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银行体制和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协调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本市场论文,协调发展论文,公司治理结构论文,体制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司效益的高低与资本市场是否发达没有必然联系
不少人主张,迅速培育和建立发达的资本市场,不仅是我国提高公司效益的必由之路,也是搞好国企改革的基本保证。因此他们积极主张我国迅速和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我认为这种观点人为地夸大了发达的资本市场对于提高公司效益的作用。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上看,上述观点都存有一定的片面性,脱离了我国国情,因而应该立即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和警惕,否则可能会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银行体制改革和公司治理结构构建产生误导。
世界经济发展史告诉我们:公司效益的高低与资本市场是否发达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众所皆知,公司效益的高低与公司治理结构是否有效密切相联,而公司治理结构是否有效又与公司的约束和监控机制是否有效密切相关。从公司的约束和监控机制形式上看,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银行约束和监控主导型”模式;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市场约束和监控主导型”模式。“银行约束和监控主导型”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公司的投资者——主要是商业银行通过推荐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德国称监事会),直接对公司经营者的行为实施约束和监控,如果公司的投资者(主要是银行)对公司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不满意,就会直接“用手发言”,解雇公司经营者。德、日两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从二战结束至今,两国的资本市场都不发达,因而两国的资本市场对于公司经营者行为的约束和监控作用甚微。与德、日两国相反,美国资本市场高度发达,因此美国公司的投资者对公司经营者行为的约束和监控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来实现的。如果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不满意,就会直接“用脚投票”,即在股票市场上卖掉自己手中的股票,从而迫使公司经营者改善经营;如果公司经营者的工作仍然成效不大,公司股票价格就会继续下跌,这样就有可能发生局外人通过收购该公司股票从而达到收购该公司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市场上发生的公司资产重组是公司评价机制功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美国不允许商业银行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因此,美国商业银行在对公司经营者行为的约束和监控方面作用甚微。
尽管国内外经济界对上述两种模式孰优孰劣长期争论不休,但不可否认的是,两种模式都造就了一大批效益颇佳的公司。上述分析使我们可得出两个基本结论:第一,公司效益的高低与资本市场是否发达有联系(如美国),但没有必然的联系(如德国和日本),因此那种关于公司效益高低与资本市场是否发达密切相关以及据此提出我国应该迅速发展和建立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的认识存在有很大的片面性。第二,如果我们把资本市场、银行体制和公司治理结构当作一个系统看,那么,以德、日为代表的和以美国为代表的“三位一体”模式各自都具有兼容互补、相互协调等特点。因此,从系统论的观点看,在一个系统内,只要资本市场、银行体制和公司治理结构三者兼容互补、相互协调,并适合本国的国情,公司效益就好;反之亦然。
目前资本市场发展、银行体制改革和公司治理结构缺乏互补性和协调性
我国上市公司经营效益逐年滑坡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主要原因是资本市场发展、银行体制改革和公司治理结构构建三者缺乏互补性和协调性,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三位一体系统。从公司的约束和监控机制形式上看,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仍实行严格的银证分业管理,银行不能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因而就不可能像德、日两国那样,主要通过银行这个公司大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直接实施约束和监控,所以银行在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约束和监控方面作用甚微。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发达,再加之不允许占公司总股权绝对多数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因而也就丧失了诸如发达的美国资本市场所具有的公司评价机制功能,即丧失了对公司经营者实施有效约束和监控的功能。一些公司经营者在缺乏有效约束和监控的情况下,就难免会利用无风险的公司控制权谋取私利。这也正是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经营效益逐年滑坡以及股票市场上诸多问题产生的根本症结所在。
我国近年上市公司的发展实践证明:如果只是孤立地发展资本市场,忽视其与银行体制改革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互补性和协调性,上市公司就很难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就难以取得优良的经营效益,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成功就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选择“三位一体”的目标模式
在选择与构造资本市场、银行体制和公司治理结构“三位一体”模式中,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与构造是出发点和归宿点,资本市场模式与银行体制模式的选择与构造都应围绕着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来进行。换言之,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我认为,在目前及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里,我国在选择与构造资本市场、银行体制和公司治理结构“三位一体”目标模式时,只能“轻”资本市场,“重”商业银行,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使资本市场、银行体制和公司治理结构三者相互协调,融为一体。主要理由是:
首先,我国目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里,经济发展水平仍然比较低,生产与建设资金也不充裕,因而还不具备建立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如果不顾我国的条件强行快速发展资本市场,其结果只能是拔苗助长,事与愿违。没有发达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就难以发挥对公司经营者有效约束和监控的作用。因此,在缺乏发达的资本市场的情况下,若要构造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的较佳选择只能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让商业银行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对公司经营者的约束和监控作用。
其次,目前,世界经济日趋一体化,全球竞争越来越激烈。然而,我国工业企业的规模经济水平仍然比较低,在全球竞争中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为了使我国的经济在较短时期内赶上或超过其他发达国家,迅速提高国内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就必须让商业银行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直接参与公司持股,因为这样可以使商业银行把国内有限的资金集中起来,扶植和支持国内部分企业迅速扩大生产规模,降低产品成本,从而提高这些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进而带动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最后,应该强调的几点是:(1 )我们在选择与构造我国的资本市场、银行体制和公司治理结构“三位一体”目标模式时,应特别注意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经验,但切忌全部照搬。(2 )任何一个国家的“三位一体”模式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应随着本国的经济与发展水平以及公司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或重构;否则,过去的有效的模式,在今天有可能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3 )我国当前还不具备采用上述的“三位一体”目标模式的条件,因此,我们应加快改革,改善环境,尽快朝“三位一体”目标模式过渡。在过渡期内,也要尽量使资本市场、银行体制和公司治理结构三者协调发展,以便使企业在过渡期内也能取得较佳的经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