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伦理:冲突、谈判、共识_伦理学论文

应用伦理:冲突、谈判、共识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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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伦理学是研究如何使道德规范运用到现实的具体问题的学问。从广义上讲,它既包括将普遍的道德规范直接应用到具体的行为空间、职业领域的古老的职业道德(又称专业伦理),也包含新近出现的以解决道德悖论、伦理冲突为主旨的当代应用伦理及其分支。

从狭义上讲,应用伦理学专指上述广义应用伦理学双重含义中的第二层含义,即指的是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才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作为民主时代的道德理论,应用伦理学的任务在于分析现实社会中不同分支领域里出现的重大问题的伦理维度,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建构为这些问题所引发的道德悖论的解决创造一种对话的平台,从而为赢得相应的社会共识提供伦理上的理论支持,同时也力求使道德决断在一种严密的集体性的理性决策程序中获得质量保障。一句话,应用伦理学的目的就在于探讨如何使道德要求通过社会整体的行为规则与行为程序得以实现。本文所要探讨的应用伦理学,即是指狭义应用伦理学。也就是说,它将职业道德排除在自己的研究视域之外。

当然,无论是狭义应用伦理学的不同分支学科还是各种职业道德,作为实践哲学,它们都关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因此,它们的研究范围是相通的,它们的探究视角往往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在个别情况下它们的研究内容也会出现互相渗透的情形,难以被清晰地划分、区别开来。然而,从发展线索上看,职业道德有着悠久的历史(如医师道德、政治道德的历史同哲学史一样长),它是伴随着社会各种不同的职业的出现而产生的,随着各种职业的成熟和稳定,相应的职业道德的内容与规范也就得到了同步的发展。而当代应用伦理学则是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才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它所应对的问题是新颖的,一般而言远远超出了传统的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从内容上看,所谓职业道德,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将普遍的道德理论与原则直接应用到具体的社会实践领域中去,从而形成的与不同的职业之独特的任务相对应的特殊的责任、义务及行为规范。职业道德的内容一般而言都是明确的、稳定的,是与非,对与错,一目了然,无可争议。况且,不论医师、律师、教师、服务员、科学家、政治家、艺术家的职业有何区别,由于其职业道德不过是普遍的伦理法则在各自具体的职业领域中的直接应用,因而不同行业的职业道德在内容上也有相当多的共性,如:第一,不得伤害自己的服务或研究对象,要尊重其隐私等基本权益。第二,对所有服务对象应一视同仁,平等、公正相待。第三,对工作应精益求精、认真负责等。

而当代应用伦理学所关注的却大多是职业道德所关涉的领域中的道德悖论与伦理冲突:其中绝大部分的问题是体现着新旧价值观念冲突或现有的道德规范冲突的两难选择;或者就是那类并非一定要做出非此即彼之抉择,而是需对不同的利益进行平衡考量的问题;再有就是某种伦理要求与现实实践之间的冲突(如安乐死的理论与实践),以至于该要求难以实现,失去了得到辩护的理由;最后就是社会现实中涌现出的诸如核能是否安全、转基因作物是否安全等崭新课题,旧的道德理论对之闻所未闻,束手无策。一句话,应用伦理学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关注伦理冲突与道德悖论、探究道德难题。因而应用伦理学研究的课题并不是凭借简单的道德直觉与洞见,也不是直接参照职业道德守则就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诉诸一种复杂的理性的权衡机制,即通过组建相应的伦理委员会进行协商讨论以求得答案。

总之,当代应用伦理学与职业道德在研究范围上有着密切的关联。但严格说来,应用伦理学不将职业道德能够解决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而是视职业道德为一种理所当然的预设或前提。当然,应用伦理学的研究成果,反过来肯定又会为职业道德内容的发展、完善与精确化做出重要的贡献。

本文认为,与传统伦理学相比,应用伦理学体系中道德规范的生成方式与基本内涵,该伦理学的价值取向、权衡模式与实践功能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应用伦理学将民主对话、民主协商的观念与方法引进伦理学,因而它已成为民主时代公民社会的道德理论与实践,是伦理学本身的理论创新的一个重要体现。

一、应用伦理学的产生及其出发点

众所周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社会生活的变迁,在当代西方哲学界,应用伦理学已成为一门发展最为迅速、最具生命力的学科,是哲学的一个新的重要生长点。应用伦理学的勃兴,从根本上说是在社会的现实需求的推动下发生的,具体而言是为了回应社会中所出现的各种亟待解答的以道德冲突为特征的前沿性问题提出的挑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的社会公众开始自发地思考和讨论伦理道德问题,这并非是因为人们忽然对理论产生了兴趣,而是因为实践问题的新颖性所使然。在科技赋予人类的全新的行为可能性及这种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的威胁面前,人们一下子丧失了方向:往后看,传统的宗教、艺术观念在提供行为指南方面已经无能为力;往前看,相应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法律、法规尚未建立。于是,伦理学成了公众热忱关注的焦点,人们将哲学真诚地看成是一种以解决定位之危机为目标的智慧的反思艺术。

由此可见,社会公众对伦理的需求是与大量的伦理冲突、伦理悖论的出现密切相关的。解决伦理悖论与冲突的传统方式是向古代圣哲的智慧请教。然而在今天,情况就不像过去那么简单了,原因有三:一是今天人们所遇到的伦理问题大体上都是以前从未出现过的,问题的新颖性远远超出了经典作家们的理论视野。二是在民主时代里,人们不习惯惟上是从的思维方式。对民众自主意志的尊重以及民众在长期的自主文化中所形成的一种自信意识是一个公民社会的基本特点。三是在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里,公众的道德观念各不相同。面对道德冲突,没有任何一种伦理学理论或价值观念有权宣称自己是惟一正确的指导原则,没有哪位个人、哪个团体、哪个群体可以断言自己把持着朝向道德真理的惟一通道。因此,为了解决伦理冲突,在民众中间能够形成共识、达成一致的首先不是某种具体的立场、某种具体的观念,而是一个中立的程序——交往对话,共识首先只能是关涉规范与价值之多元性的处置程序,共识只能是在程序问题上才是可能的、有意义的。这样一种“中立的”程序上的共识的优势就在于:一方面它尊重并认可每位个体或族群拥有自己的道德信念、按照自己有关“好的生活”的观念理解和安排自己生命征程的自由。也就是说,它允许不同的生活方式以及有关好的生活的各种不同的方案可以并列共存,互不侵扰。另一方面,它又能够使各种不同的理念在一个共同的客观的道德视点上得到审视,从而为道德观念冲突的解决开辟一条出路。因而,程序共识在多元化社会中构成了当代伦理学的基础。

之所以说以交往对话为表现形式的程序是客观中立的,是因为从表面上看这一程序本身只是形式,它并不涉及具体的内容,它向所有的道德理念开放,而并不关照或鄙视某一特定的价值理念。但是,“程序”这一概念本身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它既可以表现为交往对话,也可以表现为抽签。为什么对于道德冲突的解决,人们不采取抽签的办法,而是采取交往对话的办法,是因为抽签程序与人们的道德自主性不相容。由此可见,只要我们深入一步加以考察就会发现,以交往对话为表现形式的程序共识并不是价值中立的,其本身就是某种内容的表达,即对个体自我决定的道德优先权的表达。程序共识的原则尊重并鼓励人们在交往对话中表达自己的意志,坚信在对话中达成的任何一项意见一致都是人们自主决定的结果。就此而言,程序原则上讲与其内容是不可分割的,程序既不是纯形式的,也不是中立的。总之,如果说程序共识(或程序伦理、共识伦理)是当代应用伦理学的基础的话,那么,自主原则则又是程序伦理或共识伦理的基础或出发点了。

应用伦理学的出现使我们刷新了对道德的生成方式的传统理解,即道德准则与规范的产生不再是沿着自上而下的进路,而相反的是自下而上。这一巨大变革要归功于我们所处的公民社会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公民权利与价值的凸现导致了公民的共识与赞同之概念在政治领域中政治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上拥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政治哲学必须反思:在一个人人自由、平等的环境中,社会的约束性力量如何才能赢得合法性论证?把这一疑问推置伦理学领域,则道德哲学就要询问:在每个人的道德主体的地位得到认可的条件下,道德规范在主体间的约束力怎样才能赢得辩护?从政治哲学被移植到道德哲学领域并且已经成为应用伦理学的理论基石的共识理论,将古典政治学中的契约主义向前推进了一步,它的回答是:所有外在于当事人的所谓道德有效性的根基都是非法的,任何一种人类所无法支配的道德规范之主管都是虚构的;所有的道德约束力均归溯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自愿协约,道德是当事人建构的结果,当事人本身拥有作为道德的创造者的地位。

二、应用伦理学体现的道德权衡机制

于是,在应用伦理学的视野中,道德冲突的解决就并非来自于哲学家个人的学术探讨,并非凭借个人简单的道德直觉与洞见,而是来源于不同学科的专家、代表着不同利益的当事人,经过缜密的思考、周详的权衡与反复的协商所形成的共识。道德问题的仅衡与决断不应只是个人的私事,而是要依靠集体(如伦理委员会)的智慧,要诉诸一种复杂的理性的权衡机制,才有可能最终形成摆脱了个人偶然性与随意性的明智合理的答案。而一旦进入集体决策的程序,则论证就不可能仅仅依赖一两个前提或原则,而是应依赖许许多多的原则与权衡因素,论证就存在于一种对不同因素的相互协凋之中,存在于这些不同要素的共同作用之中。所谓诸多因素,一方面是指不同的伦理范式——如康德的理性伦理、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边沁的功利主义、叔本华的同情伦理、哈特曼的价值伦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忧那思的责任原则、马伽利特的尊重原则、格特(Bernard Gert)的“不伤害”原则等等,另一方面是指社会中通过不同的群体所体现出来的各种各样的利益要求。论证就在于对这些不同的理论范式及事实因素进行综合性、整体性的考察分析,仔细地权衡各种得失利弊,从而求得一种作为最为合理答案的、且是体现了某种社会共识的道德判断。由此可见,道德共识不是指意见的偶然堆积,而是指伦理委员会成员们通过努力对不同的立场与观点进行协调,从各自差异的观点中融合而成的一种相参(kohaerent)的、为委员会中绝大多数成员所认可的结论。一句话,道德共识是从数量有限的伦理委员会成员的互动过程中做出的慎重的道德考量的结果,是一种能动的共识,在道德质量上绝对优先于相对独立的个体的随机回答的总和,即静止的共识。

在一个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社会里,似乎必须放弃建立一种能够涵盖所有的问题且所有的个体及集团均能无条件认可的共识的努力。道德共识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在最好的情况下,它能够为委员会中所有成员所认可。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能是委员会中多数人的共识。最不幸的情况就是通过理性论证的方式也仍然达不成共识,得不到一个妥协的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依靠最低限度的程序上的共识——诉诸表决且多数决定。尽管表决从本质上讲是违背自主理念的,但这种极端的情况或处置方式,却是人们以和平的手段而不是以暴力的手段摆脱道德困境、寻求问题解决的惟一途径,也是民主时代以民主方式应对冲突与纷争的惟一途径。

值得指出的是,在道德共识的建构过程中,除了不同的伦理范式和从这些范式中提炼出的主导的道德原则以及参与交淡的伦理委员会成员背后代表的不同族群利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之外,伦理委员会成员原有的社会共识的状态,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内容,社会共识是道德共识形成的社会背景要素。如上所述,伦理委员会建构道德共识的过程,是一个在理性论辩中对各种相关因素进行缜密权衡的过程。这样做出来的结论自然就明显优于社会公众中随意的、受情感左右的意见的堆积。由于道德共识取决于建构程序,因此,体现着道德共识的协商结果就不是先定的,谁也无法确知它的内容。但道德共识毕竟是由伦理委员会的成员建构的,而伦理委员会的成员从本质上讲仍然是广大的社会公众的代表,他们的价值判断并不是任意的,而是取决于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文化的现实性,取决于他们所属于的文化传统与生活方式,取决于某个历史时代中由绝大多数人所共享的一般的价值观,即社会的基本信念。韦尔曼(Carl Wellman)称这一社会的基本信念为公共道德。公共道德是一种被相对地普遍分享的道德,没有公共道德,便不会有道德共识。特别是在当某一事项触及当前活着的人的根本利益与未来人的利益之间的矛盾,且这一矛盾已经尖锐到难以调和(如堕胎)、必须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择之时,公共道德从时空上由近及远的价值取向就要体现出来。也就是说,人们根据公共道德的要求,就会采取当前活着的人的利益要优于未来人的利益(就治疗性克隆而言,就堕胎问题而言——所以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几乎所有西欧国家都逐渐放开了对堕胎的限制)、人类的利益要优于动物的利益(就动物实验而言)、本族群的利益要优于外族群的利益(就移民政策而言)的立场与态度。这一公共道德的存在现象并不违背多元化社会中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相互区别与相互竞争的客观图景。多元文化的社会是自由民主的社会,但自由主义本身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它最能体现与保障的就是自决权的价值。伦理委员会都是由具有自主能力的成人组成的,只有他们才可以做出决定,只有他们才有权做出决断,因此,成人的自主的意向、自主的决定自然就会对道德共识的性质产生重大的影响。

这样,应用伦理学体现的道德权衡机制也使我们刷新了对哲学家地位与作用的传统理解。因为这一机制决定了哲学家在研究探讨及商议的过程中,必须放弃自己具备着导向正确的道德判断的直接通道的观念,相反地,他(她)要认真听取其他专业人士的建议,并且——如果是作为伦理委员会的成员的话——要有妥协的意识。这种机制还决定了哲学家与其他专家一起研究商议后所达到的共识并不一定体现着某种绝对的正确,而或许仅仅是一种相对的合理。它或许并不像传统伦理学所要求的那样能够使问题得到一揽子解决,但又不是那种类似于在上帝与魔鬼之间进行选择的非此即彼的决断,而是可以达到问题的某种近似的解决,是一种将不利因素减至最低限度的最好的可能。当然,在遇到不可调和的道德悖论,即必须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之时,哲学家在汲取了拥有着不同知识背景的其他专家的建议之后,经过周密的权衡,最终只能做出放弃或牺牲一方利益或一种道德原则的决断,但是他(她)所提出的理由相对而言应当是具有最强说服力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说传统的伦理学意味着一种靠自己的力量即可解决所有问题的强的道德理论的话,那么上述的这种伦理学可以说是一种弱的道德理论。

三、应用伦理学的基本范畴与基本原则

如果说传统伦理学中的主要范畴是“善”,那么当代应用伦理学则更重视“不伤害”、“自主”、“公正”、“责任”、“尊严”等基本范畴,而这些范畴并不是应用伦理学家们心血来潮杜撰的结果,而是对当代应用伦理学所涉及的重大实践问题之基本性质的某种哲学概括。例如,有关基因工程、堕胎与安乐死的伦理论争体现了“不伤害”与“自主”范畴;有关科技时代的责任伦理的论争体现了“责任”范畴;有关人的尊严、族群的尊严及文化多元主义的论争体现了“尊严”、“不伤害”与“自主”范畴;有关生态伦理、世界伦理(普遍伦理)及国际伦理的论争则体现了“公正”范畴。基于这些不同的范畴所体现的价值规范在某些情况下发生冲突的情形,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把“不伤害”范畴看成是应用伦理学价值规范体系的基础,是应用伦理学的主导理念,是在最大的范围之内拥有最广泛的适用性和有效性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最核心的价值原则,它作为应用伦理学理论体系的一种“硬核”,不仅使诸如“自主”、“责任”、“尊严”和“公正”等基本范畴的价值诉求与取向得到了展示,而且使当代应用伦理学的整体精神也都得到了体现。这一整体精神就在于:应用伦理学为社会所提供的不是一种抽象的说教功能,而仅仅是一种保护的功能。

与传统伦理学的主导诉求不同,应用伦理学的任务从根本上说并不在于寻求某种作为绝对知识的、可以解释一切的终极的道德真理体系,而在于对现存的不同立场进行调节从而达成共识或最终的无可争辩的基本原则。这一最终的无可争辩的基本原则就是自由、民主和保障人权。只要重温一下当代世界应用伦理学关于各个重大前沿性问题的讨论,我们就会发现所有的课题都是围绕着维护人权这个核心展开的:最近几十年来在国际上兴起的应用伦理学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是民主时代的道德理论,它将作为程序共识的基础的自主原则,也就是尊重人的自我选择的权利的原则看成是全部理论与实践的出发点;基因伦理的核心问题,就是研究如何从个体的角度防止任意的外来决定对未来人类自主权的侵害;生态伦理、科技时代的责任伦理的提出,目的在于从整体上为未来人类的生存权、发展权、幸福权提供保障;“尊严的政治”及“世界伦理”则将对现实社会中的族群之尊严与权益的尊重,归根到底对个体的尊严及权益的尊重看成是全球化时代的一项新的绝对命令。

总而言之,当代应用伦理学的前沿性课题的实质就在于确立尊重人权的原则,普及尊重人权的原则,协调不同族群之间、当代人与未来人之间在权益上的矛盾与冲突。另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自由、民主和保障人权这几个支柱性的主导的价值观念并不是某些伦理权威先天预设或独断规定的,而是人们坚持应用伦理学本身体现的道德权衡程序的必然结果。

四、应用伦理学体现着一种反思的文化

如上所述,应用伦理学不仅体现着一种新的理论模式,而且还代表着一种新的道德实践的权衡机制、行为程序。因此,应用伦理学区别于传统伦理学,它或许不会产生出什么流芳千古的伟大哲学家,而仅仅是推出一个又一个的伦理委员会——哲学家只是其中的普通一员;它或许不再是一部震撼心魄的英雄史诗,而仅仅是一出行稳平淡的连续剧;应用伦理学并不表现为试图创立一种包揽无遗的普遍的宇宙观的努力,而是首先体现为一种具体的道德实践,一种富有反思性、批判性的权衡机制,一种使各种观点与见解都能得以顾及的操作程序,一种对任何可能发生的冲突都具有高度的应变能力的开放的预警系统。

当代应用伦理学或许不再是一套由固定的道德范畴的演绎所构成的以寻求最终的道德真理为己任的僵死的理论体系,而是一种能动的道德实践,其中怀疑与讽刺、批评与反击、抗议与颠覆、宽容与妥协、公开性与透明性、自我修正的本能、向一切非议开放的精神构成了它的原始推动力。这已不仅仅是一种道德理论,而且还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文化;这种通过自我批判、通过论证与反证、通过对已有思想的否定尔后又对之产生新的认识这样一种无限的交互关系所产生动力的文化,与那种只会自我赞美的病态的文化相比,显然拥有着极大的优越性与竞争力。

这种能动的道德实践或充满活力的文化中的自我批判机制并不会导致对自身的完全否定——否则它就没有一个可以依赖的基点,而是其自身生命力的一个标志:通过永无止境的自我批判,通过永无止境的实验及小的失败来防止大的失败与大的崩溃。社会生活就是在这样一种能动的机制的作用下呈现出一种平稳的状态。无论人们对社会生活的目标以及自己的生命价值拥有着怎样不同的解读,但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进程的机制本身是成熟的、稳定的,这要归功于其不断面临矛盾又不断使之得以化解的完善的、生机勃勃的自我修复的能力。

五、应用伦理学:民主时代的道德理论与实践

综上所述,应用伦理学所体现的并不是一种个人性的决策行为,而是一种集体性的决策程序,它要求调动全社会的智慧通过协商和讨论对道德冲突的各种层面及因素进行周密的权衡,从而求得理性论证基础上的道德共识。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任何涉及当事人的决断都应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任何复杂的伦理道德问题都是公开的道德交谈的对象。就此而言,应用伦理学所倡导的道德上的共识理论,可以理解为是民主原则向伦理学的一种推广。应用伦理学可以看成是民主时代的道德理论,它体现了民主原则在伦理学中的应用,是一种历史上崭新的公民社会的活动,是公民社会中的一种文化发明。

当然这样一来,应用伦理学就要付出一个很大的代价,那就是其追寻美德的色彩越来越淡漠,从功能上越来越向法律移近。但由于应用伦理学产生于价值多元化的时代,因而它就必须认可这一“道德特性之丧失”的代价。在一个价值观念日趋多样与复杂的社会里,我们再也无法指望人人都能分享一种单一的字宙观、世界观和人生态度,我们能够期待的只是一个人人都可接受的以解决道德冲突为任务的中立的程序。于是,我们就需要借助一把思辨的利剑,将道德内容与道德程序区分开来,将“好的生活的理念”与“公正的规则”区分开来,让“好的生活的理念”——所谓道德的实体性的部分——留给私人行为领域,而应用伦理学的任务则在于探讨一个最初的基点,一个能够统揽所有“好的生活的理念”的普遍适用的评价准则。一旦找到这样一个基点,我们就会发现,应用伦理学向人们所提供的不可能是一道攀登道德理想高峰的阶梯,而只能是一圈围栏,像法律那样使社会中拥有不同利益与兴趣、不同宇宙观和价值观的人们(包括未来人类)获得一种最基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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