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商品信息*_知名商品论文

论虚假商品信息*_知名商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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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伪劣假冒商品横行,使几乎每一个消费者和知名商品的生产经营者都身受其害。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败德生产经营者向市场显示和传递不易为人识别的虚假商品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所致。为消除和减轻此种危害,维护自身的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知名商品经营者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另外,市场监督检查机构和司法机关也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交易的道德原则出发,采取了行政和法律的方法对虚假商品信息的显示和传递作了种种限制和惩罚规定。这些防范、限制、惩罚的措施起到一定的作用。本文意在揭示虚假商品信息存在和传递的缘由、内涵和限制、防范措施的机理,增强消费者和知名商品经营者的“打假”意识,共同配合,消灭虚假商品信息现象,从根本上铲除假冒伪劣商品的滋生土壤,净化市场环境,保护知名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虚假商品信息的涵义和形式

1.1 商品信息的涵义

从广义上讲,一切商品及其运动过程中有一定意义的情报、数据、消息、资料、知识都是商品信息。

从狭义上讲,商品信息是指商品市场信息,即关于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商品消费的有用知识和消息。

商品信息不是一堆任意组合的信息,它必须是对一定对象某些方面属性的描述,各种属性都是有一定质的定义域和一定的组合关系。

商品本身传递的信息是指为了便于商品运输、保管、经营、使用而在商品体本身和商品包装上所具有的信息。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模型号、主要成份、重量、尺寸、用途、功能、生产厂家、生产厂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商标、牌号、安装条件、使用条件、操作符号;正确的运输、养护、贮藏、使用、维护、维修方法;包装的识别标志、危险品标志、防伪标志;商品的合格标签、质量认证标志、说明书;专利批准号、获奖名称日期标志;价格等等。

1.2 虚假商品信息的内涵

虚假商品信息即是指在商品本体及其包装上显示,或以广告等媒体传递的上述商品信息是有意夸大不实,或假冒其它商品的属性的。

它包括夸大或伪造自己商品品质的属性;假冒他人商品品质的属性;假冒行政监督检查机关颁发的品质审批文件及其标志。

这种虚假商品信息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其显示和传递商品信息是与其生产经营的商品品质不符合的;二是这种显示和传递虚假商品信息的行为是故意的,意在误导消费者购买伪劣假冒商品,以获取不合理的非法利益。

1.3 虚假商品信息的形式

在市场中,利用商品本体及其包装、广告或商业交往,显示和传递虚假商品信息的形式很多。

1.3.1 夸大或伪造自己商品品质的属性,向消费者显示和传递

这种情况主要有:

①滥用各种夸张语言,没有根据地使用“全国第一”、“誉满全球”、“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夸张的语言;

②对使用劣质原料制成的商品谎称使用某种优质原料制成;

③对用途单一的商品谎称具有多种用途;

④对已失效的商品谎称刚刚出厂;

⑤利用各种数字、百分比等对产品效用、性能进行无根据的褒扬;

⑥对国产或者国内组装的商品谎称进口商品;

⑦对并非使用某种先进设备或者先进技术生产的商品谎称使用该设备或技术生产;

⑧对价格并非低于同类产品或者并未大幅度降价的商品谎称价格低于同类产品或者以“大酬宾”、“大拍卖”等方式欺骗消费者。

1.3.2 假冒他人商品品质的属性

这种情况主要有:

①对并非出产于某一名、优、特产品产地的商品谎称出产于该产地;

②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1.3.3 假冒行政监督检查机关颁发的商品品质审批文件及其标志

①对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谎称已达到国家质量标准;

②对未获奖或者未达到某种获奖级别的商品谎称获奖或者夸大获奖级别;

③对未获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谎称已获生产许可证;

④对未经国家法定检验鉴定和公布,宣称其商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先进技术水平。

需要说明的,若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获得了监督检验机关的审批文件和标志,则假冒他人的商品信息的内容中,就肯定有属于第三大类情况的虚假商品信息行为,应从两方面看待。

2 虚假商品信息存在的原因

虚假商品信息所以能够显示和传递,非经营者单方故意行为就能成立。原因有二,一是市场中各类经济人商品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性;二是基于质量竞争的各类生产经营者利益占有的不均衡性。前者为虚假信息的存在奠定了客观基础,后者促成了虚假信息的主观动机的形成。

2.1 市场中各类经济人占有商品信息的不对称性, 是虚假商品信息存在的客观基础

这是从消费者这一商品信息的接受者的角度观察虚假商品的信息得出的认识。

市场中活动的经济人有三类:制造商、中间商、消费者。三者在市场交换中的地位不同,其对商品及其信息的占有也有着差异。

制造商是商品的生产专家,对自己生产的商品的质量品质和感官品质及同类商品质量品质和感官品质属性信息有着绝对优势的占有,或者说较为全面的占有。

中间商是商品经营的专家,对自己经销品种大类的商品品质属性信息也具有较多的占有。同时还掌握市场需求的信息。

消费者作为多种商品的最终占有、使用和收益者,只能对少数自己参与生产经营的商品品质属性有深入掌握,而对其他大多数的商品品质属性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

可见,在现代市场中,信息权利在各类经济人中的分配是不对称的。商品信息权利倾向于制造商和中间商,尤其偏向于中间商。所以,当生产经营者在市场中显示和传递虚假商品信息,消费者无法得知真实情况而被误导,即使想躲过欺骗也得花费大量的搜寻时间和精力。

因此说,市场中各类经济人占有商品信息的不对称性构成了虚假商品信息存在的客观基础。因为没有这种不对称性,消费者就不会被欺骗,虚假商品信息也就没有了生存的可能。

2.2 质量竞争造成的市场经营者利益占有的不均衡性, 是虚假商品信息存在的主观动因

这是从经营者作为商品交换的利益最大化的追逐者的角度来观察得出的结论。

由于市场中的生产经营者存在着技术设备、人员资金、能源材料、管理营销等诸多方面的差异,所以出现了高质量、高效益、高市场占有率、高销售额的知名商品和低质量、低效益、低市场占有率、低销售额的“无名”商品。而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马太效应更激化了这种市场利益在不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不均衡分配。这种状况一方面可以促进一些“无名”商品的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和缩小与知名商品生产经营者各方面的差异,创立新的知名商品,进行正当的竞争;而另一方面也会刺激一些败德的“无名”商品的生产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通过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名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获得一些收益。而要进行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经营,并被消费者所接受购买,其手段只能是显示和传递其商品本身并不具备的品质属性信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方能达到其目的。况且,往往这种伪劣假冒商品还会使购买其商品的消费者降低对知名商品的理解价值,造成了知名商品无法以高成本基础上的高质量、高价格赢得高效益。反倒成全了伪劣假冒商品,因为其是低质量,也是低成本。

3 虚假商品信息的防范与制约

虚假商品信息的防范与制约是不能绝对分开的两种减轻和消除虚假商品信息对市场交换影响的有效措施。防范是一种生产经营者的经济行为,制约则是一种行政与法律的行为;前者的执行依赖后者强有力的支持环境。二者配合就能收到防范与惩罚双重的良好效果。

(1 )知名商品生产经营者自动发出证明其真实商品品质的信号,作出对虚假商品信息的自卫防范,是在一定条件下较为有效的消除和减轻虚假商品信息误导效应的措施。

这是针对假冒知名商品的商品品质标识的虚假商品信息行为实施防范的办法。由于这些信号具有伪劣假冒商品的制造者无法提供,或者其提供的成本大大高于优质商品的制造者的属性,所以是较为有效的防假措施。主要有:

①包退、包换、包修。有名的商品品牌本身就是一种质量高的证据,因为买到了真正的名牌,上述措施也真的只具有了信号的作用。

②通过与具有信誉的中间商或机构重建市场秩序。这些中间商或机构利用自己擅长鉴别优质商品和劣质商品的功能,优质优价,劣质低价,以价格高低发出信号,引导消费者识别真伪。

③在商品上增加某种防伪标志。这种防伪标志或者极难仿制,或仿制者增加这一防伪标志后成本上就不占什么优势了。有无防伪标志就成为一种信息,防止仿制误导消费者。

(2 )商品监督检查机构为保护知名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品品质进行检验监督评比,颁发证书标志,并向市场、社会公布此信号,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的质量。

商品监督检查机构是指对商品的技术、商标、包装等进行检验的部门。如技术监督局及其指定担此责任的检验部门。

这些商品检查监督机构运用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商品抽查检验或应社会要求对消费者意见较大的商品调查检验,组织行业的评比检查,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颁发认证证书、审批批准文件、奖励证书等,这无疑是一些证明商品质量的信号。而且允许受检验商品的制造者在商品本体、包装、广告及商业交往中显示这些信号。

这些信号对消费者了解商品质量是一种证明,但由于渎职发放和伪造这些信号也是可能的,因此还不能用这些信号彻底解决虚假商品信息的显示和传递现象。

(3)通过颁布法规规范商品信息显示和传递行为, 对违法者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的法律责任,以此来防范和制止虚假商品信息显示和传递行为,对受到损害者要求责任者予以赔偿其经济等损失并惩罚之。

近几年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涉及产品质量及信息显示和传递行为的法规。在这些法规中对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严格的规定。只要执法机构认真依法行事,执法本身就会成为一种信号,对企图进行虚假商品信息行为者产生震慑作用,防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同时,对进行中的虚假商品信息行为则具有中止其行为的作用,对造成后果的,要求责任者赔偿损失,并受到应有惩罚。这既能惩罚和警告责任者,防止其继续违法行为,又通过处理的结果警示所有生产经营者,起到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作用。

*此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95’规划项目“市场信息资源建设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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