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流动与村民自治——流出村和流入村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村民自治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35(2006)03—0015—06
农民流动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常态。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农民流动的规模和范围日益扩大。从宏观上看,流动农民的总量在1亿以上, 并且还在增长;从微观上看,一方面,在一些地区的村庄,外出村民的数量已经超过50%,以至于留在村里的基本上是老人、妇女和小孩,被人戏称为“386199”部队;另一方面,在珠三角、长三角等发达地区或城市郊区的村庄,随着村庄经济的发展,外来务工经商的农民不断进入,他们的数量日益增多,甚至超过了本村的村民。对前一种农民大量外流的村庄,本文称之为流出村;对后一种农民大量流入的村庄,本文称之为流入村。
农民流动对中国城乡社会的影响是多方位和深层次的,这种影响也体现在村民自治当中。因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亿万农民,村民自治的地域范围是村庄,即与农民生产生活联系十分紧密的农村社区。而作为村民自治主体的农民在村庄范围内大量流出或流入显然会给村民自治带来新的变数,从而影响村民自治的运作和绩效。只是由于流向的不同,农民流动对村民自治的影响在流出村和流入村之间也会存在一些差异。
一、农民流动与流出村村民自治
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以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为基础,同时也受制于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村民自治作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实践形式,其发生和发展也是以农村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为前提和基础的。农民流动通过提高广大农民的自身素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化为流出村的村民自治准备了良好的群众基础、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第一,农民流动促进了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虽然民众素质低并不是不实行民主的理由,但是民众素质对民主的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所以才有“有什么样的民众,就有什么样的政府”这一说法。正因为如此,在广大农村率先推行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曾一度被很多人诟病,认为农民素质低,缺乏实行民主政治必备的主体素质,《村委会组织法》是超前立法。①
农民流动对提高农民自身素质起着积极的作用。一方面,流动提高了农民自身的经济收入,改变了农民的经济地位。另一方面,通过城市体验和流动经历,农民的现代性在流动中增长,他们的政治参与意识增强,自然会产生参与村务决策、监督村组干部等要求。他们会要求选出自己信任的,有能力的基层领导干部,而不再任由上级政府通过行政命令方式指派村组干部。农民工自身的这种变化也会通过其“候鸟型”流动,对更多的农民发生影响,从而表现出流动对农民整体素质提高的倍增效应。这些都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坚实的主体基础。例如,浙江省萧山市在深圳做工的选民,1993年春节前就包了20架飞机回乡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1]
第二,农民流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民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复杂的,具体到村民自治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上同样如此。② 尽管研究者对两者的关系存在多种理解,但是人们无法否认,村民自治是建立在农村经济基础之上,并受到农村经济制度、发展模式和水平等相关因素的制约。反过来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也是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目标。
通过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工不仅提高了自身的经济收入,改善了自身的经济地位,而且农民工每年汇往家中的汇款成了一些乡村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在四川、安徽等省,“打工经济”已经成为改善农村面貌的主要途径,一些地方的外出务工人员每年汇回家里的钱甚至超过了当地的财政收入。因此,政府也将向外输出劳动力作为一种产业来大力发展。一些在流动中实现了原始资本积累的农民还携资本回乡创办各种实业,带动当地农民致富。根据笔者2005年8月在湖北省监利县的调查,农民流动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还体现在农民流动可以缓和人地矛盾、促进土地流转、为农业规模经营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前提等方面。总之,农民流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为村民自治的有效运作提供了坚实的物质条件。
第三,农民流动促进了农村社会分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艰巨长期的过程。在有着深厚专制和人治传统的广大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就更为艰难。这是因为专制和人治传统与小农经济下的封闭的同质化的乡土社会是契合的。因此,要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就需要乡村社会结构有一个大的改变,从而为民主建设提供适宜生长的社会土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农民流动对村民自治有着积极的意义。
首先,农民流动促进了农民的社会分化。在高度同质的背景下,农民利益无差别,因此其民主需求也严重不足。村民自治的兴起和发展,与改革开放之后乡村社会分化,出现利益差别有着很大的关联。而农民流动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加速了农民分化的进程。农民工阶层和雇工阶层的出现是农民流动的直接后果,一些农民还通过流动进入到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和农村管理者等其它阶层。[2] 其次,农民流动会引起农村社区权力结构的变化。农民流动会促进村庄非权力精英的生长,进而引起社区权力结构的分散化,表现为农村社会权力格局由过去单一的政治权力主宰向政治、经济二元共存过渡。农村社会的分化必将瓦解几千年来中国农村政治非民主、非法治的社会根基,为村民自治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
综上所述,农民流动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民的现代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化,从而为流出村村民自治的发展准备了群众基础、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但是,农民流动对流出村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
第一,农民流动使其选举权利难以实现,同时也降低了民主选举的质量。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村委会是否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是衡量村民自治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但是,在流出村,民主选举的质量往往会受到农民流动的影响,因为:
一方面,村委会选举中外出农民参与度比较低,选举权利实现困难。据笔者曾经主持的武汉市农民工政治参与状况调查,在753名调查对象中,只有145人参加过家乡的最近一次村委会选举,仅占调查对象总数的19.3%,而没有参加过选举的则有599人,占79.5%。在参加选举的145人中,占52.4%的人是亲自回村参加选举的;请别人代投的有23人,占15.9%;函投的有21人,占14.5%;通过其它方式投票的有17人,占11.7%。[3] 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远离家乡且流动性比较大,一些外出村民根本就不知道家乡举行的选举;另一方面,即使了解到选举信息,由于其回乡参与选举的成本比较高,比如回乡参与选举途中的交通食宿费用,误工损失的收入,回乡后探亲访友等额外支出等等,因此外出村民往往选择放弃选举或者通过委托参与选举等方式。这种情况在笔者2005年8月对流出村的调查中也得到了印证。对监利县两个外出人口比较多的村庄的调查表明,在2002年下半年举行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真正回家参加选举的外出务工村民非常少,一部分外出务工村民采取了委托投票的形式,还有一部分外出务工村民根本就没有参与到换届选举中来。这种情况在监利县具有普遍性。据该县民政局的统计资料表明,在2002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该县选民总数为619480人,本届登记选民数为613285人,常年外出打工的选民数为92945人;参加正式选举的选民有523491人,参选率为85.4%,其中委托投票数为87429人,占登记选民数的14.3%。也就是说,有28.9%的登记选民没有参与选举或者通过委托参与选举,其中绝大多数是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在许多流出村,实现村委会选举中“两个过半”的原则(参加选举人数过半,当选票数过半)非常困难。
另一方面,大量农民外出使村委会选举中候选人的选择范围缩小,降低了选举质量。民主选举本来是通过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使村民选择最能代表村民意志、维护村民利益的优秀人物。多数流出村的经济发展水平都比较低,村民希望通过选举选出能带领村民致富的“能人”的愿望更为迫切。但是,外出务工经商的村民大多是年轻力壮、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村庄“精英”,留在村里的大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这就使得村委会选举往往面临无人可选的局面,从而大大降低了民主选举的意义。
第二,农民流动使民主管理陷入困境、民主决策难以实现、民主监督流于形式。与三年一次的民主选举相比,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更具有经常性,是村民自治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和保证。但是在农民流动的背景下,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农民流动背景下的民主管理首先要面对“无人理事”的困境。一方面,农民流动能够带来较多的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工作十分辛苦,而村委会干部的报酬和福利待遇比较低,许多村委会干部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也加入了农民外流的大潮中,从而使村委会“空心化”。有的村委会成员带职外出,在位不在岗,有事用电话“遥控”,村民要找见不着人;[4] 有的干脆就辞职,一走了之,从而使村民自治陷入“无人理事”的境地。这种情况虽然不多,但其对村民自治的破坏性影响却不可轻视。其次是农民流动使村庄公共管理职能的履行困难增多。村民外出务工经商不仅意味着他们脱离了村庄的地理边界,同时也“逸出”了村庄公共权力的边界。在当前,农民流动既不需要村组织的批准,也不需要通过什么严格的组织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对外流村民的情况基本不了解。他们在哪里?做什么?情况如何?村委会基本不知道。因此,管理上就鞭长莫及、力不从心,处于“无能”和“无力”的境地。
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村民直接参与本村重要事务的决策;二是村民自治组织在决策时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其中,由村民直接参与重大事项的议决,是民主决策最基本的方面。当前,村民直接参与本村重大事项决策的形式主要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了保证村民民主决策权,《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8项事项。但是在流出村, 由于村民大量外流,村民大会难以达到其召开的法定人数。③ 即使勉强凑齐人数, 来参加会议的也多是一些妇女与年迈的老人,而他们的议事、决策能力相对较低。这样一来,村民大会便难以开得很有质量,民主决策容易异化为少数村委会干部决策。
民主监督是指在村民自治运作中,通过村民群众的监督活动保证村务管理上合国家法律,下合村情民意。在民主监督中,村民群众是监督的主体,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直接从事日常村务管理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及其成员。但是农民流动不利于民主监督工作的开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流动不利于村民对村委会权力的制衡。在许多流出村,留在村里的大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他们的文化程度、政治素质等大都要比外出村民差。这就降低了普通村民在村庄权力结构中的力量对比,削弱了村民民主监督的力量。二是农民流动减弱了流动农民监督村干部的动力。外出务工经商村民的经济收入一般比较高,生活处境比较好,因此大多外出农民对村庄的公共政治生活缺乏兴趣和积极性,往往不愿意得罪人去监督村委会干部。三是农民流动使村民对村干部的监督权难以落到实处。除了社区舆论等软监督外,罢免不称职的村委会干部是村民对村干部的硬性监督手段。但是,为了保证署名的严肃性,《村组法》对罢免作出了比选举更加严格的规定。一是要求有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二是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在流出村,要满足这些条件更加不易。这就降低了罢免村委会干部的实际约束力。
二、农民流动与流入村村民自治
流入村反映的是“农村—农村”形态的农民流动,即农民从落后地区的农村流入发达地区的农村或者城市郊区的农村。流入村在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比较典型,当地发达的乡村工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从而成为农民流动的目的地。在一些工商业非常发达的所谓的“超级村庄”,外来人口甚至是本村人口的几倍、十几倍。例如,在笔者2000年曾经调查过的广东省中山市西山村,户籍人口700多人,而外来人口约有4000人,是本村人口的5倍多。
外地农民的大量进入给当地的村民自治增加了新的变数。一方面,这些被当地人称为“打工仔”、“外来妹”的外地农民(一般习惯称其为农民工)为当地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外来人口的大量进入也给当地的村庄管理,特别是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此外,随着大量外地农民在村庄社区的长期居住与生活,允不允许他们参与当地的村民自治也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第一,农民流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发达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来资本的大量进入而启动的。由于土地价格便宜,投资办厂的成本较低,这些地区的农村吸引了大量外资的进入。由于外资举办的企业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本地的劳动力满足不了企业的用工需要,从而吸引了大量来自内地的农民。20世纪80年代,农民流动的主要去向是珠江三角洲地区。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流动的去向逐渐向长江三角洲等地扩散。随着资本和劳动力的进入,这些地区的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一些农村已经率先进入现代化。
发达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首先,由于农民工的大量涌入,劳动力价格十分便宜。以农民工人数较多的广东省为例,与珠江三角洲年均20%多的GDP增速比起来,农民工的工资近十几年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显示,最近12年来,珠江三角洲外来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仅增长了68元。如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农民工实际工资是下降的。其次,农民工不能享受当地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使得这些地方的劳动力成本进一步降低。再次,农民工基本上都是年青、有文化、能力强的农村“精英”,他们将生命中最辉煌的岁月贡献给流入地区,到一定的时候必须回乡,流入地区无须考虑他们的退休养老问题。这就使沿海地区所使用的永远是“物美价廉”的劳动力。
笔者于2005年7月底8月初调查的广东中山市某村,在改革开放之前也是一个极为普通的农业村。1982年全村总产值860.3万元,其中农业548.2万元,占63.7%,人均纯收入774元。改革开放以来,该村工业开始加速发展。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该村的工业由于其毗邻的顺德市的产业向该村转移而有了更加迅速的发展。工业的发展吸引了大批外来人口。2005年该村有户籍人口约一万人,而外来人口却有近两万人,远远超过了本村人口,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2004年,全村实现工农业总产值16.5446亿元,其中工业产值16.35亿元,占98.8%,村民人均纯收入6543元。可见农民流动对于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曾任广东省委书记的林若说:“没有民工就没有广东的繁荣。”该省农委一位负责人也说,“外来妹、打工仔对促进广东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应该被载入史册”。[5]
农村经济发展为流入村的村民自治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这些村一般都为村民提供了较好的福利,比如原来应由村民交纳的农业税费都由村里承担了,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村里一般也会根据各自的情况提供不同的支持和补贴。
第二,农民流动给农村社会治安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一份权威性的分析报告指出,外来人口“大量涌入东南沿海,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这些地区的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例如,深圳的外来人员犯罪目前已经占到整个刑事案件的90%以上”。[6] 在这些地区的广大乡村,治安状况也十分恶化。以笔者2000年5月曾经调查的中山市三乡镇为例,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外资进入, 开办了许多企业,从而吸引了大量外来民工。1995年该镇有近四万人,1999年该镇外来人口达到8万人,是户籍人口的两倍多。与此同时,该镇的社会治安状况迅速恶化。95 %以上的治安案件都与外来人口有关。1999年破获的刑事案件125宗, 抓获犯罪嫌疑人215人,其中外来人口199人,占86.6%。
在该镇西山村,随着外来人口的大量进入,社会治安状况也迅速恶化,为维持社会治安村里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1993年,随着外来人口的大量进入,西山村成立了治保会,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当时包括村书记和主任在内的人数为10人,2000年增加到32人,都由本村人组成。村里为治保会购置了巡逻用的摩托车、通讯器材、制服,对保安员的培训等也投入了大量资金,加上工资外,每年需要投入30多万元。仅2000年3月,该村直接用于社会治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村治保会人员的工资、奖金和补贴)就达4115.8元,占该月村全部管理费的33.5%。④
第三,流动农民能否参与流入村的村民自治问题日益突出。村民自治是村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村庄范围内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但是对村民的界定,《村委会组织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全国各地的《村组法》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来看,基本都是以户口为标准来认定的。除四川省外,其他30个省(区、市)都规定在户口所在地进行村委会选举登记。[7](P90) 也就是说,只有具有了本村户口,才能参与村委会选举,行使《村组法》等村民自治法规规定的自治权利,参与村庄正常的公共生活。在流入村,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中一般也规定,只有具有本村户口才能享有相应的自治权利。例如前文提到过的中山市某村,该村《村民自治章程》(2005年6月1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第十八条规定,“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利。享受村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利。”因此,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角度来看,流动农民参与流入村的村民自治都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
流入村对外来农民参与村民自治的封闭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虽然在财富的创造上,流入村希望通过引进外来人才和劳动力,为村庄创造更多的财富,促进村庄经济发展。但是在财富的分配上,村庄具有封闭性。由于我国在农村实行集体经济制度,村庄的集体财产和财富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特别是外来人口比较多的村庄一般经济都比较发达,村庄为村民提供了比较好的福利,因此村民自然排斥外来人口参与村庄财富的分配。不要说外来人口,就是因为婚姻等原因将户口迁入的非原住村民在享受村庄内部公共福利上也有很多限制性条件。比如,针对户口迁入人员的增加,中山市西山村对村里的福利政策作了调整。以前外来人口的户口迁进来之后,就可以享受福利,现在则不行,要到下一期土地调整的时候才能享受。村里的解释是:其一,集体的财产是祖祖辈辈积累下来的,外来人员一迁入户口就享受福利,又没有做什么贡献,肯定不行;其二,福利由土地决定,土地不可能每年都调整,村里规定每五年调整一次土地。而且该村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后,不再享受村里的福利,但是可以参加村里的选举。⑤
为了维持村庄在财富分配上的封闭性,村民往往不愿意对外来人口开放政治资源,不同意外来人口参与村民自治。村民担心一旦村民自治对外来人口开放,将不可避免地出现财富分配上对外来人口有利的调整,从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因此,尽管这些流入村有着大量的外来人口,但是无论他们在村里生活、工作时间有多长,都被排斥在村民自治之外。对村庄而言,这些外来农民只是管理对象,而不是服务对象;是外来劳动力,而不是村庄成员。村里关心的主要是外来人口带来的社会治安问题。村里与外来人口打交道的主要是治保会、治安队等治安机构,主要职能是进行外来人口登记并征收管理费等。这样就在一些流入村形成了少数本村村民选举的村干部,管理多数外来人口;由少数本村村民制定的规则,如村民自治章程,约束多数外来人口的局面。因此,村干部的权威性、村民自治规则的合法性很难得到外来农民的认同。对外来农民来说,由于不能参与村民自治,他们的利益和意见表达就缺乏制度化的渠道,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得不到村级组织的保护。王晓毅先生调查的冀村,包工头在工程结束以后没有给工人发工资,卷款逃跑了,外地来的雇工因没有工资甚至无法回家,村庄组织尽管也很同情这些雇工,但没有人为他们出面解决问题,从而造成这样的事件不止一次发生。⑥ 这就会使外来人口认为自己不过是“过路人”,不能进入,更不能融入当地社会,终归是要离开这里的,因此很容易成为社区秩序的破坏力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农民流动对流入村社会治安的破坏性影响。
针对这些情况,一些省份,如天津、山西、吉林等,在近年来制定《村组法》实施办法或村委会选举办法时,规定了附条件的登记办法,规定符合达到一定居住年限、履行村民义务、不得重复登记等条件、户口不在本村的人可以登记。[7](P90—91) 这就为流动农民参与流入村村民自治提供了宏观政策支持。但是对绝大多数流动农民而言,要满足这些条件是十分困难的。特别是关于什么是村民义务,法律法规没有加以明确的规定,一般由村庄自行解释,这就为村庄排斥外来人口参与村民自治提供了有利的根据。
三、结论与进一步的讨论
如上所述,无论是在流出村还是流入村,农民流动都对村民自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流出村,农民流动对村民自治的积极影响是基础性的和长远的,通过提高广大农民的自身素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化为流出村的村民自治准备了良好的群众基础、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但是其负面影响也是直接的和现实的。一方面,农民流动使其选举权利难以实现,同时也降低了民主选举的质量。另一方面,农民流动使民主管理陷入困境、民主决策难以实现、民主监督流于形式。在流出村,农民流动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导致社会治安的迅速恶化,严重影响了村庄社区的秩序。此外,对大量的外来农民,是否允许他们参与流入村的村民自治,也是一个迫切需要从宏观立法和微观实践中解决的问题。
农民流动对村民自治提出了一个挑战性的问题,即建构在以前封闭的户籍制度基础上的村民自治如何适应农村人口流动(流出和流入)日益频繁这一开放性社会现实。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通过村民自治制度和技术创新,一方面保障外出村民在流出村实现村民自治权利,另一方面,完善相关法律,使流动农民逐渐融入到流入村的村民自治中来。
按照现有的制度安排,农民应当在户籍所在的村行使村民自治权利。因此,在流出村,流动农民不是能不能参与村民自治的问题,而是在流动的背景下愿不愿意参与和如何参与的问题。因此,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来为外出农民参与村民自治创造条件。比如,在村委会选举中,一方面要保障外出村民行使选举权。在举行换届选举前要做好宣传准备工作,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选民登记,把换届选举的时间尽量通知到每一位外出务工村民,并且在选举时间的安排上也尽量使其与村民回流高峰期一致。同时,可以充分发挥外出村民家庭留守人员在村民自治中的积极作用,代表外出村民行使村民自治权利。另一方面,要积极鼓励、引导外出村民中的优秀分子参加竞选,吸引他们回乡创业,带领广大村民共同致富。
在流入村,流动农民不是愿不愿意参加村民自治和如何参与村民自治的问题,而主要是能不能参与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涉及到立法层面的修改。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使村民自治适应村庄从封闭走向开放的发展趋势,使村庄中的外来人口也能参与到村民自治中来。从这个意义上讲,天津、山西等地在村民自治地方法规中,对外来人口的选民资格所做的附条件登记的规定具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价值。至于流入村村民担心外来人口参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问题,可以通过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来解决,比如在广东等地进行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等等。通过股份制改革,明确了个人在村集体经济中的权益关系,只有享有集体经济股份的人才能参与集体经济的分配。外来人口虽然可以参与村庄公共事务,但是却不能享受集体经济的收益,除非获得集体经济的股份。
当然,立法层面的修改和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比较复杂,需要一个过程。但是,作为过渡性的措施,可以在流入村的村民代表会议中增加适当外来人口的名额,由外来人口选举产生,以代表和反映外来人口的利益。
收稿日期:2005—09—15
注释:
① 参见李学举:《中国农村基层民主之路——村民自治五年实践侧记》,载《2001年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年鉴》,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
② 参见何包钢:《2001年国外研究进展》,载《2002年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年鉴》,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徐增阳等:《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学术研讨会综述》,载《社会主义研究》2000年第6期; 郭正林:《国外学者视野中的村民选举与中国民主发展:研究述评》,载《中国农村观察》2003年第5期。
③ 按照《村组法》规定,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④ 详见徐增阳:《秩序与参与的关联:农民流入村的治理——广东省中山市西山村调查》,载徐勇、徐增阳:《流动中的乡村治理——对农民流动的政治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⑤ 2000年5月11日,在中山市西山村办公楼与该村支部书记谭某座谈。
⑥ 王晓毅:《村庄里的外来人》,载李培林主编:《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