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合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俄罗斯联邦论文,启示论文,主体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04(2007)06-0052-05
彼尔姆边疆区和勘察加边疆区已经正式成立,伊尔库茨克州、外贝加尔边疆区、克拉斯诺雅尔斯克边疆区也将于2008-2009年正式成立,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合并进程,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本文拟研究分析俄罗斯联邦主体合并的原因、程序、发展趋势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俄罗斯联邦主体合并的原因
(一)俄罗斯联邦在主体组成方面的特点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了现行宪法确认的俄罗斯联邦制,在主体的组成上具有下述特点:
1.联邦主体的形式多种多样
世界上的联邦制国家,大多数是由清一色的成员国(联邦主体)组成的。例如,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印度则是由若干个邦组成的联邦制国家。俄罗斯现行的联邦制是在苏联解体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由地位虚弱的俄罗斯中央政权对地方实施妥协的产物[1]。所以,俄罗斯联邦制和美、印等国的联邦制不同。俄罗斯联邦不是由若干个清一色的成员国组成的,而是由多种多样的联邦主体组成的。联邦主体大致上可以分为下述三类:一类是俄罗斯联邦组成中的国家(共和国);第二类是区域性国家组织,也就是原苏联时期俄罗斯境内的最高一级行政区域单位(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第三类是民族国家组织,也就是原苏联时期俄罗斯境内的民族自治组织(自治州、自治专区)。
2.联邦主体的数量众多
俄罗斯联邦在组成上的另一特点,是其联邦主体数量众多。例如,1993年12月25日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颁布生效时,俄罗斯联邦组成中有89个联邦主体。它们是:21个共和国、6个边疆区、49个州、2个联邦直辖市、1个自治州、10个自治专区。彼尔姆边疆区和勘察加边疆区的正式成立,使其联邦主体的数量减少为87个,但俄罗斯的联邦主体数量在世界各联邦制国家里仍然是最多的[2](P331)。
3.联邦主体的规模大小不等
俄罗斯联邦主体在人口、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别。例如,莫斯科市的人口为1000万左右,而阿加布里亚特自治专区和乌斯季奥尔登斯基布里亚特自治专区的人口都不到10万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的面积为78.86万平方公里,而犹太自治州的面积仅为3.6万平方公里。与此相适应,大的联邦主体的经济发展规模和潜力,也大大超过小的联邦主体[3](P31)。
(二)俄罗斯联邦在主体组成方面的问题与不足
1.联邦主体过多,不利于维护联邦统一
俄罗斯联邦主体数量过多,产生众多的社会、经济、管理问题,对平衡、处理中央和联邦主体之间以及各联邦主体之间的相互利益、相互关系问题非常不利,对维护稳定、有效的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制也十分不利。 2003年8月以前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在俄罗斯国内,各联邦主体颁布的宪法(宪章)、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与联邦宪法、联邦法律相抵触的现象普遍存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和经济体系长期以来难于形成,联邦统一受到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联邦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俄罗斯政府和各界人士一直进行着坚持不懈的努力和探索。例如,早在2000年3月,第三届俄罗斯联邦总统竞选期间,俄罗斯自由民主党领导人日里诺夫斯基就在其竞选纲领里指出:“我主张把89个联邦主体改变成7-10个省,省长由总统任命”①。其主张的实质,是将俄罗斯的国家结构形式由联邦制改变为单一制。2000年5月普京就任俄罗斯联邦总统后,莫斯科市和伏尔加河沿岸地区各联邦主体的领导人向普京建议实行大联邦区的管理方式。2000年5月13日,普京签发第849号总统令批准的《俄罗斯联邦总统驻联邦区全权代表条例》,基本上接受了上述建议。该总统令决定将俄罗斯的全部领土划分为7个联邦区,每个联邦区包括6-18个联邦主体。俄罗斯联邦总统向每个联邦区派驻1名总统全权代表。应当指出,普京总统倡导的总统全权代表制度改革的实质,是行政体制改革。2000年8月,俄罗斯联邦总统驻乌拉尔联邦区全权代表彼得·拉特舍夫在答记者问中,却是为将来进行联邦结构改革大造了舆论。他指出,在地域辽阔的俄罗斯,组织89个联邦主体权力机关的正常工作是非常困难的。他不排除今后根据联邦区的经验,走集中权力、改革联邦结构这一步。他说:“当然,按照我们的意见,89个联邦主体太多了。管理科学告诉我们,如果设立7个、10个、 12个联邦主体,就可以有效地进行管理”②。
2.联邦主体之间的经济差距进一步扩大,不利于俄罗斯经济的全面振兴
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居民生活水平也参差不齐。为了帮助在寒带、亚寒带地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俄罗斯中央政府曾将一些自治州、自治专区分别划入与其相邻的边疆区和州内。例如,科米彼尔米亚自治专区被划入彼尔姆州,科里亚克自治专区被划入勘察加州,多尔干—涅涅茨自治专区(现更名为泰梅尔自治专区)和埃文基自治专区被划入克拉斯诺雅尔斯克边疆区等[4]。
在俄罗斯联邦主体中,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的工农业发展水平和文化水平都比较高。而位于寒带、亚寒带地区的泰梅尔自治专区和埃文基自治专区经济发展水平很低,其财政资金的90%靠俄罗斯中央政府拨款维持③。如果拥有工业中心城市的边疆区、州与其相邻的、经济落后但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自治州、自治专区合并,不仅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自治州和自治专区的自然资源,而且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帮助自治州和自治专区加快发展步伐。这将有利于俄罗斯经济的全面振兴。
3.各联邦主体居民的生活水平差距较大,不利于政局稳定
1991年底苏联解体、俄罗斯独立后,各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都成为平等的联邦主体。它们之间原有的经济联系发生了变化,导致各联邦主体的经济差距进一步扩大。一些地处寒带、亚寒带地区以及西伯利亚地区的自治专区失去了边疆区和州的帮助后,居民的生活水平大大降低。例如,楚科奇自治专区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大大低于马加丹州居民的生活水平[3](P31)。因此,部分居民的不满情绪在增长,不利于政局稳定。
2003年冬—2005年春,格鲁吉亚、乌克兰和吉尔吉斯斯坦三国的非政府组织利用本国转型期特有的社会矛盾和困难,发动“颜色革命”并取得胜利。这引起俄罗斯联邦政府的高度重视。因此,支持相关联邦主体的合并,想方设法提高广大民众的生活水平,也成为俄罗斯联邦政府预防“颜色革命”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俄罗斯联邦主体合并的程序
(一)俄罗斯联邦主体合并的宪法和法律基础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接受新主体加入俄罗斯联邦和在俄罗斯联邦组成中成立新主体,均应当依照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上述宪法规定罗列了在俄罗斯联邦组成中增加新主体的两种途径:一是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接受国外新的主体加入俄罗斯联邦,二是在俄罗斯联邦组成中任何一个或几个主体的领土上,成立新主体。2001年12月17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联邦宪法性法律第6号命令,批准了《关于吸收新主体加入俄罗斯联邦和在俄罗斯联邦组成中成立新主体的程序法》(以下简称程序法)。2005年10月31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又签署联邦宪法性法律第7号命令,批准了《关于吸收新主体加入俄罗斯联邦和在俄罗斯联邦组成中成立新主体的程序法第10条、第11条的修改补充法》。上述联邦宪法性法律将宪法原则予以具体化,奠定了俄罗斯联邦主体合并的法律基础。
(二)俄罗斯联邦主体合并的法定程序
2001年和2005年先后颁布的两个联邦宪法性法律为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合并规定了下述程序:
1.《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成中成立新主体动议》的提出阶段
2001年程序法第10条规定,《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成中成立新主体动议》的提出权,属于在其领土上成立新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各俄罗斯联邦主体(以下简称各利益相关主体)。具体程序是,各利益相关主体的立法权力机关和最高公职人员共同提出关于成立新主体的书面建议,并送达俄罗斯联邦总统审议。该建议书应当包括三部分内容,即建议书的提出理由,关于新主体名称、法律地位和疆界划分的建议以及新主体未来社会、经济和其他状况的前景预测。俄罗斯联邦总统应当将上述建议书的内容告知联邦议会两院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并在必要时与它们就相关问题进行磋商。
2.将议案提交各利益相关主体全民公决阶段
各利益相关主体中每一个主体全民公决日期的确定、全民公决的准备和举行,都必须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以及各利益相关主体全民公决法的规定。2001年和2005年两个联邦宪法性法律有关全民公决阶段的规定如下:就俄罗斯联邦组成中成立新主体的动议与俄罗斯联邦总统进行磋商后,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最高公职人员应当将该动议交付本联邦主体选民进行全民公决。值得指出的是,上述动议是指经各利益相关主体协商一致的、并经总统赞同的合并议案。禁止就未能达成一致的合并议案举行全民公决。如果一个(或几个)主体(但不超过利益相关主体总数的一半)的全民公决被视为不成立或公决结果被视为无效的话,那么这些主体在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全民公决获得通过的条件下,可以举行第二次全民公决。第二次全民公决,得自联邦主体选举委员会关于全民公决不成立或全民公决结果无效的决议生效之日起的45日内举行。如果合并议案在全部利益相关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中每一个主体的全民公决中都未获得通过,那么再次提出该议案的时间最早要在一年以后。
为了让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合并议案顺利地通过全民公决,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最高公职人员、立法权力机关代表以及兼任国家选任职务、地方选任职务的其他人,有权在全民公决举行之前参加争取使合并议案顺利通过的鼓动宣传工作,但不得滥用自己的职权。
每一个利益相关主体全民公决的正式结果,都应当呈交俄罗斯联邦总统。
3.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成中成立新主体的联邦宪法性法律草案的制定阶段
在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全民公决中若就成立新主体的问题通过决议,那么各利益相关主体可以将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成中成立新主体的联邦宪法性法律草案提交给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总统也有权向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提交相应的联邦宪法性法律草案。上述联邦宪法性法律草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俄罗斯联邦新主体的名称、法律地位和疆界的划分,关于在各利益相关主体合并后终止一个(或几个)利益相关主体的联邦主体资格的规定。它还应当对合并过渡期内一些需要调整的问题做出规定。例如,俄罗斯联邦新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本年度联邦预算的修改补充(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合并若涉及到财政拨款的再分配问题时),新主体对合并前各利益相关主体财产的继承,以及各利益相关主体合并前所颁布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新主体范围内的实施等等。
4.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成中成立新主体的联邦宪法性法律的通过阶段
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108条的规定,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组成中成立新主体的联邦宪法性法律须经国家杜马以其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需联邦委员会以其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多数表示赞成,然后提交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批准。
三、俄罗斯联邦主体合并的发展趋势
(一)慎重地对待联邦主体的合并
彼尔姆边疆区和勘察加边疆区边疆区已经成立,由7个联邦主体合并的三个新主体——外贝加尔边疆区、克拉斯诺雅尔斯克边疆区和伊尔库茨克州也即将正式成立,其他4个联邦主体的合并也在官方的积极酝酿之中。如果上述合并完成,俄罗斯联邦将是由81个联邦主体组成的联邦制国家。除此之外,圣彼得堡市和列宁格勒州两个联邦主体之间的合并,北高加索一些共和国之间的合并等,也正在俄罗斯民众的讨论之中。
“别斯兰事件”发生后,在大众新闻媒体和学术期刊上曾经刊登了许多关于以大经济区、经济协作联合会或联邦区为基础进行联邦主体合并的设想方案。这些方案在目前是非常激进的[3](P31-32)。例如,前国家杜马副主席尤利耶夫提出了关于在全俄罗斯设立12个区的方案;自由民主党主席日里诺夫斯基提出了设立15个行政区域单位的方案;学者舒拉耶夫提出以铁路局为基础设立17个联邦主体的方案。后者的理由是,俄罗斯联邦将是欧盟和中国两大经济体之间的“交通桥”。因此,联邦主体的合并必须依赖俄罗斯最近几十年甚至几百年建立起来的交通网,最好以俄罗斯现有的17个铁路局为基础。但是,俄罗斯持主流观点的专家们认为,应当首先遵循彼尔姆边疆区的成立途径,来解决10个自治专区与其相邻边疆区或州的合并。因为,在苏联时期,这些自治专区曾经是相邻边疆区或自治州的组成部分,它们在历史上有着无法割断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解决几个联邦主体合并为一个大的联邦主体时,应当特别慎重。
持主流观点的专家们的主张,基本符合俄罗斯官方的设想。例如,联邦委员会联邦事务和地区政策委员会主席亚历山大·卡扎科夫指出,在处理联邦主体合并的问题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合并必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一定要通过全民公决,使其符合各利益相关联邦主体人民的愿望;(2)联邦主体的合并,联邦主体资源的互补式整合,一定要让各利益相关的联邦主体都得到利益;(3)联邦主体的合并,一定要有充分的依据,一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进一步完善合并的法律基础
俄罗斯联邦主体之间的合并,是一项非常复杂、非常庞大的工程。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地完善联邦主体合并的法律基础。俄罗斯法学界的专家已公开指出,2001年和2005年关于俄罗斯联邦主体合并程序的联邦宪法性法律尚有不足之处,应当就下述问题进行修改补充[3](P31-32):
(1)组建新主体的动议权也应当属于各利益相关联邦主体的居民
2001年和2005年关于俄罗斯联邦主体合并程序的联邦宪法性法律仅规定,成立新主体的动议权属于各利益相关主体的立法权力机关和最高公职人员。该联邦宪法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合并的动议权也属于各利益相关联邦主体的居民。专家建议,关于俄罗斯联邦主体合并程序的联邦宪法性法律应当明文规定,多少数量的选民可以联名提出关于联邦主体合并成立新主体的建议。
(2)应当明确规定已并入边疆区或州的自治专区的特殊地位
2004年3月25日,普京总统签署批准了《由于彼尔姆州和科米彼尔米亚自治专区合并而在俄罗斯联邦组成中成立新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联邦宪法性法律》。该法律第4条第2款规定,科米彼尔米亚自治专区加入彼尔姆边疆区后,成为具有特殊地位的区一级行政区域单位。而依照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法的规定,在彼尔姆边疆区内实行地方自治。所以,科米彼尔米亚自治专区的法律地位,就与其他的区一级地方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相同。如果不在关于俄罗斯联邦主体合并程序的联邦宪法性法律中明确规定此类区一级行政区域单位的成立目的、基本标准、基本特点,那么它们将会在联邦主体合并后的2-3年内消失在地方自治组织的汪洋大海中。因此,A·H·切尔特科夫建议,应当在联邦宪法性法律中明确规定此类区一级行政区域单位的成立目的、基本标准、基本特点。例如,在该行政区域单位内立法效力的特点、民族特点、地理特点、人口特点等等。
(3)应当明确规定在各利益相关的联邦主体中举行全民公决的期限
2001年和2005年关于俄罗斯联邦主体合并程序的联邦宪法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联邦主体合并时举行全民公决的期限以及相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向俄罗斯联邦总统送达有关全民公决结果和法律规定其他资料的期限。这也是该法律的不足之处。
四、俄罗斯联邦主体合并对我国的启示
(一)大搞行政区划改革的建议不可取
俄罗斯的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俄罗斯联邦国家结构的实践表明,联邦主体过多,会产生众多的社会、经济、管理问题。同时,对平衡、处理中央和各联邦主体之间、联邦主体与联邦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非常不利。领导和管理众多的联邦主体是非常困难的,甚至会对俄罗斯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联邦统一造成严重威胁。因此,俄罗斯联邦要进行国家结构改革,逐步压缩联邦主体的数量。例如,根据各利益相关主体自愿原则和互利原则,先在若干年内进行10个自治专区与其相邻边疆区或州的合并,然后在更长的时间内逐步将联邦主体的数量压缩到50-60个,以减少管理难度。这说明,俄罗斯不是在大搞国家结构改革,而是在小心翼翼地摸索国家结构改革的经验,以规避国家结构改革可能带来的风险。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新中国成立后,全国长期以来都划分为30个左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改革开放日益深入、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的今天,中央对这么多数量的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已经难于管理,许多省际关系也难于处理。现在,我们的任务是,认真研究和借鉴俄罗斯联邦国家结构改革的经验,在不增加现有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数量的前提下,努力采取措施来改善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而不应当像有些专家建议的那样,反其道而行之,人为地增加我国最高一级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的数量,把目前的34个(含台湾省和特别行政区)一下子增加到50个。增加我国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数量的建议尽管能缩小地方的权限,但它显著增加了需要由中央直接管理的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的数量。这种大刀阔斧的改革,势必大大增加中央对地方的管理难度,打破现有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对国家政局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这种大刀阔斧的改革,将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决策造成重大冲击,不利于我们在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尽快提高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
(二)坚持实施循序渐进式的国家结构改革
转型期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大致上有两种模式:一步到位式的改革和循序渐进式的改革。20多年的改革实践表明,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初实施一步到位式的经济体制改革模式是错误的,而我国采取循序渐进的改革模式是正确的,而且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自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开始,尤其是从21世纪初普京就任总统以来,俄罗斯认真总结了自己的经验教训。他们不仅在经济体制改革领域,而且在其他改革领域,都注意采取循序渐进的改革模式。例如,在国有资产私有化、股份公司化领域。在国有资产私有化初期,俄罗斯只发布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奠定私有化的法律基础。结果,私有化进程呈现出“运动”之势,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在短短几年里达到了国有企业总数的60%以上。在这种形势下,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损失惨重是必然的。俄罗斯在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于1997年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国有资产私有化和联邦主体国有资产私有化原则法》。该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私有化的基本原则、形式、程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各联邦主体政府依照该法规定的国有企业私有化程序,开始严格控制私有化进程。在联邦国家结构改革领域也是如此。由于联邦国家结构改革的成功与否关系到联邦统一,关系到振兴大业,所以俄罗斯从一开始就非常慎重。2001年12月,它由国家杜马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联邦委员会以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多数通过,由总统签署批准了联邦主体合并程序法这样一个联邦宪法性法律,从而为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合并奠定了法律基础。在彼尔姆州和科米彼尔米亚自治专区两个联邦主体合并的基础上成立了第一个新主体彼尔姆边疆区之后,俄罗斯进一步总结了经验教训。2005年10月31日,它批准了第二个联邦宪法性法律,即上述联邦宪法性法律第 10条、第11条的修改补充法,为其他联邦主体的合并奠定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基础。
循序渐进的改革模式是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创造的,而且是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俄罗斯现在借鉴了我们的经验,在国有资产私有化、股份公司化领域和联邦国家结构改革领域不搞运动、不搞大呼隆。他们已坚持为国有资产私有化、股份公司化和国家结构改革奠定法律基础,坚持实施循序渐进式的改革。而我们在某些领域却忽略了自己的经验,如在没有奠定法律基础的情况下,于2-3年内匆忙完成了县市级国有企业的股份公司化工作;有些专家建议搞一步到位式的行政区划改革。在我国,搞运动、搞大呼隆的教训必须永远牢记。
(三)转型期国家应当加强中央集权,而不是大搞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公平”分权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重要问题。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实施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改革的原因、条件和目的不同,所以发展中国家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发达国家改革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措施。例如,英美两国资产阶级在获得革命胜利、掌握国家政权以后的二、三百年里,在经济上建立了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政治上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这种国情要求它们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完善其民主制度,其中包括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权制度。而俄罗斯属于发展中国家,或者说转型期国家,其国内面临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包括中央政令不通这样的联邦和联邦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国外面临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军事遏制。在这样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俄罗斯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顺利完成经济体制转型,尽快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而为了实现这一任务,俄罗斯必须适当地加强中央集权,以保持转型期内国家政局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正因为这样,普京总统上任后采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国家结构改革的措施来加强中央集权,理顺联邦和联邦主体之间的关系。实践证明,普京总统的做法基本上是成功的。尽管西方国家的许多政治家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称俄罗斯正在从“民主”重新走向“专制”,但普京在两届任期内始终受到70%-80%以上选民的大力支持。
俄中两国都经历了长期的君主专制时期,也都经历了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目前,俄中两国又都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期,存在着许多相似的任务和问题。因此,俄罗斯改革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一些措施可以为我所用。如采取种种措施加强中央集权,以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证社会秩序稳定。但是,俄罗斯作为联邦制国家,与我们单一制国家的国情不完全相同。俄罗斯作为自然资源极其丰富的国家,与我们矿产资源大部分集中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情也不完全相同。因此,俄罗斯改革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某些措施,如把国家财产划分为联邦所有的财产和联邦主体所有的财产,不能为我所用。我们不应照抄照搬俄罗斯的做法,把国家所有的财产划分为中央所有的财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的财产。
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公平”分权,其中包括国家财产所有权上的“公平”分权,与转型期国家普遍加强中央集权的实践背道而驰,同时与我国目前中央政令不通,亟需加强中央集权的国情背道而驰。如果把国家所有的财产划分为中央所有的财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的财产的建议得到实施,将最终导致国家政局动荡,使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使我们不能有效应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戈尔巴乔夫大搞民族国家结构改革,进行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公平”分权(向加盟共和国放权),导致极端民族主义泛滥,国家政局动荡,最终导致苏联解体的教训值得我们永远牢记。
注释:
①②载2000年3月18日《俄罗斯报》。
③见俄罗斯联邦地区发展部长弗拉基米尔·雅科夫列夫的答记者问《用60个代替89个》载2005年4月14日《俄罗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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