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山东菏泽 274000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展开分析,思考了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的具体的要求,以及在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方面,如何更好的进行完善,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范围,标准
前言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面,必须要建立更好的制度,同时,要根据其范围以及标准进行进一步的规范,才能够让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符合我国的发展的需求,推动工作更好的开展。
1、房屋征收的理论溯源
房屋征收是公用征收体系之中经常发生的一种征收行为。从古典意义上来讲,公用征收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依据法定程序以及公平补偿等法律条款,强制性地将私人财产进行征收的制度。从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到财产权具有社会属性的理念转变,支撑起了整个公用征收体系。
十八世纪的英、美等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确立了财产权神圣性的宪法观念,也就是说即使发生了公用征收,也只是局限于很小的范围之内,公用征收发生的过程,同时要受到非常严格的司法审查。十九世纪末,法国的狄骥与德国的耶林两位学者为公用征收体系的建立开辟了道路。耶林在《论法律的目的》一书中强调,所有权的行使不只是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还必须要考虑社会利益。所以,个人所有权应当被社会所有权所替代。狄骥提出的社会连带主义,更是指出财产权不再成为绝对权利,人权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私有财产采取一定限制是必要的,这就为公用征收理论的形成打下了基础。当然,现代宪法已经完全摒弃了古典的财产权神圣性的理念,但也绝对不允许对个人财产肆意剥夺,而是在继承部分合理的财产权保障制度的条件下,逐步建立了对于财产权既保护又制约的结构,并且从立法层面上不断健全与发展公用征收的范围、权限以及补偿的流程、方法与标准。进而形成一套结构严谨的公用征收体系。我国现阶段,公用征收体系还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体系不完善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暴力拆迁、钉子户,有些群众甚至采取了自焚、暴力抗法等极端行为来维权,积极完善房屋征收体系。
2、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情况划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涉及房屋征收范围的内容有第15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16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第24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第26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29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上述条款设定房屋征收部门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建立在房屋征收范围基础之上的。因此,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对于征收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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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要件。《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六种情形,都应当有确切的界定范围,否则无法实施。其次,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事关公共利益的实现。根据公共利益的实际需要划定征收范围,公共利益才能得到保证。再次,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可以固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对象),被征收人的数量等随征收范围划定而确定。
2.1完全补偿:即考虑了土地征收完全补偿费用理论构成的补偿,以公式5或6计算。这是最高补偿标准。
2.2不完全补偿:一般是指不考虑由征地外部不经济引起的损害连带补偿价格,部分地考虑土地发展权价格。这是最低补偿标准。用公式表示为:
土地征收不完全补偿费用=(农地级差地租Ⅰ+农地级差地租Ⅱ+绝对地租<农用>+部分绝对地租<城市>)÷资本化率+青苗等地上附着物价格的实际价格公式7
2.3相当补偿:亦称适当补偿,一般是指介于完全补偿与不完全补偿之间的补偿,其范围和标准可以相差很大。“相当补偿”可以等于“完全补偿”,也可以等于“不完全补偿”,但一般介于两者之间。这属于中等补偿标准。
2.4公平补偿:对何谓“公平补偿”或“公正补偿”,由于法律观念的不同,大致存在两种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应对损害给予完全补偿,即完全补偿论;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社会的一般观念,客观地给予补偿,即相当补偿论。(李胜兰:《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经济分析》,《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实际上,公平补偿说是对完全补偿说和适当补偿说的调和,即并非绝对地执行完全补偿,或者绝对地执行适当补偿,而系宪法授权立法者,可以斟酌、审视立法时之各种不同的、所欲规范事件及时间因素之特性来决定是否应给与被征收人全额或者低于全额的补偿。亦即公平补偿并非一种独立的手段,它必须是在被征收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衡量后作出采取完全补偿抑或适当补偿的决定。
3、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3.1明确合理的征收补偿制度
我国可以采用目前各国通行的做法,不但考虑土地原有用途,也要对土地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市场评估,然后再提出补偿办法。此外,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数额的标准,也应该修改先前所规定的依照产值倍数的计算标准。过去国家的征地补偿国家意志体现的太强,如今土地的,土地的价格市场价值的标准已经确立,随之市场的变化改变征地标准也会使得其更加的合理,公平。
3.2建立多元化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如今我国主要靠货币来补偿,除了货币补偿,其他的补偿方式也许可以更好的保障农民的利益,如替代补偿、债券补偿、留地补偿或股权补偿等。替代物补偿主要针对被征收人重要生活资料的安排。而留地补偿就是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留下一定土地,让他们自己进行第二三产业的开发利用,这种方式可以很好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称股权补偿或债券补偿是指对于一些有稳定收益的公共事业项目,可以将被征收土地折价入股的方式进行补偿,对于解决农民的生活问题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办法。
3.3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
《土地管理法》第49条比较原则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成员监督。但是对于如何实行监督等细节方面都未进行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也没有做出细节的规定,如果在立法中做出对入如何实施监督以及监督的时间地点等的规定,就能很好的避免监督流于形式。同时规定如果农民的补偿款受到截留,可以通过法律救济来保障自己的权利。除了以上两点,由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征收集体土地的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应当赋予农民更多的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监督的权利。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方面,一定要确保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更好的符合要求,本文进一步总结了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的相关问题,可供今后参考。
参考文献:
[1]顾大松、史笔.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法律属性研究—以物权法草案拆迁条款的重新定位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7,(9):56.
论文作者:杨丽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8/7
标签:房屋论文; 标准论文; 土地论文; 公共利益论文; 财产权论文; 地租论文; 体系论文; 《防护工程》2018年第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