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语义理论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亚里士多德论文,语义论文,理论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语义问题是当代理论语言学和计算语言学研究的热点和难点。当代理论语言学对语义问题的热切关注,源于“语言哲学之父”弗雷格。他最早认识到“相等关系”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由此激发他对符号的含义与指称问题作了哲学考察和形式分析。语言哲学家罗素继弗雷格之后,对符号的含义与指称进行了更广泛的研究,掀起了西方语义研究的热潮。计算语言学,在词法平台和句法平台遇到了单靠语法手段、词频概率无法解决而需要借助语义理论才能解决的问题。什么样的语义理论才能满足这种需要,至今仍是语言学者面临的难题。汉语语义研究比西方语义研究落后很多,飞速发展的人工智能科学要求有相适应的语义理论为其服务,因此,汉语的语义研究必然地成了我国语言工作者关心的课题。常识告诉我们,任何一种理论的形成发展往往少不了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在借鉴中,可以了解人家曾经走过了一些什么历程,研究到什么程度,有什么值得借用,这样才可以使我们的研究既不落后于形势又少走弯路。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拟重点对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语义理论作一些介绍和评析,因为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学术的集大成者,他的语义理论代表了当时的最高水平。
一
符号与指称的关系问题是现代语义研究的核心问题,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对这一问题作过研究。亚里士多德对符号与指称的探讨是从考察口语、文字和心灵经验的关系入手的。他在《解释篇》中说:“口语是心灵经验的符号,而文字则是口语的符号。正如所有的人的书法并不是相同的,同样地,所有的人也并不是有相同的说话的声音,但这些声音所直接标志的心灵的经验,则对于一切人也都是一样的。”(注:亚里士多德:《解释篇》16a3~7。)显然,在亚里士多德看来, 符号有两类——口语和文字。口语是声音符号,文字是书写符号。口语符号直接与心灵经验相联系,文字符号直接与口语符号相联系。尽管两类符号的感官作用和使用途径不同,口语作用于听觉(通过声波传播),文字作用于视觉(通过光波传播),但二者的指称功能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它们都是心灵经验的载体。心灵经验是什么?是反映在人脑中的事物。这种被反映的事物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指称。
亚里士多德关于“符号指称事物”的观念在《形而上学》中表述得更明确。他说“每一个字必须指示可以理解的某物,每一字只能指示一事物,决不能指示许多事物,假如一字混指着若干事物,这就该先说明它们所征引的究竟属于其中的哪一事物。”(注: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62a10~16。)这里有双重意思:一方面, 说明文字符号具有指称功能,另一方面,针对文字的语义特征向辩论双方提出了语用要求。亚里士多德提醒辩论双方,文字指称事物,并且可能指示多种事物,便要使论辩双方保持论题同一,双方就必须约定或明确每一字只能指示一事物。事物是人脑的反映对象,被反映的事物进入主观范畴便成为文字的语义。亚里士多德告诫人们,如果是一词多义,在具体辩论中就必须指出是在哪一种意义上使用的,否则,“不确定一个命意等于没有什么命意,若字无命意,人们就无从相互理解”(注: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06a。)。正因为如此,在《论辩篇》中, 他特别提醒在认识到文字的语义指称的同时要考察文字的多种意义。他指出:对一个名词的多种意义进行考察是有用的。一方面是为了弄清意义。如果一个人澄清了某一名词可能有多少种意义,他便会知道他所说的是什么,同时也是为了确保我们的种种推理以真正的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仅依赖于所用的名词。因为只要还未明确一个名词究竟用于多少种意义,回答者和询问者心目中之所指就可能并非为相同的事物,双方在同样文字的使用中若不能指称同一事物,就会给思想交流造成麻烦。
亚里士多德考虑符号的指称时注意到了符号指称的整体性。亚里士多德著作中,一个字与一个词并没有经常作严格的区分。有时他说的一个字指的就是一个词,甚至是由几个字合成的一个词。无论是字还是词,亚里士多德都认为,作为符号必须始终以整体来指称事物。他说:“所谓一个名词,我们的意思是指一个由于习惯而有其意义的声音,它是没有时间性的,它的任一部分离开了其他部分就没有意义。”(注:亚里士多德:《解释篇》16a19~29。)在作进一步的语义考察时, 实际上亚里士多德又将名词区分为简单的名词和复合的名词两种情形。他所说的一个名词的任一部分离开了其他部分就没有意义,是就简单名词而言的。所谓简单名词,大体相当于由一个语素构成的单纯词。组成单纯词的每一个文字符号都不能独立表义,按亚里士多德的话说,这种词的部分“绝对没有意义”(注:亚里士多德:《解释篇》16a。)。 “复合的名词”则不同,构成其整体的部分,虽然“没有一个独立的意义”,但是“部分对于整体的意义有所贡献”(注:亚里士多德:《解释篇》16a。),即具有组合意义或结构意义。
符号的整体指称性并不限于“简单的名词”和“复合的名词”。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短语乃至一个语句也可以指称事物。在《形而上学》中,他表露过这样的思想:一个定义是一组字,这些字之所以组合,是因为它们必须构成语符整体来共同指称人们认识到的对象。用他的话说,就是“因为专门指于一个对象故而联结在一起的”(注: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45a。)。
有一类具有指称功能的特殊的词,它是引入“不”或“非”加到一个词上所构成的词或表达式,含有否定的意义,如“非正义”。亚里士多德对这类词作了宽容的处理。他这样说:“‘非人’这一用语不是名词。实际上并没有一个被公认的词足以用来指称这一个用语。因为它既不是一个句子,也不是一个否定命题。那么,就让它被称为一个不确定的名词吧。”(注:亚里士多德:《解释篇》16a30~34。 )处理这类词时,亚里士多德的思想矛盾是显而易见的。他首先肯定地指出它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名词。因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名词有简单与复合之分,无论是简单名词还是复合名词都能正确地指称事物,而一个对简单名词或复合名词进行否定构成的表达式却不能确定地指称事物,所以有理由说它不是真正的名词。然而,最终又不能将它排除在名词之外。“并没有一个被公认的词足以用来指称这一个用语”,那么该用一个怎样的术语可以基本反映这类词的本来面目呢?亚里士多德最后把它叫做“不确定的名词”。应当说,这一称谓是反映了这类表达式的语义特性的。宽容地将它归属于名词,因为它毕竟具有指称功能,只是它所指的对象不那么确定罢了。
关于符号与指称的具体关系,亚里士多德认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同名同义。他指出:“当若干事物有一个共同的名称,而相应于此名称的定义也相同的时候,则这些事物乃是同名同义的东西。”(注:亚里士多德:《范畴篇》1a。)他说,一个人和一头牛都是“动物”,它们是被同名同义地加以定名的,因为两者不仅名称相同,而且与这个名称相应的定义也相同。这就是说,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同名同义意思是指类的名称所指谓的语义与该类中的每一对象的名称所指谓的语义具有共性。类名为动物,类中的分子也可以称为动物,这是同名;两者均指称动物,自然具有相同的语义,这是同义。值得注意的是,亚里士多德的“同义”与现代常说的“同义”是不一样的。前者重在揭示表达或指称范围上的同一或同类,后者则重在反映内涵的一致。二是同名异义。亚里士多德说:“当若干事物虽然有一个共通的名称,但与这个名称相应的定义各不相同时,则这些事物乃是同名异义的东西。”(注:亚里士多德:《范畴篇》1a。)如果将“共通的名称”看作类名的话,那么“若干事物”就是类的成员。亚里士多德研究发现,语言中有这样的并非严格的归类习惯,比如“一个真的人和一个图画里面的人像,都可以称为动物”(注:亚里士多德:《范畴篇》1a。),但事实上二者的本质属性并不相同。因此这种符号与指称的关系被亚里士多德认为是同名而异义。
肯定了符号的指称功能,认识了符号与指称的关系之后,亚里士多德还注意到了指称的层次性。亚里士多德认为,实体是名称所指称的对象。被名称指称的实体并非始终处于同一平面上。他认为实体有第一性实体和第二性实体两类。第一性实体指事物个体,第二性实体指事物的类,其中又可分为种和属两个层次。这样,细说起来,实体便有了个体、种和属三个层面。对这三个层面之间的关系,亚里士多德作了详细的阐述,他分析说:实体,就其最真正的、第一性的、最确切的意义而言,就是那既不可以用来陈述一个主体又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东西,例如,某个人或某匹马。但是在第二性的意义之下作为种而包含着第一性的实体的那些东西也被称为实体,还有那些作为属而包含着种的东西也被称为实体。(注:亚里士多德:《范畴篇》2a。)例如,个别的人是被包含在“人”这个种里面的,而“动物”又是这个种的属,因此这些种和属都被称为第二性实体。三个层面中,第一性实体是最“当之无愧”的实体,因为“它们是其他一切东西的基础,而其他一切东西或者被用来述说它们,或者存在于它们里面”(注:亚里士多德:《范畴篇》2b。)。第二性实体中,“种比属更真正地是实体,因为种与第一性实体更为接近”。亚里士多德举例说,要说明第一性实体,往往借助第二性实体,这时,说出第一性实体的种比说出第一性实体的属更方便,更明确。譬如,描述一个个别的人,说“他是人”就比说“他是动物”更易于使人理解。
阐明了语符所指称的实体的不同层次,亚里士多德紧接着论述了实体的语用特征。他认为,通常,人们谈到“人”或“动物”,总容易被理解为指称某一个具体的对象,其实“严格地说这并非真的”(注:亚里士多德:《范畴篇》3b。)。因为说“人”或“动物”,论及的是第二性实体,而第二性实体并不像第一性实体那样是单一的、个别的,而是具有某一性质的一类对象。
有研究者发现,亚里士多德关于符号与指称的学说存在着含混的地方。这是值得注意的。涅尔有过这样的评价:《范畴篇》在目的和内容上都是非常含糊的一部著作。这里特别值得提一下两个主要的含混的地方。首先,在符号和符号所表示的东西、语词和在非常广泛的意义上的事物之间,亚里士多德是否作了区分,这是不清楚的。这是自古以来注释家们曾经探索的一个问题。其次,亚里士多德是否只研究了谓词,还是研究了包含主词在内的一般词项,这也是不清楚的。涅尔对亚里士多德未能将符号、符号的提及、符号的使用之类的差别区分开来而深表遗憾,并且感叹说,亚里士多德这种随意的混合使得“注释家焦头烂额”(注: 威廉.涅尔、玛莎·涅尔:《逻辑学的发展》,34~35页,商务印书馆,1985。)。我们认为,涅尔的评价即使限定在关于《范畴篇》一部著作之内也仍有过激之嫌。但是有一点毕竟是实在的,即无论亚里士多德主观上将符号、符号的语义以及存在于符号之外的被符号指称的客体区分得如何清楚,可是在具体表述中,他总是未加严格区分的。后来的学者觉察到不加严格区分容易招致麻烦,便创造了诸如加引号和加限制词之类的方法,这确实是对亚里士多德缺陷的一种弥补。
二
亚里士多德研究发现,语言符号指称事物具有多样性。指称一事物,有时是指称该事物实体,有时是指称性质或其他范畴。当一个人立在他的面前时,他说“立在面前的东西是一个人或一个动物”,这是陈述了对象的本质,指称了一个实体;但是当一种白的颜色放在他面前时,他说“放在那里的东西是白的或是一种颜色”,这是陈述了它的本质,指称了一种性质。同样,如果说出一个腕尺的量值,便陈述了它的本质,指称了一个数量。其他的情形也是一样的。因为每一个这样的谓词只要它是断言自身的,或者它的属断言它,那么它就是指称一种本质;但是如果它是断言某种其他东西,那么它就不是指称一种本质,而是指称一种数量或一个其他的范畴。
亚里士多德对语符指称的多样性,进行了精心研究,形成了著名的语义范畴理论,为认识词语的语义提供了方便。在《范畴篇》中,他有过这样的说明:每一个不是复合的用语,或者表示实体,或者表示数量、性质、关系、地点、姿态、状况、活动、遭受等,并且他用具体例词作了清楚的解释。在《论辩篇》中,他提出范畴词均可作宾词,并且明确指出,宾词的种类一共有10种,即本质、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遭受。任何事物的“偶有性、类、特性、定义”总是这些范畴之一,因为通过这些范畴形成的一切命题总是意指某事物的本质或性质或数量或宾词的其他类型。
换个角度,亚里士多德对与范畴紧密相关的一些表达式作了语义考察。亚里士多德认为,命题表达思想,表达命题的语言形式可以划分为两部分:主词和谓词。主词代表被陈述的对象,谓词是对主词的陈述。谓词有四类:定义、固有属性、属、偶性。
关于定义,亚里士多德这样解释:“定义是指明某事物的本质的短语。”(注:亚里士多德:《论辩篇》101b。)也就是说,从语形角度看,定义是一个语言符号串、一个语言表达式,离开了语言形式就没有定义。从语义角度看,定义必须涉及事物的本质,定义所揭示的关于事物的本质构成定义的语义内容。一个定义是语形与语义的有机统一体。作为有机整体的定义包含两种元素。亚里士多德说:“定义的元素,一个是属,另一个是种差,并且只有属和种差述说本质。”(注:亚里士多德:《论辩篇》154a26~27。)怎样给出事物的定义呢?亚里士多德给了方法论的指导。他说,定义“首先是将对象置于其属内,然后再加其种差”(注:亚里士多德:《论辩篇》139a。)。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属加种差”定义法,至今仍然为人们所接受和普遍采用。要对“鸟”作语义解释,采用属加种差法给以定义,指出“鸟是有羽毛的卵生动物”,人们就能基本了解鸟是什么,其中“有羽毛”、“卵生”是种差,“动物”便是鸟的属。
定义是重要的语义解释方式,亚里士多德对这种方式作了明确的规则要求。他在《后分析篇》中说:“由于定义是事物实质的表述,显然一种定义将是名字意义的表述,或是一个等价的名称公式的表述。”(注:亚里士多德:《后分析篇》93b27~30。)按现代的话说, 亚里士多德对定义作了两点要求:第一,从语义上说,定义必须揭示被定义词语或概念的内涵,即被反映的事物的本质。第二,从范围上说,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相等,即二者“等价”。基于此,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并非每字与其说明相同就算定义(若如此,则任何一组字都将成为定义,像“伊里埃”也可以说是某一物的定义了),对一事物基本上有所说明才可以。 ”(注: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3a。)
既然定义实质上是对特定词语的解释,那么准确地使用语言表达式就是极其重要的了,不注意这一点,则会导致定义的错误。亚里士多德指出,不正确的定义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语言含混,其次是使用的词组比必要的词组长。为避免此类错误,亚里士多德强调,因为“指出定义的整个目的就是使某物被认识”,所以“定义的语言应该尽可能清楚”,并且,“在定义中,所有的附属物都是多余的”。(注: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39b。)
亚里士多德之所以对定义作如此全面的探讨,有赖于他对定义的语义作用的重要性的认识。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事物间差别的发现,不但有助于我们进行关于相同、差别的推理,而且也有助于认识任何特殊事物是什么。有助于我们关于相同、差别的推理,是明显的,因为当我们发现当前事物的任何差别时,就已表明了它们并非相同;有助于我们认识事物,是因为我们通常借某事物的种差去辨别关于每一特殊事物的本质的表述,而定义恰恰就是揭示事物之间差别、区别事物科属的重要手段。亚里士多德指出,若说我们要凭定义认识每一事物,则科属是定义的基本。事物依品种而得名,人能通过认识品种来认识事物,而认识品种必以认识科属为起点。所以,关于定义的语义作用,亚里士多德作了这样的概括:“定义之所以为人们重视就在于它必有所指明:由名词组成的公式将所解释的事物划分了界限。”(注: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12a。)
关于固有属性,亚里士多德是这样解释的:“固有属性是一谓词,它不表示一事物的本质,却是此事物专门具有的,并且可以和它互相换位述说。”(注:亚里士多德:《论辩篇》102a。)也就是说,语形上固有属性是一种表达式,并且处于述说主词的位置。语义上,它不是事物本质属性的语义载体,它仅仅表示某事物专门具有的那种性质。比如说,“能学习语法”是人的固有属性,因而它可以成为主词“人”的谓词。然而,人的固有属性很多,例如“懂得计算”等。所谓可以互相换位述说,意思是:如果甲是一个人,那么他是能学习语法的,反过来可以说,如果他是能学习语法的,那么他是一个人。倘若是一个直言命题,固有属性可以与其主词互相换位述说,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命题“S是P”而言,P是S的固有属性,那么就可以说“P是S”。
关于属,亚里士多德说:“属是对一些不同种的事物的本质范畴的述说。”(注:亚里士多德:《论辩篇》102a。)现代研究家习惯于对属作纯粹外延的考察。亚里士多德所研究的属,含义丰富得多。他习惯于将属、种差、种三者结合起来认识。他说,属和种不是像“白色”那样单纯地表示性质。“白色”除性质之外不再表示什么,但属和种则是就一个实体来规定其性质的:属和种表示那具有如此性质的实体。这种一定性质的赋予,在属那里比在种那里包括了更大的范围。他举例说,“动物”与“人”,前者用了一个外延较广的词。属和种指称实体,但所指称的实体必须是同时蕴涵着一定性质的实体。这种陈述有意识地突出了属是外延与内涵的统一体。这也就顺理成章地说明了为什么属能够成为述说主词的谓词对主词作语义解释。
人们还可以从亚里士多德对属与种的关系的探讨中进一步认识他关于作为谓词的属的观念。他论述道:属的外延宽于种的外延。种参有属,但属不参有种。种所能陈述的东西,也应当是属所能陈述的东西。属应该使对象的范畴明确,并能以此区别其他一般事物,而种差则可以使对象的范围与同属下面的其他事物区别开来。据亚里士多德的分析,属可以对种作语义解释,或者说,“属可用来陈述一切属于它的种”。
关于偶性,亚里士多德作过两种解释。首先,他认为偶性是属于主词或事物的一种属性,但它不是属于主词或某物的定义、特性或者类。其次,他认为偶性可能属于也可能不属于任何相同事物,比如“坐的姿势”就可能属于也可能不属于某一事物。两种解释之后,亚里士多德作了比较,认为第二种解释比较好,因为如果要采用第一种解释,并且要真正地了解它,就必须首先认识什么是“定义”、“类”和“特性”。而第二种解释不需要这样的预备知识,其解释本身就足以告诉人们关于“偶性”一词的基本语义。
三
在言语交际过程中,语义解释是交流思想、认识事物的必然要求。亚里士多德解释语义的方法灵活多样,主要有内涵解释、外延解释、关系解释和功能解释四种。
以词项的内涵为诠释重心所作的语义解释称为内涵解释。亚里士多德是如何进行内涵解释的呢?我们可以通过他对“可能”一词的解释加以说明。他说,“可能”一词有多种含义。在一种情况之下,它被用来指事实,指那已现实化了的事物发展的趋势。例如说一个人发觉步行是可能的,因为这个人是在步行着,我们就是在使用这个意义下的“可能”一词。在另一种情况下,“可能”一词则用来指某一种能力,这种能力在一定条件下是能现实化的。例如我们说一个人发觉步行是可能的,因为在某种条件之下他会步行。这一种可能性只属于那能运动的东西。对于那确在步行着的现实的东西,以及对于那虽有这种能力但不一定实现了这种能力的东西,都能正确地说它并非不可能步行。简言之,“可能”一词语义有二:一表状态,二表趋势。“他会写字是可能的,因为他已经写了字。”这里的“可能”表达了状态,表达了绝对必然性。“他可能会写字”,这里的“可能”表达的是一种趋势,这种趋势仅仅是对事物的推测,并不是用可能一词表达绝对必然性,因为它并没有转化为现实。
以词项的外延为重心进行的语义解释是外延解释。亚里士多德对量项的解释运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他说:“全称的,我指的是这样一种陈述,即:某事物属于另外某事物的全体分子或无一分子。特称的,指的是:它属于其中的一些,或不属于其中的一些,或不属于其全体。”(注:亚里士多德:《前分析篇》24a。)这里的解释就是外延解释。 在《解释篇》中,他的外延解释运用得更明显。他举例说:“人”是一个全称的,“卡里亚斯”是一个单称的。值得注意的是,亚里士多德并不总是将内涵解释和外延解释分别独立地使用,有时也将二者结合起来使用。
关系解释指的是通过揭示词项与词项之间的外延关系来说明词项语义。三段论是亚里士多德的极为引人注目的研究成果。这种成果的取得离不开亚里士多德对三段论的诸词项之间语义关系的深刻认识。一个三段论包含三个名词,即大词、小词和中词。亚里士多德说,要使三段论生效,就其主要的前提来说,每一个三段论都是由一种偶数的前提和一种奇数的名词组合而成的,而结论的数量是前提数量的一半。这些名词是怎样发生语义联系的呢?亚里士多德作了这样的分析:如果三个名词彼此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即最后的名词包含在中间的名词之内,中间的名词或者包含在第一个名词之内,或者被排斥其外。其自身被包含在另一个名词之内而又包含着另外一个名词于其自身之内的这个名词,亚里士多德称之为中词。亚里士多德天才地将变项引入三段论,用ABC 分别代表小词、中词和大词,简单明了地揭示了三个名词间的关系:如果A 被断定为B的全体分子的属性,并且B被断定为C的全体分子的属性,A就必然地被断定为C的全体分子的属性。同样地,如果A被断定为B 的无一分子的属性,而B被断定为C的全体分子的属性,那么必然地没有任何C是A。
关系解释的直接作用不在于对单个词项的语义认识,而在于认识词项与词项之间的语义联系。词项有机合成的语句表达判断,判断是人们对思维对象的断定,判断与判断之间的有机联系可以构成推理,即由若干已知判断推出新的判断。亚里士多德发现,一个判断同另一个判断相联结,已知判断向未知判断过渡,词项起了关键的媒介作用。没有词项的桥梁作用,就没有三段论推理形式的存在。可见词项之间的语义关联,可以让彼此独立静止的词项在无限的思想交流空间活跃起来。
功能解释是在语言的具体运用中考察词语的表义功能。功能解释与关系解释相同之处在于,均须将被解释的词语置于言语活动之中,离开语言的具体使用便不能获得相应的正确解释,但不同之处也是明显的:关系解释是在诸多判断之间跨语句寻找词语的语义关系,进而为语句的关联、过渡乃至新语句的产生提供语义依据;而功能解释则是在同一语言链上诸词语的彼此搭配问题。如果说一个语句表示一个相对完整的语义,那么该完整的语义有赖于构成该语句的诸要素即词语的语义要素的磨合。词语的语义搭配合理、紧凑,语句的整体意义则明确凝练。
由于词语的搭配关系灵活复杂,因而以功能解释法来认识词语的语义并非一目了然之事,整体地把握语句和辩证地考察词语彼此间的组合关系是十分必要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些情况下,几个独立的宾词可以联系成一个“单一的宾词”,意即成为一个相对完整的、其语义比各个独立的宾词更丰富的较大的宾词。在什么条件下这样做是可能的,什么情况下又是不可能的?简单地说,如果多个独立的宾词结合以后能够恰当地陈述原来的同一个主词,则是可能的;否则便是不可能的。他说,我们可以用两个独立的命题说人是一个动物和人是一个两足的东西,这时,我们也可以把两者结合起来,即将两个不同的宾词结合起来陈述原来相同的主词,说人是一个两足动物。但是如果一个人是鞋匠,并且此人不错,我们就不能造成一个两结合的宾词来陈述原来共同的主词,说他是一个不错的鞋匠。针对这种情况,亚里士多德说:“如果每当两个独立的宾词真的属于一个主词的时候就推论说由它们的结合所得的宾词也真的属于主词,则会有许多荒谬的结果发生。”
宾词,至少在三种情况下不能结合成一个整体去揭示主词的语义:第一,宾词结合后语义修饰对象发生转移。例如,由“人是鞋匠”、“人不错”结合为“人是不错的鞋匠”,以“不错”来修饰“鞋匠”,这就将指称人品的修饰语用在人的技艺方面了,因而发生语义潜移,改变了原来的语义。第二,“某些宾词……如果它们对于同一个主体来说乃是偶然的,或彼此之间乃是偶然的,就不能结合成一种统一体。”(注:亚里士多德:《解释篇》20b。)比如, 在“人是白脸色的和有教养的”这个命题中,“白色的”和“有教养的”并不能结合形成一种统一体,因为它们只是偶然地属于同一个主体。退一步说,就两个宾词而言,即使勉强说“那白的东西是有教养的”,其中“有教养”和“白”也不能形成一种统一性,因为一宾词揭示的语义并非必然地属于另一宾词指称的对象。第三,如果一个宾词与另一个宾词具有包含关系,那么这些宾词同样不能形成一种统一性。“动物”这一宾词与“两足的”这一宾词揭示的语义已经包含在“人”的语义范围之中,如果我们说“一个动物人”或“一个两足的人”都是不恰当的。
亚里士多德对命题(语句)作语义解释时引入了一组重要概念——真和假。从形式上说,名词、动词等词的组合构成命题;从语义上说,命题的整体语义总是属性,或定义,或类,或偶有性的统一。亚里士多德指出:“如果有人要对命题加以考察,就会看出每一个都是由每一事物的定义或特性或类或偶有性形成的。”(注:亚里士多德:《论辩篇》103b。)这不是说,上述四者之一本身构成命题,只是说命题都可以由四种因素构成。亚里士多德研究发现,无论命题的主词多么不同,宾词多么有异,但是所有命题均有着共同的语义特征,即真或假。“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就是真的。”(注: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11b。 )命题的真假实际上取决于命题语义与客观实在的关系。如果一个命题所承载的语义正好与客观实在相符合,那么该命题就被认为是真的,反之则为假。亚里士多德曾明确指出,命题的真假不同于善恶之存在于事物自身,而是存在于思想之中。事实上,应当说,命题的真假依赖于主观与客观是否统一。主观反映客观,形成相应的印象并用一定的语言符号称谓之。命题是相关语符的组合。真命题只是主观对客观的真实写照而已。
真假概念之所以是命题的语义解释的重要概念,这是由命题自身的特性决定的。从语义角度看,命题有双重性:一方面,任何命题本身必定表达一定的意义,这种意义是诸词项组合的语符串产生的,是命题自身承载的信息。另一方面,命题有真假。命题的真假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人们对命题本身承载的语义或信息的再认识或评价。词项的指称性和组合功能构筑了命题信息语义的基础,命题传达的信息是否可以作为客观规律的反映,成为人们必须了解的知识,并非人人都心中有数。语义解释引入真假概念,对命题作进一步的语义解释,明确真值语义的命题,分清思想的正确与错误,正是命题所要完成的神圣使命。因此,我们认为,对命题作真值语义分析是亚里士多德对语义理论的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