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之研究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之研究

啜姗[1]2014年在《跨国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摘要: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诞生了互联网络这个影响力巨大的新生事物。网络的蓬勃发展,改变了人类传统的生活方式,网上交友、网上购物、网上签约,网络在生活中无处不在。以“淘宝”为例,据统计,2013年的11月11日一天之中,“淘宝”创造了350.19亿元交易额的神话,世界经济正在成为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经济。然而,互联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如,涉网侵权问题究竟该如何管辖?对此,本文将展开详细研究、探讨。本论文对于跨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之研究,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立足于传统的管辖权理论,分析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理论所面对的困境;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当前国际社会关于跨国网络侵权管辖问题的新理论进行剖析和探究;第叁部分选取了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等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分析,意图以这些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为例,进行横向对比,这些国家都是当前比较先进、发达的国家,故其理论和实践也比较有借鉴意义,可以为涉网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第四部分主要是对以上所述内容的总结,并依此反思我国相关管辖制度上的不足和完善。在关于新的管辖权根据的探讨中,笔者认为网址和原告所在地可以作为新的管辖根据;另外,还可以借鉴不方便法院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在相关的案例处理上,本论文的目的是借由案例内容来呈现相关的法律争议及评论。但由于本人能力有限,本论文并未就个别具体案件或议题的背景及发展做完整的探讨,仅将相关部分加以搜集、整理、分析,作为研究依据。

常海[2]2006年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文中指出国际互联网在十几年的时间内风靡全球,成为融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于一体的全球性传播媒体,成为影响人类生活的主导因素,并对传统的法律体制甚至法律思维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网络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发展和变革的同时,又为人类提出了棘手的问题。网络侵权,作为新时代的新产物,在世界范围内愈演愈厉,如何解决网络侵权的管辖权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网络侵权是指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大致表现为对人格权、知识产权、域名权等民事权利的侵害。网络空间与传统物理空间差异性极大,其客观性、全球化、虚拟性、管理离散化决定了网络侵权案件不能适用传统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在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亦在时时困扰着世界各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从国内法的角度来讲,可以说是法律处理与网络有关的法律冲突的前提;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可以说是制定国际统一规则的基础;从国际私法的层面来讲,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采取层层深入的方法,首先介绍了网络侵权案件对国际民事管辖权冲击的国内国际表现,从而逐步展开对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文章的第一部分在对互联网特性分析的基础上,概括网络侵权的成因、概念及其特点,进而从管辖权方面分析了与传统管辖权理论的联系和区别,并对互联网环境下新的管辖权理论,包括新主权理论、管辖相对论、自由结构主义理论进行了逐一分析,阐述了其合理性与不足,为后面的论述打下了理论基础。文章的第二部分对国际上网络案件管辖权的典型主张和各国实践进行了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通过理论联系实践的方法,在分析了理论模式的基础上对于国际上以美、欧为代表的网络管辖权实践进行了研究论证,从而得出了目前国际上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理论上和实践上不足的结论,并肯定了《海牙管辖权公约》对消除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争端,促进合理行使管辖权的积极意义。文章的第叁部分是对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依据基本理论的研究。本部分论证了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的合理性,阐述了将网址、访问作为管辖权依据的消极影响,提出应当限制择地行诉的建议,同时也分析了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确定

刘轩[3]2015年在《网络交易纠纷案件地域管辖之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电子交易在拓宽商业领域、满足人们多元化的购物需求等方面发挥出了巨大功效。但在网络给社会带来巨大发展和变革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网络交易纠纷案件。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全球性、不确定性等特征的存在,传统有关纠纷案件管辖权确定的连接因素在网络环境中显得不再那么牢靠。本文着眼于我国目前管辖权确定的理论和实际,从传统地域管辖规定出发,结合考量网络交易平台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以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网络交易纠纷中的地位和责任,通过对合同纠纷案件和侵权纠纷案件中的相关管辖确定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在网络交易纠纷中应该适用的各管辖权确定原则。本文采用层层深入的写作方法,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全文约叁万字。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当前我国网络交易纠纷案件在管辖权确定上遇到的的问题。在对网络交易纠纷案件的界定基础上,分析目前网络交易纠纷案件对传统纠纷管辖权规则冲击的表现及原因。文章的第二部分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分析我国关于网络交易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问题。对于我国网络交易纠纷案件,理论界对如何确定管辖权进行了一系列探讨。反映到实践中,虽然关于管辖权的确定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仍处在一片混乱的境地之中。究其原因,在于理论界关于管辖权确定的讨论成果并不为立法所吸收和承认。文章的第叁部分是对突破网络交易纠纷案件管辖困境的尝试。通过对国外管辖新理论以及美欧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的介绍和评析,提出以是否存在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一种新视角探析网络交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并分析网络平台及平台提供商对管辖确定的意义。文章的第四部分在将网络交易纠纷案件区分为网络平台交易纠纷案件和网络非平台交易纠纷案件的基础上,对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展开分析,并认为协议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地原则都应当在网络交易纠纷案件中有所适用。

魏熙君[4]2017年在《网络侵权管辖权确定浅析》文中认为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上电子商务的兴起,互联网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我国立法上对网络侵权管辖权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尤其是在涉外案件中,法院大多在方便自身管辖的基础上依据司法解释对管辖权进行判断,没有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加以确认,也没有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原告的诉权。合理的管辖制度是实现正义的开端,是确保诉权、提升诉讼效率的保障,在网络侵权领域更是如此。鉴于此,本文拟立足于网络侵权管辖权的基本理论,整理和分析我国学界对于网络侵权管辖权代表性观点;以当事人中心主义和诉权保障为视角,分析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同时,鉴于各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共通性,分析国外的相关经验对我国的参考价值;根据我国网络环境以及网络侵权案件的特殊性,结合相关理论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网络侵权管辖权问题进行理论上的重构和司法实践上的完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归纳、分析网络侵权管辖案件的不同类型,总结出了我国网络侵权管辖现有规定的问题、管辖权确定逻辑结构的混乱、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具有管辖权等叁个矛盾;第二部分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典型案例,分别就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人格权侵权案件、域名侵权案件以及网购案件侵权等领域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网络侵权管辖案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第叁部分从理论的角度出发,在介绍网络侵权管辖权问题上的代表性观点、涉外案件连接点选择的基础上,从诉权保障的角度出发,论证在网络侵权管辖中坚持当事人中心主义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第四部分对美国、法国、澳大利亚以及国际管辖协定下网络侵权管辖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中可以为我国所借鉴的部分进行了介绍,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外部借鉴;第五部分则从诉权保障的角度出发,对网络侵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网络侵权管辖法院确定的逻辑路径、将原告住所地纳入网络侵权管辖体系中、删除网络服务器作为管辖地之一的建议,并对我国网络侵权管辖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陈蔓萍[5]2004年在《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之研究》文中认为Internet是全世界最大的计算机网络,21世纪60年代起源于美国,于20世纪中后期得到迅速发展。网络的蓬勃发展,改变了人类传统的生活方式,借着网络之便利,使得日常生活可真正达到天涯若比邻的理想境界。然而,随着网络日渐普及,各种与网络有关的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网络侵权问题尤其突出。本论文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之研究,可分为叁个方面:一是从纵的剖面来研究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性质及种类,网络对传统司法管辖权的冲击和挑战,网络管辖新理论的提出,对这些做一基本的探讨,以期了解问题之核心及来龙去脉;二是从横的层面分别分析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中国这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关于管辖权确定的司法实践和主张,藉由案例内容来呈现相关的法律争议及评论。比较各国对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理论的异同和法制的优劣,借以为将来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之发展提供参考;叁是对网络侵权案件之管辖权的探讨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笔者在探索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时首先分析了关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问题,提出了应区分被动性接触、交互性接触和消极性接触来正确确定侵权行为地:在关于新的管辖权基础的探讨中,笔者认为网址和原告所在地可以作为新的管辖根据;另外,还可以借鉴不方便法院原则和禁止管辖权理论。在相关的案例处理上,本论文的目的是藉由案例内容来呈现相关的法律争议及评论。但由于本人能力有限,本论文并未就个别具体案件或议题的背景及发展做完整的探讨,仅将相关之部份加以搜集、整理、分析,作为研究依据。

赵良玉[6]2017年在《网络隐私侵权管辖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是关于网络环境下隐私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的一篇论文,文章首先对网络隐私侵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阐述了现行管辖权体制在应对网络隐私侵权案件时所面临的问题,接着分析了互联网技术发展较快的美国、欧洲在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国际上涌现出的确定网络隐私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新理论和新依据进行了评价,在以上分析研究的过程中阐述了自己关于这一问题的一些思考,最后针对我国关于这一问题的立法司法现状,分析了我国的现有制度在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价值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对我国网络隐私侵权案件管辖制度的构建做了有益的探索。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首先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进行了界定,阐述了互联网的电子虚拟性、无国界性等特性给传统管辖权理论的适用带来的问题,指出传统的管辖权理论已经不能合理有效的应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侵权案件。第二章对目前国际上存在的关于网络隐私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的四种理论进行了评价,对网址的互动性、服务器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原告所在地等确定网络隐私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依据进行了分析论证,指出了其中的不合理、不可行之处,为构建实际可行的网络隐私侵权案件管辖模式做了必要的探讨。第叁章主要分析了互联网发展较为迅速的美国、欧洲在网络隐私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欧盟议会16年通过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关于这一问题的立法进展。重点分析了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原则应用在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中的价值,及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进一步活动说”、“滑动标尺法”等在确定网络隐私侵权案件管辖权时的可借鉴性,并论述了欧洲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及趋势。第四章对我国网络隐私侵权案件管辖权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前叁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网络隐私侵权案件管辖权制度的完善建议,从而使我国现有管辖权制度得以合理有效地应对网络隐私侵权案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注重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没有完全否定我国现有的制度在应对网络隐私侵权案件时的价值,并从有效解决纠纷、有利于互联网发展的角度去权衡各种可借鉴模式的引入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

陈颖[7]2012年在《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网络已经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它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与生活质量,为人与人的交流提供了崭新的环境和渠道。但与此同时,一种新型的侵权方式也出现在我们面前,那就是在互联网上发生的侵权行为。网络本身具有很多特点比如说客观性、全球性、虚拟性等,使得认定网络侵权行为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变得异常复杂。在解决网络侵权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时时困扰着各国的理论界与实务界,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而确定这些法律问题如何处理的前提就是如何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由于网络空间与传统空间的极大差异,网络侵权案件独有的特点决定了其不能适用传统侵权案件的管辖理论。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案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如何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本文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概述入手,分析了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对传统侵权案件管辖权理论的冲击和挑战,通过比较研究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欧盟以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网络纠纷诉讼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提炼出可以借鉴之处,并在对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确定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原则和完善建议。

蒋懿[8]2010年在《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又称因特网,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也日益频繁,主要表现为对着作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等。由于互联网的特性,使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有别于传统的侵权案件,对传统意义上的管辖权理论提出了挑战。本文结合相关理论,对各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现状作了实证分析,并对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法律完善提出了建议。本文两万五千字,共分四章:第一章介绍了网络的特点及网络侵权的特征。互联网具有全球性和即时性、虚拟性、交互性和自由性、管理的非中心性和客观性。本文所指网络侵权主要指侵犯着作权、名誉权、隐私权和通过域名侵犯商标权、姓名权等。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便性、取证困难大,侵权主体难以及时查明、侵权行为不确定、侵权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等特点。第二章探讨了网络侵权对传统管辖权的挑战及新理论的提出。因特网冲击了国家司法管辖权,使司法管辖权域的界限变得模糊,使传统的属地连接点发生动摇,使挑选法院现象变得更严重。分析了出现的新理论,包括管辖权相对性理论和新主权论等。第叁章对各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实证分析,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德国。主要对美国的长臂管辖说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运用进行重点分析,进一步细化为网址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活动说的合理性分析、按比例增减法的价值及局限性等。第四章分析了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评价了有关司法解释在实际案例中的作用和价值。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建议,包括软化属地性连接点、借鉴美国按比例增减法与进一步活动说相结合的做法、借鉴英美法系不方便法院原则、加强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等。

鞠海亭[9]2005年在《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人们带入了网络时代。因特网已经影响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人们行为准则的法律也不例外。因特网所固有的特征对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和挑战,诉讼中遇到的与网络有关的问题日益增多,法律不能适用因特网要求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空白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之所以要研究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就是试图解决国际民事审判中遇到的因特网所带来的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本文以冲突法理论为指导,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和各国立法的比较,对网络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管辖权、法律适用、国际司法协助和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的思路和措施。全文共分九章,约23 万字。第一章“导论:因特网的特征及其法律影响”。因特网具有全球性、虚拟性、管理的非中心性和无纸化等特征,这些特征对现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影响巨大。笔者认为,因特网对国际民事诉讼价值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利于提高国际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透明度和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二章“因特网对法院管辖权影响的法律问题”。针对因特网对法院管辖权提出的挑战,笔者首先分析了应对网络环境下管辖权冲突的理论,认为尽管管辖权相对论、第四国际空间论和新主权论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其次对各国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的法律实践进行了评析。美国是因特网的发源地,也是电子商务最为发达的国家,笔者沿着美国法院将长臂管辖原则运用于网络民事案件并逐步调整和完善这一条主线,考察了其众多的重点案例,得出了长臂管辖理论基本能够解决网络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结论。然后,笔者又就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德国等应对管辖权挑战的法律实践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针对学者们提出的应对管辖权挑战的叁种不同的思路,笔者认为忽视因特网对现有法律体系挑战的保守型主张是错误的,而不顾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的客观

崔明健[10]2010年在《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评析》文中指出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能否适用于以及该如何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是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该依据虽然受到网络的冲击,但仍能适用于此类案件。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其加以发展。"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应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管辖依据。只有当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才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

参考文献:

[1]. 跨国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研究[D]. 啜姗. 北京交通大学. 2014

[2]. 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D]. 常海.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3]. 网络交易纠纷案件地域管辖之研究[D]. 刘轩. 华南理工大学. 2015

[4]. 网络侵权管辖权确定浅析[D]. 魏熙君. 山东大学. 2017

[5].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之研究[D]. 陈蔓萍. 湖南师范大学. 2004

[6]. 网络隐私侵权管辖权研究[D]. 赵良玉. 上海师范大学. 2017

[7].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研究[D]. 陈颖. 内蒙古大学. 2012

[8].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研究[D]. 蒋懿. 复旦大学. 2010

[9]. 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D]. 鞠海亭.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10]. 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评析[J]. 崔明健. 河北法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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