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利益思想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恩格斯论文,马克思论文,利益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487(2009)05-0004-05
长期以来,马克思主义被理解成为一种机械的经济决定论,其中的利益范畴与利益思想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事实上,正是对现实的物质利益问题的思考导致马克思、恩格斯在社会历史观领域中由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致力于弄清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问题。对于深受黑格尔理性国家观影响的青年马克思而言,这一转变的起点就是普鲁士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使得他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在思想上遭遇到了理性与物质利益纠缠所产生的“苦恼的疑问”,促使他不得不搞清楚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而就带着自由眼光去审视社会与国家的青年恩格斯来说,英国曼彻斯特的工作经历使得他异常清晰地观察到,经济事实即利益构成了现代社会阶级对立的基础,这些阶级对立又是政党形成与党派斗争的基础,因而也是全部政治历史的基础。这样,恩格斯与马克思殊途同归,得出同样的看法:“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因而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而不是相反。”[1](p241)这表明,对现实的物质利益问题的共同关注,使得马克思、恩格斯找到了他们在社会历史观上通向历史唯物主义的开端,这一“开端”构成了马克思恩格斯思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萌芽,而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就在这个萌芽中。
一、利益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发轫
毋庸置疑,在社会历史观上,早期的马克思深受黑格尔法哲学的影响。而在黑格尔法哲学中,个人与国家关系问题是其核心问题。但是,黑格尔不像近代契约论者那样把个人与国家设定为对抗关系,以个人权利来对抗国家权力,视国家为个人权利的保护者。相反,他在主张个人自由的基础上,把个人和市民社会看作是由合乎理性的国家所规定的,认为,“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所以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但是,目的的普遍性如果没有特殊性自己的知识和意志——特殊性的权利必须予以保持,——就不能向前迈进。所以普遍物必须予以促进,但是另一方面主观性也必须得到充分而活泼的发展。只有在这两个环节都保持着它们的力量时,国家才能被看作一个肢体健全的和自在有组织的国家。”[2](P261)而“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之成为现实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2](p258)因此,他竭力论证个体只有同整体相关联相融合才具有意义的国家理论。
早期的马克思深受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影响,从自由理性出发,抨击封建专制制度的法律。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马克思从国家应该是政治理性和法的理性的实现原则出发,抨击专制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它不是法律而是特权,“是以无思想和不道德而追求实利的国家观为基础的。这些法律就是龌龊的良心的不自觉叫喊。”[3](p122)这样,马克思通过其理性批判主义的立场,已觉察到法的党派性以及国家背后的利益本质。随后,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中,马克思已经看到了社会等级背后隐藏着物质利益。他认为,省议会的每一个议员代表一个等级,利益在等级背后起作用。贵族、市民等级的代表捍卫的是私人利益,唯有农民代表捍卫的是农民群众的普遍利益,代表了被压迫者的利益和愿望。当然,这时的马克思虽然进一步提出了“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的观点,但其主旨却是在抨击专制法律的基础上,阐明法是自由的实现的思想。此后,在《〈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中,马克思从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的整体主义出发,强调国家要按照自由理性维护公民的自由,而公民则要服从理性国家的法律。这一主张尽管烙有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印痕,但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有机统一的思想从此就成为贯穿于马克思一生思想活动的一根红线。
但是,在“莱茵报”时期,残酷的社会现实很快使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发生了动摇。莱茵省议会为了维护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竟然让国家丧失应有的正义和理性光辉,国家沦为私人利益的工具,国家理性仅仅用法律形式掩饰私人利益。当然,此时的马克思虽然已清楚地看到林木所有者的物质利益对国家与法以及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所起的支配作用,但是他在内心深处仍然肯定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仍然强调“应该同整个国家理性和国家伦理联系起来来解决每一个涉及物质的课题”。[3](p290)然而,在此两个月之后撰写的《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马克思已经明显地注意到人们活动背后的客观的社会关系的作用,看到了客观关系对国家的制约性。提醒人们注意:“人们在研究国家状况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既决定私人的行动,也决定个别行政当局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的方式一样不以他们为转移。”[3](p365)如果说马克思从前认为私人利益对国家和法的制约不符合国家的本性,譬如,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把由林木所有者本身来立法的行为称之为“下流的唯物主义”,是“违反各族人民和人类精神的罪恶”,[3](p289)那么,现在则从客观关系出发,去研究国家制度和管理原则,这无疑是大大向唯物史观迈进了一步。
正是现实生活与赤裸裸的物质利益问题,使马克思深刻认识到黑格尔唯心主义原则同现实存在巨大的鸿沟和矛盾,黑格尔的方法无法解开社会历史之谜。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产生了巨大的信仰危机,陷入了理论的困惑和思想的苦恼。《莱茵报》被查封使得马克思有机会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对他的以往的理论活动进行梳理。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旨在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系统批判,搞清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和法的关系,认识到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相反。从这时候起,马克思利益概念的内涵发生了新的变化,开始从德国人的理性主义光环中走出来。在莱茵省议会的辩护期间,马克思从理性主义的视角,把利益看作是非理性的、盲目的,是理性主义需要扬弃的东西。而非理性的东西是不法的东西,它本身需要理性的法律去约束。但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利益概念开始与市民社会相联系,理性主义开始在唯物主义审判台散去其耀眼的光环。随后,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在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思想的基础上,对市民社会概念的内涵作了进一步的拓展,加深了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认识。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借助于犹太人的世俗礼拜(做生意)和世俗的神(金钱),开始从人的利己主义的活动出发来揭示市民社会的本质,从人的商品经济活动的要素和原则,即需要、利己主义、金钱以及商品出发来认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这样,在马克思那里,利益概念从黑格尔理性主义光环下走出来,在非理性的市民社会中找到了发源地。
与此同时,恩格斯与马克思“殊途同归”,以对现实利益问题研究为契机,致力于真正弄清楚市民社会与国家和法的关系问题。前已述及,在英国的曼彻斯特期间,恩格斯异常清晰地观察到经济事实在现代世界中的决定性作用,它既是阶级对立产生的基础,又是政党形成、党派斗争的基础。这表明,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共同走向一个新的世界观,以对现实利益问题研究为契机,致力于真正弄清楚市民社会与国家和法的关系问题。在后来的理论研究中,正是通过对现实利益问题、现实经济问题的研究,才确立了生产关系的范畴,建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从而正确地解决了利益的本质及其历史作用问题,找到了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
二、利益的历史唯物主义阐释
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马克思与恩格斯按照逻辑与历史统一的方法,从“现实的人”追求利益的现实活动出发来揭示人类历史的奥秘,构建唯物史观。换句话说,在唯物史观的创立过程中,利益问题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了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发展的全过程,他们的思想每前进一步,理论每发展一个阶段都与在利益问题的研究上逐步深入密切相关,可以说正是由于对利益问题的探索,促使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唯物史观,同时也使利益问题得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阐释。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马克思第一次涉及经济领域所形成的研究成果。这时马克思的理论视角已从宗教和哲学领域进入到社会经济领域,把利益的对立理解为社会存在的基础,开始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剖析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指出:“在国民经济学中,到处可以看到,各种利益的敌对性的对立、斗争、战争被认为是社会组织的基础。”[4](p254),“这时私有财产才能完成它对人的统治,并以最普遍的形式成为世界历史性的力量。”[4](p293)这样,在马克思那里,资产阶级国民经济学家从理性立场所坚持的工人利益从来不同社会利益相对立的意见就被彻底地否定了,利益被初步地理解为不同阶级之间的对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但是,此时的马克思虽然把社会历史看作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看到了社会的利益对立关系及其在社会组织中的基础作用,其主旨却是用人的抽象的自由自觉的劳动本质的异化和复归的观点来解释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带有明显的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和自然主义的色彩。
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已经远远超出了费尔巴哈人本主义观点,与恩格斯一道研究了劳动和实践,开始从现实的物质生产以及物质利益原则的视角,深入到历史发源地内部来观察分析历史活动,把利益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并把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看作是国家的基础,从而日益接近新世界观的科学体系。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考察了社会实践的功能和性质,指出实践活动既受社会历史条件制约,又能动地创造历史的双重性,强调思想必须从属于利益,而不能和利益相背离,正义和美德的思想只是装点历史的花环,利益推动着人们的实践,历史本身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另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从资本主义的具体生产关系出发,唯物地揭示了利益的社会性本质,指出生活于一定经济关系中的人,就是指通过私人利益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性规律的纽带而相互发生关系的人,以此推论,资本主义社会中私人利益关系就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表现。同时,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构成了国家的基础。“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的必然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关系的独立的人,即自己营业的奴隶,自己以及别人的私欲的奴隶。”[5](p145)总之,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阐述的一系列具有历史唯物主义萌芽的问题,其核心就是从利益关系来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从而揭示出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
上述对利益问题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初步见解,使得马克思、恩格斯能够从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及其发展动力的角度系统地考察利益问题,以此全面阐述唯物史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把现实的人及其现实的活动作为唯物史观的出发点和前提,从“需要即人的本性”的角度出发去把握人的存在以及利益问题。马克思在批判施蒂纳的时候指出:“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但由于从他们彼此不需要发生任何联系这个意义上来说他们不是唯一的,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去了(两性个性、交换、分工),所以他们必然要发生相互关系。”[6](p514)这就是说,现实的人为了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不得不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物质生产与交换。于是,伴随着人们的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生产劳动,就存在着劳动采取何种组织方式、生产资料如何占有、劳动成果如何分配等一系列经济利益的处理问题,这就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本质上就是人们基于自身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生产劳动而在他们之间发生的经济利益关系,表现为:一方面,利益是人们相互结合的出发点,是人们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它贯穿于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生产关系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生产发展导致分工,“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相互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7](84)另一方面,生产关系作为一种利益关系,其中主要是指对利益的分配与占有。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分工导致私有制的出现,而私有制这种“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7](p84)正因为如此,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明确指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8](p209)因此,我们可以说,当马克思、恩格斯把作为唯物史观的出发点和前提——现实的人及其现实的活动理解为基于现实的人的需要、满足需要的生产活动以及人们在此基础上所发生的交换活动,即经济利益关系时,利益就成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性范畴。
既然利益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性范畴,那么它就内在地规定着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社会这部庞大而复杂的机器运行的基本机制。具体地说,马克思、恩格斯把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理解为由生产力发展所决定的交往形式(经济利益关系)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发展,即“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构成一个有联系的交往形式的序列,交往形式的联系就在于:已成为桎梏的旧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方式的新交往形式所代替;新的交往形式又会成为桎梏,然后又为别的交往形式所代替。……这种发展非常缓慢;各种不同的阶段和利益从来没有被完全克服,而只是屈从于获得胜利的利益,并在许多世纪中和后者一起延续下去。……较早时期的利益,在它固有的交往形式已经为属于较晚时期的利益的交往形式排挤之后,仍然在长时间内拥有一种相对于个人而独立的虚假共同体(国家、法)的传统权力,一种归根结底只有通过革命才能被打倒的权力。”[7](p124)他们认为,国家产生、存在的现实基础是由生产力发展所决定的分工联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由利益矛盾所决定的阶级关系,国家不过是虚幻的共同体。“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相互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的形式。”[7](p84)然而,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7](p100)因此,国家实质上是统治阶级为“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统治经济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7](p132)这一思想,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作了明确阐释。他在分析英国和法国的阶级关系时指出:“土地占有制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正如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斗争一样,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9](p250)这说明,上层建筑的功能说到底就是维护、调节与实现利益。
基于上述思想,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批驳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基于理性的眼光得出的“资本和劳动的利益一致、自由竞争必将带来普遍和谐和人民的普遍福利”学说的荒谬性,指出:“旧的、还没有被排挤掉的唯心主义历史观不知道任何基于物质利益的阶级斗争,而且根本不知道任何物质利益;生产和一切经济关系,在它那里只是被当作‘文化史’的从属因素顺便提一下。新的事实迫使人们对以往的全部历史作一番新的研究,结果发现:以往的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些互相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因而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规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8](p365)这样,唯物史观揭示了制约着一切历史事变的物质原因——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找到了制约人们思想动机背后的物质原因,即经济利益。对此,列宁有着深刻的领会,指出物质利益是马克思主义整个世界观的基础,“必须到生产关系中间去探求社会现象的根源,必须把这些现象归结为一定阶级的利益。”[10](p464)
三、利益对立的雇佣劳动制度分析
马克思、恩格斯比他们同时代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更早地也更明确地洞察到资产阶级所谓的“理性社会”自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资产阶级为了取得统治地位,以理性的眼光,把反映自己本阶级特殊利益的自由和平等等人权观念说成是代表普遍利益的普遍观念,把自己渲染成正义的化身。但是,“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8](p356)这意味着,现代主义所提倡、推崇的理性已从批判的武器退化为维持秩序的工具,所有的这一切只能表明资产阶级按理性和人道建立的所谓合理化的资本主义制度“不论它较之旧制度如何合理,却决不是绝对合乎理性的。理性的国家完全破产了”,“同启蒙学者的华美诺言比起来,由‘理性的胜利’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竟是一幅令人极度失望的讽刺画。”[8](p722-723)
正因如此,当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展开对异化劳动的批判,从而显示他对人的生存状况的极大关注的时候,他反对像国民经济学家那样,当想说明什么的时候,总是从所谓的理性出发,置身于一种虚构的原始状态,认为必须从“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这一“当前的经济事实出发”。这一事实表明: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工人的现实化、对象化劳动发生了异化,即“在国民经济学假定的状况中,劳动的这种现实化表现为工人的非现实化,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奴役,占有表现为异化、外化。劳动的现实化竟如此表现为非现实化,以致工人非现实化到饿死的地步。”[4](p268)马克思从对异化劳动这一概念的分析,提出了两个亟待解决的根本问题:“(1)从私有财产对真正人的和社会的财产的关系来规定作为异化劳动的结果的私有财产的普遍本质。(2)……人怎么使他的劳动外化、异化?这种异化又怎么以人的发展的本质为根据?”[4](p277)第一个问题是要求对私有财产的社会结构特性作出更进一步的分析,第二个问题是要求对私有财产和劳动的关系及其未来的走向作进一步的说明。对于前者,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本质具体化为“劳动、资本以及二者的关系”,表现为劳动与资本,即工资与利润的“敌对性的相互对立”;[4](p288)对于后者,马克思指出,必须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才能使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本质得以完成。当然,同《资本论》相比,马克思此时的认识是相对肤浅的。因为,上述两个问题的解决离不开经济学的分析。
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在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认识的基础上,提出了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性。在此基础上,马克思首先区分了两种形式的“物化”:一种是指具体劳动的对象化即劳动产品的生产;另一种是指商品经济中劳动的社会性即抽象劳动的物化。后者是指,在以私有制和商品交换为基础的商品社会中,“活动和产品的普遍交换已成为每一单个人的生存条件,这种普遍交换,他们的互相联系,表现为对他们本身来说是异己的、独立的东西,表现为一种物。在交换价值上,人们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11](p107)马克思关于人们的社会关系物化的思想为他进一步揭露雇佣劳动制度下工人的劳动异化奠定了基础。但是,劳动异化是怎样发生的呢?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的这一问题,已经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作了透彻的回答。为此,马克思区分了对象化劳动和活劳动这两个概念,认为它们是同一劳动过程的两种不同形式的规定,前者是指劳动的客观方面的规定,是具体的物化劳动;后者是指劳动的主观方面的规定,是活劳动的能力的劳动。对象化过程实际上就是活劳动能力的外化过程,而活劳动能力的使用价值能够使资本得到增殖。由此,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对雇佣劳动作出了这样的界定:“雇佣劳动是设定资本即生产资本的劳动,也就是说,是这样的活劳动,它不但把它作为活动来实现时所需要的那些物的条件,而且还把它作为劳动能力存在时所需要的那些客观要素,都作为同它自己相对立的异己的权力生产出来,作为自为存在的、不以它为转移的价值生产出来。”[11](p455-456)严格的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雇佣劳动概念的提出,使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的异化有了一个科学的分析,也使马克思再次以劳动的异化为主体价值批判向度,完成了他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严格的经济学批判。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是奴役劳动的最高形式。而奴役劳动的任何一种形式,都是从劳动者身上榨取剩余劳动的劳动形式。“如果我们现在首先考察已经形成的关系,考察变成资本的价值和作为单纯同资本相对立的使用价值的活劳动,——因而,活劳动只不过是这样一种手段,它使对象化的死的劳动增殖价值,赋予死劳动以活的灵魂,但与此同时也丧失了它自己的灵魂,结果,一方面把创造的财富变成了他人的财富,另一方面只是把活劳动的贫穷留给自己。”[11](p4563)也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把创造资本的劳动称为雇佣劳动。而雇佣劳动制度在发展了资本的同时,却牺牲了个人。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体系内部,一切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方法都是靠牺牲工人个人来实现的;一切发展生产的手段都变成统治和剥削生产者的手段,都使工人畸形发展,成为局部的人,把工人贬低为机器的附属品,使工人受劳动的折磨,从而使劳动失去内容,并且随着科学作为独立的力量被并入劳动过程而使劳动过程的智力与工人相异化;这些手段使工人的劳动条件变得恶劣,使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屈服于最卑鄙的可恶的专制,把工人的生活时间变成劳动时间,并且把工人的妻子儿女都抛到资本的札格纳特车轮下。”[12](p707-708)这同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于异化劳动所造成的人的异化的描述,不无一致。其共同的主旨,是揭示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由于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工人没有独立性和个性,所造成的物的世界的增值与人的世界的贬值的那种物化的、异化的社会关系。正是因为如此,恩格斯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样一来,有产阶级胡说现代社会制度盛行公道、正义、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利益普遍和谐这一类虚伪的空话,就失去了最后的立足之地,而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就像以前的各种社会一样真相大白:它也是微不足道的并且不断缩减的少数人剥削绝大多数人的庞大机构。”[8](p338)
四、利益矛盾化解的共产主义制度论证
马克思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以历史辩证法的眼光来审视资本主义,把其理解为解放与奴役相互交织的辩证过程。这意味着,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本身是矛盾存在着的,一方面,资本具有力求全面地发展生产力的趋势,这为新的生产方式产生创造了物质前提;另一方面,这种趋势同时又是同资本这种狭隘的生产形式相矛盾的,表现为资本本身的限制,即生产力、财富和知识等等的创造,在表现为从事劳动的个人本身力量的外化的同时,从事劳动的个人不是把自己创造出来的东西当作他自己的财富的条件,而是当作他人财富和自身贫穷的条件。
马克思认为,这种对立的形式本身是暂时的。因为,“在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关系中,劳动即生产活动对它本身的条件和对它本身的产品的关系所表现出来的极端的异化形式,是一个必然的过渡点,因此,它已经自在地、但还只是以歪曲的头脚倒置的形式,包含着一切狭隘的生产前提的解体,而且它还创造和建立无条件的生产前提,从而为个人生产力的全面的、普遍的发展创造和建立充分的物质条件。”[11](p511-512)而“要达到这点,首先必须使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成为生产条件,使一定的生产条件不表现为生产力发展的界限。”[11](P541)这里,所谓的“使一定的生产条件不表现为生产力发展的界限”指的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扬弃与新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建立。基于此,马克思提出了关于解决资本主义矛盾的设想:其大意是,在资本主义所创造出的巨大生产力的基础上,通过消灭“社会上一部分人靠牺牲另一部分人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包括这种发展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利益)”的现象,以及缩短工作日来建立“自由王国”,实现人们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他说:“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们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但是不管怎样,这个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但是,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工作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一”[13](p926-927)这就是说,在共产主义的条件下,人们在合理地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基础上,能够合理地调节人和自然的关系,从而使社会发展同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协调进行。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如果抛掉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那么,财富不就是在普遍交换中产生的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吗?财富不就是人对自然力——既是通常所谓的‘自然’力,又是人本身的自然力——的统治的充分发展吗?财富不就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吗?这种发挥,除了先前的历史发展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前提,而先前的历史发展使这种全面的发展,即不以旧有的尺度来衡量的人类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成为目的本身。”[11](p479-180)至此,过去那种在旧制度下对立的利益矛盾在新的制度下得以化解。
从利益的角度讲,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思想关涉到共同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们区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共同体:“虚幻的共同体”与“真正的共同体”。“虚幻的共同体”作为统治阶级成员的利益联合体与被统治阶级的各个成员相对立。而“真正的共同体”则是在消灭了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的前提下,个人不是作为阶级成员而是作为个人之间的联合。“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7](p121)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共同体是有利于个人自由存在与全面发展的客观环境,因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7](p119)这就是说,真实的集体不仅不与个人相对立,而且肯定个人的独立与自由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在对待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关系问题上,人们把将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思想演绎成“个人利益必须符合集体利益”。当然,这一理解还可以从马克思的经典著作中找到佐证,即马克思在论述剩余价值理论过程中对“李嘉图定律”的评论。“李嘉图定律”的实质就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以牺牲某些阶级或阶层的利益为代价。“李嘉图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看作最有利于生产,最有利于创造财富的生产方式,对于他那个时代来说,李嘉图是完全正确的。他希望为生产而生产,这是正确的。如果像李嘉图的感伤主义的反对者们那样,断言生产本身不是目的本身,那就是忘记了,为生产而生产无非就是发展人类的生产力,也就是发展人类天性的财富这种目的本身。如果像西斯蒙第那样,把个人的福利同这个目的对立起来,那就是主张,为了保证个人的福利,全人类的发展应该受到阻碍,因而,举例来说,就不能进行任何战争,因为战争无论如何会造成个人的死亡。(西斯蒙第只是与那些掩盖这种对立、否认这种对立的经济学家相比较而言,才是正确的。)这种议论,就是不理解在人类也像在动植物界一样,种族的利益总是要靠牺牲个体的利益来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其所以会如此,是因为种族的利益同特殊个体的利益相一致。……因此对李嘉图来说,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究竟是毁灭土地所有权还是毁灭工人,这是无关紧要的。”[14](p124-125)我们都把这句话作为“个人利益应当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牺牲个人利益”的佐证,从而将“个人利益应当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一条普遍的道德要求。但事实上,马克思说的是,李嘉图崇尚生产力法则并承认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对立和不和谐是正确的,但力图证明资本同劳动严重对立的资本主义社会是天然合理和永恒的社会,并赋予其绝对合理性和规律必然性是错误的。马克思所说的“种族利益牺牲个体的利益”这一情况只限于阶级存在与阶级对立的社会中,而在消灭了阶级对立的共产主义社会,个体利益与共同体利益是一致的,因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7](p294)
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受“左”的错误思想支配,我们对“个人利益合于集体利益”这一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理解产生了偏差,在处理两者关系上,往往只注重集体利益不注重个人利益,只讲集体利益包含了个人利益而不讲个人利益的独立性,一味强调个人利益应当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甚至把个人对自身利益的合理追求等同于个人主义而加以排斥和反对,结果导致个人对以“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基石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有一种情感拒绝和逆反心理,使得集体主义原则在人们的道德信念中认同度降低。这就要求我们要正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关于共同体与个人关系的思想。
[收稿日期]200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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