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离婚”:观念的奇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观念论文,奇迹论文,自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年代初,“恋爱自由”论广泛传播,婚姻需以恋爱为前提的观念,逐渐成为新文化新道德的核心论述,传统家族制婚姻失去理论合法性。然而恋爱结婚,对于心向往之的五四青年而言,似乎都有些为时已晚。当时追求恋爱自由者,主要是受过或正在接受学校教育的年轻人群,自由离婚的拥趸,也便主要是这些外出求学或毕业就职的青年男子。由于民间盛行早婚,男女尚未成年便由家长做主订婚,年纪尚轻便完婚,“乳臭未干、雏发甫脱,居然授室宜家”的现象非常普遍①,故恋爱一旦发生,便往往面临原有婚姻的处置,离婚问题遂成焦点。因此“新道德对于两性关系的最大改革,就是自由离婚。若办不到自由离婚,则不幸的婚姻将继续其不幸,空谈人格的恋爱一点没有用处”②。离婚问题,作为新道德产生的社会问题,成为五四运动后报刊媒介热烈讨论的公共话题,不少报刊为此开辟离婚问题专栏或专号③,如何妥善解除旧式婚姻、兼顾个人自由和人道关怀,成为讨论中的焦点问题。至1930年,离婚率已大幅上升④,“解除婚约,别居,离婚,遗弃,或他种家庭解散的事情,已日多一日”,“社会上各界闻人之别居、离婚,乃至重婚者,时有所闻”⑤。1920-1940年代,除抗战几年,“离婚”一词一直是报刊媒介使用频率极高的词汇,而离婚声明,也成为报纸流行的一种新型广告,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离婚浪潮生成⑥。 “家里有人离婚,跟家里出个科学家一样现代化。”⑦这是张爱玲自传小说《小团圆》中9岁女童得知父母离婚后的兴奋反应。作者童年记忆中这个颇富反讽的细节,生动呈现了20年代末“自由离婚”思潮对中国社会的深刻影响。在新文化语境中,离婚问题是“老年思想与青年思想冲突的焦点”⑧,自由离婚是社会“进步”的象征;反对离婚,则多半与“旧道德”有关。传统家族制度与伦理,在遭遇不期而至的严重挑战后,以始料不及的速度崩溃。“离婚自由”这一源自个人主义的观念,如何能够迅速瓦解儒家伦理,颠覆传统家庭模式,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一 “离婚”的现代性 与“恋爱”不同,“离婚”既非外来词,亦非新概念⑨,而是古已有之。但“离婚”与“自由”的组合,却来自西方现代思潮,是五四新文化所提倡的新道德的重要观念。这一观念导致的固有婚姻关系乃至家庭伦理的根本解体,使传统中国社会赖以稳固的基础被撼动。而“离婚”,则被新道德理论赋予了鲜明的现代性,成为新文化运动时期最牵动社会的广泛的社会现象。 “离婚”一词,据陈顾远考证,在《晋书》、《世说新语》等中就已出现,只是尚不属于法律用语,彼时法律称“离”,有“和离”、“两愿离”等不同形式⑩;明清律令称“离异”,清末宣统三年编制、民初沿用的《大清民律草案》,始用“离婚”(11)。传统中国,婚姻的意义既是上事宗庙、下继后嗣的家族大事(12),又是社会礼义的基础(13),故正统观念“以夫妇为人伦之始,联之以恩,合之以义,持之以礼。三者具备,然后无媿于正始之道”(14)。“古重礼教,礼以谨夫妇为始,故明夫妇之别,隆婚嫁之礼,轻离轻合者,礼所禁也。”(15)由此,离婚历来被视为家族惨事,非不得已,不愿为之,故“上流社会敢于离婚者极少”(16),而在儒学发达的时代,尤其是宋代以后,更将离婚视为女子丑行和家族耻辱,社会习俗与礼法,对于离婚,往往限制极严。及至民国初年,《民法》亲属编对离婚条件的规定,总体倾向上仍以限制离婚为目的(17)。 传统中国的离婚制度,分为礼教和法律两部分,礼教上是“七出”,法律上是“义绝”(18)。“七出”也称“七去”,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佚、嫉妒、恶疾、多言、窃盗等七条,女子触犯任何一条,即可被夫家离弃(19)。“七出”体现的是男子单方面的权利,故离婚在民间也被称为“休妻”、“弃妻”等,以至晚清传教士翻译“离婚”时,最初用的也是这富于男权色彩的“休弃”一词(20)。如果说“七出”的离婚原因是女方的话,则“义绝”的离婚原因在男女双方。“义绝”最早见于唐律,包含夫妻之间、夫妻双方、夫妻亲属之间的殴、骂、杀、伤、奸等行为。“谓于夫妇之恩情礼仪,乖离违碍,其义已绝也。”(21)“七出”是夫对于妻的强制行为,“义绝”是官对于民的强制行为,不论双方愿意与否,均由官府审断强制执行。但在传统中国的实际生活中,法律往往只是“辅助教化不足之具,一以礼义为本”(22),因此现实中发生的离婚案,最普遍的还是依据礼教在家族内部解决,男休弃女的“七出”,便是最普遍的离婚形式。五四新文化对于传统离婚制度的批判,也因此集中于单方面针对女性的“七出”,将它作为欺压女性的非人道德,而从理论和实践上给予彻底否定。 新文化将“七出”作为封建道德进行批判,原本不错。但从历史看,“七出”的制定,原意却是男权制度下对妇女基本生存权利的维护。正如陈顾远所指出的:“七出属于男方专权离婚之事,于现代诚极不合理由,然在往昔,则设此七种条件以限制其专权之行使……于社会未尝无相当之功效也。盖往昔男权高张,女子或以色衰而被弃,男子或以富贵而再娶,比比皆是。”(23)有了“七出”之条,则男子不能随心所欲遗弃妻子。此外,《礼记》对于离婚的规定,在“七出”之外,还有进一步保护妇女权益的“三不去”作为补充(24)。妻若未犯“七出”中任何一条或无“义绝”情况而出妻者,则法律会予以惩处(25)。可见“七出”及“三不去”,从理论上看原是男权社会限制男子权力、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规定,体现了一种基本的人道。但由于其从属于家族制度,无损于男子的专权,这有限的人道,无法改变女子在婚姻中的屈从地位。因此,在男尊女卑条件下,即便离婚律令中包含了男女双方意愿的“和离”或“两愿离”(类似“协议离婚”)条款,“然在实际上,妻易为夫虐待,妻求去,夫往往不许;况以妻无去夫之理以制之,则和离之规定实一具文也”(26)。民国以后,报纸时有女子起诉离婚的新闻,原因几乎全是受丈夫虐待。新文化人对传统离婚制度的指摘——“中国一向虽有离婚,却是只许男子对女子提出离婚,而不许女子对男子提出离婚,女子完全是被动的,没有自由意志的”(27)——虽未顾及因果,但站在现代伦理立场看,却无可厚非。 民初婚姻法,沿用清末修订的民律草案(28),在离婚条款上,较以往的“七出”,已有很大进步,“居然也有几条妇人也可以向夫提出离婚的条件”(29),但总体上,由于两性主从关系未变,故仍是男宽女严。譬如“重婚”一项,由于纳妾制度存在,男子实质上可以重婚而并无罪过,则重婚罪的对象,便只针对女子了。又如“通奸”一项,女子与人通奸,即可被离婚;而男子与人通奸,只有同时构成“奸非罪”,即被通奸方丈夫起诉或被诉强奸并获罪,其妻才有权提出离婚(30)。其他条款,如“重大侮辱”,对男子而言,逼妻卖淫之类算重大侮辱,但女子在别人面前播扬丈夫罪恶,就算重大侮辱,即可被离婚(31)。可见传统离婚制度上男女不平等的根源,乃是男权家族制度。 新文化的“离婚自由”观念,针对这个不公,追求男女离婚权利的平等。正如时人所论:“古代的离婚,只有男子可以出妻,只有家族可以出媳妇,女子却不便自绝于夫,不便向家族,自行求去;只有法律上认为义绝的须强制离婚;只有两愿离异之后,男子可以再娶,女子只能归宗守节,不能再嫁!现在的离婚观念是说不但男子可以提出离婚,女子也一样可以提出离婚;男子离婚之后可以再娶,女子离婚之后也一样可以再嫁;只要两造没有恋爱,或恋爱失亡,也可以离婚,更何必待谋害、通奸等事实之后,始成为离婚的理由呢?这就是古今离婚不同的地方,然这一个不同点却非同小可;这实是由家族主义而转为个人主义的一个大运动。”(32)因此,“自由离婚”这一新道德命题,体现了平等与公正的人类理想,即恩格斯所说,“恋爱婚姻被宣布为人权,并且不仅是droit de I'homme(男子的权利)”,而且“也是妇女的权利”(33)。 1918年《新青年》刊载易卜生《娜拉》,被新文学家称为中国“离婚问题的第一声”(34)。1922年欧阳予倩创作独幕剧《泼妇》,模仿《娜拉》,演绎了“自由离婚”的现代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是女主人公于素心。于素心与丈夫陈慎之,系自由恋爱而结婚。陈大学毕业后在银行供职,于素心作为一个新女性,却能够恪尽家庭责任,体恤丈夫、孝敬公婆,实乃一位新旧美德兼有的儿媳妇,并生有一子,算得家庭和谐。然而不到两年,丈夫升职为副经理,人生得意之后,陈腐心思露头,以为该讨一名姨太太,方与其身份地位相匹配。在其守旧父母的支持和庇护下,陈慎之花钱买回一位年轻姑娘做妾,于素心获知,毅然提出离婚,并要带走儿子,陈家不允,被于素心义正词严驳得哑口无言:“他(儿子)不是你们私有的,他是国家、世界公有的,我决不忍拿将来有用的国民,放在这种家庭里,在这种欺骗的父权之下,受那种欺骗的教育,使他被养成一个罪恶的青年!”最终,她不但带走了儿子,还带走了陈慎之买来做妾的姑娘,决心帮助她上学、自立。于素心以离婚维护了自己的尊严,还解救了被买卖的贫苦姐妹。这个形象,比娜拉气魄更大,也更理想化。 潘汉年的短篇小说《离婚》(1928),将女性作为离婚主导者进行的刻画,更加夸张:法庭上,她向法官陈述的离婚理由是“没有爱情,无法继续同居”,结果,法官不顾那位委曲求全丈夫的恳求,居然“依照新道德”,判处二人离婚,并由女方对男子进行经济赔偿。这样的颠覆,直观呈现了新文化“恋爱至上”和“离婚自由”观念,只是,文学偏重理想,现实的情形则多半相反,“(离婚)固然有由女子方面提出或女子方面甘心同意的,但最大的多数都是男子主动的。甚至被离的女子,始终不知道(明白)这回事,最后只迫不得已的带着两泓清泪俯首应允了”(35)。欧阳予倩和潘汉年这两部作品,均通过塑造现实中几乎不存在的理想新女性形象,以凸现“自由离婚”的现代含义。 二 “离婚”意义的意识形态表述 “自由离婚”观念的广泛传播,主要不是靠小说,而是靠理论话语自身力量实现。新文化的理论话语,将离婚问题意识形态化:其一,自由离婚,是新道德对旧道德的战胜;其二,自由离婚,是妇女解放的一个标志。由此,离婚便不仅仅是家族和私人的事,而成为关乎妇女解放与国家民族文明进步之大事。 “离婚问题何以重要?一句话来回答,就是:因为这问题在现今已经成为老年思想与青年思想冲突的焦点。”(36)“自由离婚的是非,近来成了‘新道德’和‘旧道德’的争点。”(37)赞同离婚,属于“新”派,体现“进步”和“文明”;反对离婚,则等同家族主义,属“保守”和“封建”。因此,无论离婚当事人,还是与婚姻有直接关系的男女双方父母及家庭,如何对待离婚诉讼,都等于为自己的人格、声誉做选择。每一桩离婚事件,都可能被媒介公开讨论,成为超越私人领域的公共事件;新青年们自暴婚姻史,成为报刊媒介最吸引人的内容。1923年2月,《妇女杂志》9卷2号刊载东南大学教授郑振壎署名“旷夫”的长文《我自己的婚姻史》,详述婚姻历程及对旧式婚姻的不满,引起以《妇女杂志》为中心的报刊持续数月的大讨论,该事件所涉人物和故事,也成为当时一些文学作品的题材。同年4月,北京大学教授谭鸿熙与亡妻之妹陈淑君恋爱结婚一事,因被陈淑君前未婚夫在报纸公开谴责,张竞生作《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为谭陈辩护,从而引发《晨报副刊》持续两月有余的“爱情定则”大讨论。20年代初报刊大量有关恋爱与婚姻的自述、通信、新闻,以及相应的诗歌、小说和戏剧作品,在在显示:“离婚”的意义既是、却又超出了个人追求幸福的范围,它更是一种价值符号,标志着离婚者的“新”文化身份。 “自由离婚”所包含的男女平权,是新道德所追求的伦理正义。然而,“自由离婚”所赋予女性的离婚权利,当两性在教育、经济地位和生活方式仍有极大悬殊的现实条件下,常常失去其有效性。“因为我国女学之兴比男学晚,所以已读书的女子与未读书的女子,新式女子和旧式女子之比,和已读书的男子与未读书的男子,新式男子与旧式男子之比差得太远”(38),现实中的离婚,“多半出于男子,而且多是对于旧式女子发生”(39),这就造成离婚的“原告”,往往是社会中受教育程度最高、地位也较高的男性人群;离婚的“被告”,则是宗法制家庭中的儿媳妇。这些女性,无论受过教育与否,由于礼教和习俗,其生活方式都是传统的,因而人格类型与情感方式,也主要是服从和依赖的。对她们而言,离婚之“自由”,意味着随时可能“无名”被弃,这样的处境,甚至比“七出”更恐怖。20年代初的文学,一方面,表现洋学生遗弃结发之妻(包括已订婚的未婚妻),成为不少作家热衷的题材,欧阳予倩《回家以后》,田汉《咖啡店之一夜》,顾一樵《张约翰》《孤鸿》等,都不约而同将焦点对准都市大学生或留洋归来的青年男子,对这些男学生停妻再娶或遗弃原配的行为,无不采取批判态度。另一方面,觉悟的丈夫与愚昧的妻子之间,如何就离婚达成谅解,对当时中国大多数家庭及夫妻而言,几乎是一道无解的难题。离婚的现代性,亦愈发显得扑朔迷离。在现代诸多以离婚为主题的小说中,鲁迅和老舍的同名小说《离婚》,则以审美的整体形式表现了“自由离婚”内在的悖论,那是理论所难于概括和解决的人生悖论;而张爱玲的《五四遗事》,则揭示了神圣理想与庸常现实之间,名不副实的荒谬与虚无。 在男权主义尚未从社会及家庭结构、文化习俗及个人心理上被放逐之前,恋爱自由和离婚自由的结果必定是,当“自由”需要献出牺牲,被出卖的,总是女性。离婚不仅是“旧道德”中旧式妻子的灭顶之灾,也是“新道德”中恋爱结婚新女性的致命打击。如果说,与旧式妻子的离婚在于缺乏爱情,则与恋爱结合的新女性离婚,多半出自男子的喜新厌旧。以写恋爱小说著称的女作家沉樱,其20年代的小说,最常见的情节,就是夫妻间因男子的不忠而导致的冷战。茅盾小说《追求》中有一个意味深长的细节:崇尚恋爱至上的王仲昭,正得意于自己人生两大理想(任报纸主笔、抱得美人归)逐步成为现实时,一封未婚妻“遇险伤颊”的电报,立即毁了他的人生美梦——女友容颜被毁,他的“爱情”也就消失了。与此相似,顾一樵剧本《孤鸿》的男主人公李明权,留学归来后发现未婚妻因病毁容,马上提出取消婚约。茅盾、顾一樵作品中这些虚荣轻薄的男子,推测起来,应该有生活原型和基础。1923年10月《妇女杂志》9卷10号一篇题为《恋爱结婚的失败》的文章,就披露了与李明权、王仲昭的故事几乎一模一样的事件。1922年4月,厦门大学学生成立了“婚姻改革同盟”,在其提出的反抗家族制“恶婚姻”的几点建议中,除了“未定婚约的绝不承认家庭代庖,绝对自由择配”外,对“已订婚约而未结婚的”的,则“不求妇人面貌如何,惟缠足者总须解放,未受教育者总须入学;否则,提出离婚……”(40)特意强调不以容貌为离婚理由,可视为一些理想主义青年对于现实中不良风气的自觉抵制。当然,理想宣言不能反映全部真实,揭露现实婚姻问题中男子的“劣迹”,一直是文学作品的常见题材,尤其在女作家的创作中。男子隐瞒已婚骗取女学生的恋爱,是五四时期自由恋爱中最常见的骗局,石评梅的初恋,庐隐小说《沦落》,都揭示了这种骗局,这也是当时一些女子抱独身主义或悲观厌世的原因之一(41)。鲁迅小说《伤逝》中子君的被弃,无疑是对醉心于恋爱的新女性们的当头棒喝:当男女在地位、处境与心理上都没有平等可言时,恋爱与离婚,对于男子而言,都可以出于同样的理由——“自由”。 尽管如此,“自由离婚”仍被“时代”选中。五四以后,一代代年轻女性为践行理想而恋爱,为追求自由而不惮离婚。思想对于人类行为的支配,即理论“话语”对人产生的魔力,常常不可思议。周建人指出,“离婚自由是妇女主义者一致的要求,因为他们看出在离婚法上,男女地位差得太远,女子提出离婚而要成立为理由很不容易;女子一经嫁人之后,一生便从此决定,无论其夫为暴汉,酒徒,或无赖,离婚很是困难,更不必说丑恶,无知或感情不和了。……所以妇女主义者为了谋妇女的地位增进,和得以避免这种苦痛起见,必须使女子得到离婚自由的权利。有了这个权利之后,他们方才能够脱离奴隶式的妻的地位,和遇到不良环境时,有改造自己的命运的权力。”(42)女性主义赋予“离婚自由”的平等价值,以其理论的“正确”,不断为自由离婚在现实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不正确”买单。 1922年10月21日,《晨报副刊》发表周作人的文章《宿娼之害》,其中有这样的论断: 传统的结婚即是长期卖淫,这句话即使有人盛气的反对,事实终是如此。(43) 周作人这段话,属于社会主义女性理论的经典论断,在二三十年代中国新文化论述中,非常流行,可见其影响深远—— 两性的结合,是应该有纯洁的恋爱;没有纯洁的恋爱,便是强奸式的结合。强奸式的结合,乃是人类最不道德的事情。(44) 女子嫁给一个男子,和妓女向游客卖淫一样,没有分别,不过结婚是正式的,长期的卖淫罢了。(45) 真正的自由,必须除去经济的束缚,否则,恋爱免不了带着铜臭,结婚直是一种长期卖淫的职业。(46) ……旧式婚姻中的女子,嫁人也等于卖淫,只不过是贱价而整个的……(47) 19世纪中期以来,从婚姻关系解析女性的屈从地位,一直是西方女权理论一种常见的论述方式。约翰·穆勒将传统婚姻称为人类社会现存的唯一合法的奴隶制,而女性便是这个制度下长期的、时时刻刻的奴隶(48);卡尔·皮尔逊指出,现行制度下,“妇女是以结婚为职业的”(49);爱伦凯将基督教制约下不能离婚的婚姻,斥为“最无耻的买卖性交”、“最可痛的心灵虐杀”(50)。不过,明确将传统婚姻的本质概括为女性的长期卖淫,是擅长从经济制度入手的社会主义理论。倍倍尔在《妇女与社会主义》中指出,“‘强使一个人去接受不喜欢的他人的爱抚,是最大的残虐!……’这是非常不错的话。这种婚姻,不是比卖淫更坏吗?卖淫在一定程度之下,还有跳出火坑的自由,只要她不住在娼寮,她有权利去拒绝她所厌恶的男子的拥抱;但是,被买了的妻子,即使有无数厌恶和轻蔑的理由,她也不能不任他摆布”(51)。与倍倍尔论述几乎完全一致的,是恩格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说:“这种权衡利害的婚姻,在两种场合都往往变为最粗鄙的卖淫——有时是双方的,而以妻子为最通常。妻子和普通的娼妓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做计件工作那样出租自己的身体,而是把身体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52)恩格斯与倍倍尔,都吸取了约翰·穆勒的观点(53),而比穆勒更加激进。社会主义理论以其经济观察视角,对女性屈从地位的社会主要原因有深刻的见解,因而对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期女性主义话语影响甚大。易卜生戏剧《海上夫人》,就通过人物对白,表达过女性之于婚姻等于长期卖淫的观点(54)。罗素也说,“在现今的社会,女子的卖淫于许多男子的,人们就说她为娼妓;反之,不论她有无爱情与否,终身售卖给一富有的男子的,却立刻可以为社会的领袖人物”(55)。罗素情人勃拉克女士观点与之相似:“我以为,一个女人依法律结婚,过忘情的生活,实在和依卖淫为生活的妇女,没有什么区别。”(56)厨川白村称没有恋爱的婚姻为“强奸生活和卖淫生活”,他说:“世上有什么卖淫关系的银婚式,强奸生活的金婚式,我们挥泪吊唁都来不及,那里还有什么祝贺的价值呢?”(57)这些同源的理论话语,因对五四新文化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而成为二三十年代中国女性主义论述中最常见的观点。这个理论对五四以后中国女性实际的影响,尽管无法量化统计,却可在一些女作家的作品中,窥见一斑。白薇自传性小说《炸弹与征鸟》的女主人公,不堪忍受包办婚姻,最终从婆家逃离。小说描写她在新婚之夜的屈辱感受,暗示了其心灵启蒙的理论来源: “我不外是一个娼家!” “比娼还不如的贱娼!” “上等的妓女接客,还有听自己选择的自由。我呢,……”(58) 张爱玲小说《倾城之恋》中,使矜守自尊的白流苏心理防线訇然崩溃的,正是男主人公范柳原的一句诛心之论—— “根本你以为婚姻就是长期的卖淫——”流苏不等他说完,啪的一声把耳机掼下,脸气得通红。他敢这样侮辱她!(59) 五四新文化人选择女子和婚姻问题为新道德的建构拓荒开路,最初也许并非出自刻意的设计,但实践证明这实在是上策。“自由离婚”与“恋爱自由”一道,以其伦理话语的正义性,迅速获得知识青年的强烈认同,从而促使中国社会两性道德、婚姻形式,乃至家庭结构,以令人惊讶的状态和速度,完成从“传统”向“现代”的华丽转身。 三 “自由离婚”与民族主义 “自由离婚”观念能够在五四时期迅速占据道德高点,并深刻撼动传统伦理根基,与其传播过程中被赋予的国家/民族主义意涵有关。这个微妙契机的产生,在爱伦凯理论的翻译中,可以找到一些缘由。 五四时期的恋爱与婚姻自由思潮,其所关涉,看似仅为日常层面的个人生活之幸福与否,实则文明层面的国家和民族之“进步”与“现代”与否。这是20世纪前半期中国启蒙运动的特征所致——晚清以来以“救亡”为主要诉求的民族主义,一直是启蒙的主要与潜在目的。因而五四时期青年人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从一开始,就被作为“新旧”文化交锋的前沿问题对待。在新文化所借用的西方性别理论中,爱伦凯的理论影响最大。她对于恋爱的著名论断,“不论如何的结婚,一定要有恋爱才算得道德。如果没有恋爱,纵使经过法律上底手续,这结婚仍是不道德的”(60),被五四新文化“公认为结婚的唯一原则”(61),成为那个时期流传最广的格言。爱伦凯的恋爱自由,派生了另一个相关命题“自由离婚”:“恋爱既为结婚道德上的根据,那么当他失掉了恋爱的时候,就道德和法律而论,有准他离婚权利之必要。”(62)这两个命题,对于正以“个人主义”为突破口颠覆传统的五四新文化而言,正中鹄的。吊诡的是,个人主义的理论,须借助民族主义话语,方能获得合法性。这个现象,近年学术研究已多有关注。 爱伦凯对于离婚的主张,建立在两个理论观点基础上:一是爱情至上,二是种族进化。她指出,恋爱的幸福,能促进人的生命进化,有利于人类种族的繁衍和人类道德的提升;反之亦然(63)。她说:“人类未发现保存种族的某种(特)别的方法以前,两性关系,是地(球)上的人生的起源,已无疑义。所以由进化论的见解说,两性关系,不得不为人生一切向上的出发点。”(64)“她相信恋爱结合生出来的儿童,比较不是由恋爱生出来的儿童,他的资质一定优秀”(65)。“生于夫妇恋爱中的子女,其生机活力日益增强”;相反,“生在夫妇不甘愿之下的子女,其生机活力愈趋愈下”(66)。“凡对于个人最纯正而经久的幸福,也能够使民族的道德向上”(67)。爱伦凯《恋爱与结婚》原著的英文译本中,race使用较多,但从文本看,其意义大致有两种:一是着眼于社会环境而言的“种族”,大抵是社会学意义而非人类学或民族学意义上的使用,因而不含有人类文化和种族之间比较并强调差异的“人种”(ethnic)之义;二是在具体上下文中,race有时是广义“人类”族群the human race的简化,与物质存在相对应,或者与人之“个体”(individual)相对应。而中文翻译为“民族”,则译本中的“民族”一词,主要指向了晚清以来该词在中文语境所形成的国家/民族主义内涵。 “民族”一词,尽管近年来有研究者不断从古代中文典籍中寻找它的起源,但在现代意义,即“民族主义”的范畴上使用“民族”或“种族”,出现在清末启蒙运动中,这大致已成共识(68)。爱伦凯原著英译本中频繁使用race,因其论述中鲜明的进化论逻辑,以及对恋爱结婚与种族关系的强调,经过中文以“民族”翻译之后,便与晚清以来的民族主义话语实现了“无缝焊接”。自严复《天演论》出版以来,进化论便成为“唤醒中国”的一剂猛药。进化论不仅成为20世纪中国民族主义发生的理论动力,而且也几乎成为晚清以降中国知识分子共同的知识信仰与思想方法。因此,爱伦凯主要从优生学角度对恋爱与人类进化、种族素质的强调,便直接关系到民族主义的议题,不但深得新文化人的认同,也使一切具有爱国心的传统士人不得不接受——这便是五四时期当自由离婚将传统中国家庭闹得鸡犬不宁时,那些居于家长地位的传统父亲们,无奈接受的深层根源。进化论思维下的民族与国家理论,既是晚清至五四启蒙思潮的关键理论,而民族、国家的概念与维度,比起单纯的个人主义,更接近儒家固有的“兼济”观念,因此也就愈易被社会中包括“老年”在内的各“保守”阶层所接受。爱伦凯有关恋爱与婚姻的理论,正是在“民族主义”的翻译中,使个人自由与国家、民族的前途紧密结合起来,使原本违逆中国传统伦理的自由离婚理论,有了理直气壮的根据。爱伦凯《恋爱与结婚》一书的译者,正是这样来发挥爱伦凯理论的—— (子女)若由(父母)威迫勉强结合,子女之人格,大受断损,选择之自由,剥夺殆尽……终生烦扰不安,因之发生外遇或纳妾,原本的乐园家庭,变而为受苦地狱! 儿女的家庭既然充满了愁苦不幸,做父母的还有安慰逸乐可言么? 再就后代方面说,他们也同样的不利。父母不由恋爱,乃由压迫结合而生的子女,在心身[身心]上,生来的情状,已不良好;生后又处于空虚恶劣的家庭中,父母倾轧不和,享不着适宜的教养,故身心不能有充分的发展。社会、国家、民族,莫不因之受重大的损失…… 有些青年洞悉恋爱与结婚的关系,反对父母的压迫婚制,保守者就把“不孝顺”的大罪名加诸他们。其实他们正是孝顺。何以呢?父母欲他们结婚,岂不是要得幸福安乐,产生能儿荣耀门庭祖国么?……他们不要亏损自己的人格和选择之自由;他们了解人无权利产生不适宜无效能的儿童来妨碍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兴盛和民族的发展。(69) 这个论述,既符合儒家修身齐家、兼善天下的传统,又切中晚清以来强国保种民族焦虑之肯綮,恋爱与婚姻问题,遂超越个体,也超越家族,成为关涉民族国家兴衰命运的大事。因此,“离婚问题不是少数新青年的问题,是全社会的问题”(70),任何对于离婚的阻挠,都是有碍于民族和国家现代化的。由此,“旧”伦理完全失去与“新”道德对话的资本。 新文学阵营最早闹离婚的徐志摩,就是以其理想主义的“大道理”,使其双亲和妻子,面对他寡情疯狂的“负心”行为,悲愤忧伤却束手无策。1922年3月,徐志摩向张幼仪正式提出离婚时,在给张的信中这样说: 真生命必自奋斗自求得来,真幸福亦必自奋斗自求得来,真恋爱亦必自奋斗自求得来!……彼此前途无限,彼此有改良社会之心,彼此有造福人类之心,其先自作榜样,勇决自断,彼此尊重人格,自由离婚,止绝苦痛,始兆幸福,皆在此也。(71) 这是一段典型的为“主义”而离婚的表白,也是很“五四”的一段表白,个人自由与社会改造、人类理想紧密联系起来。无论多么保守的人,大概都不愿对号入座于阻碍人类与社会进步的位置。徐志摩飞机失事后,胡适将这封信公之于众,旨在揭示徐志摩“风流”表象下的“庄严”与“崇高”,为其饱受非议的离婚和恋爱作辩护。 新文化30年间“自由离婚”的历史,从细节看,离婚并不都那么崇高,结果也未必理想,离而结、结而散的行为,层出不穷,备受诟病。然而,由于“离婚自由”命题将个人之“私”与民族主义之“公”缝合一体,“离婚”的意义,因此超越个人际遇而关乎国运。于是出现了这样的“盛况”:五四以后中国城乡但凡有子外出读书的人家,常常一夜之间陷入离婚困境;而面对道义的困窘和生活的灾难,传统家庭中的父母及其儿媳,往往默默承受“理亏”的哀伤。这段波及千家万户、影响无数人命运的社会震荡,在报刊媒介尘封了大量新闻、传记和广告,新文学创作中,却并未留下足与这段历史匹配的宏富作品。两位新文学大师,鲁迅和老舍,都曾写下《离婚》同名小说。有趣的是,鲁迅写于自由离婚舆论蜂起的1925年的《离婚》,成了他小说中“最难解”的一篇,作品文本所呈现的阐释空间,使文本细读的结论至今莫衷一是。老舍出版于离婚趋于高潮的1933年的长篇,在喜剧的喧闹中,叙述呈现出其小说罕见的复调,叙述者对新旧文化冲突的犹疑和暧昧,不但存在于小说关于“离婚”的细节描写里,也蕴含在小说思考人生意义时难以厘清的价值判断中。这两篇杰作在审美阐释上的多义性,呈现了自由离婚思潮本身在价值论上的暧昧不明。而新文学创作至今对于这段戏剧性历史整体表现的不足,也许暗示我们:只有超越新文学的视野,才能把握历史那充满悖论的丰富性。“自由离婚”思潮,显示了新文化在“新”与“旧”之间似游刃有余却充满两难的处境。新文化创造了观念的奇迹,也留下了现实和伦理的难题。 ①孔昭铭:《通信》,《新青年》第2卷第5号,1917年1月1日。 ②沈泽民:《爱伦凯的〈恋爱与道德〉》,《妇女杂志》第11卷第1号“新性道德号”,第39页,1925年1月。 ③1922年4月,针对“近年来”“日渐增高的(离婚率)趋势”,《妇女杂志》推出了该刊自创刊以来的第一个专号“离婚问题号”(第8卷第4号),不久,《民国日报》副刊《妇女评论》第57期也开设了“自由离婚号”。 ④参见《上海市十九年的离婚统计》,《社会学杂志》第11、12号双刊,第202—203页,1930年。 ⑤吴文藻(谭纫就):《中国离婚的研究·吴序》,第1、5页,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1932年出版。 ⑥20世纪中国社会离婚浪潮,大致有三次:一次是二三十年代新文化运动时期;一次是50年代初新政权建立、新婚姻法颁布实施时;第三次是经历了近30年实际的限制离婚和禁欲主义,改革开放以后的80年代末至90年代。 ⑦张爱玲:《小团圆》,第82页,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2009年版。 ⑧(27)(34)(36)(70)沈雁冰:《离婚与道德问题》,《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 ⑨“恋爱”一词来自日文翻译,20世纪初传入中国。有关论述,参见拙作《“恋爱”之发生与新文学观念变迁》,《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⑩(16)(21)(23)(26)陈顾远:《中国婚姻史》,第235—236页,第237页,第246页,第242—243页,第245页,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11)C.N.:《离婚的意义及价值》,《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离婚问题号”,第172页,1922年4月。 (12)《礼记·昏义》规定了结婚要经过“六礼”,过程极为郑重,盖婚礼“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13)《易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引自陈顾远《中国婚姻史》,第1页。 (14)(15)(22)徐思达:《离婚法论》,第33页,第31页,第33页,天津益世报馆1932年版。 (17)如对于离婚条件的规定,有“殴打必至其折伤以上始听其离异”、“夫虐待其妻至令受稍重之伤害,如愿离异者亦准离异”等。《民法》第四编《亲属》第三章《婚姻》第四节《离婚》,见1915年《司法公报》临时增刊,第43期,第103页。 (18)此采陈顾远之说,“义绝”指强制离婚类型。徐思达归为四类:“七出”、义绝、重婚、两愿离(徐思达《离婚法论》,第35—36页),是将礼教与法律、强制与协议不同形式总括在一起的归类。 (19)在《大戴礼·本命篇》《孔子家语》、何休注《公羊》中,“七出”义同而顺序与用词略有不同。 (20)《万国公报》癸卯(1903)6月《离婚新例》一文,介绍美国华盛顿邦的离婚法律,称“美国男女相休弃之事”。 (24)《大戴礼·本命篇》:“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就是说,无家可归、居丧尽孝和糟糠之妻,是不能离异的。 (25)“唐七出定于令,而律则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引自陈顾远《中国婚姻史》,第241页。 (28)清宣统三年编制的《大清民律草案》,史称“民律第一草案”,其中第四编为“亲属法”,七章共143条。1915年北洋政府拟制《民律亲属编》,七章共141条,与《民律草案》大致相同。民国民法修订正式完成是1930年。《民法亲属编》1930年12月26日颁布,1931年5月5日实施,结婚离婚自由方面,对于旧律缺陷多所改正,极大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参见徐思达:《离婚法论》;陈一清:《关于订婚结婚离婚之法律问题》,精诚书店1931年版;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9)北洋时期的《民律草案·亲属编》第1362条:“夫妇之一造,以左列事情为限,得提起离婚之诉:一、重婚者。二、妻与人通奸者。三、夫因奸非罪被处刑者。四、彼造故谋杀害自己者。五、夫妇之一造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或重大之侮辱者。六、妻虐待夫之直系尊属,或重大之侮辱者。七、受夫之直系尊属之虐待,或重大之侮辱者。八、夫妇之一造以恶意遗弃彼造者。九、夫妇一造逾三年以上生死不明者。”引自夏梅女士:《自由离婚论》,《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 (30)离婚法律上的男尊女卑,也是人类普遍现象。五四时期文献载,“英国的离婚法规定,如男子有外遇且不顾赡妻之生活时,妻子方得提出离婚。但是却又规定,妻有外遇时,男子可以提出离婚。这明明是两性中间有悬殊甚远的道德标准做了离婚法的主要灵魂”(沈雁冰《离婚与道德问题》)。这种性别不平等,中国在1930年颁布民法修订案时,予以纠正。 (31)乔峰(周建人):《中国的离婚法》,《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 (32)周建人:《离婚问题释疑》,《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关于女子再嫁,宋以后才视为耻辱,“实际上,自周迄于唐,夫死再嫁纵不视为合于礼制,顾亦不视为奇耻大辱,其轻视再蘸之妇,乃自宋以后始甚也”。(陈顾远:《中国婚姻史》,第228页) (33)(5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83,73页,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5)蒋慕林:《男子的离婚》,《妇女杂志》第9卷第8号,1923年8月。 (37)章锡琛:《罗素与妇女问题》,《妇女杂志》第6卷第11号,1920年11月。 (38)菊华:《尊重女性的男子可否与不满意的旧式妻子离婚》(之四),《妇女杂志》第10卷第10号。 (39)高歌:《没有重圆的可能》,《妇女杂志》第9卷第4号,1923年4月。 (40)《厦门大学学生婚姻改革同盟宣言》,《民国日报》副刊《觉悟》,1922年4月28日。 (41)1920年9月18日,上海城东女校学生赵瑛跳楼自杀,死因与苦于女子“结婚难”有关。见沈玄庐:《死在社会面前的一个女子赵瑛》,《觉悟》1920年11月15日。 (42)高山(周建人):《离婚自由与中国女子》,《妇女杂志》第10卷第9号,1924年9月。 (43)子荣(周作人):《宿娼之害》,《晨报副刊》1922年10月21日。 (44)傅冠雄:《我和谭永益君离婚的宣言》,《民国日报》副刊《觉悟》,“婚姻问题”栏,1924年2月10日。 (45)黄石:《家族中的妇女》,《妇女杂志》第9卷第4号,1923年4月。 (46)樊仲云:《飞鸟哲学》,《申报·自由谈》1933年2月19日,引自张云初编:《中国的大实话:申报自由谈(B社会民生卷)》,第87页,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7)丁玲:《梦珂》(1927),张炯编《丁玲全集》第3卷,第28页,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8)约翰·穆勒:《妇女的屈从地位》,第二章、第四章。 (49)引自高山(周建人):《离婚自由与中国女子》,《妇女杂志》第10卷第9号,1924年9月。原文为:“英国科学家披尔逊说,现代制度下,妇女是以结婚为职业的。”笔者推测披尔逊为Karl Pearson,参见李醒民:《皮尔逊论社会主义和妇女解放》,《哲学分析》第2卷第1期,2012年。 (50)见李三旡:《自由离婚论》,《妇女杂志》第6卷第7号,1920年7月。 (51)倍倍尔著、沈端先译:《妇人与社会》,第168页,开明书店1927年版。沈端先译本1949年再版时书名改为倍倍尔的原题《妇人与社会主义》,今译《妇女与社会主义》。 (53)倍倍尔《妇人与社会主义》第八章中对约翰·穆勒有引用,如“婚姻是现今唯一的法认奴隶制”,见沈端先译《妇人与社会》,第146页,开明书店1927年版。 (54)《海上夫人》第四幕,女主人公艾梨达向丈夫房格尔坦言,她与他的婚姻,不是出于爱情,而是不平等的交易。 (55)罗素:《道德的方式》,《妇女杂志》第10卷第9号,1924年9月。 (56)唐敬杲:《我所望于女青年》,《妇女杂志》第8卷第2号,1922年2月。另外,勃拉克曾在《婚姻问题》中,竭力赞美苏俄两性关系的自由,见《妇女杂志》第7卷第5、6号。 (57)厨川白村:《近代的恋爱观》,《妇女杂志》第8卷第3号,1922年3月。 (58)白薇:《炸弹与征鸟》,《白薇作品选》,第30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59)金宏达、于青编:《张爱玲文集》第2卷,第72页,安徽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 (60)这段话的英译原文是"Love is moral even without legal marriage,but marriage is immoral without love." Ellen Key,"Morality of Women",Morality of Women and Other Essays,translated from Swedish by Mamah Bouton Borthwick,Chicago,1911,p.5.但这段话20世纪20年代在日本和中国学者中,通常以文中句式意译,作为爱伦凯理论观念的核心论断来推荐,成为格言,引用极广。 (61)记者:《恋爱结婚成功史——周颂久先生夏韫玉女士结婚的经过》,《妇女杂志》第8卷第3号,1922年3月。 (62)(66)(67)(69)爱伦凯:《恋爱与结婚》,朱舜琴译,第221页,第124页,第94页,第7—8页,社会改进社1923年版。 (63)参见爱伦凯《恋爱与结婚》第一章“两性道德发展的进程”,第四章“恋爱的淘汰”。 (64)荫:《爱伦凯的自由离婚及其反对论》,《京报》附刊《妇女周刊》第17期,1925年。 (65)陆伯颂:《离婚问题研究》,《复旦大学社会学系半月刊》,第2卷第3期,1931年。 (68)参见郝时远《中文“民族”一词源流考辨》、黄兴涛《“民族”一词究竟何时在中文里出现》、胡婉庭《近代中国“民族主义”一词的兴起与演变》等文。 (71)胡适:《追悼志摩》,耿云志、李国彤编:《胡适传记作品全编》第4卷,第56页,东方出版中心1999年版。省略号为原有。“自由离婚”:概念的奇迹_妇女杂志论文
“自由离婚”:概念的奇迹_妇女杂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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