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资银行论文,对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出台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市场准入作出严格规定,指出参加方必须承担的义务,这在金融服务贸易中得到更具体的反映,简单地说,即参加国必须开放本国的金融业务和市场,并尽可能允许各参加国自由地进入对方的金融服务领域,并不得实施歧视性措施。我国正积极争取加入世贸组织,这必然要求我国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目前我国仍对外资银行提供税收和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这种优惠政策在引进外资银行初期起过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随着在华外资银行的不断增多而逐步显示出来:一则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外紧内松”显然不利于本国银行的发展;二则违反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授人以“倾销”之把柄,不利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因此,如何调整我国的外资银行政策原则,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及金融发展需要,已成为一项迫切任务。笔者根据自己在外资银行的工作经验及多年理论学习,认为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人民币业务全面开放尚需时日
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事实上就是上面所谈的国民待遇问题。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是我国金融国际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但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后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能忽视。
(二)法律法规滞后于外资银行发展
我国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期间虽颁布了一系列法规,但一直没有一个专门的外资银行法或国际银行法。1994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虽然较前面几个法规有所提高和完善,但内容过于笼统和简略,有些地方不甚合理,这无疑也阻碍了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化进程。
(三)监管内容离规范尚有差距
从条例内容看,我国对外资银行的引进非常严格,需要审查各方面的条件,而一旦引进后,则只停留在对几个监管指标简单的检查上,可谓“重引进、轻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而且,在监管指标设计上,大多是定性的,缺乏严格的定量分析。
(四)监管方式单一落后,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一)我国目前宜采取有限度国民待遇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外资金融机构享有与国内同类金融机构同等地位,对外资银行实行与本国银行相同的监管制度。但如果即刻采取无差别的国民待遇原则,则势必会对我国基础薄弱的银行体系造成巨大冲击。因此,在现阶段,我国不能实行完全的国民待遇原则,事实上,纵观很多国家的金融机构业发展过程,一般都是从优惠扶持再到实施国民待遇,而且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尚不具备实施国民待遇的客观条件。但随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顺利结束和恢复我国世贸组织缔约国谈判的深入,惠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就如同一支“催马鞭”。对此,我国应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某些特殊待遇和例外条款,争取转轨的必需时间,渐进地推行国民待遇政策。
(二)开放人民币业务应稳步进行
一般认为,我国目前全面开放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条件尚不成熟,但这几年我国一直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的。如外汇体制的改革推动了外币和本币业务一体化,而外资银行只允许经营外币业务,显然限制了它的发展。因此,我国适时于1997年1月至2月先期批准了美国花旗银行、日本兴业银行等8家外资银行的上海分行,进行人民币业务的经营。 这表明了我国金融国际化进程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但完全开放人民币业务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1.国有银行真正建立商业银行运行机制;2.国有企业确实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3.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已经确立;4.宏观调控机制比较健全;5.有关金融法规比较完备。当前应加强对试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并注意总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开,扩大试点的范围。
(三)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对外资银行的法律管理
健全的法律规范,有助于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资银行实行有力和高效的监督管理,并可以提高中国人民监督管理的权威性。从外资银行的角度讲,可以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开拓业务,而无需担心监管当局的随意干涉。西方金融业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中央银行执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依据,也是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
前已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内容过于笼统和简单,其实施细则也有一些不甚合理的地方。为此,我们应参照国外有关法规,并针对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制订或修改相应细则,同时,应注意《条例》的可操作性。另外,还要加快其他法律法规建设,与《条例》一起构成完整的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四)规范监管内容,建立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
针对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存在的“重引进、轻监管”的问题,以及监管内容不够全面、监管指标过于简单等情况,我们可对比西方国家已建立起的一整套涵盖银行从开业到歇业的银行监管办法,订立并执行严格规范的标准,保证监管的客观性和权威性。以美国为例,其著名的“骆驼体系”,从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经营管理能力、盈利水平及资产流动性五个方面对银行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依据是一套监管指标体系,可以进行严格的数量分析。
(五)积极构筑三级监管体系,并运用现代监管方法
西方金融发达国家在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中,逐渐形成一个监管当局监管,行业内部监督与外部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立体多元监管模式,并取得了较好的监管效果。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主要依靠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可考虑协助外资银行建立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其内部监管作用,同时建立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制度,由外部审计师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并公开披露有关信息,以便社会公众监督。
(六)加强人才培养,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外资银行监管工作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要求都很高,监管人员不仅要熟悉有关政策法律,而且还要掌握银行业务。以美国为例,刚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要成为合格的金融检查官,必须经过5年的培训和见习; 另外,美联储还开设120多种培训,要求监管人员每年至少必须参加6个星期的培训。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差距很大。今后建议从商业银行、高等院校招收一批具有金融业务知识,懂外语和计算机的高层次人才,经过培训后加入外资银行监管队伍;同时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淘汰不合格的监管人员,以确保监管人员的素质。如此,我们便可以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监管队伍,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