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主体是税制的核心问题_税收论文

税收主体是税制的核心问题_税收论文

课税对象是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课税论文,核心论文,税收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课税对象是国家税法规定的必须征税的客观对象,表明国家对什么样的标的物征税,它包括被国家保护的人、财产收益及行为等。在税收制度中,它与纳税人、税率共同构成税制三要素。在以往的教材、论著及理论文章中,尽管对课税对象的论述着墨不多,但它分明是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

其一,课税对象是课征税款的基本前提

任何主权国家,都是要挥动税收这只巨手来获取财政收入的。但它并不是无目的、无节制盲滥征收,而是要事先确立征税的标的物——课税对象,即先明确对什么客体征税,然后再通过税率的高低弹性作用于纳税人。从国家课税的依据看,课税对象的选择应是被国家保护人、财产收益及行为。因此,从广义上说,被国家保护人、财产收益及行为都应列入课税对象,不应有所偏废。然而从狭义上说,国家从国情现实和政策需要出发,它的应征税款并不一定要取自每一个人,每一份财产收益和每一种行为。就是说,国家对不需要从中取得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那一部分人、财产收益及行为,就不赋予税法中规定的法律义务,因此,也就暂不列入课税对象范围内。相反,那些列入课税对象范围内的人、财产收益及其行为,则要严格遵章纳税,不可疏漏。所以说,课税对象是课征税款的基本前提,是课税与不课税这种行为上的分水岭。

其二,课税对象是税收分类的主要依据

由于各国社会制度、经济结构、自然条件及价格构成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的税制结构是不完全相同的,税种设置有多有少,名称多种多样。按某种标准,把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税种归为一类,加以区分,就是税收的分类。税收的分类可以有不同的依据和标准,其中按课税对象性质分类,是税收分类的最主要方法。因为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是课税对象,不同种类的税收,由于课税对象不同,因而作用不同,具体的征收管理方法也不同。按课税对象性质分类,是设计合理的税制结构、制定可行的征收管理方法、正确处理各种分配关系的必要前提。

课税对象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封建社会,课税对象主要是土地和人丁。到了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课税对象主要是商品流转额、生产经营所得额和个人所得额等。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制度中的课税对象,也是和商品经济这个特点相适应的,分为流转额课税、收益额课税、财产课税及行为课税等。具体地说,课税对象在税收分类中的意义在于:

1.按课税对象分类是设置税种的前提。一个国家实行单一税制还是复合税制,主要是考察其税种设置的多寡。对某一种税来说,首先明确是对什么人、什么收益或什么行为进行课征,并且保证与其他税种没有交叉和重复,这样的税种设置才有意义,才能使课税对象成为不同税种的基本界限,成为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它也往往是税种名称的由来。如遗产税和赠予税是两个不尽相同的税种,其主要区别在于:遗产税以财产所有人死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以财产继承人为纳税人;而赠予税则以财产所有人生前赠给他人的财产为课税对象,以财产赠予人或受赠人为纳税人。在税法中只有以课税对象来区分和设置各税,才能标的清楚,一目了然。如果以税率、纳税人等要素来设置税种,将会给征收管理带来极大不便。

2.按课税对象分类是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权限的主要形式,也是处理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重要标准。在国内税中,主要是按课税对象性质来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的。如1985年起实行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税管理体制,以及目前正在实行的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划分标准的。在国际税收领域中,以课税对象所在地(固定基地、常设机构、财产所在地)为标准划分税收管辖权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

3.按课税对象分类是国家预算收入项目的主要标志。各国的预算收入大多来自税收,因此,预算收入项目的设置就与税种相对应,由课税对象的性质来界定。这样做,一是便于国家掌握税源,监督收入;二是便于计算和统计各项收入。

其三,课税对象是税收杠杆的作用点

众所周知,税收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杠杆,是实现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说每种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都是相同的,有的税收作用范围大,有的则小。各种税收不同的经济杠杆作用,主要是由其课税对象决定的。譬如,以产销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如原产品税),可以在价格固定的条件下,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只要税率适当,就可以给企业施加一定的压力,促使企业降低成本和加速资金周转;它还可以按不同产品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来调节生产、流通和消费。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如增值税),可以调节全能厂和非全能厂之间的负担,促使生产企业向专业化分工发展,防止小而全、大而全所带来的社会浪费和技术停滞。这种税也可以用不同的税率来调节生产和流通。由于它克服了重复征税,使税负更加合理,因而其课征范围越来越大。以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如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可以调节企业因客观因素不同所获得的级差收益和额外好处,因而有利于排除企业因客观因素而造成的苦乐不均,有利于企业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下开展竞争,优胜劣汰。另外,以某些分配额为课税对象的税(如所得税、奖金税),可以起到制约分配的作用。以某些投资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则可起到控制投资规模的作用。所以说,各种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都是作用在课税对象上的,课税对象不同,所起的调节作用也不同。

其四,课税对象是改革完善税制的重要议题

每个税种都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其存在都依赖于一定的客观条件,不是永恒的。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某些新的税种随之产生,旧的税种会发展、演变、分化、合并,乃至消亡。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税种构成该国家或地区的税收体系。科学地分析研究各个税种的功能、作用及其存在条件,合理地配置税种是税制建设和税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如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对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的目标模式这个问题,是围绕着主体税种之争进行的,目前比较公认的观点是建立流转税、所得税双主体模式。就现行税制主体税来说,流转税和所得税都包含着若干个具体的税种,处理好这些税种之间的关系是充分发挥主体税作用的基本前提。另外,要建立一个完善合理的税制结构,既要正确选择好主体税种,发挥其主导作用,又要相应配套有效的辅助税种,如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要使各个税种之间在作用方向上协调一致,相互配合,避免短期行为。只有这两方面工作做好了,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优化调控体系,保证税收调节机制整体效应的发挥。可以看出,以上这些税种的标志——课税对象,是完善税制的重要议题。在税制改革完善的工作中,税种税率的设置是核心,税收的调节作用就是通过税种税率的设置来体现的。为了深化税制改革,要合理调整税种税率,如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今后还要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形成统一的税种,开征社会保险税、遗产税和赠予税等,通过课税对象的变化来适应经济改革的形势。

至此,课税对象在税收制度中的核心地位已不言自明。因而,从较高的角度去认识、研究课税对象这个问题,对充实税收理论和加强税收工作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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