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识产权论文,数字图书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知识产权是指法律主体对其从事智力活动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涉及大量的科技信息,如技术秘密、专利:文化信息,如著作权:经济贸易信息,如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这是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本身所具有的。有关知识产权对信息的保护,过去并没有出现太多的问题。信息技术的出现与发展实现了人类信息全球传递与信息资源共享的梦想,但也随之带来的传统知识产权难以或不能解决的新的信息保护问题。
数字图书馆工程作为一项内容产业,既要服务于社会公益,也包括一部分商业行为,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尤为复杂。
1 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
1.1 数字图书馆的概念
数字图书馆,人们通常把它称作电子图书馆、虚拟图书馆、无墙图书馆、全球图书馆和网上图书馆。虽然它们的名称各不相同,但它们是人们对未来图书馆的一种形象比喻,是未来图书馆的特征和发展方向。随着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未来的图书馆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它的外延在不断的扩大,是具有现代化技术设备环境下的数字化、网络化、虚拟化的图书馆,它是以数字形式存储信息和处理信息,并通过互联网络随时为不同地区的所有用户提供信息资源的服务系统。
1.2 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
网络空间在本质意义上是信息空间,存在于网络空间的信息集合都是人类思维和智力活动的产物。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人们的知识创造为目的,因此网络与知识产权存在着天然的密切关系。数字图书馆需要依托网络,无论是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还是运行过程都存在大量的知识产权问题。与传统环境相比,网络空间有许多新特点,现行知识产权立法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网络环境,这对数字图书馆在建设、运行及管理中如何尊重他人的版权,如何行使版权和如何保护版权都提出了新的问题。
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问题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数字图书馆是一个高密度集成的技术体系,必须在其架构之初就融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要素。在现代社会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除了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技术保护是十分重要的方向。
2 数字图书馆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
2.1 数字图书馆文献的数字化问题
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以数字化存在,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将传统介质的文献数字化。对于作品的数字化是否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使用虽然有不同的意见,一般还是以为数字化也是对作品的一种使用方式。具体到数字化使用应当归属或类比与传统著作权的哪一类使用方式,有人认为应当归入“翻译使用”,有人则认为数字化使用更接近复制使用。复制是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作品的数字化通过只是在物理层次改变了作品的编码方式和存在介质,数字化后的作品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失真,这与作品的翻译的演绎使用方式,体现了智力再创作的过程有着本质的不同。一些发达国家都是将作品的数字化视为复制使用,我国也明确受保护作品包括著作权法所列举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2.2 网络传播与传播权问题
馆藏信息通过网络进行数字传输,在给读者带来方便的同时,如何使信息所有者的权利得到合理的尊重,必须考虑到著作权人在网络上的权利。作品的网络传播属于著作权人的专用权,不经受权许可,不得擅自将他人作品网上传播。但是将网络传播权绝对化,就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因为网络传播可以进行远距离教学、展览、公益表演、图书馆藏书查询、新闻传播等等,所以应当对网络传播权进行限制。我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如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实施新闻报道;学校教学科研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由于网络数字化的特点,使网络能使社会公众通过它能获得极大的益处。因而,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要考虑专利权。由于社会利益之间的新的平衡点,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有利于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2.3 信息收集过程的版权许可问题
数字图书馆的核心构成是信息资源库,建设数字图书馆的基础工作是对作品的收集和整理。这项工作涉及到作品的数字化使用和版权使用的授权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图书馆只有在为陈列或保留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时才属于合理使用。显然,图书馆对作品的数字化使用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当看到,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并不是传统图书馆馆藏文献简单的载体形式的转变。建成后的数字图书馆其功能已发展为网络环境数字化平台,数字图书馆作为信息传播媒体的功能大为增加。因此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对于作品的使用可以考虑类比于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信息传播媒体对作品使用的法定许可形式。
2.4 数据库的版权问题
自数据库出现以来,其知识产权问题一直引起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关注。欧盟数据库指令规定:凡在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方面,体现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的数据库,均可根据该指令获得版权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认为数据库如果符合独创性的标准是可以受到与其他文学作品一样的保护,但不得损害汇编内每一作品的版权保护。
数字图书馆自建的馆藏数目数据库、专题题录或文摘性数据库(文摘字数不超过原文三分之一),在制作上凝聚作者的辛勤劳动和智慧,应视为具有原创性、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数字图书馆对其应享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对全文数据库的建立,除超过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共有领域的作品外,在对原文数字化传播时,必须征得作品版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对于购置的报刊类篇名数据库或全文数据库,应事先与出版商达成协议,允许在局域网如校园网供本校读者使用。
2.5 多媒体作品的版权保护
数字图书馆要建设大规模、可跨库检索的海量数据库,多媒体作品将在数字图书馆信息集合中占相当比例。多媒体作品基于数字技术将文本、图像、声音、影像等有机地集成为一部作品,其版权状态十分复杂,多媒体作品中的各种媒体类型的作品或作品片断都可能分别具有版权,也可能部分具有版权而部分已经失灭。这要求在数字图书馆信息组织结构的设计中充分被考虑,要能够体现构成每一信息项的每一元素的不同权限和许可。
2.6 信息资源的下载、链接与侵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在做知识导航库时,要将网上内容相关的信息集中于一个网页上,以便读者查阅。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下载粘贴,即搜索有关信息并下载,然后分类整理提供阅览。但应注意信息来源,一般认为,在电子布告栏上发表的作品,应当视为作者愿意通过网络散布流通其作品,在下载、转贴使用等方面,不能认为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犯:但是转载、摘编他人网站上的作品应当取得版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另一种是网站之间的链接,即通过超文本链接技术,将不同服务器上的文本标识在知识导航库网页上,用图标表示,读者只要点击链接网站的图标,就能登陆到被链接站点。这种互链接一般是通过E-mail联系确认后进行。但如果未经许可,做了链接是否侵权呢?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目前较一致的看法是:对其他网站上的主页进行链接的行为,只要被链接的网站没有在主页上明示不准,并以开新窗口方式进行链接,就不应认为是侵权:但如果将别人的网站以代码方式链接,或者是将某人网站中的某一页或具体内容链接进自己网站的有关条目之内,则有侵权的可能。
2.7 数字图书馆跨地域分布的版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的全球性分布使之在建设时必须考虑到跨国、跨低于信息数据流的版权差异问题。不同的国家,版权立法保护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权利限制、权利期限等都有所不同。数字图书馆在不同地域传输中作品信息流版权状态时时在变。根据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之间的版权保护遵循版权独立性原则:即在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缔约成员国中享有该国法律现在给与和今后可能给与其国民的权利:以及该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同时各缔约国也遵循版权独立性原则,即各缔约国依照本国版权法实施作品保护,不受其他国家立法的影响,特别强调的是不受作品起源国版权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