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体制背景下党委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化与论文,党委论文,新体制论文,科学论文,背景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地方党委换届后全面推行的常委分工负责制,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现有地方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改革,是促进地方党委领导体制科学化、民主化的重大举措。如何适应这一新的工作格局,积极推进换届后地方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而又现实的课题。
一
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实质是要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常委会的功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这就为进一步推动地方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供了重要契机,拓宽了探索空间。
首先,奠定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新的体制基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关键是要形成科学民主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以常委分工负责制为重要特征的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就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具体步骤。减少副书记的职数,取消书记办公会这一某种意义上的事实决策层次,强调常委分工负责,是理顺党内三会(常委会、全委会、党代会)关系的新起点,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增加政府领导在常委会中的人数,扩大党政交叉任职,强化了常委会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事务进行科学决策的主要职责,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更加突出。
其次,建立了集体领导新的实现形式。集体领导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原则,也是推进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根本保证。减少副书记的职数,取消书记办公会,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使管理层级更加科学简约,实现了党委领导结构“扁平化”,并能进一步确保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构建党内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从而使党内的集中真正建立在民主和集体领导的基础上。层次的减少和结构的优化,意味着书记在常委会议事决策前,必须在更大范围内同其他常委和人大、政协的主要领导进行充分的沟通,而不仅仅是与现有的副书记进行沟通,扩大了党内民主的范围,有效解决了以往副书记过多导致决策民主事实上被缩小的问题。强调常委分工负责和党政交叉任职,突出了常委分工和责权的统一,使得常委会的权责分工更加合理,赋予了常委在党务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务上更多的发言权和决策权,有利于调动全体常委参与决策的积极性,使各种决策要素能够畅通、规范、高效、有序地发挥作用;有利于强化常委遵循决策规律的严肃性,促使其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思想、理论、技术,从而使领导班子的作风更加民主,决策更加科学,整体功能得到显著提高,集体领导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再次,进一步提升了决策的质量和效能。在决策实践过程中,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决策的质量和效能的高低。过去由于党政部门领导职数太多,分工过细,职责交叉和重叠严重,导致工作协调难度大,直接影响了党委和政府职能作用的发挥,不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强化了常委在分工范围内的职权和责任,管理层级更加科学简约,分工更加合理,责任更加明确,地方党委决策体系较之以往更为清晰、架构更趋合理,拉近了常委与实际工作层面的距离,使常委们既成为工作中的决策者,也成为决策在工作中的施行者,既能够客观掌握基层的实际需要,又能够根据工作要求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更加有利于使地方党委的政策符合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阶层的需求,确保了地方党委决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大大减少了分工重叠、多头管理和推诿扯皮等现象,进一步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降低了决策的风险和成本,也遏制了领导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作风。
二
作为新的工作制度,常委分工负责制的真正建立和有效运行还需要长时间的磨合,还需要不断地探索与完善,因而必须充分估计这一改革将会遇到的新问题及其对党委决策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一是议事协调的难度加大。一方面,书记与常委的沟通宽幅化。过去,分管的副书记在很大程度上担负着在书记与常委之间进行沟通的责任。一个副书记通常联系几个常委,书记事先与分管副书记交换意见,然后再由副书记去与其他常委进行沟通,这样书记与常委之间的会前沟通相对少一些。但是,常委分工负责制的推行,意味着书记必须亲自面对所有的常委,沟通的难度加大了。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事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常委之间的联系应该更密切,但常委分工相对独立,客观上容易造成常委之间对彼此分管的工作缺乏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常委如果主动性不够,不敢大胆决策和承担责任,存在怕越位、怕越权的心理,再加上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可能导致常委会的决策作用难以得到真正发挥。这就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能力和工作方式必须作相应的提高和调整。
二是决策的个人独断性和失效性并存。由于副书记职数减少,书记办公会退出决策过程,失去了缓冲环节,权力相对地集中到了党委书记手中,如果党委书记缺乏民主意识,就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对常委施加影响,使常委按照自己的意图办事,有可能出现拟定方案不成熟的现象或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局面,常委与一把手直接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也会进一步增加;同时,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各常委工作相对独立,要么对其他常委分管的工作缺乏了解,使集体决策失去应有的作用,要么不愿其他常委涉及与本职工作关联度较大的事务,这样很容易诱发常委们之间的矛盾,形成内耗,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常委会集体决策的功能。
三是集体决策的空泛性与实体化分化明显。从形式上看,几乎所有的地方党委都采用了集体决策的形式。但从实际运作的效果来看,地方党委决策的“集体”形式在有些领域是比较空泛的,而在另一些领域是比较实在的。比如,在进行权力和利益性决策时,“集体”往往会空洞化,流于形式;而在进行责任性决策时,“集体”的色彩是很浓厚的。这无疑削弱了地方党委决策的完整性和严肃性。
四是决策中容易产生急功近利、形式主义和侵犯群众利益的倾向。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由于治权相对独立,或因政绩冲动,可能会在决策中出现急功近利、形式主义的现象。如在决策中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热衷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为了让上级领导看到“新气象、新成绩、大手笔、大魄力”,甚至不惜在征地拆迁等方面的决策上严重侵害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
针对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地方党委在决策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必须进行很好的制度设计,进一步解决“配套改革跟进和深入”的问题,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一,健全新的科学分工职责体系。常委分工科学合理、权责对等,是使常委会各成员真正负起责任,保证领导班子高效运转,充分发挥集体领导、集体决策作用的基础。为此,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原则,在对常委会的职责进行科学界定的基础上,按照常委分工“全覆盖、不遗漏、不交叉”的原则,根据每个常委的具体情况,对常委职责进行分工,进一步规范常委职责,明确管理范畴,真正形成领导管理一致、权责对等均衡、运行便捷高效的常委分工负责格局,不断夯实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组织和制度基础。
第二,完善议事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的决策要靠健全的决策制度和严格的决策程序来保证。针对换届后常委分工负责制面临的挑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关键是要落实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一是重大决策提前通报常委。在常委会召开之前,要提前通报有关重大决策的内容,让参与决策者做好充分准备,保证常委会集体决策的效能。二是决策过程发扬民主。会议讨论应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常委畅所欲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能压制其他成员发表意见,不能将个人意见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在每个常委都发表了意见且基本趋于一致时,一把手才能进行归纳,归纳后的决策必须得到多数常委的认可和同意。形成决策意见时,应坚持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三是实行重大决策票决制。对会议决策的全过程应如实记录备案,特别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可以规定领导班子成员在自己的发言记录上签字。通过记名投票表决明确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对决策的正确与否分别负共同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通过规范权责增强领导集体的责任意识。四是建立决策执行中的协调、反馈和纠错机制。由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是集体决策的结果,具有约束力,常委们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这是集体领导的最终体现。对决策结果有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在行动上无条件地执行。一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错误,应该及时纠正偏差,但改变决议必须提交常委会重新讨论。对擅自更改决议的,要追究个人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为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此外,要建立和完善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决策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常委会在决策前要充分听取人大、政府和政协党组的意见。要逐步推行党务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方案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包括各级领导者、各种社会力量、各方面专家学者真正参与决策。
第三,提高党委成员的决策素质能力。党委成员良好的素质能力是党委做好决策的前提。换届后的党委班子成员大部分工作岗位都发生了变化,但由于不同时期的工作要求不同,不同地方、不同单位的工作基础不同,特别是不同岗位的工作要求不同,因此,党委班子成员的决策能力既有一个调适的过程,更有一个提高的要求。要加强对党委班子成员的教育培训,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评价自己的素质和能力,认清自身的个性禀赋、学识能力、优势劣势,准确把握自我定位,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科技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正确处理利益关系的能力和实施民主决策的能力。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职责绩效管理制度,科学评估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的决策成效,形成激励干部自觉提高素质能力的制度环境。
第四,处理好有关决策系统之间的职能关系。一是要理顺常委会与全委会的关系。要强化常委会的决策职能,健全常委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机制,解决好少数人说了算甚至是书记一人大权独揽的问题,解决好委员们缺乏能动性和责任感的问题;要拓展全委会的决策职能,常委会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不越位、不越权,常委会委员不能以领导者的身份凌驾于全委会委员之上,常委会的重要活动要向全委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应该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不能以常委会代替,对常委会提出的在全委会上讨论的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让全委会深入讨论和研究,让委员们充分发表意见,在吸收和采纳合理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决策。二是要理顺党委与人大的关系。要制定相应的规则,对地方党委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具体职责权限作出明确界定,实现党的领导权和国家权力的有机统一,地方党委必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党的主张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党组织推荐的人选必须经过人大的选举才能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并且接受人大的监督。三是要理顺地方党委与政府的关系。党委和政府承担的职能是有差别的,什么事情由党委决定,什么事情由政府决定,应该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果党政职责没有明确划分,就可能出现一切事情都提交到党委讨论决定、以党委的决议代替政府的决策的情形,就会导致以党代政或党政不分。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委的意见转化为政策、政令并付诸实施,党委应通过向政府党组和政府推荐、委派领导干部实现对政府的领导,党委还必须支持地方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