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基金:世界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投资基金论文,启示论文,概况论文,风险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风险投资基金: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工具
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Fund),也称创业基金,是当今世界上广泛流行的一种主要为高新技术和中度发展企业融资并提供多种服务的信托投资组织。风险投资基金的经营方针是在高风险中追求高回报,其投资目标主要是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小型企业和新型企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企业一般不要求控股,而是通过资金和技术援助,取得受资公司的部分股权,最终目的是使该企业上市、通过在二级市场的套现获得投资回报。为控制投资风险,风险投资基金往往挑选具有增长潜力,但暂时缺乏发展资金的公司作为投资对象,且投资额只占该公司股份的15%—20%,以分散投资风险;同时,风险投资基金与其它种类基金相比,除关注市场行情之外,还注重掌握监管所投资的企业,甚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包括提供与市场拓展机构的联系、协助受资公司取得所需的技术以提高受资公司的竞争力、协助并安排受资公司上市等。
投资基金发展之初以证券作为投资对象,但本世纪中叶以来,受科技浪潮推动,产业更新速度加快,具有良好的投资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资金和金融服务的需求急剧增长,于是直接投资于产业的“风险投资基金”得以应运而生。风险投资基金产生于50年代的美国,80年代以后在欧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美国风险投资累计额由1978年的35亿美元增加到1995年末的将近400亿美元,平均每年递增14.5%。 美国股市科技股走势强劲,风险投资基金也大获其利。过去五年中,美国风险投资基金的平均年回报率达40%。1984年,英国风险投资的投资总额仅为1.9亿英镑,1996年则达到185.28亿英镑。从业绩表现来看,1996年度英国风险投资基金净回报率达14.2%,高居各类金融资产回报率之首。
二、世界各国(地区)风险投资基金概况
这里以美国风险投资基金为例加以说明。
美国风险投资基金正式起步于1985 年小企业投资法案(Smallbusiness Investment Act)的立法, 该法案促成了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y;SBIC)制度的建立, 从而使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SBIC获得所需资金,风险投资事业应运而生。
至80年代,资本利得税率的降低使得长期的风险投资较短期股票和债券更具吸引力,退休人员保险金被允许进入风险投资行业,加上投资银行的积极参与,风险投资行业迅速成长。1983年,美国国内共募集了41亿美元的新成立基金,比1981、1982年增长了2—3倍。至今,美国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已扩展到各个层面, 包括社会大众的游资、 SBICs,退休基金及国外资金等。
(一)风险投资的行业分布。
美国的风险投资主要集中在高科技行业,1992年其投资的主要行业分布如下:
产业类别 投资比例(%)
软件及服务22
电话及资料传讯14
生化科技 10
电脑硬件及系统 5
医疗保健 17
(二)风险投资基金对企业各个阶段的投资额分布。在国外成熟市场上,受资企业的业务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种子期(seed),产品尚处在验证可行性的阶段,此阶段的资金多为研究开发所需的资金且往往由创业者自己出资。第二阶段为创立期(Start—up), 此阶段为产品开发成功至生产开始阶段,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生产设备、产品的行销等。显然,由于企业并无过去的经营业绩记录,且资金需求甚巨,此阶段风险最高。第三阶段为扩充期(dovelopment), 企业逐渐有经营业绩,但离股票上市尚有相当的时日。此阶段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产品开发能力和行销能力需更多的资金。第四阶段为成熟期(Mezzanine )即企业将要上市的时期。此阶段企业对资金的需要不似早期那么迫切,引进基金的目的主要在于引进较有影响力的投资机构,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为股票上市作准备。1992年,美国风险投资基金对企业各个阶段的投资分布如下:
企业发展阶段投资比例(%)
种子期2.91
创立期8.22
其他早期阶段 13.22
扩充期
55.08
其他后期阶段 20.5
(三)风险投资基金的规模和业绩。
从下表可以看出,尽管美国风险投资基金的总投资规模各年度存在波动,但其增长的总趋势十分迅猛:
近几年来,美国股市科技股牛气冲天,风险投资基金也大获其利。据介绍,过去五年中,美国风险投资基金的平均年回报率达40%。
年度投资额(亿美元)
1974 1.79
1983 25
198739.7
199113.6
199225.4
1997 90
(四)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期限、投资方式和投资条件。根据有关统计,风险投资基金对一家公司的投资年限大约为3—5年,平均为4.5年。其投资方式多以投资于可转换优先股(Convertible preferredstock)和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为主。 上述投资方式主要是为了风险投资基金在被投资企业未上市时能拿到较高的股利或债券利息,而在被投资公司上市后,将可转换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换成普通股,享受资本利得的好处。
投资条件中最主要的是风险投资基金所占被投资公司股权的比例。该比例是根据风险投资基金的预期利润按照所谓的“曲棍球”的方法倒推的。例如,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基金普遍要求所投入资本在三年后有5倍的回报,假定某基金对某企业准备投入100万元,该企业原有资本为900万元,如果该基金预计该企业资本三年后增值为500%,则该基金在投资协议中承诺投资100万元的同时要求占该企业股份的10%; 如果基金预计该企业资本三年后增值为250%,则基金投资100万元要求占该企业股份的20%。实际上,若企业成长性低于三年后有5倍的回报, 基金会要求以其技术支持、上市辅导及无形资产等作为“干股”,以确保基金对企业的投资三年后能拿到5倍的回报。此外, 投资条件还包括:被投资公司标准化的法律权益和所负债务;基金对企业投资的退出机制;基金对企业活动的限制条款;基金后续投资的方式与条件;基金在被投资公司上市后拥有的特殊权利。
(五)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契约。
1.投资契约的限制条款。投资契约中的限制条款包括对被投资公司运营上正面及负面的限制:正面的限制是指强制被投资公司去履行的行为,负面的协议则是禁止该公司去从事的特定行为。
在风险投资基金的契约中,正面协议通常包括:提供风险投资基金详细且正式的财务及营运资讯;提供经由风险投资基金或董事会通过的年度营运及资本预算报告;被投资公司假如有现金增资计划,给予风险投资基金承购该企业股票的优先权,或与其他股东相同的优先权;将董事会开会的结果、或其他重要决策告知风险投资基金;将流动比率、营运资金或净值维持在一定水准,通常这些财务比率是以相近产业或规模相似的公司作为比较的标准;被投资公司必须自行支付各项营运税额及其所背负的债务,这些债务不得转嫁到风险投资基金身上;被投资公司必须维持与同业相同水准的负债比率;遵循法律规范,不做违法或不正当的交易;妥善维护其机器设备与其他财产。
在正面强制条款里,风险投资基金最希望能确保董监事会的席位。尤其是多家风险投资基金联合在一家新兴公司投资,带头投资的风险投资基金更希望能拥有董监事席位,以便代表它自己或其他风险投资基金的利益。根据对美国市场的统计,在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上市公司里,每家公司在上市前有2.8家风险投资基金投资, 每家风险投资基金平均持有一上市公司11.2%的股权。在这2.8家基金里,平均每家有1.6位代表为该公司的董、监事,约占被投资公司董监事席位的1/3弱。拥有董监事席位,一方面可参与该公司的决策,以便监督该公司运营;另一方面,风险投资基金也可提供咨询。有关研究报告指出,风险投资基金的辅导对其所投资的公司有一定的价值,尤其是对较无经营经验的创业者助益甚大。
负面协议包括:该公司未经风险投资基金的许可,禁止与其他公司并购。根据有关统计,在过去十年中,大部分的风险投资基金透过其所投资的企业被购并而得以出脱持股。由于并购是风险投资基金取回其投资金额的重要管道之一,因此风险投资基金极其重视参与并购的决策权,以便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另外的限制还包括:禁止主要经理人员大量转移其股份给第三者;禁止被投资公司改变其企业的经营主业;未经许可,禁止发行现金增资股,以避免股权遭到稀释;禁止该公司从事与企业主业不相关的投资活动。
2.投资契约对上市登记权的规定。(1)附属登记权。 附属登记权指风险投资基金在投资契约中规定,当被投资公司登记出售新股和旧股时,风险投资基金有权在同样的时机把它们旧股与现金增资股票一并售出。然而为了避免因公司股东在初次上市或现金增资中售股对发行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附属登记权通常也有保留,要求风险投资基金必须尊重承销商在承销过程中的意见,由承销商视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让风险投资基金执行其附属登记权。据统计,只有30%的情况下,风险投资基金在其所投资的公司上市时出售股票。即使承销商允诺可以在新股上市时出售持股,但如果旧股东希望出售的股数大于承销商允诺承销的数目,则必须依照持股比重分配售股额度。据统计,出售股票的风险投资基金只出售它们原持股的20%。这样的限制是为了避免原有股东售股过多而对该公司的股价造成卖压。(2)登记权的优先次序。 一家公司在上市前通常都已接受过多家风险投资基金或其它投资者若干回合的投资。早期的投资者为了保有优先出售股票的权利,通常会在投资契约中明确规定其售股优先权,或限制后续投资者出售股份不得先于自己。因此,投资契约不但要考虑到与现有股东的关系,并且要考虑与未来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投资契约中其它条款还包括:当被投资公司经营失败或解散时,有些条款允许风险投资基金取回其资金,甚至规定用经营者个人的资产做担保。
三、国外风险投资基金成长的前提条件
世界各国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作为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形式,风险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和成长壮大除了取决于被投资行业的市场容量及成长前景之外还有赖于以下几个重要条件:
(一)全社会范围内牢固、可靠的信用观念与信用关系。
相对于上市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存在着相当大的不确定性,这相应地要求要有大量的详尽的投资契约将投资“标准化”,从而控制投资风险。如果全社会缺乏信用关系,投资契约不能得到全面的遵守,或没有相应的法律机制保证在被投资企业“违约”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能得到充分的保护;那么,风险投资基金的顺利运作将是不可想象的。
(二)宽松、开放的金融制度与发达的资本市场。
金融自由与金融创新有助于建立一个自由、开放、层次丰富的资本市场,而后者则是风险投资得以顺利套现,从而充分实现其创业回报的最根本的因素。美国与日本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差距正是对上述问题的一个很好的说明。美国场外交易市场(Over the Counter,也称店头市场)和私人股权市场(股权的上市和交易无需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相当活跃,这些交易市场的上市条件远比纽约交易所宽松,风险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也因此获得了较为广泛的上市和变现的场所。可以说,美国层次丰富的资本市场有力地支撑了美国风险投资基金对高科技企业的大规模投资。相反,日本迟至1995年才成立上市基准较第一店头市场更宽松的第二店头市场,以至于日本店头市场规模远小于美国,日本风险投资机构不愿投资国内高科技企业。
日本政府对国内资本市场的管制导致美日企业设立后平均上市年限的差异,影响了风险投资基金对企业不同阶段的投资比例。在美国,企业平均设立6年股票便可公开发行上市,而日本企业则平均需要30年。 因此,美国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比例几乎为日本的两倍。日本风险投资基金集中投资于成熟期的企业不仅影响其收益率,更重要的是,它更多的是融资的功能,而提供技术支援和资本运营支援功能不显著,风险投资的能力相对较低。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程度也对风险投资基金的成熟度有重大影响。在桥本内阁提出“大爆炸”改革方案以前,日本政府对金融业的管制比较严厉。公司型基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个人年金进入风险投资基金及杠杆收购等套现方式在日本或受到限制或不发达。这些都制约了日本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使其远远落后于美国。
(三)拥有既精通证券投资又懂技术、熟悉实业投资的风险投资家。
美国风险投资事业在80年代能够迅速成长,一个根本的因素在于美国有一批真正的风险投资家(Venture capitalist)。美国风险投资家的成长得益于许多重要的因素。
长期以来风险投资的发展历程为风险投资家提供了成长的摇篮。美国的风险投资始于本世纪初,当时洛克菲勒等一些富有的家族向某些新成立的公司如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施乐公司(Xerox)、东航(Eastern Airlines)提供创业资本。1946年成立的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ADR)是第一家正规的风险投资企业,ADR对数字设备公司(DEC )的投资至今仍被认为是风险投资的一个经典之作。
崇尚创新与个人发展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可能是美国风险投资事业相对迅速成长的最深层、最重要的因素。相比起来,日本的文化传统及日本特色的终身雇佣制和序列年功制导致整个社会缺乏企业家精神和创新精神,社会的优秀人材集中在大企业中任职,整个社会缺乏既精通证券投资又懂技术、熟悉实业投资的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事业也因此发展缓慢。
(四)与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相适应的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公众对风险投资基金的信心至关重要,而这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保障。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不仅需要《证券法》作为规范基金运作的基本框架,同时,《信托法》对于契约型基金、《公司法》对于公司型基金、《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规范运作都是必不可少的。
美国风险基金几十年的发展历程表明,相应法规的调整和创新是风险投资基金业成长壮大最重要的推动因素。
50年代末,美国国会通过的《1958年中小企业法》被认为是美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正式起点。1978年,美国国会撤消了它在1969年的决定,把长期资本利得收益的最高税率从49%重新降至28%,同年9月, 美国劳动部对《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 )中关于养老基金投资的“谨慎人”条款做出了新的解释,有条件地允许养老基金进入风险投资事业。大量养老基金的涌入使风险投资的净增值从1977年的0.39亿美元猛增至1978年的5.70亿美元,从而形成了美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第二次高潮。1981年,国会通过了《股票选择权促进法》(ISOL),准许把股票选择权作为对风险投资家的报酬,并把纳税环节由行使选择权时推迟到出售股票时;同年,国会将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28%降至20%。由此,美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最终获得了长期持续发展的制度环境,风险投资的净增值从1979年的3亿美元迅速增加到1983年的45亿美元, 美国风险投资累计额也由1978年的35亿美元增加到1995年末的将近400 亿美元,平均每年递增14.5%。
(五)鼓励创业精神、鼓励有效率企业由小到大成长的社会环境。
归根结底,一个鼓励创业精神、鼓励有效率企业由小到大成长的社会环境是风险基金能得以发展的最重要的条件。这具体包括:对新的创建和尝试能够兼容并蓄;承认并褒奖尝试新产业或新公司的经济活动主体;把市场和商机给予具有产品和技术竞争优势的新企业,而不是凭关系来分配市场和商机;尊重知识产权法,承认无形资产的价值;尊重和保护通过合法途径积累起来的个人财富;所有权的转移基本上不受限制;企业决策受政府干预较小;对长期投资理念的崇尚。
四、我国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的现实意义和基本条件
(一)我国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的意义。
1.我国在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新兴产业和民营企业需要加大资本投入,但是目前国内的资本市场难以满足这些产业的融资需求,因此通过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可以促使这些企业和产业更快地成长。
2.风险投资机制本身所具备的投资和融资特点,适应新兴企业和高科技产业成长的特征,使得投资者和企业按照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进行匹配,形成现有股票市场和信贷市场以外的场外市场,能扩展我国资本市场的覆盖面。
3.风险投资公司拥有各方面的专家,在向企业投资的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行业分析、经营管理和融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供与市场拓展机构的联系、协助受资公司取得所需的技术以扩展受资公司的竞争力、协助并安排受资公司上市等。这些工作都发挥着培育企业和产业成长的作用。
4.目前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投资银行专业队伍,发展风险投资基金可以在投资银行与新兴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之间建立起稳定关系,投资银行可以借此深入我国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主战场。
5.目前国外机构投资者纷纷参股、控股我国高科技企业和民营企业,对我国今后新兴产业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发展我国的战略投资者已经迫在眉睫。
(二)我国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已具备的基本条件。
首先,在目前的经济金融环境下,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重大意义已经为管理层、产业界和金融证券业所广泛认同。包括国家计委、科技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在内的部委已经在积极研讨和制订有关法规。其次,经过近七年的发展,中国资本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包括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证券公司在内的战略投资者群体,这些战略投资者具备了专业化投资的经验和技巧,同时也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适应风险投资的基本要求。再次,我国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无论在科研开发、经营规模还是发展潜力等方面都具备风险投资的特征,通过风险投资的培育能够实现飞速发展。最后,国外风险投资公司和产业基金在我国运作的经验和技巧为我国发展自己的风险投资产业提供了有益借鉴,有助于我们尽快健全和完善风险投资的环境及条件。
五、我国建立风险投资机制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各部门必须统一认识,全面协调。
据了解,风险基金的投资是重点投向高技术企业还是基础产业,目前在国家有关部门之间尚未达成统一认识。从世界范围内产业投资基金的分布看,欧美国家主要以投资高技术企业的风险基金为主,而东南亚、香港地区则以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为主。我们认为,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具有不同的投资特点,应当适用于不同的融资方式。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投资特点是投资规模大、周期长且回报稳定,这一特点决定了基础产业不适于采用大规模股权尤其是公众股权进行投资。与国外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格局不同,我国股票市场上个人投资者所占比重较大,个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业绩高成长性和资本利得的追求使得基础产业的股票缺乏想象力,因此基础产业的股票可能是共同基金的投资组合之一,但不一定能赢得中小投资者的青睐。如果以基础产业作为投资目标,估计规模庞大的产业投资基金面向公众发行会遇到较大困难。我们认为,有稳定现金流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可能达不到风险投资所要求的预期内部回报率。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期长、流动性差,其较高的投资风险必然要求相对高于证券投资的内部回报率。一般情况下,只有内部回报率达到25%以上的项目,产业基金才会予以投资。然而,从现有的铁路基金、电力基金的运作绩效来看,产业投资基金要想获得相对较高的回报率难度较大。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项基础产业的投资既有稳定的现金流、预期回报又很高,那么,为降低融资成本,该项目显然应该采取债权融资、BOT或者资产证券化的方式。
我们认为,产业投资基金或者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乃至整个高科技产业投融资体制的建立,需要包括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计委、科技部等各部门进行充分协调,在立法、机构审批、运作监管等方面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考虑,并且吸收金融投资专家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参与。建立包括风险基金、高科技股权市场在内的高科技投融资体系是推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化发展的必由之径,值得各方认真探讨。
(二)建立风险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的有效监督机制。
按照国外的惯例,一般风险基金在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协议时要求在董事会中拥有1—2个席位,以利于基金管理人对企业的运作进行及时监督。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非控股股东即使加入董事会对企业经营施加的影响也非常有限,很难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以上市公司为例,部分上市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与中介机构合谋虚构财务报表进行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例时有发生。产业投资基金对投资企业一般不控股,基金管理人对投资项目的控制相对薄弱,可能会出现受资企业作为“内部人”损害基金利益的局面;同时,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期限相当长,期间难免会出现基金管理人与受资企业存在严重分歧乃至于双方难以维系合作关系的情况。在国外,风险基金往往事先在投资合同中对各种违约情况下的退出程序和方式作出详细的规定。风险基金还必须与被投资企业签订严格的投资协议,除派出管理人员参加董事会外,定期了解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保证资金的使用符合投资协议的要求,并有权在被投资企业违约时撤回资金,这样才能对企业运作保持有效监控。
(三)创新金融工具,降低风险基金的投资风险。
风险基金所投资的高技术企业在其成长过程中一般要经历种子期、创立期、扩充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每个阶段投资会面临不同的营运风险。因此,风险基金的投资方式多以投资于可转换优先股(Convertible preferred stock)和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 )为主。上述投资方式主要是为了风险投资基金在被投资企业未上市时能拿到较高的股利或债券利息,而在被投资公司上市后将可转换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换成普通股,享受资本利得的好处。一般情况下,以普通股或直接借款的方式进行投资或融资的案例则较少。但是,我国目前证券投资品种比较单一,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件和规模受到严格控制,很难满足产业基金大规模投资高技术企业的要求。因此,为了适应风险投资的需要,应当扩大可转换债券的发行范围,适当降低发行标准,允许部分企业设立优先股,从而降低风险基金的投资风险。
(四)政府引导、私募为主,形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
如果风险投资基金采取公募方式募集并上市流通,与私募形式相比,其内在的风险就更大。这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大、投资期长、基金资产流动性差、价值不易评估。只有机构投资者才有足够的能力对基金投资的收益和风险作出适当的评估,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在一般情况下,由于个人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不了解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和价值评估,产业基金的投资者结构若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很容易加剧市场对基金的投机倾向。国外产业基金的投资者结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其募集对象比较少,目前在美国、西欧及东亚、东南亚新兴国家和地区,产业基金都以私募的方式募集,其中印度和我国台湾地区明确规定,不允许产业基金进行公募,台湾地区还规定产业基金不能上市。第二,以公募的形式募集将导致基金的持有结构过于分散,基金持有人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一种“公共产品”,如果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的份额较小且较为分散,“用手投票”意义不大,同时,基金持有人的监督成本可能将高于其收益,此时,基金持有人会有“搭便车”的想法,放弃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第三,产业投资基金究其本质属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工具,若采取公募方式募集,在现阶段发展产业基金存在诸多风险的情况下,由于个人投资者对产业投资基金的风险事前难有一个全面、准确的认识,一旦基金持有人遭到重大损失,则可能引发较大的社会政治风险。
此外,就其功能而言,若将产业投资基金的功能主要限于向大众集资,则在全社会范围内风险与收益有效率的分配机制难以形成,通过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产业转型也难以实现。美国的风险投资行业之所以远远领先于日本,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在于,美国的风险投资基金不仅给企业提供资金上的支持,而且还在技术、经营管理和资本运作等方面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风险基金不仅具备“价值发现”的功能同时还具备“价值创造”的功能;相反,日本的风险投资基金以融资功能为主,其风险投资基金更近似于银行业,近年来,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坏账大增,使不少以融资为主要业务的风险投资基金深受打击,日本的风险投资也因此止步不前。
我们认为,近期深圳市政府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经验值得借鉴,发展初期可由政府部分出资发挥引导作用,同时吸收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等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加入,引进部分国外机构投资者,以私募形式共同设立。随着运作模式相对成熟,再逐步推行公募上市的设立方式。另外,政府的引导作用还应体现为成立专门的机构为风险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提供融资,增强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基础。
(五)通过建立高技术股权交易市场,为风险基金提供足够规模和容量的退出渠道。
在美国、日本等国的风险投资基金运作中,基金退出的方式有三:一是在投资期满后转让给其他机构投资者;二是事先签订协议要求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三是被投资企业股票上市后卖出股权。前两种方式在我国目前环境下均存在较大难度,而在上市额度有限的条件下高科技企业上市可能性也较小,即使上市如果基金持有的股权为法人股,在目前的法规框架下也不能上市流通。真正的解决办法是创设高科技股权交易市场,为基金持有股权的变现提供流畅的通道。可以适当降低“第二板”市场的上市条件,包括三年业绩、资本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尽快形成一个有足够广度和深度的高科技股权流通市场。
(六)培养既精通金融又懂技术、熟悉实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专门人才。
产业投资基金对实业成功的投资必须以具备两方面的能力为前提:第一,能从大量的高科技企业和项目中挑选有价值的投资对象;第二,能在必要时参与企业经营、并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方面为其提供咨询。可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必须有相当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储备,要有一批既懂金融证券又精通实业和技术的人才。但是,目前我国基金业已有的部分专业人才多集中在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大都是在现有证券公司基本业务的基础上增设基金业务,结果不仅造成基金业缺少组织上的独立性,同时也使得相当一部分基金业的从业人士缺乏技术和管理知识。因此,应通过组织培训、与国外风险基金公司交流等途径,培养我国的风险投资专门人才。
(七)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信息披露制度和资产评估制度。
完善健全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基金管理法、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和税法等。目前,公司型风险投资基金可能比较符合我国国情,为配合公司型风险投资基金的组建,公司法和税法应作调整。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实业,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其资产的透明性较差,对其质量和价值的评估难度很大。为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必不可少。目前国内现有基金的实业投资,实行的是实际成本加预期利润的会计准则。显然,实业投资按实际成本计价无法提供基金资产实际状况的有用信息,基金投资者所看到的所谓“基金收益”只是冰山的一角,而基金在实业投资上的巨大潜亏却无法为投资者所知晓。按未来赢利能力对实业投资估值有助于风险基金规范的信息披露,但这需要规范资产评估准则,因此风险基金的资产评估和信息披露紧密联系在一起,需要大力整顿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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