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风险管理机制构造论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机制论文,风险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预警机制:使风险的不可确定性转变为可确定性
预警机制是指对风险的辩识和测算。预警机制的功能是使风险的不可确定性转变为可确定性,使风险管理的目标通过量化更加清晰。
1.风险辩识。风险辩识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它的含义是对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辩识其类型、分析其成因。辩识银行风险一般是指动态风险,即投资风险,是由于银行经营不善和外部环境变化造成的风险,它可以给银行造成损失,也可以带来额外收益。(1)辩识风险类型。 银行管理者应善于分析历史资料和现实状况:包括分析银行经营的各类业务;各个环节;市场;客户经营现状及信贷史;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的政策;其它银行的业务状况等,以判明未来可能产生的风险类型。 (2)分析风险成因。银行管理人员应列出风险清单或风险状况一览表,将业务和客户按风险大小进行排列,并写出分析报告,作为处理风险的决策依据。
2.风险测算。风险测算是指凭借数学工具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以达到风险量度的尽可能精确的把握。银行经营中的许多风险可视为随机事件,我们可引入概率测算银行风险,如主观概率法,概率公布计算方法,累积频率折线方法。其科学性在于:根据历史的经验数据进行规律性总结,再将这种规律性推向具有与经验数据相同或相似条件的对象。
二、自控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增强自我调节功能
银行风险管理自控机制是指银行在决策和实施决策过程中应通过内部规范化建设约束经营行为,强化控制风险的能力。自控的基本原则是: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
1.责权分明,平衡制约的机构设置。银行内部机构设置应充分体现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规范化程度。责权分明,平衡制约是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机构的各层面之间,监管部门同其它部门之间,各业务部门之间都应形成平行的和垂直的制约和监督关系。机构设置可分三个层面:(1)专业化的风险管理部门。它从总体上识别、预测、分析、 评价风险和策划风险管理,和政策研究部门、数据统计部门、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相配合,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系统性策略,提供给决策者。 (2)业务部门。业务部门的设置要使权利分散,防止风险集中。每一笔业务,都应由两个以上的部门共同操作完成,策划、审批、实施应分开进行。(3)内部风险监管部门。指以稽核部门为主,稽核与财会、 法律咨询部门相互配合组成的内部监管体系。董事会内部应设立稽核监督委员会,或设数名稽核执行董事,专司监管职责;银行应设稽核部,对业务状况进行内部稽核。监管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受平行部门制约。监管内容包括:管理人员素质状况,各个管理层次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各类人员的权限和职责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对银行职员个人行为能否有效监督,对自控制度的检查、评价等。此外,银行还应设立法律咨询部门,负责处理银行对外的经济诉讼,也可以从法律角度对内进行风险监管。
2.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规章。银行内部规章的健全表现为它的渗透性和覆盖性。通过规章控制风险应从三个方面实施:(1 )各业务部门的自律,即某一部门内部每一岗位的自我约束和各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这是通过岗位责任制度和部门工作制度得以实现的。(2 )部门与部门之间,非同一部门的有关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这是通过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部门工作制度和严格的工作程序得以实现的,这类规章最能体现分散风险的原则。如贷款的审贷分离就是由贷款管理部门和贷款工作部门共同操作的。(3)关于内部监督稽核的规章。 包括对决策层、对各业务部门、对各岗位、对外驻单位的监督。
3.法律监督服务。对银行员工应普遍进行法制教育,银行应设立法律顾问,实行业务、法律双审制,在金融业务和其它对外事务工作中,法律顾问或者法律部门也应审批、把关。
4.实行“资产负债管理”的经营模式。资产负债管理是风险管理的基础,风险管理是资产负债管理的核心。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还不是真正的商业银行的状况下,只能实行适合中国国情的资产负债管理。央行规定的监控指标和监测指标是约束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条件,也是检验银行风险控制能力的标志。
三、补偿机制:预备性的积累方式
风险补偿机制不是在损失形成后权宜地去决定补偿方式,它是作为一种自觉运行的必备条件,即预备性的日常积累方式来实现的,主要有准备金制度、保险制度、成本制度等。
1.建立自保风险的准备金制度。自保风险是银行用自身的财务补偿损失。需要有计划地建立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是银行内部建立的一种用定期摊付、长期积累方式补偿风险损失的基金。主要有:(1 )呆帐准备金。弥补贷款呆帐损失而从银行可分配利润中提取的资金,仅用于核销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不包括利息。抵押贷款和拆放资金、委托贷款不提取呆帐准备金。(2)坏帐准备金。 对贷款应收利息等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无法收回的坏帐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3 )投资风险准备金。不是根据银行全部投资额,而是按长期投资额(即持有证券时间超过一年的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补偿投资风险的基金。(4 )同业拆借风险准备金。为了补偿同业拆借的风险损失,从事拆借业务的银行,应提取拆借风险准备金。只有在银行倒闭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拆借风险,而银行倒闭毕竟比企业倒闭要少,故同业拆借比贷款和投资风险要小,提取准备金的比例也较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此类准备金。(5 )法定存款准备金。
2.将损失直接摊入成本自担风险。这是对那些损失较小的风险而言的。如银行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应计入当期成本;不计提坏帐准备的银行,发生坏帐损失,应计入成本等。
3.价格补偿。事先将可预测的风险报酬打入价格之中。即在价格中除包含投资报酬率和货币贬值因素外,再加进风险报酬率。这样,使风险损失预先得到补偿。
4.实行特殊保险制度。主要指存款保险制度,贷款保证保险制度,投资保险制度等。银行实行保险在我国是一个特殊课题,应作专门研究。
5.最后贷款制度。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者给那些清偿发生困难的商业银行以财务支持,不仅为了挽救个别银行,也是为了挽救整个银行体系。防止因为一家银行倒闭而引起的与此相关的整个银行体系“支付链”发生危机,甚至导致全社会金融与经济的恐慌。最后贷款的方式有:(1)贷款。中央银行直接贷款; 由中央银行出面组织若干大银行共同贷款;设立专项基金援助。(2)兼并。 中央银行支持大银行兼并小银行,清理其全部债权债务。(3)中央银行或政府直接出面资助。 资助的方式有:在该银行大量存款,增加其负债额;购买银行资产;收购该银行。对最后贷款制度,有些国家的金融家持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这会助长银行不负责任的经营行为,如德国从总体上限制最后贷款制度的实施,主张实行有弹性的最后贷款制度,认为银行危机应该由银行自身和银行系统来承担,可通过存款保险金解决,也可由同行业间的合作机制来解决。
四、监督机制:宏观控制与微观约束的结合
银行监管分为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是指金融管理当局等部门对银行的监管,内部监管是指银行自身的稽核监督。这里主要论述外部监管。
1.监管目标。美国货币监理署对监管目标的表述具有代表性:“国家利益要求有一个安全与稳定的金融体系,该体系在竞争的市场上为公众提供尽可能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监理署为此利益而努力的手段是使下列关系保持适当的平衡:促进与保证全国金融系统和银行业务成员的安全,并要求它们严格遵守法律;促进金融服务、市场的竞争、一体化与稳定”一言概之,维护金融业稳定,是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
2.监管主体。各个国家的监管主体是根据本国具体情况确定的,有代表性的有:(1)多头合作监管制。即有几个机构共同监管, 分工有所区别,相互配合。具有代表性的是德国。(2)双层面监管制。 这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针对金融自由化的一种严格的监管制。美国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这两个层面都设立银行监管机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完整而严格的监管体系。(3)以财政部为主导的监管制。 以新加坡和法国为代表。这两个国家金融管理当局都隶属于财政部,法国金融监管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部长。这种体系反映了政府直接干预银行监管的作用,政府把财政监管与中央银行监管结合起来,是为了更好地控制经济秩序。(4)以中央银行为主,财政部和审计署为辅, 其它部门社会监督配合的监管制。以中国为代表。中央银行对所有在国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都要监管,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只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有限的监督。财政部监管的重点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会计、财务制度的执行状况。国家审计署只限于预防性监管的部分内容,如金融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会计、财务、状况等。中央银行监管是经常性的,审计监管是一种非连续性的突击检查行动。为了加强监管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我国宜设立隶属于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局,同时,打破行政区划设立央行和金融监管局的分支机构。我国各级政府、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形成合力,加大全社会的金融监管力度。
3.监管权力。监管主体拥有的监管权力,除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外,还有预防性风险监管,其内容是:(1)市场准入。 即对新设银行的审查、登记、注册进行监管,不让有可能危害存款人利益、危害金融秩序安全的不安全机构进入金融市场。审查内容是注册资本、经理资格、组织形式等。(2)机构设置和地域限制。 由于一国国内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大多数国家的金融管理当局为了从宏观上控制金融结构和组织成份,控制区域金融与区域经济相适应,防止盲目布点扩张给正常金融秩序带来的不良后果,对银行设置新的分支机构都有法定的审批程序。必须根据“经济需要”的原则进行审定。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金融的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要求银行境外分支机构,不仅要接受东道国金融管理当局监管,也要接受本国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管。(3)银行关闭与机构合并、兼并。 合并和兼并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有效的营救行动,在公众面前显示出维护存款者利益,保持金融服务连续性信誉。(4)业务范围的限制和监督。 限制和监督一直是各国金融管理当局的主要课题,而金融创新和电子支付系统的广泛运用已经对银行如何实施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同时,业务多样化、证券化、金融一体化使银行业务界限正在被打破。金融创新初衷既是为了追逐利润,也是为了逃避管制,这就使各国金融管理当局普遍面临着一个突出问题,如何重新界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范围,其审视标准应该是:第一,允许提供新的金融创新工具和金融服务,但不能人为地逃避管制。第二,银行对投机性强、盈利性大的新业务所具有的潜在风险能否测估、评价和具备一定的控制能力。第三,银行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能否开展银行限定之外的业务,有多大的自由度。第四,允许业务交叉,依据是有利于竞争、效率、体系安全。(5)削弱资产集中。 贷款大量集中于个别客户会潜伏着巨大风险。监管机构应规定商业银行对个别客户贷款总量与资本的最高控制比率,如果超过控制比率,银行就必须满足额外的清偿能力或必须经监管机构批准。(6)清偿能力的监管。 银行到期偿还债务的能力通常取决于银行的流动性,金融管理当局通过一些指标的规定来检验银行保持流动性的程度,对流动性的监管会鼓励和督促银行经营者加强流动性管理。(7)监督内部管理。 金融管理当局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稽核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和控制是银行业安全稳定的两个不可替代的层次,二者的衔接表现在,金融管理当局要对银行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质量进行监管。
4.监管方式。常用的方式有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委托检查、当面会谈、信息证实等。金融管理当局根据需要确定监管的方式,克服监管方式的单一性,以体现其监管的全面、稳健、严格和有效性。
5.监管法制化。建立和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加强银行监管的根本保证。应通过完整的立法和有序的执法,强化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管权力,保证其权威性、强制性、连续性。要把银行监管法制化建设纳入整个金融监管法制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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