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Z3的解释困境与剥离论证_形而上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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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第七卷第三章在亚里士多德的实体理论中占有一个显著的地位。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整个Z卷的规划和目标。尽管学者们在Z卷的结构和结论方面并未有一致的见解,但是他们至少承认在Z3中亚里士多德讨论了载体(是否是实体的问题,并在这里否认了质料是实体。①不过他们同意的仅限于这一点,在许多重要的问题上,亚里士多德似乎语焉不详。亚里士多德学界对这一章从未有过满意的解释,围绕它的争论也从未停止过。这些争论涉及亚里士多德哲学体系的核心,大致围绕以下三个问题:一是Z3是否放弃了《范畴篇》的实体的载体或主词原则——即实体是被其他范畴谓述而不谓述其他的主体,这关系到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和《形而上学》中是否持有两种不同的实体理论;二是Z3是否证实了形式是载体,这涉及形式究竟是个别的还是普遍的;三是Z3中讨论的质料是否是原始质料,对于剥离论证应当如何理解,这涉及质料在本体论中的地位问题。本文只讨论第三个问题,它关系到我们应当如何理解亚里士多德的质料概念,以及它与载体和实体的关系。

Z3整章的规划在于探讨载体是不是实体,最后的结论是,质料是最终的载体,但不是实体,因为是质料是不可分的,也不是“这一个”。看起来,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完成他的设想,没有直接回答载体是不是实体,只是说作为载体的质料不是实体。这一章的主要部分被称为还原论证或剥离论证。对剥离论证的解释和它所达成的目的在亚里士多德学界一直有很大的争议。我们先来梳理各方的解释并分析这些解释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我们试图提出一种新的解释来避免以往解释所面临的困境。

一 Z3的结构与剥离论证

我们先来分析Z3的结构和论证以便展示各种争论的路径和核心。这一章的主体论证有两大部分,一般被称为剥离论证和附加论证。在剥离论证之前,亚里士多德有几个陈述,我分别用(1)、(2)等来表示。在附加论证之后是他对整章的结论,我用“Z3的结论”来标明。下面的分析在论证层次上把1029a8-29分为剥离论证和附加论证两个部分我参照了韦丁(Wedin)的思路②,其中在剥离论证中分成S2和S3的两步参照了丹西(Dancy)的建议③。

(1)其他东西都谓述载体,而载体自身却不谓述其他东西;

(2)最终的载体最是实体;

(3)质料、形式和它们的复合物在不同的意义上是载体;

(4)形式优先于质料,根据同样的理由它也优先于复合物。

剥离论证(1029a8-19)(我用S1等来表示论证步骤):

S1:实体不谓述载体,其他东西却谓述它。然而这个说法不仅自身是不明确的,它还导致质料是实体。

S2:如果把偶性、产物和潜能都剥离掉,除了质料就没有什么东西留存了。

S3:但是,如果把长、宽、高都剥离掉,就什么也没有剩下,除非有某个东西是被它们规定的。

剥离论证的结论:如果持这样的观点,则只有质料才是实体。

附加论证(1029a20-27)(我用A1等来表示论证步骤):

A1:我所说的质料,就其自身而言,既不是某物,也不是量,也不是规定存在的任何其他范畴。

A2:这是因为存在着一个被别的范畴谓述的东西,它的存在不同于谓述它的范畴。其他的东西都谓述实体,而实体则谓述质料。

A3:最终的载体,就其自身而言,既不是某物,也不是量,也不是任何别的东西,也不是它们的否定,因为这些对于最终的载体自身而言都是偶然的。

附加论证的结论:如果持这样的观点,则质料是实体。

Z3的结论:质料不可能是实体,因为它不满足可分性和“这一个”。所以,形式和复合物比质料更是实体。④

看起来,整个Z3章的结论是剥离论证和附加论证的否定。但亚里士多德为什么能宣称质料不满足“可分性”和“个体性”因此不是实体呢?这个结论与剥离论证和附加论证是何种关系?以及在剥离论证之前的几个陈述与这一章的论证主体和结论的关系如何?

二 对剥离论证和附加论证的三种解释

剥离论证和附加论证究竟应当如何理解?亚里士多德学界对于这两个论证的解释充满争议,我在这里将分析主要的三种解释和它们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观点认为剥离论证和附加论证讨论的是原始质料。⑤他们说:“原始质料是最终的载体,它在变化中持存,它自身是不可感知的;它在现实性上什么也不是,但在潜在性上是一切。它不是物体,但潜在地是物体。”⑥罗宾逊(M.Robinson)就论证说亚里士多德的剥离论证证明了原始质料,并在附加论证中澄清了原始质料的意义——它自身没有任何规定性,只是纯粹的潜在性;因此亚里士多德反对实体的载体原则,认为它是不充分的并且会导致质料是实体的结论。⑦在这一章的末尾亚里士多德指出原始质料不是实体,尽管承认它是最终的载体。然而,且不论亚里士多德是否承认原始质料仍然存在很大争议。⑧“原始质料”这个概念本身在Z3中是不融贯的:如果剥离到最后剩下的是没有任何规定性的原始质料,它如何可能做主词而被实体谓述?又有,如果原始质料是最后的载体,它自身什么也不是,而所有的可感实体都是从原始质料而生成的,那么实体的生成就成了从无到有。这是亚里士多德不能接受的。再者,正如不少学者指出的,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提供的例子是“铜”,这显然不是原始质料。如此很难理解他在紧随其后的论证中指的是原始质料。

也有学者认为亚里士多德在剥离论证和附加论证中说的并不是自己的观点,而是在攻击别人的观点。例如查尔顿(W.Charlton)认为,亚里士多德在谈论“主体主义者”时,暗中指向柏拉图。吉尔(M.L.Gill)认为亚里士多德的靶子是柏拉图的“容器”或“空间”。她的证据是亚里士多德在此两次谈到“如果持这样的观点”,这表明他在陈述别人的观点;并且在《物理学》第四卷第二章(209b5-13)中有一个类似的剥离论证正是在批判柏拉图的容器论。她说:“Z3中剥离后的剩余之物与《物里学》第四卷第二章中的一样,都是质料。如果柏拉图是Z3的靶子,那么亚里士多德就是在反对柏拉图的‘容器’概念;不是说这容器是位置或空间,而是说它是接受各种属性的主体——这种观点正是亚里士多德要拒绝的。”⑨Gill因此认为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反对的是光秃秃的没有任何规定性的质料(容器)作为载体;她认为亚里士多德并不承认传统所谓的原始质料,自身什么也不是的原始质料恰恰是他要拒绝的。然而,我们发现不仅仅在《物理学》中,亚里士多德也在别的地方运用过类似的剥离论证,例如:《后分析篇》(74a37-b1),《范畴篇》(7a31-b1),《形而上学》B卷(1001b26-1002a14)。但是很难说它们都与Z3的论证有相同的目的。《物理学》第四卷的剥离论证未必就与Z3是一致的,我们发现在那里直接讨论的主题是“空间”。另外,在Z2中亚里士多德在谈到别人的观点时所指是很明确的,如果在第三章中他是批判别人的观点为何没有明确地指示呢?更重要的是吉尔的解释有理论上的困难: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提出别人的观点的目的是什么,他为何在这里谈到“容器”或“空间”?如果这不是他自己的观点,我们就可以考虑把整个剥离论证删除掉,但是这样一来“质料不是实体”的亚氏命题就会丧失其论证力量,以致吉尔说亚里士多德在篇尾并没有否认质料是实体,也没有抛弃“载体是判断实体的标准”这一观点,而只是用“分离性”和“这一个”厘清了载体的多重意义。她的证据是在《形而上学》H卷中亚里士多德重新肯定了实体的载体标准。但是我们在H卷第一章中看到亚里士多德重又说质料是实体并非因为它是载体而是因为它潜在地是“这一个”(1042a28-29),在那里载体并不是判定质料是实体的理由。还有,如果整个剥离论证和附加论证都不是亚里士多自己的观点,那么我们将很难解释1029a23说实体可以谓述质料,而这个观点在Z13和Θ7中被明确地重述了。再者,如果我们把剥离论证看作对“容器”论的反驳,就会得出,亚里士多德只是在反对将“光秃秃的质料”作为实体,那么像铜那样的质料就可以作为实体,但是这并不能找到文本证据。亚里士多德说“质料不是实体”时并没有对质料做出这样的区分。如果带有规定性的质料可以是实体,那么一个复合物就可能有两个实体——质料和形式,例如铜像中的铜和像的形状;这显然是荒谬的。

丹西和弗雷德(M.Frede)对剥离论证和附加论证持有另外的解释,他们指出我们应当抓住“质料自身”来考虑。他们认为亚里士多德在这里讨论的是质料概念——既包括像铜这样的质料也包括了原始质料。弗雷德认为剥离论证是亚里士多德在攻击主体主义者(如柏拉图)的空间概念,而附加论证则是亚里士多德在澄清自己的质料概念。⑩就质料自身而言,它没有任何规定性,它只是潜在的实体;铜作为铜自身不是质料,铜作为潜在的雕像才是质料。我们说质料是什么,如何等等,这些属性只偶然地属于它。吉尔对弗雷德的看法有一个批评,她说质料的潜能是被明确地剥离了的(1029a12),如何说质料保留了潜能而是“潜在地是”呢?(11)另外弗雷德把剥离论证和附加论证看成分别是亚里士多德所赞成和反对的,但是这样却难以理解,为何在紧承的上下文中有了相反的态度,亚里士多德却丝毫不加说明呢?而丹西的困难在于,如何在把剥离论证看作是物理的过程的同时又能够说亚里士多德是在讨论质料之“概念”。丹西给我们举了剥离一尊铜像的例子:“我们的对象是一尊铜像,我们用染色笔把铜像的黄色抹掉,把它的眼睛削平,它倾向于往前倒,我们把它的基座加固,再把它打扁,毁去它的长、宽、高,把它变成一柄剑或一把犁。我们最后剩下的是一堆铜,即它的质料。如果我们的对象是元素,剥离到最后剩下的就是原始质料。”(12)他认为剥离的过程完全适用于铜这样的质料和原始质料。但是,这堆铜作为质料仍然有颜色,即便不是黄色,仍然有长度,即便不是原来的长度。为何亚里士多德说质料自身什么都不是呢?关注于物理意义上的剥离看来是成问题的。正如斯塔尔(D.Stahl)提醒我们的,剥离论证只能是思维上的而不可能是物理上的,我们可以在思维中把实体和属性分开,但是在物理上是不可能的。(13)即使实体可以不依赖于一个特定的属性而存在,它在本体论上的地位与偶性是不对称的,但是在物理存在上它也必然带有某些属性。(14)剥离论证和附加论证剩下的东西只能是概念上或者思维上的。

三 一种新的解释

以上的三种解释都不圆满。亚里士多德在Z3的目标是要指明:与形式和复合实体比起来质料不是实体。原始质料论者承认原始质料在亚里士多德思想中的合法性,且不论对这个问题本身的质疑和争论,这个解释在Z3中只能排除原始质料是实体,并不能排除一般质料是实体,这显然不是亚里士多德要论证的。吉尔和查尔顿反对原始质料的合法性,他们因此把Z3中看起来是对于原始质料的论证归于亚里士多德反对的观点,但是他们的解释仍然不能排除“一般质料是实体”这种情况,以及不能解释这个被反对的观点与Z3的结论的关系。弗雷德和丹西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前两派的困境,他们把原始质料和一般质料都纳入进来了,但问题是他们将剥离论证和附加论证割裂开来,以致未能正确地解释剥离论证的目的及其与附加论证的关系。Z3的困难在于如何理解剥离论证的性质和目的以及它对于整个Z3的贡献。

我们再来考虑这个问题。首先,剥离论证是概念上的思想实验,并不指涉实际的物理过程;它考量的不是空间上或时间上的分离,而是本体论上的独立性和优先性。若A能够在“剥离掉”B后留存下来或者说“持存”,而B不能留存,则A能不依赖于B而独立存在,A与B相较具有本体论上的优先性。反之,则B具有本体论上的优先性。剥离论证所考量的是各个存在者在本体论上的优先性,以往的解释都未注意到这一点,因此他们不能解释“若形式优先于质料,根据同样的理由,它也优先于复合物”(1029a7-8)这句话在剥离论证中的作用,也因此不能理解为何在章末亚里士多德用“比较级”的方式说同形式和复合物比起来,质料来“更是”实体。在本体论上占据优先地位的存在者当然更有理由称为实体。剥离论证考量存在者在本体论上的优先性的这一性质在对S2的解释中有所暗示。亚里士多德说:“因为(被剥离掉的)这些是物体的偶性、产物和能力,而长、宽、高是量,并非实体。因为量不是实体,而这些属性都首要地属于实体。”(1029a14-17)实体能在“剥离”属性后持存,因为它在本体论上具有优先性,能够不依赖属性而存在,而属性却不能独立于实体而存在。这是《范畴篇》的一个主旨。“若第一实体不存在,其他的东西也不可能存在。”(2b6)“剥离”描述或者说“分离”描述其实说明了本体论上的独立和依存关系。芬恩(G.Fine)论证说亚里士多德的“分离”术语指涉了本体论上的独立性和优先性。(15)剥离论证检验出的能够在分离后“持存”的存在者是本体论上的“可分离”者,它具有本体论上的优先性。在章末,亚里士多德提出“可分离性”是判断实体的首要标准,这理应有其根据,尽管Z3自身不能提供出对这一标准的充分诠释,但是它与本章的主要论证密切相关。

其次,剥离论证的目的是什么?它的结论是:如果持这样的观点,则只有质料才是实体;亚里士多德紧接着用附加论证澄清“质料”的意义。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观点”是什么?从文本中最近的所指来看是“质料是剥离后留存的东西”。在剥离最后剩余的质料最具有本体论上的优先性,也最能称为实体。不过这恰恰是亚里士多德要拒绝的。因此,剥离论证的目的是“反证”,若质料在剥离后留存,则导致不能接受的结论;亚里士多德要读者从剥离论证中看到“质料不能在剥离后留存”,并为这个观点用附加论证来补充说明。

我们必须结合质料的不可分离性和非个体性来理解剥离论证和附加论证,因为一种最自然的理解是亚里士多德在这一段中讨论质料,在篇末则指明了它的性质,质料因这些性质而不是实体。如果Z3的结论是从论证中推导出来的,那么质料在前后两处应当有同样的性质或特点。除非Z3的论证和结论是分离的,但这就不能解释剥离论证和附加论证的目的了。

剥离论证关键的有两步:S2和S3。S2先证明说只有质料在剥离后留存,而S3有一个转折,说什么都没留存。这两步似乎是矛盾的。但我们把S2看作“反证”,假设可以推出质料在剥离后留存,而S3是对S2的再次检讨,指出其实质料自身是不能独立留存的,因此,S2的假设不成立。在S3中亚里士多德单独列出了长、宽、高。丹西提醒我们说长、宽、高可以用来比喻“形式”,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是在形象地说带有形式的质料。再把形式剥离掉,质料也随之被抹掉了,什么也没有剩下。因此在S3中就什么也没有剩下,除非有一个可以与形式分离的被确定了的质料,但这仍是“带有形式的质料”。这个解释可以消除博斯托克(Bostock)和肖弗尔德(Schofield)对S3的“除非从句”的疑惑:他们认为这个从句在整个论证中是无法理解的、不相关的和“不适宜的注脚”,应当把它删除。(16)我们可以把除非从句理解为:除非质料自身带着“形状”,它才能够在剥离掉别的属性后留存下来;这其实就是个体实体的留存。另外,在S2中亚里士多德已经剥离掉了潜能,这里的潜能并非指“潜在存在”而是实体的“能力”。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Θ卷中区分了“潜在存在”和“能力”是的两种意义。我们注意到在这里用的是,名词复数,它不可能指涉潜在的存在方式。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回应吉尔对弗雷德的批评。

然而,为什么质料不能在剥离之后留存下来呢?亚里士多德也感到这个问题的紧迫,因此他紧接着用“我说”这种强调的方式引起附加论证,来澄清质料的意义。附加论证是为剥离论证服务的,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附加论证强调“质料自身”()既不是这一个,也不是如此,也不是多少等等,总之它不是十范畴中的任何一个。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质料是非存在,它并非“什么也不是”,否则亚里士多德就不能说它可以被实体谓述。既然能在一个主谓形式中做主词,那么它就必须“是”点什么。只不过质料之所是并非任何范畴之所是。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著作中并没有“质料”概念,在范畴的存在者中并没有质料的本体论地位。然而,《形而上学》Δ8中指出“存在”不仅可以在范畴的方式上探讨,也可以在“潜在性和现实性”的方式上探讨。弗雷德已经很有见地地指出“铜作为铜”不是质料,“铜作为潜在的雕像”才是质料。在稍后的H和Θ卷中,亚里士多德指出质料是潜在存在者(1042a28)。尽管质料不是某一范畴中的存在者,它却是潜在存在者。质料自身不是任何一个范畴,但它是潜在的实体。正如佩奇(C.Page)指出的,只有在潜在存在的意义上,我们才能真正理解质料自身如何作为形式的主词。(17)质料被形式谓述与复合物被偶性谓述是两种不同的形式,质料是潜在的实体,而复合物却不是潜在的偶性。因此,亚里士多德在Z13(1038b5-6)和Θ7(1049a27-36)中指出有两种不同类型的主词——具体物(复合物)和质料。然而,质料作为潜在的实体,并不是什么也不是的纯粹潜在性。亚里士多德从未使用过“纯粹潜在性”这一概念,某一潜在性被相应的现实性所规定,并在本体论上依赖于现实性,它“为了”现实性而存在。因此,剥离论证和附加论证并未像原始质料论者认为的那样,证明了某种可被分离的和只具有纯粹潜在性的原始质料,而是证明了在本体论上“不可分”的质料。正因为质料作为潜在存在者在本体论上依赖于形式,它才不能因自身而独立存在,不能在“剥离”后持存。尽管附加论证本身很简短,它却指明了质料的本体论地位并不在范畴中,并暗示了我们应该以潜在存在来理解质料概念。

对于剥离论证和附加论证在整个Z3中的贡献而言,它们并未提供质料是最终载体的证明。在附加论证中“实体被偶性谓述和质料被实体谓述”是作为“主词与谓词指示不同的存在者,因此质料既不是‘这个’——实体的范畴,也不是‘量’——偶性的范畴”之理由提出来的。这并不是在证明质料是“终极载体”。那么亚里士多德在Z3中关于质料是最终载体的论证是缺失的吗?这个疑问是自然的,很多学者都认为剥离论证就是要证明质料是最终载体,韦丁就明确地说:“质料是实体依赖于它是谓述的最终载体(主词)这个前提。”(18)原始质料论者也认为亚里士多德通过剥离揭示了原始质料是最终载体。但是,剥离论证和附加论证很难被认为是对质料作为最终载体的证明。从S1到S2的过渡很难被理解:为何从讨论谓述关系跳跃到一个概念上的剥离实验要被认为是一个合逻辑的论证过程?而1029a8-20和1029a20-29的句子之间大部分是解释关系,并非推导关系。我认为亚里士多德在Z3中没有提供质料是最终载体的论证,就像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形式和复合物是载体的论证一样。

在剥离论证之前,亚里士多德说形式、质料和复合物在不同的意义上是载体。Z3对载体的定义依据于《范畴篇》的不可谓述性,但是质料作为载体却不是因为这种谓述关系,而是在《物理学》中分析变化的原因时出现的。质料是最终载体的证明既不是通过剥离实验也不是谓述关系建立的,而是通过非实体变化和实体生灭的结构建立的。亚里士多德在《物理学》第一卷第七章中说:“所有的变化,包括实体的生成都要求一个载体(190b10)。……我们已经探讨了自然物体变化生成的原则,已经清楚的是对立面之外还必须有一个载体,并且对立面的数目是二。”(191a3-5)对于非实体变化,例如偶性变化、位移变化和量的变化,其载体是个体实体,例如苏格拉底由不文雅的变成文雅的,则苏格拉底是载体。而对实体生灭而言,其载体是质料。在《论生灭》中亚里士多德澄清说:“在最严格的意义上质料就是实体生灭中的载体。”(320a3-4)所以,复合实体是非实体变化的载体,而质料则是复合实体生灭的载体,在这个意义上质料是“终极载体”。

因此质料作为载体并非因谓述关系,而是因变化和实体生成的结构。实体之生成的普遍结构是:“所有被生成的实体都是因某物而生,由某物而来,而成为某物。”(1032a14)质料是实体由之而来的东西(190a34),而形式是实体因之而成的东西。这一视野在Z7第9章被重新引入,但是在Z3并未提及。然而,我们可以认为Z3已经预设了质料是最终载体,因为这个论证已经在《物理学》和其他先于《形而上学》的论述中完成了。

不过我们必须注意到“载体”概念在这里有了歧义。亚里士多德在S1中指出实体的载体原则本身是不清晰的,并且它还导致质料是实体的结论。我们可以问:这种“不清晰”是不是指变化的载体与谓述的载体是不同的?是否这种不清晰会导致无法接受的结论?如果质料是变化中的最终载体这一点已经在这里被预设了,那么“载体”概念的不清晰性就可以得到理解:它既可以是《范畴篇》中谓述的主词,也可以是《物理学》中的质料或复合实体。在《形而上学》H1(1042a27-34)中亚里士多德再次提到载体可以是质料、形式和复合物,并且指出质料作为载体是在变化原因的意义上(1042a33-34)。如果我们把质料作为载体的意义等同于复合实体作为载体,那么根据《范畴篇》所确定的实体的载体原则,就认为质料是实体。并且质料是“终极载体”,则它就比个体物更是实体了,甚至只有质料才是实体。这正是剥离论证中的S2所揭示的,而亚里士多德通过剥离论证和附加论证要指明的恰恰是这个错误。

所以,《范畴篇》的实体的载体原则在《形而上学》中确实出现了问题,但是单就Z3的文本而言,尚不能确定亚里士多德是否拒绝了载体原则,他只是说这个原则是不充分的。因为并非所有的载体都是实体,质料是载体但却并非实体。“可分离性”和“个体性”被称为实体的首要原则。但这三个原则的关系如何?实体是否必须同时满足三个原则?还是只需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就可以称为实体?这些问题却必须由整个实体理论来回答了。

总之,我们的解释认为,剥离论证既不是在证明原始质料的存在和性质,也不是在攻击柏拉图的“容器”概念,而是以“反证”的方式阐明亚里士多德自己的质料概念,并以附加论证来说明之。“剥离”既不是物理过程,也不是单纯语言上的操作,而是对各个存在者在本体论上的独立性和优先性的考察。质料是最终载体的证明并非由Z3提供,而是Z3的论证背景和前提,这便是变化的原因和基本结构。剥离论证因为揭示了质料不实体,从而指出了实体的载体原则的不充分性,并引出“可分离性”和“个体性”原则。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学界对Z卷的结构和目的大致有如下三种看法。(一)Z卷由独立的四个部分构成,分别对应Z3中提出的实体的四个选项,亚里士多德分别对这几个选项进行讨论,目的是讨论什么是一个“可感实体的实体”。这个看法以M.Burnyeat等为代表。参看M.Burnyeat,A Map of Metaphysics Zeta.Pittsburgh:Mathesis Publications,2001。(二)Z卷由独立的六个部分组成,但是亚里士多德的目的是要寻找在可感物体中“什么是实体”,这个看法以Patzig-Frede为代表。参看Frede and G.Patzig,Aristoteles "Metaphysik Z".2 vols.Munich:Verlag C.H.Beck,1987。(三)Z卷是一个整体,它不可划分成独立的部分,每一章不都是“插入”,它的整个目标是探究可感物体的实体是否是它的本源,这个看法以S.Menn为代表。参看Stenpen Menn,"Metaphysics Z10-16 and The Argument-Structure of Metaphysics Z",in Oxford Studies of Ancient Philosophy,2001,pp.83-134。

②M.V.Wedin,Aristotle's Theory of Substance:The Categories and Metaphysics Zeta,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181-196.

③Dancy Russell,"On Some of Aristotle's Second Thoughts about Substance:Matter",in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87,No.3,1978,pp.372-413.

④对Z3的翻译是我自己做的,我主要参照Bostock和Ross的英译本和洛布的希腊语本。为了和之前的汉语翻译统一,我把“πoκεμενον”(substrate)译为载体,尽管“载体”并不能充分传达这个希腊词的哲学意义。也有译其为“主体”的,但容易与近代哲学中的“主体”混淆。中文翻译参见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七卷,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54—155页。

⑤这些学者主要包括:J.Owens,"Matter and Predication in Aristotle".in The Concept of Matter in Greek and Medieval Philosophy,E.McMullin(eds),1963,pp.79-95; H.M.Robinson,"Prime Matter in Aristotle",in Phronesis,Vol.19,No.2,1974,pp.168-188; M.Loux,"Forms,Species,and Predication in Metaphysics Z,H and Θ",in Mind,Vol.88,1979,pp.1-23。

⑥W.Charlton,"Prime Matter:A Rejoinder",in Phronesis,Vol.28.No.2,1983,pp.197-211.

⑦H.M.Robinson,"Prime Matter in Aristotle",in Phronesis,Vol.19,No.2,1974,pp.168-188.

⑧在当代的争论中认为亚里士多德不承认原始质料的学者有:King 1956,Charlton 1983 and 1992,Jones 1974,Furth 1988,Gill 1989,Scaltsas 1994,and Broadie 2004,而认为他承认原始质料的学者包括Solmsen 1958 and 1960,Robinson 1974,Dancy 1978,and Williams 1982。参看Margaret Scharle对原始质料之争论的总结:"A Synchronic Justification of Aristotle's Commitment to Prime Matter",in Phronesis,Vol.54,2009,pp.326-345。

⑨M.L.Gill,Aristotle on Substance:The Paradox of Unit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9,pp.27-28.

⑩Frede and Patzig,G,Aristoteles "Metaphysik Z",2 vols,Munich:Verlag C.H.Beck,1987,pp.46-47.

(11)M.L.Gill,op.cit.,p.23.

(12)Russell Dancy,"On Some of Aristotle's Second Thoughts about Substance:Matter",in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Vol 87,No.3,1978,pp.372-413.

(13)Donald Stahl,"Some Contemporary Obscurities around MetaZ3",in Phronesis,Vol,26,No.2,1981,pp.177-180.

(14)参看Burnyeat对实体和属性在本体论上的依存关系的讨论。M.Burnyeat,et al.edd Notes on Book Zeta of Aristotle's Metaphysics.Oxford Study Aids in Philosophy.1979,pp.4-5。以及Phil.Corkum,"Aristotle on Ontological Dependence",in Phronesis,Vol.53,2008,pp.65-92。

(15)G.Fine,"Separation",in Oxford Studies in Ancient Philosophy,Vol.2,1984,pp.31-88.

(16)参见D.Bostock对Z3的评注:D.Bostock,Aristotle:Metaphysics Books Z and H,Oxford:Clarendon Press,1994;另参见M Wedin,op.cit.,p.178及Schofield,"Metaphysics Z3:Some Suggestions",in Pronesis,Vol.17,1972,pp.97-101。

(17)C.Page,"Predicating Forms of Matter in Aristotle's 'Metaphysics'".in The Review of Metaphysics,Vol.39,1985,pp.57-82.

(18)M.V.Wedin,op.cit.,p.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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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Z3的解释困境与剥离论证_形而上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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