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的非市场性质及其与市场的关系_市场经济论文

论金融的非市场性质及其与市场的关系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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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作为政府的分配,对市场产生着否定性的影响与作用。这种“非市场性”,是财政与生具来的特性。财政这一基本性质具有两重作用,它既服务于、造福于市场,又可能危害着市场。非市场性是分析财政与市场关系的基点。财政对市场的积极作用是以非市场性手段完成的,其消极作用也是因非市场性而产生的。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利用财政这一性质,是关系到我国财政能否正确发挥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建成的大问题。

一、财政非市场性:内涵与作用

财政分配主体是作为政权组织的政府,这决定了财政活动与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活动的根本差异,决定了财政非市场性的基本内涵。这些内涵主要有:

第一,非市场价格性。企业和个人生产与提供的个人产品具有消费时的对抗性和排他性,他人必须通过市场交换支付相应价格才能获得。这就存在着市场价格。从财政分配看,它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而筹集并供给所需经费。由于公共产品消费时的非对抗性和非排他性,人们可以不付费坐享该产品利益而产生了“免费搭车”问题,这就难以通过市场去索取相应的价格,只能由政府征取税收。“税收价格”否定了市场价格,也就否定了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和要素的功能与作用。

第二,非市场分配性。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分配凭借要素所有权,采用工资、利润和地租等形式,依托于要素市场的自愿交换活动来完成。市场交易的自愿性决定了此时分配的自愿性。财政则不同。除“免费搭车”问题外,公共产品供应中的“囚犯困境”问题还决定了人们如同短视的“囚犯”那样,自己不纳税而希冀别人纳税,结果出现谁也不愿纳税的局面。这样,政府为了获得所需财力,就不能依靠自愿方式,而只能采取强制方式完成税收征纳活动。财政强制分配否定着自愿性,也就否定着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功能。

第三,非市场交往性。企业和个人政治上的平等性,决定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只能以契约方式经由市场完成,而不能有超经济的关系。财政则不同,其活动主体是作为政权组织的政府,在政治地位上与企业和个人是不一样的。政府在分配时能够并且必须以其政治权力凌驾于对方之上,这也是为什么财政是以强制方式进行的直接原因。但政治权力介入分配活动中,就以超经济方式否定了财政分配中的市场性交往方式。

近现代财政活动,是在既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程序的安排约束下完成的:(1)财政活动必须经过立法或相应法律程序的批准,政府才能据以征税和支用所需款项,否则政府无权征用一分一厘钱款。而企业和个人的市场活动,只要不违背已有的法律条款就行,并不需要立法机构对其具体商业活动立法认可。(2)财政活动须按立法审批确立的计划,即国家预算来执行,国家预算规定着政府收支规模及具体的支出项目。而企业和个人的市场活动,其计划只是自身内部的,在对外交往上则依据商业契约来安排。(3)财政活动有其特定的政治程序,即须经过预算草案的提出、审议、修订、通过、执行、调整、完成,并由国家决算审核批准的复杂过程,其中不仅有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的直接参与,而且还有社会公众舆论的介入,各种政治力量和利益集团的作用,以及政府公务员在操作中的具体影响,等等,形成了一整套错综复杂而又相互制约的政治程序。而企业和个人的市场活动,是以自身内部的经济程序而非政治程序来完成的。

第四,非市场盈利性。企业和个人活动以追求自身市场盈利为目的,这才能确保自身利益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和壮大。财政则不同。政府活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满足公共需要而不是自身的市场盈利为直接目的。否则,政府将以自己的政治力量去直接开展市场活动,市场活动政治化的直接后果将是市场秩序的崩溃和市场体系的毁灭。而盈利又是市场活动的灵魂,不具有市场盈利目的的财政活动,也就有着非市场的基本性质。

上述分析表明,财政是以非市场的方式,按非市场的程序,在非市场的领域,以非市场的目的来展开的,这使得财政直接表现为市场的一种对立和异己力量,从而可能干预、影响乃至否定市场活动。正因为如此,探究分析财政的非市场性问题,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才需要认真对待,以将其对市场的危害限制在最低程度和最小范围内。

财政对市场可能的危害主要有:(1)作为政治主体,政府本身并不拥有资源和要素,其活动直接减少和压缩着可用于市场运营的资本规模,削弱着市场和资本的自我发展能力;(2)财政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或受益,不同程度地引起市场行为的改变和资源配置的扭曲;(3)财政进行社会再分配可能损害市场效率;(4)财政调控宏观经济总量也可能或多或少地损害市场效率,等等。

然而,非市场性的财政对市场又起着巨大的积极作用,是市场经济存在和正常运转所不可或缺的:(1)财政之所以能在市场经济的机体内存在和发展,不是由于其对市场正常活动的否定,而在于市场天然存在的各种失效状态。市场失效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抑制,最终结果将是整个市场秩序的崩溃。但市场失效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结果,只能依靠非市场的政府力量和财政手段才能纠正之,因而市场在客观上要求政府和财政弥补其缺陷。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财政的非市场性,就没有市场经济;(2)财政活动的领域、规模、方式等,从根本上看都由市场决定和认可,即市场决定了财政只能以市场失效为活动领域和发展空间,决定了财政规模必须与市场对公共产品供应的客观要求相适应,过大过小的税收和公共支出规模,都将危及市场正常运转而为市场所否定;(3)财政活动应满足等价交换这一市场根本准则。财政取走资源和要素意味着经济主体的利益损失,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又赋予经济主体以利益,由此产生的利益得失也应“等价”。否则对经济主体的利益损害,就是对市场的损害。

总之,尽管财政直接以否定者姿态出现,但却没有根本否定市场,反而必须服从于和服务于市场的根本利益,与市场和平共处相辅相成。这使得财政既要促进市场的发展壮大,又要按市场经济的要求来改造自己和发展壮大自己,并不因自身的非市场性而在市场经济中萎缩消亡。

二、市场经济与西方财政实践:同化与转型

自然经济中形成的西方财政是与市场经济完全不相适应的。然而,新生的市场力量以其勃勃生机为自己开辟道路,“顺我者昌,逆我者亡”,迫使封建社会末期的西方财政经历了一个脱胎换骨,顺应市场要求而全面转型即为市场经济所同化的过程。

首先,从领主财政向国家财政的转化。在中世纪的欧洲,“当局也拥有有限的资源,主要来自作为领主身分的收益。统治者又是一块领地的领主,同时也是领地中某些地产的正式地主。从这些地产他们征收像其他地主在自己土地上所征收的同样性质的收入”(注:[意]卡洛·M·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70页。),此时存在的是领主财政而非国家财政。中世纪末西欧新民族国家形成,是以专制君主扩大个人领地,王室领地与国家领土合一的形式完成的。近代国家财政在专制君主财政形式下开始形成了。(注:Bullock,C.J:Selected Readings in Public Finance,2nd ed,Boston:Ginn & Co.,1920,p.3,1.)

其次,从家计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化。其直接的体现是国家公共财政与君主私人财务的分开,最初的近代财政包含着很强的君主私人财务的内容。“当时一个封建国家的财政几乎并不大于王室财务,并且与其说是公共国政,倒不如说实际上是私人家务为好。”(注:[意]卡洛·M·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76页。)即此时存在的是家计财政。随着市场因素的发展壮大,新兴资产阶级与君主斗争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剥夺君主财政权和建立国家预算制度,而将税收立法权和国家预算审批权置于议会掌握之下,政府只保有财政执行权。这意味着作为市场力量代表的资产阶级议会从根本上控制了财政活动,它确保了财政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这一公共性的形成,最终完成了从家计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变。

第三,从经济收入占相当份额向以税收为基本手段转化。亚当·斯密指出,“在欧洲现代文明国家中,以国有土地地租为公家大部分收入的已不复存在”,“公共资本和土地,既不宜用以支付也不够支付一个大的文明国家的必要费用,那末,这必要费用的大部分,就必须取给于这种或那种税收。”(注:[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82~383页。)

第四,从直接税为主向间接税为主再向直接税为主转化。当欧洲社会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化之时,存在的是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的税收制度,并有着以地租为主要课征对象的强烈封建成分。(注:[意]卡洛·M·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72~274页。)此后,英国“在光荣革命时期发展了国内消费税以代替被废止的封建专制王权时期的各项收入”。而法国在科尔伯特时,“赋税收入减轻了直接税,重点依靠间接税,即关税和国内消费税。”(注:[日]坂入长太郎:《欧美财政思想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21~22、37页。)到了19世纪中叶,英国税制开始向直接税为主转化,这种状况在英国大致延续到19世纪末。而在西方多数国家,所得税由次要税种演变为主要税种,则是20世纪的事了。(注:[英]克拉潘:《现代英国经济史》(中卷),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505~506和514页。)至此,西方税制完成了从以封建性直接税为主,到以市场性间接税为主,再到以市场性直接税为主的演变过程。

第五,税收负担从重到轻再到重的转化。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为保护幼年的资本和市场发展,客观上要求国家干预而导致重税。但随着资本和市场的进步,客观上要求减少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而任其自由放任地发展,决定了西方税负向轻税转化。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英国的捐税已经简化到它有史以来最简单的形式”(注:[英]克拉潘:《现代英国经济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494~495页。)。

通过上述变化,西方财政完成了按市经济要求转轨的过程,并为市场经济所同化,形成了既能为市场提供强有力的积极服务,又能基本避免损害市场的模式与结构。

三、市场经济与西方财政理论:否定与认同

“直至中世纪结束时,欧洲国家的财政活动仍是相当次要的,也没有出现对它的系统研究”(注:Bullock,C.J:Selected Readings in Public Finance,2nd ed.Boston:Ginn & Co.,1920,p.3,1.)。市场经济的形成发展,导致了系统的财政学说和理论在西欧的诞生。一部西欧财政思想史,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对财政非市场性认识的演变史。从总的看,它经历了对财政作用的肯定——否定——肯定三段式认识演变过程。

重商主义代表幼年资产阶级的经济思想,是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商业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君主的共同利益在经济理论和政策上的反映。此时非市场性的财政为资本原始积累提供了强有力的服务,因而重商主义者并不反对财政干预市场,强调的反而是财政对市场的积极作用。但到了17世纪中叶,当资本和市场发展壮大使得工业资本逐渐超过商业资本时,国家干预主义和垄断对外贸易的重商主义经济理论就成为资本和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在重商主义的最后阶段,已出现向经济自由主义转化的迹象。约翰·洛克指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诚然,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但是这仍须得到他自己的同意”,否则,“就会使他们在事实上根本并不享有财产权了”。(注:[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88、87页。)可见,基于自然权利说,洛克实质上已提出政府和财政的存在是为了弥补市场失效(即他所谓的“自然状态缺陷”),政府的财政分配应经社会公众“同意”等带有经济自由主义成分的观点。但他赞同政府应有“巨大的经费”,则又是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观。这种理论和看法的矛盾,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所必须存在的现象。

随着产业革命的发生和自由市场经济的全面展开,资本自由和充分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学派那儿得到大力提倡和充分论述:(1)“夜警国家”观。它要求将政府和财政活动限制在市场失效的范围内,以避免对市场的干预和危害。(2)“廉价政府”观。它要求将政府和财政规模压缩到最低限度,避免政府取走过多资源和要素。(3)“中性财政”观。它要求财政收支尽可能少扭曲市场的正常运行,尽量避免危害市场效率。总之,他们是在痛斥政府和财政危害市场的同时,凭着天才的眼光认识到并无可奈何地承认,政府必须履行某些职责,“不合理”的财政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对财政非市场性有失偏颇的这类理论认识,随着资本主义向垄断阶段的过渡而终结。为财政在经济理论上“正名”的过程,随着边际效用价值论被引入财政学而开始。19世纪70年代经济学上的“边际革命”,使人们能以崭新的价值理论来审视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问题。杰文斯指出:“国家通过任何法律,甚或进行任何单独行动,只要它的最终结果可以增进人类幸福的总和,就不失为正当的。”(注:转引自克拉潘:《现代英国经济史》(下卷),第484~485页。)这就从效用价值观的基点赋予了国家的存在以经济学上的合理性。

经济学的这种变化约十年后进入财政学领域,最终解决了公共财政在市场经济中的合理性问题。从1883年开始,奥在利人萨克斯和维塞尔,意大利人潘塔莱奥尼、马佐拉和马尔科等,将边际效用价值论及其分析方法运用到财政理论上来,形成了边际主义的财政学派,奠定了当代西方财政学的理论基础。它引起财政理论的主要变化有:(1)它从价值论上说明了政府为市场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具有价值的“公共产品”。这使得政府活动如同私人资本一样,也是创造“产品”、创造价值的生产性活动,而不再是非生产性的虚耗私人资本和否定市场的活动了。(2)它将公共产品价值与社会成员个人以消费者身份所作的主观效用评价相联系,在政府的公共服务与个人纳税间建立起边际正负效用的对等关系,从价值上说明了等价交换准则从根本上看也适用于公共活动领域。(3)它使得私人市场活动所遵循的效率准则也根本适用于财政,财政活动从根本看并不违背市场效率准则。(4)它使得西方财政学对财政活动目的的分析,从公共需要、政府需要转到个人需要上来。在此之前,财政理论以“社会的一般利益”(注:[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74页。)为准则去分析财政活动,这与市场的利己主义动机是对立的,人们无法从经济学基本原理说明财政活动的个人主义性质,尽管从哲学、政治学等角度人们早已这样做了。边际效用论以个人主观边际效用为标准,从需求方判断商品价值,就从经济学角度解释了政府活动的个人主义目的,使得公共财政与私人资本具有根本一致的动机。

这样,在长达数百年的努力后,西方财政学界终于从经济学基本原理上证明了,财政对于市场经济不仅是必然的和必须的,而且也是合理的和正当的伴生物,从根本上看财政已不再是市场的异己力量和否定因素了。边际财政学派解决了市场经济下财政的合理性问题,就为20世纪西方政府大规模地干预经济作了基本理论的准备。然而,这点至今尚未为我国理论界所注意。

四、市场经济与我国财政:矛盾与准则

我国财政也具有非市场性,其核心问题也是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为此也必须遵循“市场失效”准则。即非市场性决定了我国政府和财政也不能替代市场活动,也不能进入市场正常活动领域,也只能为弥补市场失效而提供公共服务。但是,我国的市场失效准则又有着特定的内涵和体现方式,这是由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的缺陷引起的:

1.“残缺症”。西方经过数百年发展建立起了健全的市场基础,拥有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具备强劲的市场功能。而我国改革至今仅20年,市场经济体制框架还在构建之中,市场基础还很不坚实,市场体系和功能也很不健全。不仅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至今仍发育严重不足,就是发育较好的产品市场等也很不健全、不规范,市场秩序的混乱和规章制度的缺乏与疏漏等,都是其典型表现。可见,我国的市场患有“残缺症”,要治愈此症必须依靠政府和财政的干预。西方市场不具该症状,也就无需政府和财政这方面的干预。

2.“软骨症”。西方社会主要是通过市场自身力量而否定了自然经济,市场也就具备了强大的自我存在和发展能力,市场因素本身承担了创建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任务,政府和财政只起外部扶持作用。而我国正相反。在计划经济环境中,市场因素由政企合一的国家从企业内部加以否定,缺乏在原体制机体内自发成长的基本能力,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扩张成为社会性的体制形态。改革了20年,我国市场至今仍软弱无力,仍不具备强劲的自我成长能力,仍是政府愿意让市场发育到什么程度,市场才能发展到什么程度。可见,我国的市场患有“软骨症”。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对政府和财政严重依赖,离开政府和财政的支持,绝大部分国有企业至今仍难以存活。“支持”往往伴随着“干预”,这就使得政府干预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西方市场不患此症,因而政府和财政不能干预资本和市场的正常活动。

3.“人为症”。西方市场经济的形成是一个自发过程,即使重商主义时期政府和财政的干预,也只是为市场的自发成长创造外部条件,新体制并非政府直接安排和构建的人为产物。而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只能靠政权力量从外部推动,市场因素只能由非市场的政府活动人为扶植和培育。是政府对农村社队实行联产承包和对企业放权让利才开启了改革之路。而后利改税、经营承包责任制等种种改革都是政府直接安排的结果,甚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是以中共中央决议的形式决定的。可见,我国的市场又患有“人为症”,从而政府和财政也必须大规模干预,这也是西方市场所不具有的。

这样,具体到我国似乎市场失效准则不见了,因为我国政府和财政对经济更大更广的干预是必要的与合理的,而似乎市场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领域也需要它们的介入!这种现实状况,为只讲政府宏观调控而不讲市场基础性作用和限制政府活动的“纯宏观调控论”提供了存在依据。一谈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就会招致“不要政府干预”的指责;一谈限制政府活动和规范政府行为,就会招致“主张自由放任”的非议,会被认为是身处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却主张倒退到18、19世纪的自由市场经济中去。这些指责以我国财政学界尤为强烈。

其实不然,我国具体状况并未否定市场失效准则。不健全完善的市场本身就是一种市场失效,市场因素无力自我发展也是一种市场失效,这些状况使得我国目前的市场失效状态远为严重,才需要更多更大的政府和财政干预。此时政府和财政的介入,显然是遵循了而不是否定了市场失效准则。

上述我国市场的三大病症,使得依据市场失效准则规范和约束我国政府和财政行为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我国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机制起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则是该体制的根本特征和内涵。政府和财政干预的合理与否,应以是否服务于这一目标,是否尊重正常的市场运作来判断。目前需要政府和财政更多更广的介入,并不意味着它们可以不受限制地干预经济,可以全面替代市场的基础性作用。计划经济不就是否定市场机制的作用,以及政府和财政活动不受市场的约束和限制吗?因此,“纯宏观调控论”的根本错误,就在于否定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在于否定市场对政府行为的正当限制,从而可能为计划经济在我国借尸还魂提供理论依据。

然而,在我国要真正遵守该准则,还有着特殊的困难,应付出更大的努力。

第一,没有政府和财政的直接作用,我国的市场经济不可能建立。而依靠政府和财政非市场手段的直接作用,又可能从根本上危及市场经济的建立。因此,我国必须在改革中使市场因素逐步壮大和市场机能逐步增强,逐步治愈“残缺症”和“软骨症”,并由此而相应逐步淡化“人为症”。否则,不管以什么决议和法令形式作出规定,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仍然没有建成。这就需要努力增强市场的自主能力,尊重市场的独立地位。一旦市场在政府的扶持下壮大成熟起来,政府和财政就应退出。市场何时何处成长壮大了,政府和财政的介入与干预在何时何处就应终止。这是作为改革的指导者和推动者的我国政府所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和时刻牢记在心的。

第二,市场失效准则的核心内容,是要求政府和财政既发挥正常作用以弥补市场之不足,又不过度作用而危害市场的正常运转。西方社会是依靠市场力量对政府与财政的根本约束来做到这一点的。我国的市场至今尚不具备这一能力,它还无力限制政府和财政的越轨行为。政府和财政的大规模干预如果缺乏自我约束,往往产生市场失效没有弥补好,而政府失效又危害市场的结果。这一问题目前是严重地存在于我国现实中的,如不改变将从根本上毁灭我国的改革大业。改革至今,各级政府过多过滥地介入和干预企业的市场活动,我国经济生活中愈益加剧的腐败和混乱等,都充分地说明了这点。

而克服我国目前的政府失效状态,仅靠政府及其官员的自觉自愿是远远不够的。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顽固自然经济根基和强烈计划经济传统的国度里建设市场经济,要想政府和财政行为符合市场经济的规范,本身就是十分困难的。而我国政府机构及官员与市场有着过密的利益关系,又使得他们往往借正常干预之机而过度地介入。现实生活中充斥着政府和财政的非正常行为,就是充分的证明。这样,仅凭政府的自觉规范和自我约束,是难以保证市场失效准则的真正遵守的。不受经济基础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从这个意义上看,在目前正确处理我国财政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实质上就是如何约束和规范我国政府的行为问题。

西方社会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国家预算制度,并依据国家预算的法律性从根本上决定、约束、规范和监督了政府及其财政行为。我国尽管也一直存在着国家预算制度,但却缺乏应有的法律权威性,也就谈不上约束和规范财政及政府活动的问题了。为此,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因素的壮大,必须加强我国国家预算制度的法律权威,使国家预算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市场和资本的意愿能够通过国家预算得到根本的贯彻,通过法治化根本解决市场约束和规范政府和财政行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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