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三重“陷阱”及其规避路径_企业经济论文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三重“陷阱”及其规避路径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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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双轮”驱动下,采用了以投资—出口主导、传统制造业引领、劳动力密集投入为基本特征的经济发展方式,取得了经济总量持续高速增长的发展绩效。当前,国内外经济格局正处在重大转折和深度调整的特定时期,我国长期采用的经济发展方式的支撑条件趋于弱化,衍生后果不断显露。据此,“十二五”期间和未来较长时期内,我国将面临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深刻变革”。就性质而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在发展理念和客观背景转变的情形下,我国对早期经济发展方式的适应性调整和自发性超越;就内涵而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包含需求结构、产业结构和要素结构等诸多维度,即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新时期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方向是非常清晰的,由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核心问题就是:汇聚变革共识、夯实变革主体,化解变革阻力,进而精准地确定“转方式、调结构”的最优路径和策略。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可能落入的三重“陷阱”

在制度经济学意义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可以被理解为一个人们在成本—收益比较之后而实施的制度变迁过程。作为制度变迁过程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仅需要冲破此前的需求结构、产业结构、要素结构及与此关联的利益结构,而且需要重建更具适宜性的需求结构、产业结构、要素结构及与此耦合的利益结构,而这种冲破—重塑进程往往需要支付变迁成本,且很可能因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效应而陷入多重“陷阱”,解析这些“陷阱”是找寻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最优路径的前置条件。

其一,利益格局锁住陷阱。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持续快速增长,从纵向比较的角度看,我国不同群体的收入水平、消费状态和社会福祉均有了极其显著的改善。但在非均衡增长和渐进式改革的背景下,从横向比较的角度看,不同社会群体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相对程度存在着明显差异,纵向比较的福祉改善和横向比较的差距拉大并存,已经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同群体利益获取状态的特征性事实。统计数据表明:1978~2009年我国人均GDP已经从381元增至25575元,但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2007/2008》显示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69,中国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收入分配最为均等的国家之一变成收入分配最不均等的国家之一。虽然适度的收入分配差距是市场资源配置的必然结果,但收入分配差距的普遍存在和持续走高,必将使得不同社会群体的结构重塑、利益分化成为常态化事件。已有的实证研究表明:收入分配及其结果是导致我国快速转型时期社会分层和利益分化的主要因素。[1]由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一个经济社会利益格局调整重组的过程,因此不同群体将通过权衡自身“利弊得失”,从而对“转方式、调结构”采取差异化的态度和行为。尤其是,当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直接或间接触动既得利益者的“蛋糕份额”时,既得利益群体很可能会利用各种方式而影响变革进程和变革路径。显然,如果不对现有的利益格局进行厘清和梳理,特别是不对既得利益群体进行分化和调整,则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很可能会落入“利益格局锁住陷阱”。

新时期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核心指向是对需求结构、产业结构和要素结构进行适应性调整,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首要目标是推动需求结构得以优化。当前,国际经济复苏和发展仍存在不确定性,而增长的最终结果应归于国内绝大多数居民的社会福祉提高。就此而言,我国必须将过度倚重投资—出口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主要依靠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的经济增长方式,而这种转变的前提条件是国内居民具有不断增强的消费能力和意愿。在理论上,影响居民消费行为的主要是收入、收入差距和社会保障等因素,显然“扩内需、促消费”必然要求增加劳动者报酬、缩减收入分配差距、增强社会保障能力,而劳动者报酬增加涉及劳方—资方利益格局的转变,在企业盈利能力给定的情形下,劳动者报酬增加很可能会遭遇到资本方的“阻力”,而要改变企业盈利格局就必须对现有的要素配置方式、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必要改进;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不仅涉及宏观层面的政府—居民之间的利益格局调整,而且涉及微观层面的高收入者—低收入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变化,这两个层面的利益格局变动需要决策者以勇气和智慧来回应变革压力;增加对居民的社会保障供给,尤其是各级政府要真正承担起在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和基本住房等层面的供给者职责,促使国内居民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学有所教、住有所居”,而这涉及各级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供给次序,进而涉及财政管理体制以及行政考核方式。显然,要促使经济增长最终转变为主要依靠居民消费需求来拉动,就必须直面社会分化和利益冲突的特征性事实,采取有效举措来回应变革中的利益格局锁住问题。

其二,产业转型同构陷阱。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对制造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具有较高程度的依赖,这在经济起飞阶段能够耦合国内的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中国制造”的确曾是实现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重要推动力。数据显示,1990~2009年,第二产业始终在我国GDP增长中扮演着首要拉动者的角色,以2009年为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对GDP增长率的贡献度分别为4.5%、52.5%和42.9%。考虑到要素供给约束、边际报酬递减及制造业在国际贸易中的附加值切分劣势,我国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强调要促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将传统制造业带动的增长方式转变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的增长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是一个有31个省区、四大经济板块的发展中大国,各地区的发展阶段和产业现状存在着显著差异。因此,实现三次产业协调带动就必须充分激励各地区依据市场规律而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尽可能避免各地区在行政力量过度进入的背景下落入产业转型同构“陷阱”。

从经验上看,我国当前仍处在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体制转轨时期,地方政府在渐进式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依然具有较强的资源动员能力。1994年的财政“分权化”改革又为地方政府推动当地经济增长提供了足够激励,而现行的行政考核方式仍高度倚重GDP增长率等“显性”指标。上述体制安排的结果是:如果缺乏更高层面的行政协调和统筹安排,则地方政府在产业结构优化尤其是主导产业选择中就依然处在强势地位,考虑到产业关联效应和市场耦合效应,则众多地方政府所确定的主导产业就具有非常显著的相似度和同构性。实证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省市区之间的产业同构状况较为严重,这种情形是与地区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紧密相连的。 [2]在新时期的产业结构优化进程中,如果不通过有效的机制设计来完善地方政府的激励—约束方式,则诸多地区很可能会进入新一轮的产业结构同构循环。如果说此前众多地区的产业同构主要是围绕工业而展开的话,则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背景下,新的产业结构同构很可能围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而展开,即诸多地区在产业结构高度化、知识化和集聚化的理念下,脱离当地发展现状而同时打造某类战略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是以行政主导的方式实现产业园区化,而对能够耦合本地发展实际、但难以短期推进增长的产业(如传统农业改造、挖掘农业多元功能)等兴趣索然。事实上,众多地区将物联网产业作为未来主导产业已在某种程度上昭示了新的产业同构风险,这必然会衍生出重复建设、过度竞争、产能过剩、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以及对外部波动回应能力弱化等多种负面后果。

其三,创新动力弱化陷阱。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须依靠创新才能从理念变为实践。就广义而言,创新是一个涵盖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市场创新、原材料供给创新、组织方式创新等诸多维度的系统性概念,[3]其中,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是系统化创新的两个支撑点,而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往往存在着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内在关系。[4]就狭义而言,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调将依靠要素密集投入的增长方式转变为依靠要素组合效率提高而驱动的增长方式,这意味着产品和技术创新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从增长核算的角度看,尽管我国全要素生产率的变动趋势和贡献程度存在着认识分歧,但相对于其他经济体特别是美日欧等发达经济体而言,我国经济增长对要素密集投入的高依赖度是一个特征性事实,这可以从资本—产出比率、单位GDP能耗、能源消耗弹性系数等指标的国际比较中得到证实。在劳动、土地、资本、能源和生态等生产要素存在供给约束和边际报酬递减的背景下,未来我国必须将构建创新型国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放在战略高度,着力依靠技术进步、人力资本提升和管理创新等来实现更加集约、更有质量的经济增长。

问题在于,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最小“细胞”和经济活动的真正主体,企业家是企业开展产品和技术创新的最终推动者,企业家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决策取决于对市场的判断和对生产要素价格的权衡。[5]特别是,产品和技术创新通常具有投入大、收益慢、风险大、外部性显著等特征,在此背景下,只有当企业对外部市场有精确把握且其支付的要素成本不断攀升时,整个社会的大规模、普遍化创新才能变成企业的现实选择。就此而言,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的市场化程度在整体上不断提高,但要素市场化进程仍滞后于商品市场化进程。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看,土地、资本和劳动等要素价格均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低估”现象;[6]而能源和生态的外部性特征又导致企业的私人成本长期低于社会成本。例如,1995年之后,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农民工”方式实现非农化流转,但长期以来,农民工的实际工资和福利状态并没有发生显著变化。上述要素成本“低估”有市场供求形成均衡价格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在渐进式转轨背景下,要素价格因非市场化因素过度介入而被“扭曲”。例如,地方政府在驱动当地经济增长进程中,以压低土地、劳动、能源、生态等要素价格作为“优惠政策”来吸引外部资本流入。在此背景下,企业的理性选择就是继续采用密集使用生产要素的盈利模式,而对推进产品—技术创新动力不足、意愿不强。由于企业的自主创新程度决定着经济增长的要素结构以及整个国家的创新程度,因此,如果不持续推进市场化改革尤其是要素的市场化改革,则经济发展方式在要素结构层面很可能会陷入创新动力枯竭的“陷阱”。

依靠政府—市场关系完善来规避变革的陷阱

“十二五”期间和未来较长时期内,我国将以需求结构、产业结构、要素结构的适应性调整为主线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体现了对经济发展理念和国内外经济格局转变的积极回应。但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一场经济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且涉及对已有发展方式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和重塑,变革过程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难性,在变革中由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效应也很容易落入利益格局锁住、产业转型同构、创新动力枯竭等“陷阱”。因此,规避三重“陷阱”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也是精准确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路径的前提条件。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规避多重“陷阱”,需要有效整合政府自上而下的强制力量与微观经济主体“自下而上”的诱致力量,在政府—市场关系不断优化和功能互补的背景下,依靠改革深化来消除三重“陷阱”形成的体制因素,进而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更为坚实的支撑性条件。

第一,明确企业—居民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主体地位。就发展方式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而言,政府无疑发挥着重大作用并承担着重要职责。其原因是,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动员和配置资源(尤其是要素资源)的能力依然较为突出,且市场化程度深化也需要各级政府提供与之相匹配的公共产品。但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是作为市场体系有效运行的“补充者”角色而出现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推动主体在本质上应该而且只能是企业—居民等微观经济主体,政府可以在“转方式、调结构”中充当“策动者”的角色,但不应该也不可能承担起“推动者”的角色。其原因是,在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企业和居民是商品市场—要素市场的参与主体,它们依据价格信号进行商品交易和要素配置,价格、竞争和供求等机制引导企业—居民行为选择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前置条件。无论从产业结构还是要素结构的角度看,企业和居民都应该是结构优化、质态提高的真正主体,过度强调政府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主体功能很可能会以牺牲要素配置效率为代价。例如,如果企业在成本—收益比较的法则下依然坚持传统制造业,则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很可能就难以真正实现,政府强制推进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也会最终归于低效。当然,将企业—居民视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推动主体,并不是说要淡化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职能,而是说发展方式转变必须在演化经济学的思维下充分尊重市场规律,谨防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越俎代庖,以外力强制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只有在优化政府—市场关系的背景下,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才不至于产生主体缺位或角色扭曲,也才不至于在回应三重“陷阱”时政府—市场均陷入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

第二,持续市场化改革是微观主体行为变化的关键因素。企业—居民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程中发挥着主体性作用,但企业和居民均是在既定的市场格局和约束条件下确定其最优策略。在国内市场需求充裕的背景下,企业的理性选择必定是将出口导向战略转向内部市场拓展战略;在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改善的背景下,企业必定会自发提供与国内居民需求相耦合的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产品;在要素市场能够精确反映要素相对稀缺程度的背景下,企业也必定会增强推进产品—技术创新的意愿和动力。毋庸置疑,有效率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是企业—居民行为改变的前置条件。就此而言,“十二五”以及未来较长时期内,我国必须坚定不移地将市场化改革引向深入,那种因发展中的问题而否定市场化改革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应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正是市场化改革开始启动所形成的,而经济增长中的结构问题恰恰是因为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而导致的。具体而言,在资本市场层面,应通过直接融资市场和间接融资市场的拓宽发展来提升资本配置效率,尤其是要在强化监管的基础上降低民营经济进入金融领域以及获取金融支持的进入门槛;在劳动市场层面,应通过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深度改革来降低劳动力流动的体制成本,为劳动力的跨产业、跨地区流动提供更为便利、更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在土地市场层面,应通过明确土地产权制度和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切实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赋能”,逐步提高农民集体作为土地产权主体的资源配置能力和增值获取程度。上述三种要素的市场化改革深化将会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持续提升,它不仅有助于企业在“矫正价格”的背景下“正确”选择产业方向和生产方式,而且有助于居民在“矫正价格”的背景下“充分”获取劳务性收入和财产性收益,而这对于克服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利益格局锁住陷阱、产业转型同构陷阱、创新动力枯竭陷阱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是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保障。就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而言,市场化改革是促使企业—居民做出“合意性”选择的关键,但市场化改革越是深化,微观经济主体越是需要公共产品的相应供给。就此而言,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层面的“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对发展方式转变也就具有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已经有了非常显著的增强,但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主线相比依然存在着改进空间。统计数据显示:1995~2009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速明显高于GDP增速,而财政收入/GDP的比重也从10.3%逐步增至20.%。更重要的是,1994年财政“分权化”改革以来,地方政府事实上面临着较为突出的“财权—事权不匹配”格局,2009年地方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占比为47.6%,而其财政支出在全国财政支出中的占比为80.0%。这种状况不仅容易诱发地方政府通过土地财政、过度举债、掠夺性利用资源等来平衡财政收支,而且很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在市场化改革中既越位(如过度行政审批)、也缺位(如忽视社会保障)。据此,“十二五”期间以及未来较长时期内,我国必须在市场化改革深化的背景下逐步健全公共财政体系,逐步改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持续走高的格局,促使财富配置从实现“国富”向实现“民强”转变。同时,我国还应该在“缩低、扩中、限高”的思路下,依靠税收体制完善等来实现居民收入分配的“橄榄球”理想状态。

特别重要的是,必须依靠强化机制设计来重塑中央—地方的经济关联关系。一方面,应改进以GDP增长为主要基准的行政绩效考核方式,在地区的“行政锦标赛”中将民生保障、环境治理、创新能力等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为地方政府在科学发展理念下推进各具特色的创新实验提供更宽松的体制环境。另一方面,应在精确把握财政“分权化”改革利弊得失的基础上,完善和改进现有的财政管理体制,依靠适度的“财权下沉”和“事权上移”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将当地居民自下而上的力量和中央自上而下的力量相结合,以此形成对地方政府公共产品提供绩效的科学评估模式。惟其如此,各级政府才更有能力和动力去提供与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相契合的公共产品,也才能有效规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三重“陷阱”,我国也才能依靠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来真正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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