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国有企业制度及其产权关系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制度论文,产权论文,国外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的产权组织形式,从世界范围来看,国有企业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部门都曾经或正在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当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各国的国有企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国有企业的制度和产权组合形式也随之变化。在本文中,笔者将对国外国有企业的制度及其产权关系的变化作一比较研究,得出某些一般性的结论,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一借鉴经验。
一、国外国有企业的定义
在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是一个明确的概念,即企业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它与另外一种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集体所有制一起构成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东方国家,划分国有企业的边界是不清楚的,比如说在国有股和其他法人股、私人股相混合的股份制企业里,国有股占多大的比率才称作国有企业,在不同的国家是有不同规定的。为了操作方便,某些国家如瑞典、芬兰、巴西和墨西哥等国,把国有资本占51%以上作为划分国有企业的标准,因为国家掌有51%以上的股份,自然可以实现对企业的控股权,但是,这种划分标准把大量国有股份虽然达不到51%,但国家已经实现控股的企业排斥在国有企业之外了,因此有些国家就不设具体的划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比率。
在日本,国有企业被定义为为公共所有或支配,依据公司法及其它公法拥有法人资格的公共性企业,这类企业一般是由在市场上出售其生产的大部分产品的非法人的政府事业机构的演变而来的,因为这些事业机构从其活动类型来看属于产业一类的活动,可见日本把国有企业主要定义为国家所有的提供公共服务产品企业。
二、国外国有企业的类型
西方国家现有的国有的类型对于我们理解国有企业存在的意义以及国家在国有企业中所扮演的角色都是十分重要的。从表面看起来,各国国有企业的类型纷纭繁多,如美国把国有企业按股份的纯度划分为纯国有企业和官私合营企业。日本把企业按经营形态划分为政府直接经营的公营企业(主要有造币、邮政、金融保险等)、政府间接经营的企业(如地铁、电信电话等)和公私合营的企业。德国以企业的经营性质(是否盈利)为标准进行分类,第一类国有企业为非盈利企业或称公益企业,通常是指那些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设立的服务性、自然垄断性企业,如地铁、邮政、无线广播等;第二类是盈利企业,这类企业与其它私有企业一样,在市场竞争的约束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当然国有企业还有许多划分标准,如按竞争程度划分,可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按行业划分可分为基础设施部门的国有企业,制造工业部门的国有企业和金融部门的国有企业,综上所述,西方各国和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尽管在国情和体制上略有差别,在国有企业划分标准上也不尽相同,但是我们可以大体上把这些国家国有企业的划分标准分为两大类型:第一,是国家独资的、通过董事会委托──代理关系进行管理的独立的法人企业,这类企业就市场竞争的特征来看,往往属于垄断性企业,就行业特征来看,大多数涉及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和国防等部门,就经营目标来看,主要不是盈利,而是为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福利的增进服务。第二,是国家独资或控股的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法人企业,这类企业就市场特征来看,绝大部分属于竞争性企业,就行业特征来看,大多涉及制造工业(如法国的雷诺汽车公司)。至于金融业中的国有企业,根据其功能的不同(宏观经济调控需要还是盈利的需要)和产权关系(国家独资还是控股)可以分属上述两类中的任何一类。
三、国外国有企业存在的意义
各国由于历史和工业部门的特点,国有企业在具体类型上所占的比重是不同的,如美国的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行业,而意大利国有企业的特点是“国家参与制”,即国家通过各级控股公司控制各类制造业企业的股份,但是,这些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上述两大类的国有企业,因而从中我们就可以发现这两大类国有企业存在的意义是不同的。
第一类企业,即基础设施部门和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处于垄断状态的国有企业,如交通、通讯、电力等部门的企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和国防的大型企业,国家一般采取控制程度极强的独资经营的方式,其经营目的一是为政府更好地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二是通过国有企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最大限度地改善社会公共设施,增进社会福利,避免市场经济中过于追求盈利目标而忽视社会效率的情况(如垄断企业的过高的垄断定价可能损害公众的利益,而国家则可以在考虑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定出合理的价格),同时,也可避免私人投资这类企业因财力不足或承受过长的投资回收而退缩的情况;三是控制经济发展的方向,根据国家对中长期经济发展的预测和科研项目的开发,掌握总体投资,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现代化建设,对于这一类企业,国家实际上充当着特殊股东的角色,其目标函数是多重的,而盈利往往是次要的目的。比如在公共交通定价中,为了考虑公众的利益,政府往往采取低价政策,因而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结果可能是亏损的。但如果把公众由此获得的福利考虑进去,这样的国有企业不一定是经营不善的企业。
第二类国有企业是处于竞争中的企业,其经营目的主要是为了赢利,因此国家的控制也是不严密的,主要采取控股方式的间接控制,必要时甚至不控股,只参与股份。这一类国有企业,从其形成过程看,一是二战以后欧洲国家通过没收战争中的不法资本而形成的,二是80年代初,随着欧共体的发展,为增强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欧洲国家着力扶持一批国有企业。这一现象在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等也比较明显。因此这一类国有企业把竞争能力、经营效率放在第一位,而不承担其他社会目标。在这一类企业中国家的角色类似于一个普通的股东。当这些企业由于国有产权关系不明,或者国家行政过多干预而导致企业效率降低时,国家就根据公司法对其进行改组。这就是80年代末以来私有化过程,目的是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摆脱国家的财政负担。
四、国外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
产权关系是理解国有企业运行状态及其效率的关键。所谓产权,根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的定义,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因此产权是一系列权利的总和: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产权客体的使用(控制)权利;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享受产权客体的收益权利;改变产权客体形态和内容的决策权利以及通过出租使用权或决策权转让给他们的让渡权利。由此可见,产权实际上是对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边界的一种界定。他与经济资源的稀缺性和经济行为人理性假定一起构成西方经济学的基础。如果产权授予某一个人,则称为私有产权,如果产权属于国家,则称为公共产权或国有产权。在私有产权完备的情况下,产权拥有者可以对产权客体的多重用途进行选择,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收益和成本。企业是不同经济资源(或生产要素)的产权和交换的场所。在传统的业主制企业中,资本的控制权和收益权合而为一,从而保证私人企业的有效运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资本控制权和收益权相分离,但是股份制公司的产权安排,完备的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体系,一方面保证了让渡资本控制权的资本所有者的收益权得到实现,另一方面资本所有者也能对实施资本控制权的企业经营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因此,明晰的产权边界,完备的市场体系以及有效的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保证了两权分离的股份制企业的有效运行。同样的道理,考察一个国有企业是否有效率,就要看其产权边界是否明晰,是否具备完备的市场体系以及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下面我们根据这一线索来讨论国外国有企业国资管理的类型。
国外国有企业国管理的类型之一──国家独资
与上面讨论的国有企业分类相对应,国资管理的类型也根据企业是采取国家独资形式还是控股形式分成两种类型。在国家独资的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自然垄断企业中,上述保证企业有效运行的三个前提是最难以满足的。首先是垄断行业的产品缺乏完全竞争的定价机制,因而定价带有人为的因素,由此而带来的第二个结果是,国有资产的收益不是通过市场给出,因此这些企业的财务结果并不反映它的经营效果。其次,企业资产的国家独资性质也排斥了国有资产在资本市场的流动和合理定价,因此在国家独资的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产权边界无法确定。产权边界的模糊就使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所委托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难以确定,从而也就难以对他们实施有效和自发的激励与约束。因而,对于这一类企业,尽管国家承认其独立的法人地位,在具体经营活动上给予充分的自主权,但是国家对企业的监管是十分严密的。
以法国为例,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事先和事后的双重监管。首先,最主要的监手段是任命企业领导和董事会的大部分董事,任命或撤换必须以职业才干为唯一标准,这一权利的实施对保证国有企业的有效运行是至关重要的。其次,国有企业还必须接受技术和财政的事先双重检查。技术监管由业务主管部门委派的代表负责,他列席董事会议,向董事会传达主管部门的意见,有权对某些决定草案再行表决,有时甚至有否决权。财政监管由国家监管员或一个监督小级负责,列席董事会,检查企业经济活动的财务管理。最后,国有企业还必须接受事后检查,目的在于核实管理是否严格有效。这些检查主要由一个专门行政司法机构审计法院实施。审计法院每两年度就国有企业的工作、管理和结果作一总结报告。
同样地,美国对纯国有企业进行直接管理。美国是一个国家干预相对较少的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比重也很低,对国有企业给予相当大的经营自主权,而且主要运用经济干预手段对企业活动进行调节。但是,对于发电、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建设等少数国有企业,还是实行较严密的监管,例如要求企业向政府提供财务报告,接受财务检查,政府有权直接派员进入董事会或其他机构监督,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同时,政府有权直接任免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并规定其工资和福利水平。另外,政府在一定范围内可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如直接规定企业产品的价格、利润分配、设备处置、亏损处理,直接确定企业投资的规模和方向等等。
国外国有企业国资管理的类型之二——国家控股
国外国有企业的第二大类型是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这一类企业大都是处于竞争行业的企业,其产品价格由市场竞争中形成,国家股份可以进入股票市场进行交易,企业目标以盈利为主,考核企业经营人员的业绩主要是看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企业的实现利润,因此产权关系是相对明晰的,国家在这里主要扮演普通股东的角色,对国有企业所占股份的比率一般不定先决的标准,而是根据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企业经营效率来决定。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家控股形式的国有企业在意大利发展较为典型,具体为“国家参与制”的控股形式。所谓国家参与制就是国家通过各级控股公司控制各种企业的股份。从组织结构看,“国家参与制”的最上层是中央政府设立的国家参与部,控制管理着几家集团社的大控股公司,如伊利(IRI)和埃尼(ENI)集团,中间层是这些大控股公司控制的部门性的次级控股公司,下层是被它们控制的无数个企业。国家对国有企业集团的控制,一般是通过任命其领导人,拨给一定的补贴或资金,授予专营权,审查其年度计划、预算、决算等措施来进行。国有大企业对次级控股公司以及次级控股公司对企业的控制,则是通过参股控制其董事会。如1991年伊利集团在金融界控制着罗马银行87.5%的股份、意大利信贷银行65.4%的股份、意大利商业银行54.7%的股份。据统计,伊利集团通过12家次级控股公司控制着600多家企业。埃尼集团也以同样的方式控制着300多家企业。
总而言之,在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国有股份制企业中,国家作为最大的股东,通过任免企业董事长、参与董事会以及同企业签订计划合同等方式来控制国有企业的发展和经营,至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则不加干预,实行企业自主经营。对于董事会成员的工作业绩的考核,主要看企业的财务结果,即盈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