理论所不能涵盖的特征,本文称其为“相机抉择性”特征,具体表现为:制度变迁主体角色适时转换;“诱致性”与“强制性”相伴而生的制度变迁方式;制度变迁路径的过渡性与适应性;意识形态的适应性调整。影响体制转型的主要因素除了行为主体的利益目标外,还包括宪法秩序、意识形态、中央放权改革、市场化进程等不断变化的制度环境以及利益集团与权力分配等因素。在中国体制转型中,产权制度、政府行为与意识形态随制度环境的变化而进行适应性调整并呈现出规律性特点,这些构成了中国体制转型的总体画卷。其中,产权制度是重中之重。依据新制度主义的经济绩效观评价中国产权制度改革既不符合制度绩效的一般标准,也不符合中国的特殊国情。本文构建了一个包括形式绩效与实质绩效、静态绩效与动态绩效相结合的多维绩效观取代原有的仅包含经济绩效标准的单一绩效观,并以此来评价中国体制转型中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绩效。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指出,从形式绩效的动态角度而言,体制转型中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产权制度调整均具有一定的“适应性效率”,即其各阶段的产权制度具有相对效率与动态适应性特点。但是从形式绩效的静态角度而言,还存在产权制度与外部竞争机制、内部治理结构的非耦合,以及制度供求不协调,相关制度安排配套改革不到位等问题。同时,在实质绩效方面,国有企业自改革以来其经济绩效显着,而公平绩效却存在很大不足。关于政府行为变迁,本文认为无论是中央政府行为还是地方政府行为的演化均是在自身趋利动机下根据制度环境所进行的适应性调整,只不过对二者形成约束的目标函数和面临的制度环境不完全相同。中央政府针对环境变化而进行的适应性调整主要体现在其放权行为(包括行政性放权、经济性放权、财政分权、政治放权)中。中央政府的放权行为与我国各个阶段的经济制度相适应,其放权进程主要受制于当时的宏观经济制度框架与官方意识形态。总体而言,中央政府的放权行为呈现出中央政府主导下市场导向性特征,通过中央政府对改革的主导性和对市场化的适应,使得中国形成了一种政治上相对集中与经济上相对自主的独特的政治经济结构。本文从苏南模式和温州模式中政府演化规律推导出地方政府行为调整的一般性轨迹,即地方政府行为经历从“直接介入”到“间接推动”再到“外围提供服务”叁个阶段的转变。“直接介入”阶段的政府行为特点主要表现为直接介入、大包大揽和很强的资源动员、支配能力,政府行为影响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并主导企业的经济行为。“间接推动”阶段的政府行为特点与“直接接入”阶段大包大揽的政府有很大不同,政府由于客观制度环境而“被动”地从“主导者”转向“推动者”。政府充当“企业经纪人”角色,即政府通过各种方式主动将企业推向市场,政府从对企业的具体经济管理角色中退出。“外围提供服务”阶段的政府,由于政府与企业间关系由政府经济人、企业经纪人转为政府与企业间的互助或互惠关系,这时的政府不再对企业直接管理和经营,而是致力于营造本地区更好的市场环境、加强对企业的宏观指导。地方政府行为特点的演化是地方政府根据制度环境所进行的适应性调整的结果,影响地方政府行为调整的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市场化进程、宏观制度环境与微观制度环境、政策环境、意识形态约束等。中央政府行为与地方政府行为调整的效应具有双重性,既推动又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从而形成了“政府行为悖论”,这是一种不完全等同于“诺斯悖论”的“制度性悖论”,即体制转型中的政府行为悖论更主要源于政府行为背后的制度因素,主要源于意识形态以及相关制度没有及时针对变化的经济基础及制度环境进行适应性调整。制度与行为均离不开观念的引导,在体制转型中对产权制度与政府行为构成最大约束条件的则是官方意识形态,产权制度与政府行为的调整必然伴随着官方意识形态的调整。在中国体制转型过程中,官方意识形态其实已是正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在国家政策文件以及宪法与相关法律体系中,对个体和团体的行为选择和国家制度变迁具有刚性约束作用,因此常被作为制度环境的重要构成部分。在意识形态因素中对当前中国体制转型影响最大的是: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所有制性质以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分配领域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等的认识。中国体制转型中意识形态的调整呈现出官方意识形态与传统文化价值观念并行、意识形态与其他制度安排及制度环境的双向适应性、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渗透着实践理性的实用主义等特征。同时,体制转型中意识形态的影响效应呈从中心到边际递减趋势。并且,地方政府不同的意识形态偏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本地区经济发展路径和经济模式,如苏南模式与温州模式的形成很大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的意识形态差异。在肯定意识形态与观念调整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其滞后性的一面,如导致对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认知时滞、发明时滞与启动时滞;无法解释产权制度变迁与分配制度变迁中的现实问题;也没有针对市场经济建立起对寻利行为合理规约的意识形态,以至于无法发挥其淡化机会主义行为的功能。还体现为传统文化与价值观念与市场经济不协调,等等。中国体制转型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主要源于产权制度、政府行为与意识形态上的适应性调整。但是,我们也要应充分认识到,在这叁大领域的调整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有些问题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改革的绩效与进程。适应性调整的未来趋向首先要解决这些问题。在企业产权制度上,就是要通过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在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并健全外部竞争机制;合理确定国有企业的社会目标与市场目标;健全与完善其他相关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的配套改革:在政府行为上,就是要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与健全来正确处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关系;通过转变政府行为理念、构建公共财政体制并改革政府绩效评估标准来促使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立;通过完善地方政府权力制衡机制来约束地方政府行为悖论;在意识形态与观念上,就是要一方面根据主导性与包容性并存;继承性与创新性兼顾;适应性与灵活性;有效性与实用性等原则继续发展与完善主流意识形态,另一方面还需要着力于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化基础和价值观念体系,以更好地指导与规范人们的市场行为。总之,中国的体制转型向纵深处发展必须重点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深入进行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最主要的是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的配套改革;另一个是继续推进意识形态与观念的适时调整,使之既能很好地对转型成果作出合理说明,又能成为体制继续进行适应性调整的指南。

刘兴鹏[2]2014年在《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动力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是地方政府改革的核心,地方行政体制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等问题都应围绕地方政府职能转变这一核心问题展开并为之服务。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研究中,学界研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模式及其实现方式等问题,而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问题的研究相对不足,而这恰恰是当前地方政府改革亟待突破的问题。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本质是制度变迁。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中,有两种不同的变革方式:一种是中央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改革;另一种是地方政府自发进行的改革。两种不同的职能转变方式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变迁方式,自上而下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实质上就是中央政府引入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自下而上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实质上就是地方政府主动发起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不同的职能转变方式之后暗含着两种不同的行为逻辑。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来看,地方政府离真正意义上的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还相去甚远,究其根源则在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动力不足,因为从行为学的角度来看,动力(动机)是行为产生的直接因素,因此分析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动力机制进行分析。动力机制是由“环境—环境对系统的作用机制—系统反应”叁个要素构成的一个完整体系。其中,环境变化是起因,环境对系统的作用机制是关键,系统反应是结果。动力机制运行的过程首先是环境发生改变,然后通过环境对系统的作用机制将这种变化传递给系统,系统在认识到这种变化对自身利益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后作出理性的选择,也即产生某一行为的动力。将动力机制的构成要素纳入到两种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方式的分析中去,就构成了本文的主体框架。具体来说,在自上而下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中,外部环境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对改革的持续推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作用机制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考核制度、财税制度、监督制度和意识形态教育,而地方政府的反应则包括地方政府对职能转变措施本身的认知、对职能转变措施带来的利益调整的认知、对中央对地方作用机制的认知及其在认知基础上的理性选择。在自下而上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中,地方政府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外部环境对地方政府的制约机制则主要包括利益表达机制、民主制约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而地方政府的反应则包括对外部环境变化的认知、对外部环境对地方政府作用机制的认知、对改革所带来的成本与收益的认知及其在认知基础上的理性选择。在自上而下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中,主要面临着叁个问题:一是中央政府的改革力度和改革与地方的匹配问题;二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各种作用机制尚不完善;叁是地方政府在认知方面的缺陷及其机会主义行为。在自下而上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中,也主要面临叁个问题:一是外部环境如市场经济、公民社会发育比较落后;二是外部环境对地方政府的作用链条尚未完全建立;叁是地方政府的认知缺陷和选择能力限制。在优化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的措施方面,实际上有两条不同的进路:一是优化地方政府的认知和利益结构;二是优化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外部环境及其对地方政府的作用机制。两种路径的着眼点不同,一着眼于内在改变,一着眼于外部控制,但殊途同归,都是优化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不可或缺的措施。在具体的对策措施方面,则是针对两种动力机制存在的实际问题分别对应予以提出。论文以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为分析对象,以行政生态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理论基础,系统分析了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的构成要素及其在现实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优化措施。论文在逻辑上严格遵循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模式。具体来说:第1章是导论。本章主要是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当前该领域的研究现状、论文的分析框架、论文的研究方法、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第2章是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研究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本章首先对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职能、动力机制等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对本文的理论基础——行政生态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进行了阐释;再次对本文的基本假设——“经济人”假设进行了论述。通过核心概念界定、理论基础和基本假设的阐释,奠定了后文分析的基本框架。第3章是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方式及其动力机制生成过程。本章首先区分了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两种不同方式——自上而下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自下而上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其次,将研究聚焦到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上来,分别分析了两种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的生成过程及其优缺点。第4章是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现状及其动力机制存在的问题。本章首先从社会认知的视角,通过实证调研的方式分析了地级市和县级市普通公众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状况的认知。其次,分别从“环境变化”、“环境对地方政府的作用机制”、“地方政府的认知与选择”叁个方面分析了两种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第5章是优化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的建议。本章首先分析了优化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的基本思路,即将优化地方政府的认知和利益结构与优化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外部环境及其对地方政府的制约机制结合起来。其次,针对两种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建议。最后是结语,归纳了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并分析了未来可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郎玫[3]2008年在《财政分权下地方政府行为模式的博弈分析》文中提出随着财政分权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推进,将财权以及与财权相对应的事权下放到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并用自身的理性推进着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改革的实践不但涉及到经济层面同样也涉及到政治层面,而拥有自身理性的地方政府在面临特殊的内外部环境时,会选择怎样的行为模式,事实上是有迹可循的。本文认为地方政府行为模式的形成,正是博弈参与主体(地方政府)面对的不同策略所达成的均衡解。本文构建了地方政府行为模式的演化博弈模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演化博弈不但能够从单个域(政治域)中研究我国地方政府行为模式的博弈均衡,而且可以从跨域的演化来分析地方政府行为模式的发展。在运用演化博弈的最新理论,分析地方政府行为模式呈现出的特点,在研究中发现,地方政府行为模式在经济域中存在异质性的特点,而在共有资源域中,地方政府行为模式则出现了同质性。对这一问题的提出和论证,本文采取理论建模和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运用制度经济学、博弈论的知识来分析解答。全文的主体分为四个部分:文献综述、理论建模、博弈均衡解分析及实证研究和政策建议。第一部分是基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提出文章的创新性和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构建地方政府行为模式的一般博弈模型,其中包括主观博弈模型(用于解释相对静态的政府博弈的均衡解),和演化博弈模型(用于解释各个域之间是如何协同演化的)。第叁部分从博弈均衡解出发,提出我国区域政府行为模式在政治域与经济域博弈的均衡解的异质性,并通过从实证数据证明这一异质性的存在;第四部分从博弈均衡解出发,提出我国地方政府行为模式在公有资源域中存在同质性,并通过公共财政支出的结构数据验证问题的现实存在性。第五部分得出了一般结论并提出地方政府行为模式演化的路径。

朱玉明[4]2006年在《转型期多重利益驱动下的地方政府行为研究》文中认为《转型期多重利益驱动下的地方政府行为研究》是一个理论性和现实性都较强的研究课题。其理论意义在于,地方政府是制度经济学研究范畴中的一个重要行为主体,在制度变迁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我国经济转型过程的深入研究离不开对地方政府的密切关注;其现实意义在于,我国地方政府行为本身正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呈现一些重要特征,很多经济社会现象的发生都使地方政府处在风口浪尖上,而在如何认识和把握地方政府行为特征和演进趋势上目前存在着很大争议,不管是从全国改革进程的推进还是地方经济制度的创新的目标出发,都有必要对地方政府的行为特征做出更深层次的分析。确立这样一个研究题目的根本意图可概括为: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地方政府是一个承担特殊职能、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组织,是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的行为方式、行为特征、行为效果对于地方以至全国经济发展、经济转型、制度创新都具有直接和重要的影响。本课题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利用成本收益比较的基本方法,通过比较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提出相对完整的理论框架和结论观点,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问题:地方政府行为究竟由什么因素影响和决定,影响和决定的过程怎样,怎样从行为决定机制入手研究改进地方政府行为的目标和路径,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和整个经济制度创新,等等。 全篇基本的研究路线或者研究的基本结构是:首先对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界定和规范,明确转型期我国地方政府行为这样一个基本的研究对象,以及利益驱动这样一个基本的研究工具,确定用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剖析地方政府的行为特征和行为决定过程;然后比较系统和有重点地对相关领域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在此基础上,进入本研究的核心内容,即提出并建立转型期地方政府行为多重利益驱动理论,同时再研究政治、经济因素是怎样影响多重利益驱动机制的作用过程以及地方政府行为变化调整,共同构成地方政府行为多重利益驱动理论;在随后的部分中,重点研究我国转型期地方政府主要行为特征,尤其是分析利益驱动机制究竟怎样决定地方政府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基本行为。最后,再从实证分析的角度研究在不同地区多重利益驱动

任慧莉[5]2015年在《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研究》文中指出"九五"以来,中国经济在总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断加剧,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百姓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遏制环境的持续恶化,我国确立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目标。中央政府将此目标层层落实到地方,并采用纵向问责制推动目标责任的履行。由于政府环境责任边界模糊,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行为时常游走在规则的边缘,其履职的缺位和不到位严重阻碍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因此,政府环境责任制度作为一种规制工具正式介入污染治理,这是我国对生态环境恶化做出的积极响应。本研究试图通过对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现状的准确把握和20世纪80年代后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过程和特征的梳理和分析,发现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的规律,揭示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的基因和动力,提出改革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的设想。本研究的开篇首先介绍选题的背景、选题的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的命题。研究者主要围绕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界定、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改革的动因分析、主体行为分析、改革方案的探讨四个方面进行文献回顾。接着对制度、制度环境、制度变迁等基础概念进行界定,对制度环境、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之间的关系,制度变迁与制度演化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重点阐释制度变迁的动力、过程及其路径。然后对20世纪80年代后的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过程和现行制度的特点进行梳理和描述,明确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改革的起点;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对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进行经济分析,发现外部利润是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革的动力之源;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是相关利益集团之间为追逐外部利润反复博弈的结果,具有路径依赖的特怔;运用博弈模型分析我国不同利益集团的环境行为逻辑及博弈过程,依次对中央政府问责下的地方政府之间、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社会公众与地方政府之间博弈进行均衡求解。另一方面,通过对太湖环境责任制度的历史变迁进行描述和分析,系统地总结太湖环境责任制度的创新之处,为我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改革提供借鉴。最后,围绕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的责任主体、责任配置、责任监督及追究等主要构成要素,阐释改革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的设想。本研究的主要研究结论是:第一,制度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人们经过反复博弈而达成的约束特定经济主体活动方式和相互关系的一系列契约或规则。它是一个自我维系、动态变化的系统。制度环境变化会改变现有制度的潜在成本与收益,产生外部利润。但是,外部利润只是制度变迁的必要条件,只有当事人认知到外部利润,并且参与制度变迁可能获取的净收益最大化时,才可能发动制度变迁,而制度变迁最终的路径取决于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耦合程度及其力量对比关系。第二,随着中国经济由粗放型高速增长向可持续发展转型,环境问题成为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障碍。而环境民主意识的萌发和责任政府的理念渗透不仅为破除障碍提供了动力,也为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革明示了方向。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的过程是中国政府努力解决中国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性。第叁,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正朝着责任明晰的方向改进。通过修改和补充立法,责任主体和主体职责的确立逐步由政策保障为主向立法保障为主转变。环境责任配置由重视中央政府的环境责任开始转向强化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责任,并开始关注政府作为资源所有权代表所承担的责任。环境责任监督和问责逐步由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监督和问责向对政府本身责任履行进行监督和问责转变,问责的主体由行政机关逐步扩大到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但是,目前政府环境责任制度仍然存在责任主体不明晰,主体职责缺失和虚化,责任配置标准未能兼顾公平和效率以及异体监督和问责缺位等问题。第四,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革能否取得成功,关键在于能否满足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中央政府通常是初级行动团体,协调、引导参与各方的认知和行动规则,主导着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改革。地方各级政府不仅是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的次级行动团体,而且通过自身的创新推动制度变迁的多样化。环境保护部门始终是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的次级行动团体,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会调整自己的行为并找到与地方政府利益相一致的均衡点。社会公众的参与是对政府在环境保护领域主导结构的优化。因此,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革实质上是以政府和社会公众为主导的核心层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两大利益集团都有足够的动力推动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第五,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环境行为存在博弈关系。由于环境政策由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地方政府的环境行为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环境质量。中央政府加大对地方政府问责力度,加大环保指标在地方政绩考核体系中比重,降低地方政府履行环境责任成本可以推动地方政府共同选择实施环境保护行为;改变目前地方环保部门的双重领导体制,明晰责任主体和主体职责,可有效提高环境治理绩效;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培育环保的社会团体力量,让社会公众成为环境监督和问责主体可以有效推动政府环境责任履行。第六,如何科学公平地确定各行政区域的政府环境责任,不仅关系到环境责任配置标准的确立,而且也是我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改革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研究将各区域政府环境责任理解为各区域所应分配的排污权,在满足各行政区域之间公平性的基础上,兼顾经济最优(效率)的目标,科学配置各个行政区的目标排污量,以此作为各行政区量化的环境责任,从而有效解决了政府环境责任配置的标准问题。

田平[6]2008年在《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中的地方政府行为研究》文中提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也是中国社会稳定的根本问题。党的十五届叁中全会提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解决问题的关键之一便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本文基于这一出发点,在梳理和评析国内外有关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对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基本理论以及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中地方政府行为分析的框架进行了概括性总结,并结合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史,详细分析了建国至今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中的地方政府行为,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具体对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的思路与方法;总结、评析了国内外关于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中地方政府行为的已有研究成果;第二部分: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中地方政府行为研究的基本理论。对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相关概念的基本涵义和特征进行了剖析,总结概括了制度变迁的基本理论,并界定了建国至今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阶段。同时,构建了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中地方政府行为的分析框架;第叁部分:建国至今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中的地方政府行为实证考察。概括了新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史,并从行动地位、行为主体、行为目标、行为约束条件、行为手段、行为结果等方面实证考察了新区土地改革时期、农业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时期、包产到户时期以及1985年后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中的地方政府行为;第四部分:建国至今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中的地方政府行为动态比较分析。从行动地位、行为主体、行为目标、行为约束条件、行为手段、行为结果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行为进行了比较分析,解释了行为演变的原因;第五部分:结论及建议。总结了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中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并通过数学模型对地方政府行为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和解释。最后,结合新的制度变迁环境,提出完善农地产权制度的建议:(1)充分认识地方政府在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中的比较优势和重要作用;(2)建立地方政府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激励约束机制;(3)加强地方政府农地产权制度创新实践。

崔泽洋[7]2016年在《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政治制度上,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有能力控制所有级次的政府,如我们常见的国务院文件标示“此文件发至县处级”,从而地方政府行为应与中央趋于一致;与西方地方官员的产生方式不同,我国地方官员是由中央任命的,从而地方官员的行为也应与中央趋于一致,即使地方官员之间存在晋升锦标赛,那么其行为也应得到中央的认可;经济制度上,中央政府掌握着税权(所有收入的立废由中央决定)、财政收入的分配权(分税制的框架由中央确立)等权力,地方财政行为也应受制于中央财政行为。然而现实中,地方经常有选择地执行中央政策,其行为甚至与中央政策精神背道而驰,导致“中央政策出不了中南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现象屡见不鲜。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长期保持非一致性将有可能侵蚀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从而引发危机。运用制度分析方法,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的原因在于财力与事权的不匹配。但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财政分权的方式属于“纵向分权”,大量事权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从而财政分权并不必然导致两个积极性的发挥。本文以制度与行为的比较分析为基础,认为行为分析有其适用性,进而从一般到具体,把研究视角从财政制度分析转到财政行为分析。通过对委托代理理论、财政分权理论的批判性吸收,在财政行为分析视角下,本文把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重新定位于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分工与合作不是简单的合伙干,也不是泾渭分明的绝对划分,而是分清责任使中央与地方形成合力。纵向的两级国家治理结构下,相对独立的国家治理和地方治理体系进一步保障了这种关系的确立,继而建立了从财政分权到分工,再从合作到合力,最终发挥两个积极性的逻辑框架。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是指行为的实质不一致,即行为主体对整体目标的偏离。本文把这种非一致性的行为分析嵌入到新建立的逻辑框架中,得出纵向国家治理结构下,分工形成相对独立的两级治理体系,允许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不一致;合作要求保持国家治理的整体性,通过中央与地方两个主体的充分互动,达到行为实质一致的目标;财政行为是政府基于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决策的表现,所以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是否形成合力以公共风险的扩大或缩小作为判断标准,从而把行为是否实质一致的判断标准进一步延伸;两个积极性的发挥要求中央与地方在行为动机、决策理性、行为偏好方面保持一致,并以此作为历史分析的理论依据。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的历史分析主要是对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演变的历史过程进行分析,目的是通过历史演变的情景再现,判断哪些行为的非一致性是实质的,哪些是表面的,从而分别进行矫正或是鼓励。改革开放前,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处于萌芽阶段,即非一致性不是与国家建立相伴而生的,而是具有历史属性,但完全的一致性导致效率低下。财政包干制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较高,由于地方政府竞争的倾向,追求效率的偏好,地方财政行为的积极性具有一定的离心力,产生很大的负外部性。如地方竞争发展引起的地方市场分割、恶性竞争等,超出了分权的底限。分税制作为集权化改革,地方财政行为的积极性不但没有减弱,反而促成了中国快速发展的二十年。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地方财政行为积极性的保持在于分税制政策的稳定性。以前的包干制各省各个时期可能都有差别,分税制首先做到了全国范围内的一致性,政策的调整也是全国统一对待,这样全国一盘棋,地方少了竞争和“学习”,更多的是对新规则的尊重。理论上的分析以事权明晰为起点,支出责任确定为衔接点,收入划分为落脚点。但在实证分析中,收入划分是确定的,收入的法律法规类似于一个最后通牒博弈,地方只得选择接受。在支出端,地方的“行为联邦主义”导致对中央政策的选择性执行或是地方财政行为与中央政策背道而驰,从而中央管得过多过细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心理函数,导致地方财政行为的公共风险扩大。如地方政府性债务已经超过中央政府性债务数额,转移支付的代理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十八届叁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改革的目标,在政府领域的简政放权改革和法律领域的《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改革可以视为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铺垫性改革。在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动机不一致、中央与地方纵向竞争和地方之间横向竞争引发的行为非一致性等原因后,通过总结法国、德国、日本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调整改革的经验,在推进规范式法律化改革、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明确划分、把地方自治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注重发挥民众的作用、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方面得到启示,最后得出结论: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首先确立以公共风险最小化为目标、与国家治理理念相适应、体现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内涵的总体思路,然后通过减少中央对地方的行政控制,法律化、规范化的调整两者关系,理顺“条块关系”,形成地方自治框架,赋予地方一定的预算平衡能力,促进两个主体的互动等方面的具体举措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徐黎明[8]2016年在《中国农业保险的政府行为、利益博弈及制度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各环节对金融服务的依赖性逐渐增强。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层次和质量,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农业保险是国际社会对农业适度保护的一种通用惯例。农业保险不仅是农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为国际社会非价格农业保护的最重要工具之一。我国农业发展的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实现农业现代化是经济改革中的重大任务,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方向。农业保险是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和社会管理手段。自2004年至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加快农业保险发展进程、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各项举措和要求。特别是2013年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以法律的形式使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得以正式确立。2014年,国务院颁布“新国十条”,为农业保险指明发展方向。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应该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强调“加大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力度”、“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等切实扩大农险规模的措施。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区市,承保农民近2亿户次。农业保险在抗灾减灾、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建设过程中,农业现代化的建设与发展明显滞后,成为“四化”同步发展的短板。我国工业反哺农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对农业投入不足和区域发展不均衡,农村建设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为谁而建,由谁来建”的基本问题,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在农业灾害损失严重、农业风险分散机制欠缺的双重制约之下,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未能在农村地区充分体现,甚至少数地区出现保险市场萎缩现象。要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对农业现代化的促进作用,就要不断地调整、完善、优化农业保险制度和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农业保险需要迈入规范化、多样化和精细化时代,需要不断完善管理体系、优化运行机制、加强产品创新,从而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在“十叁五”开篇布局之年,中央提出:“必须始终坚持把解决好”叁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靠改革添动力,以法治作保障,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因此,系统分析农业保险的政府行为、利益博弈,推进农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对于增强粮食生产能力、推动农业生产数量和质量效益并重、提高农民福利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本文从政府行为、利益相关者、福利经济和制度变迁的视角,分析农业保险市场失衡表象下的农业保险模式演进及影响其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研究农业保险利益主体的利益博弈关系,分析财政补贴与农民经济福利增长的关系,提出完善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实现可持续、集约化发展的制度创新建议。一是通过对政府经济学理论、博弈均衡理论和制度经济理论的基本运用,基于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和正外部性下的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现状,分析农业保险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取向,建立利益相关者博弈均衡模型,探索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利益均衡治理机制。从社会福利和政府规制外部性着眼,提出必须通过诱导性的制度变迁,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发展模式和合作监督机制,实现农业保险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结论。二是从湖北农业保险的发展实践案例分析为抓手,通过对政府财政补贴和农民收入、保费收入的回归分析,考察了政府农业保险保费的财政补贴对投保农民收入的影响;实证结论是,政府财政补贴对农民积极投保有激励作用。同时,发现了农业保险制度模式中政府行为的合理边界。结合对湖北农业保险发展中的实践困境和原因分析,为合理界定政府在农业保险市场的作用与行为方式奠定实践基础。叁是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现实出发,提出互助合作型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合作监督机制、利益平衡机制。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农业生产区域结构差异化需求的特殊性,提出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的可操作性的制度层面的措施建议。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包括:(1)运用广义博弈论理论,推导出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均衡结构,论述了政府在农业保险利益博弈均衡中的作用,提出建立利益均衡治理机制;(2)运用福利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对农业保险中政府行为的效果进行了科学评价。基于湖北省农业保险发展案例的分析,讨论了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中的合理作用与行为方式。(3)从社会福利和政府规制外部性的视角,促进开放的农民合作组织建立,提出必须通过诱导性的制度变迁,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发展模式和合作监督机制。

黄亮[9]2017年在《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动力:要素与模式》文中研究指明地方政府创新是全球政府治理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近年来,创新动力不足成为各国政府创新实践中面临的共同问题。有关地方政府创新的晚近研究几乎都会涉及创新动力的讨论。这些研究在讨论创新动力时主要有两种取向:一种倾向于穷尽创新的动力要素,另一种则更多地关注单一动力要素如何影响地方政府的创新行为。这些研究在发现创新的动力要素、创新动力的类型学分析以及揭示部分创新动力要素的作用机制等方面,已经做出了较多贡献。但是,已有研究尚无法提供地方政府创新动力的全局性解释。本文借鉴了制度变迁理论的部分概念,构建了地方政府创新动力的综合分析框架。该分析框架假设地方政府处于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之中,根据创新的动力是否来自于地方政府内部,将地方政府创新的动力分为间接动力和直接动力。间接动力是触发地方政府创新意愿的外部要素,根据其影响力强弱,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强制性动力和诱致性动力;直接动力则是地方政府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之后,对特定创新的主动推动力。如果预期的创新收益大于成本,地方政府往往会选择开展这一创新,即产出新的制度安排;如果预期的创新收益低于成本,则会偏向于维持现状。同时,为了检验分析框架的结构效度和理论解释力,我们以浙江省为例展开了问卷调查,运用SPSS和AMOS结构方程模型,分别进行探索性因素分析和验证性因素分析。我们根据实证分析的结果对地方政府创新动力的分析框架进行了部分修正。修正后的地方政府创新动力的综合分析框架具备了较好的结构效度和理论适切性,够较好地反应现实的地方政府创新动力。进一步地,我们根据地方政府创新受到强制性动力要素的影响更多还是诱致性动力要素的影响更多,以及地方政府在推动创新方面的主动程度不同,尝试构建了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动力的分类模型,归纳了八种主要的动力模式:命令指派型创新、内部竞标型创新、央地互动型创新、应景响应型创新、主动探索型创新、专家推动型创新、技术驱动型创新、压力回应型创新等。本文的可能贡献在于:第一,运用了制度变迁理论解释地方政府创新的动力;第二,提出并验证了系统化、分层次的地方政府创新动力分析框架;第叁,基于分析框架的分类方式,构建了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动力的分类模型,总结了八种主要的动力模式。

陆巍峰[10]2006年在《地方政府行为与浙江民营经济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民营经济在体制外的不断增长。在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从放权让利到产权改革的过程的同时,民营经济却在相对困难的制度环境中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了整个经济体系主要的增长源泉,并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进程提供了持久的推动力,地方政府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有文献对民营经济发展或者地方政府行为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是对于地方政府行为与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问题缺少深入的研究。本文以浙江民营经济发展为背景,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研究地方政府行为与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以及不同经济发展模式下的地方政府行为差异,以增进人们对中国经济转型中民营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以及政府在其中所起作用的理解。本文首先构建了地方政府行为与民营经济发展的理论分析框架。在界定民营经济内涵、评述地方政府竞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地方政府行为与民营经济关系的理论模型。模型解释了在财政联邦制下地方政府与民营经济的关系问题;模型表明,民营经济在一定条件下对财政联邦制下的地方政府形成有效激励,并通过两者间的合作均衡来实现弱化政治约束和提高产权保护的制度变迁。本文所构建的经济模型和研究结论,进一步拓展了原有文献对民营经济发展现实过程的解释力,也为地方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激励来源和作用机制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分析视角。在建立地方政府行为与民营经济发展理论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本文对不同经济发展模式下的地方政府行为与民营经济发展进行了经验分析。研究了地方政府行为追求模型,并对“浙江模式”下的地方政府行为与美国发达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地方政府行为进行了对比分析,为地方政府行为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有益的研究方法。本文还对浙江民营经济的成长路径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浙江民营经济的发展特征以及民营经济的演变路径。浙江民营经济是随着全国制度环境变化,在追求“解放思想”方面的摩擦成本(即政治成本)最小化改革方案过程中推进的、以准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为主要特征的渐进式改革的产物,浙江民营经济的发展对制度变迁理论有一定的启示。本文最后对浙江地方政府行为与民营经济发展路径选择进行了实证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浙江走出了一条从政府无为而治到有为推动的路子,地方政府对于民营经济成长发挥了保护和协调的作用,在化解外部压力,保护民营企业产权、解决外部性问题、提供公共产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地方政府在引导民营经济进行制度创新、加快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也取得显着成效。浙江民营经济发展可以说是民间诱致加政府增进的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 适应性调整: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的中国体制转型研究[D]. 李艳. 南开大学. 2013

[2]. 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动力机制研究[D]. 刘兴鹏. 武汉大学. 2014

[3]. 财政分权下地方政府行为模式的博弈分析[D]. 郎玫. 兰州大学. 2008

[4]. 转型期多重利益驱动下的地方政府行为研究[D]. 朱玉明. 山东大学. 2006

[5]. 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研究[D]. 任慧莉. 南京农业大学. 2015

[6]. 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中的地方政府行为研究[D]. 田平.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8

[7].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分析[D]. 崔泽洋.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6

[8]. 中国农业保险的政府行为、利益博弈及制度创新研究[D]. 徐黎明. 华中师范大学. 2016

[9]. 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动力:要素与模式[D]. 黄亮. 浙江大学. 2017

[10]. 地方政府行为与浙江民营经济发展研究[D]. 陆巍峰. 复旦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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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中的地方政府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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