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音乐研究_民族学论文

比较音乐研究_民族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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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争的状况

在1953年中,我试图用少许范例为一班学生提供北美印第安人音乐的概观。虽然所要弄到的录音不够,但还是试以比较那些我所有的录音,使我惊讶的是他们对不同风格的兴趣。他们听的大多是平原印第安人的一些歌,训练的目的是展示风格的不同,这对他们是清楚的:哪些给他们的印象是重要的,哪些是只有通过比较才能说明的。

25年后,我为另一个班级较有见地的和老练的学生们做同一件事,他们听过很多印第安人的音乐,他们的态度是各不相同的。他们对比较的目的提出了疑问,并想知道何种有效的结论是可以得出的,是否我们只是寻求不同或只是寻求相似。他们批评比较构成的参项,而且怀疑是否30例比较考察对于提供该音乐的介绍是一种全宜之计。他们猜疑比较,表明他们怀疑的依据就是说我在进行苹果和桔子的比较。

梅里亚姆在概括音乐民族学界定历史的文章中指出,作为比较领域的音乐民族学概念在逐渐转向另一种概念时,比较研究是受到批评和被避开的,并被放到次要的地位。比较由G、阿德勒发端(1885),他在音乐学分支的第一纲要中陈述了该分支的目的是比较,以便提供世界音乐的群组和分类。梅尼亚姆继续引证胡德的在充分明确音乐体系描写成为可能之前,比较的结果往往是不成熟的。他另外也引了迈耶(1960)和布莱金的话(1966),他们认为比较可能导致相似和不同的不适当的解释。在学科中,音乐民族学是否是比较的领域或不是,毫无疑问,比较的性质和作用始终是中心问题,在那些特定内容的论文中比较将会多次提出。在此只是针对总的比较的问题。

在1970年代中,一方面看上去少数音乐民族学家比以前更深入地进入跨文化和文化内部比较的范围,而通常不说比较,他们曾试图发展比较的方法,某些比较很少修改早期称谓“比较音乐学家”学者的比较方法,然而它似乎也取得了方法论的认可。另一方面,在著述中,更多的是面对面的讨论,比较研究的被批评和怀疑看待的程度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当然,比较的概念是有疑问的。仅在某一点上去评论两件事,正如在没有对它们的其它的相似方面作解释就脱离出同一根源或脱离它们所有的同一含义。在某些方面,人类的两种创造物不是真正可比的,但另一方面,我甚至坚持苹果和桔子的比较是有意义的。实际情况,苹果和桔子在圆形、水果类、相同大小的相象和颜色、味道、组织的不同是可比的。苹果本身也不只是一小点象桔子,或人们会不知道如何感觉它象桔子,事实上是没有将一些考虑联系起来,尽管是重要的特性。问题在于,是否我们能找到体系的、精致的、可靠的方式去判定比较,是否它值得如此这样去做。音乐民族学文献关于比较研究的方面很少讨论,许多运用比较的研究是暗含的而不是明确的,而其基于比较的研究结论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知道比较研究在音乐民族学中较长的历史是重要的,如在维奥拉(1975)的小而明确的论著中的描述。这历史包括细致地实行的区辨性的研究,并明确地带有标准、方法和目的的设置。在同一时期,人们能够找到但确实不能提供证据的随意比较,出自于无定的理由,或许西藏音乐和葡萄牙音乐有联系,这些最多属于早期比较音乐学家的范围。尽管比较的概念出现基于早期该领域的发展,但音乐民族学家实际也没有经常以体系地去形成比较。阿德勒(1885)的经典文章清楚地认为最急需的是以人种志分类的世界音乐、描述样式,以便看到音乐包含的普遍性,并清楚地指出通过一系列的比较是最好的做法。这一陈述出自于音乐学创建者之一的前头目的发源地,它被当作训令一样,“继续和以此比较”,确定了早期音乐民族学的范围,贯穿着20世纪初期,既使它不是以此体系地控制着比较研究,它也是被作为总的标志,这一时期的工作和更早期有关非西方音乐的论著是一鲜明的对照。如阿米莫特(Amiot 1779),基斯威特尔(Kiesewetter 1842),维洛蒂武(Villoteau 1809)的论著。在20世纪之际初,霍恩博斯特尔并没有从事如此多的比较,但其提供了一系列复盖世界许多部分的研究,所有都基于单个的分析模式,并提出比较研究是这些描述所用的首要目的。他的生涯围绕着五大洲音乐的研究,但比较研究的运用是在自身中的围绕。同样,第一代关于种族或“原始民族”音乐的著作如施通普夫(1911)和沃拉斯奇克(Wallaschek 1893)既使不总是很明确的也是基于比较的。后来源自霍恩博斯特尔派的学者也保持着一种比较研究的兴趣,如赫佐格的论文,亚利桑那皮马乡(Pimao)和南部印第安村落普布罗(Pueblo)音乐的比较(1936),沙因汉(Schinhan)的论文,伏罗克乡(Yurok)和帕帕苟乡(Papago)音乐的比较(1937)。H、罗伯特的北美印第安文化区域音乐风格和器乐的比较(1936)。有一点需指出的是,比较很少充满C、萨克斯的许多著作。

早期音乐民族学家的比较研究伴随着同一时期人类学家的比较。大约在1900年,人类学家比较的目的主要显示在历史的重构方面,比较方法的概念很少界定但也被接受,更深入的在文献中延伸。刘易斯(Oscar Lewis 1956)在比较人类学研究历史的一重要陈述中很简明地讲“大多人类学的著作包含着比较”。当然,人们可以同样地坚持所有音乐民族学家的著作包含着比较。但在人类学中对比较方法和智力问题的关注联系了回顾该领域早期形成的比较(如Tylor 1889)。1900年后不久,中欧人类学开始形成专门的比较研究,它的方法也特别反映到霍恩博斯特尔和萨克斯的某些著作中。很有意思,当人类学家和语言学家出于专门地历史目的进行比较时,音乐学家似乎出于同样地感觉的目的和分析理解。

早期音乐民族学的广泛比较和概括不可避免地是基于很少证据的范例,可能也使得后来的学者对从事比较方法望而生畏。随着一个特定时期的到来。受较多机会的刺激,扩大的和有效的实地研究使音乐民族学家逐渐较深的涉入了一种文化,更广阔的揭示、逐渐深入各种非西方音乐内在价值方面,特别是亚洲文明的那些音乐,只有终生奉献给这种文化才能达到此目的。确实,这种研究显示出世界音乐在一定方面是不可比的。而且,人们也能够比较那些基本地相象的音乐成分。在各种音乐中,人们必须承认那些不同的存在导致形成比较很大程度上方法论的和概念方面困难的问题。比较技术曾由霍恩博斯特尔和他的学派建立,在音阶中计算乐音和音程,提供节奏单元的类型学等等……仅此而已。但它开始意识到人们也必须以各种音乐文化自身提供的理论体系的术语研究各种音乐,并开始以一种明确清楚的表达,写成体系的或必须要有采访和分析,及其必须在其音乐的文化价值结构之内的术语中研究音乐行为。在1940年后这一段时期,音乐民族学中对比较研究的关注显示出明显的下降,但30多年后,它再次开始崛起和所闻。

人类学的许多实例被当作音乐民族学的范例,它在研究和方法上先于音乐民族学10年或20年,看上去经历了相似的命运。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该学科的有关比较兴旺起来,特别是出于推演历史过程的目的,但在1900年代初它开始转入专门的人种志方面。在1950年代中,它再次复出强调比较研究,如在近来的实地的一些总结(参看Naroll 和Cohen 1973,Keesing 1976)中重新强调比较研究,以及有关比较方法的专门文献的发展(如Sarana 1975)。

二、比较研究的种类

对于比较的类型,人类学能提供各种广泛不同的分类。让我们看看当音乐民族学家开始避开比较时人类学的一文献著作。在S、刘易斯(1956)的参考文献和分析研究的研究中,他概观了从1950-54年之间比较性质的248篇论文(几乎全是美国和英国的),其中28篇论述了比较的理论和方法论。

刘易斯进一步把研究分别为,发现的六个主要目的,(a)建立总的法规或规律,(b)为一种现象的不同范围提供文献,或(c)为一种特性的区分提供文献,(d)重构文化的历史,(e)检验出自西方和(f)出自非西方社会假设的考察。此外,34篇研究涉及全球的或随意的比较;33篇洲与民族之间的比较;31篇在一洲之内的比较;31篇在一民族内的比较;70篇在一文化区域内的比较;34篇在一群体或一文化内的比较,相当大地一半以上涉及西半球。

在这同一时期,音乐民族学历史中比较取得了何种进展?音乐民族学领域中杰出的《音乐民族学》刊物跟随着刘易斯的研究,形成了它或许是一种可靠的范例。综观《音乐民族学》2-17册(1958-73)包括总数大约为270篇文章,对于我们,要从这些文章中分离出“比较的”研究是困难的(同样,这对刘易斯也是困难的)。看上去43篇文章明确地强调了剧目比较的问题或剧目部分的问题或文化部分的问题。有13篇主要是理论性的;19篇涉及了一文化区域的比较,11篇是在某些历史观念中比较不同时期或不同区域的剧目(如非洲和美洲的非洲人),具有提供历史审视的目的。在该学科极大地受人类学和它比较方向的影响中,特别是在人类学自身的范围中,所有这些状况似乎是难以理解的。

维奥拉也试图通过音乐民族学历史分列比较的研究,他把它们分为八个“指向”。(1)霍恩博斯特尔和萨克斯历史地比较的柏林学派;(2)R、拉赫和W、格拉夫更多生物学方面方向的维也纳学派;(3)欧洲民间音乐的学术研究;(4)犹太人的和基督礼拜仪式的比较研究;(5)涉及紧密相邻地区的比较研究;(6)美国注重的音乐区域研究;(7)欧洲古典音乐和民间音乐的研究;(8)欧洲艺术音乐各国风格的比较研究。

尽管缺乏对方法论的注意,仍有一些明确分立的研究种类形成比较的运用,有的论著具有指导性的作用。科林斯基(Kolinski)的分析体系依据音乐的个别因素如音阶、旋法、节奏和速度提出曲目比较的理论框架。霍恩博斯特尔建立的一种描述音乐风格的方法也提出一种理论框架,并由他的学生们追随,特别是G、赫佐格(1936)。巴托克对东欧民歌的分析研究同样也提出一种比较的标准,以此方法,贝阿德(Bayard)、和布朗森(Bronson)发展比较了英国的民间曲调,夏皮罗(Shapiro)做了分析。在20世纪初,多个论著在一种剧目中论述了民歌的分类(如Koller 1902,I,Krohn 1902),并继续几十年(如Hustvedt 1936,Bayard 1942,Herzog 1950,Elschekova 1966),这也是比较研究方法论指导中的一块基石。在新世界不同部分中比较美洲非洲人的剧目的各个部分和白人民间音乐部分的重要性,在音乐民族学历史中引起了特别地振动,如赫斯科维茨(Herskovits 1945),R、沃特曼(1952),梅尼亚姆(1955),杰克森(Jackson 1943)论著中所表明的。更多的范例包括大量风格的地理分布和乐器分类的文献(霍恩博斯特尔和萨克斯1914),这些构成了长篇论著。

三、相对的立场

音乐民族学家看上去几乎没有涉入比较的认识论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也很少考察没有体系地制定的比较研究是否可能论及跨文化方面的音乐。而且,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是确定该领域无所不在的讨论所提出的,采用或不采用比较的成分是一主要标准。有的学者认为,音乐民族学包括调查者自己文化范围以外的音乐或音乐文化的研究,调查者身份与他们的课题的关系是一个重要因素。事实上这一因素给予的意义是认识论方面的意义。在几篇论著中,M、胡德坚持比较不是该领域的主要目标,现在或将来一段时间比较都不能恰当地实行。甚至,他讲到,美国(或欧洲)的音乐民族学家,“由于他没有爪哇人的调察力和评价能力,甚至采用过西方的方法训练,他也不能与爪哇人相对应”(1961)。这段陈述可能表明了胡德的两种意见,第一,不主张抑制比较研究,世界的学者和音乐家对把音乐民族学的目的根本地作为比较是有疑问的;第二,许多专注于他们自己音乐传统的非欧洲学者其学术资格只是“圈内人”的能力,根据这一点,比较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许多比较论著的批评思考到有关比较文化的困难:文化有不同的种类,文化理解的程度,文化与个人的联系、论据;在足够深度和广度上实行有意义的比较中已知文化或音乐存在的问题;还有担心比较的无根据的结论,以及主张比较的目的是获得价值判断对那些被比较的音乐的有害性;也有人惧怕音乐体系的复杂性,其复杂性可能形成内在的不可比;也有的怀疑定量技术在比较研究中的运用,认为专注于这种资料集合的工作领域,可能采用赞赏的材料形成比较的偏见,下面看看与此相反的意见。

各种音乐确实是可比的吗?在一广阔的引述中J、布莱金认为,表面的相似性是不值得评论的,他认为,两种文化音阶中发现的同一音程,如果这些音程在两种体系中具有不同的含义,那它们可能完全没有利害关系,如果说音程也关系到含义的重要,就只得这样看。布莱金又给出相对的论据:“统计分析可以显示出两种文化音乐是非常的不同,但这种分析……可能显示出它们根本上具有同样的含义,它们是被翻译成两种文化的、‘不同语言’”(1966)。前种论点似乎减弱了,后种的提出看上去很有意思,但如果人们不做前种的比较,那何以能够提出后种论据?布莱金反对的是那种没有根据就结论的描述,看来他注意的正是形成更进一步的统计的比较。规则看来不是避开比较研究,而是需要更多更好的比较研究。

20世纪撒哈拉非洲和中东,西方传统和声成为其传统音乐现代化区域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比较产生广泛的结论,非洲人较好地使用了和声,但这是更密切地符合欧洲人的音乐实践。如果人们能在两种文化中指定和声运用的广泛含义,那么大致上讲,含义是一样的:它是现代化的主要音乐符号。按西方的术语,事实上非洲比起中东更不同的实行和声,它可以告诉我们有关两种体系相对的和谐共存。考虑到非洲部分中外来和声体系的长期使用,它可以显示出在另一体系采用一种和声体系的结果,也可显示出成功的作用(在非洲)和相形的不成功(在中东)的基督传教士的努力等等。

世界各处许多小的、孤立的文化享有一定分等级的事实,他们的歌曲外形模式可以告诉我们最早期音乐旋律模式的一些事(维奥拉1956),但这不是提出在所有文化中这些外形模式具有同一的含义,事实上他们不享有共同的歌唱风格,例如,在这些社会中音乐极大不同地使用和作用,可能暗示它们形成了分叉。出于这一原因我们不能推断,也不能继续实行旧式的分等级的和老式的外形模式。或者,用进化论者的观点,我们采用这种外形模式作为音乐的含义和作为社会变迁与发展的性质。当歌唱风格相应地变更,音乐的其它方面被选择时,外形模式保持着稳定。人们可以比较音乐结构、或音乐含义、或两者,但比较什么应是指定的,结论不应是混乱的。

M、胡德遣责早期学者们尚未有单个文化的理解就匆匆进入比较,虽然他不是始终反对比较研究,但看来他期待着一种在比较进行前几乎不可能达到的在自身术语中熟悉其音乐体系的程度。从表面上看,这种观点是容易接受的,但人们的看法也可能相离甚远。与此问题相对的评论者异议是认识论的:音乐体系特性的最好研究是用它自身的术语呢?或者是通过比较的棱镜的更精确地观察呢?例如,在初级方面的世界音乐文化综观的课程教学中,如果简要的论述各音乐群组,一个一个的介绍,没有互相的参照,最后也没有用比较的方式去总结它们,教师是否会成功?或者,在同时论述几个音乐群组,对于它们首先考察音的材料歌唱的风格、再节奏、等等,是否会更成功?虽然可能前者方法是更常见的,而音乐民族学的教师们不同意这种看法。但是,音乐民族学的先师J、孔斯特仿效了这种看法,他坚持音乐民族学不比其它领域有更多的比较,胡德指出了他的主要问题。

音乐可比性的问题——对于这一点,各种音乐的组成部分如曲调的多样性——是紧紧关系到实地调查者和提供资料者之间,以及西方学者和第三世界国家的那些学者之间政体和社会的相互关系。实际上,我不相信任何人认为比较是完全不可接受的。更进一步讲,人们是反对它过去形成的比较方式,或惧怕这种方式或过去实行的方式。而且,如果音乐民族学家是对他文化以外的音乐研究,其定义看上去就是一种表面的辨解,它很难严格地取得。任何人研究一种音乐体系,如果他的目的只是将它与其它体系比较,这就失去了高层的意义。

关于高层意义的问题,在形成比较中人们可能问是否是寻求不同与相同。在简单构成的比较中,音乐民族学家表明是中立的。但是,当考察结论形成后,人们很快意识到他们是依照相似性作出的——各种音乐、各种风格和作品——出于他们能发表产生某些有意义的东西,确定历史史层,如C、萨克斯的乐器发展史,建立了音乐这方面的领域。追溯中东音乐对南欧民间音乐的影响,确定西班牙、英格兰和匈牙利之间的曲调的相互关系——这些结论是被证明的或没有被证明,如果学者们在工作中没有找到有说服力的类似点,这足以导致他们至少在结论上的不明确。他们的发现无论有何种不同看上去只起到很小的作用,因此,对比较的怀疑便有了根据:比较家被打上了相似性的烙印,他们就是找出相似性。

于是,对于阿拉帕哈(Arapaho)印第安人音乐方面的曲解是由于白人音乐民族学家对其音乐的兴趣,而不是考虑其音乐在阿拉帕哈文化或音乐世界中表达的某些重要方面所导致的。但他们希望从阿拉帕哈与夏安族印第安人、柯曼奇印第安人和肖晓恩(Shoshon)印第安人音乐的比较得出结论。诚心诚意的比较家可能用这段话来作答:“你们的音乐是有价值的,我们那些对你们音乐的研究是根据其价值的术语,你们也应按你们自己的方式去研究。但最终,如果你们允许我们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可能告诉你们音乐的一些有意义的事,使你们发生兴趣,并告诉你们的音乐与其他民族音乐的关系,以及有关你们历史的事。即使你感到所有音乐民族学家最终只是希望做比较的工作,但你必须意识到他们考虑的这种比较音乐研究只是人类应从事的多种研究中的一种”。如果音乐民族学家决定主要是比较的,他们应该停止扮演仿佛所有非西方音乐都只能属于他们来判断好、不好、等等。

比较研究的一个主要目的始终经历了一种历史的理解,我们比较各种音乐看看它们如何发展,是否有共同的根源等等(维奥拉1975)。我们的结论总是在推测,做这种推测值还是不值。正如布莱金所讲,依据一个地方的历史知识价值去推测历史完全是浪费精力(1973)。在不明确的、缺乏坚实可靠资料的情形中,然后人们采取洞察的任何方式,是否根据一种历史理解的巨大价值是很值得的成就。如果这种问题只是第二位的或更次的,就象布莱金说它是“百科全书”的兴趣,人们最好放弃它把他们的能量专用到其它方面的研究上去,因为这样大量的努力得到的只是最不确定的结果。

一种相关异议出自典型地亚洲复杂古典音乐体系的学生,他们接受音乐民族学家对种族和民间音乐、简单和次等的比较研究(Danielon 1973),但较高层的音乐必须根据其古典体系来研究,因为它们是复杂的,并近于独一无二的体系。西方学者应该象他们论述欧洲古典音乐一样来对待这些古典音乐体系,一直没有反对过它欧洲古典音乐体系被认为主要是比较的研究。依此,比较研究亚洲古典音乐体系,某些意义将会提出。

这种异议以两种方式辨驳。当然,我们会采纳亚洲古典音乐的价值,而且,如果亚洲音乐家的非西方音乐的知识和劝告被看作是使我们摆脱那种总是采用西方音乐的价值,并把它作为最高价值的偏见,那么我们通常不应该用一种感觉去代替那些古典音乐体系——印度、中国、日本、印度尼西亚、中东、欧洲音乐体系的那些古典音乐体系的感觉——它们组成了音乐的精华。但旧的界限仍然存在,并只移动了一点。如果任何音乐只有更多的比较才是有价值的,那它们都应进行比较。如果比较研究是理解各种种族和民间音乐的主要组成部分,那么它也同样是较复杂的体系,其工作被公认为越来越困难。如前所述,各种音乐概念化的某些特征是平等的。超出来仔细察看西方音乐的历史资料研究所表明的比较:欧洲各地区的比较、各历史时期的比较、作曲家、作品的比较很明确地是一主要的活动事实。在历史音乐学中,正如在音乐民族学中,人们希望更好的发展比较的方法。

四、如何理解比较方法?

比较研究是普遍的学术研究。我们有比较解剖学、比较心理学、比较语言学、比较法学、比较宗教学。所有这些可在百科全书的词条或教材与书籍中找到。所有这些学科都分立成各自的体系,通常界定为属于不同人口、文化或社会,并以某种方式比较。

看上去学者们更多的是被相似性而不是差异所吸引,并试图写出它们的历史和有关作用,勾画出一种结论,如已有的某些试图描述集合的诸神和使用比较的概念(Warwick和Osherson 1973),甚至在某些大学有比较研究系,并提出在一种特定学科重点的运用。比较的观念是由特定的方法所定义的,超越了制定的学科课题问题的限制,看来是广泛被接受的。米尔达尔(Myrdal)指出,比较必须先于在它自身述语中具体的现象考察,“在假定的相互关系的抽象理论框架中陈述,总体的实际存在和它们的结构先于详述和证据”(1973)。如果有一种普遍的“比较方法”,并有效于许多领域,它或许不能不注意到梅尼亚姆极为通常的告诫,“比较研究必须是谨慎的,相象的事必须比较,比较必须是和某些特定的问题相关的,它必须研究标示的整体的部分”(1964)。

在各个学科中比较必须是特定的,许多学科都有独自的目的。比较心理学总的目的是简明确定在各种动物行为结构中的相似与不同,其具有很多样的特定目标。比较法学尽管围绕着历史的和人类学的兴趣,但看来它的主要目标是对不同法律体系的清楚表达和改进世界的法律保护,改进属于应用的领域的特点。比较文学论述跨语言界限的文学内容的主题和动机,而语言学家为某些特定方面仍保留着“比较方法”的名称,指重构较早的语言的方法或通过结构方面比较相似的字,重构语言的早期阶段,在不同语言和方言中确定或联系其含义。

如前所述,音乐民族学中不具有类似的比较方法。语言学家从事比较是为其它的目的,如作为认知体系的建立或语言和文化相互联系的问题的解决,其比较方法试图建立生发语言的相互联系的历史。音乐民族学中比较的目的或许主要是,正如比较音乐学的最初目的也是提出一种历史的理解。语言学家建立了一种明确的方法,它的成果普遍地被同行接受并充分地公用。虽然原始德语、原始印欧语、原始印第安欧根奎安语(Algonquian)这些语言是简单的结构,但其继续的存在不是很大的疑问(Anttila 1972)。这里没有相似的比较方法去论述音乐形式的重构,尽管有广阔分立的文化比较,或在限定区域中一种歌曲的不同比较曾提供了与那些比较语言学家类似的洞察,但它们的意义是不同的,并常常是被否定的。音乐民族学家很少尝试直接地去采用比较和历史语言学的方法,G、蔡斯建议“比较音乐学”的术语应该修改……把它作为在语言学中的运用……”(Brook等1972),他对比较可能已落到充耳不闻的境地。音乐民族学中的比较更多形成了一种综合的态度(如“比较方法提供洞察”),伴随多种技术的运用比较处理特定的问题。

而且,如果音乐民族学中没有比较方法曾被接受,但其研究也已试声称暗含少许的比较。它们是一部分学者以不同的目的在不同的文化中广泛运用的方法,他们没人曾有足够的力量长期把比较作为该领域中心的方法论。霍恩博斯特尔和巴托克的分析方法,科林斯基的理论框架,各种研究陈述风格的地理分布,所有看来都是在一点或另一点上,没有被正式地认为这种方法的充分的作用。

如果从近来的研究来看某些论著被看作目前音乐民族学对比较方法的注意,它就是A、洛马克斯(1959、1961、1968、1975)的长期论著。在比较的理论框架中它提供了曾讨论过的一种描述音乐风格的体系,而且根据跨文化比较的理论阐明一种中心的问题,即音乐风格与文化类型的相互关系。

在我看来,它的主要价值是它的描述歌唱风格的体系。洛马克斯和他的同事制定出特定的比较,极大地出于确定文化决定音乐风格的目的,各种音乐的比较是在那些大的文化区域(如美国印第安人、撒哈拉非洲、太平洋诸岛、澳大利亚、欧洲和亚洲的“古代高文化”)和那些文化群组用某些重要方式的对照,如在社会的和政治组织基础中的对照、生存经济类型中的对照、儿童听觉的对照等。当然,在音乐民族学中,文化类型和音乐风格的观察是一种长久的方式,M、施奈德(1957)主张狩猎者、采集者和农业者有不同的音乐风格。萨克斯(1938)曾试图区别父治和母治族系的音乐风格,洛马克斯和他们不同,他通过很多测量运用正式的比较技术。

与其说音乐民族学具有比较的方法,不如说它在极多样的方式中继续运用比较的概念。刘易斯对人类学在音乐民族中发现了它们类似的几种研究的叙述,但人们很少看到这种发现是“再研究”,范例是R、雷德菲尔德(1930)首次的墨西哥一村庄传统的研究,然后是刘易斯自己(1951)的研究,1950年代和1960年代期间人类学历史中几个例子中类型研究的运用。在音乐民族学中,一种文化的过去与现在的比较通常基于广阔分叉的资料,例如,现代的实地研究正如反对早期旅行者式的描述,梅尼亚姆在几次不同时间对同一村庄作了比较研究(1977)。在亚洲艺术音乐中,过去和现在的比较、或近来和远过去的比较,许多学者的许多历史研究中的运用是暗含的,这些研究通常没有形成明确的比较、没有确定体系的比较。如果他们曾作过比较,这些比较必将有限于音乐和音乐文化的少许特定的区域,因为现在的实地工作和过去的历史记录通常讲的完全是不同的问题。

尽管本文中几乎所有事情都触及围绕了各种音乐的比较,因为音乐风格有鉴于它们自身的统计分析。有一种趋向,范例是D、艾姆斯(1973)相当正式的伊波族和豪撒族音乐的比较,按其音乐行为的术语提供了各文化方面的比较。暂没涉及产生的音响比较。在洛马克斯的著作中,这种比较也是明显的。如他涉及的社会作用方面和音乐家的相互关系的参项。另一种近来的趋向是在一种剧目或单个音乐文化确定的标准和分支中运用明确的比较。有几位学者在波斯音乐一种以上样式的演唱和即兴演奏范围内研究,有的研究甚至超越了阿拉伯音乐、爵士乐、非洲音乐中单一音乐家一种以上的演唱范围,它们都可作为范例(内特尔和Foltin 1972,Massoudien 1968,Wilkens 1967,Onens 1974,内特尔和Riddle 1974)。

一些最近的著作预见到比较研究光明的未来。J、布莱金对此常常是怀疑论者,不过得感谢他研究的运用和感觉,他认为比较的问题可以再次借用语言学的“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相互联系的概念来解决。他讲,“我们需要整体的音乐分析方法,它能用于所有的音乐,它将说明和解释音乐音响本身和音乐行为本身”(1971)。许多试图发展这种已形成的比较方法,布莱金暗示到,只有当一种满意的方法被建立时,我们才会取得可接受的比较的一种地位,它是我们研究的基本技术(1972)。维奥拉(1975)不去将比较研究与音乐民族学等同,然而他也显示出许多成功设制的范例。波特(Porter 1977)看来最终考虑到比较研究的更新的兴趣,并在欧洲民间音乐的研究中予以很大的希望。科林斯基(1971)讲,回避或无限期的延搁各种音乐的比较,在较深入的洞察音乐世界的多种多样性的学科探索中“将丧失学科的基本工具”。

管建华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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