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教材建设与宪法学研究关系探微——基于两版教材的样本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法学论文,样本论文,教材论文,关系论文,教材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10)03-0127-08
一、导言
宪法学是我国教育部规定的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我国高校设有法学专业的院系中均将其作为一门基础必修课开设。宪法学教材①建设是宪法学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对于初入法学之门的学习者来说,宪法学教材作为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结晶,为其开启了通向宪法学知识的发现之旅,是其最直观地了解宪法学基础理论、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的媒介。在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的当今中国,法学教育呈现出多层次发展的特性,与此相对应的,法学专业的教材也呈现出多层次发展的趋势,宪法学教材也概莫能外。从层次上看,有适用于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生、研究生层次的教材(其中又可细分为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统编教材两种),还有适用于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层次的教材,也有适用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诸如公安、武警专业)层次的教材等等。本文探讨的宪法学教材限定于本科生教育层面。
笔者在高校从事宪法学教学和研究多年,接触过各种版本的宪法学教材。总体上讲,这些教材层次多样、内容各异、体系不同、种类众多、良莠不齐。随着宪法学研究成果的丰富与研究重点的改变,宪法学教材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化。以前是单纯的理论性教材为主,随着宪法学的教材在指导思想和体系等方面走向多元化,新型的教材以及案例汇编等教学辅助性材料出现并日益丰富。韩大元、莫纪宏的《外国宪法判例》,胡锦光的《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焦洪昌、李树忠的《宪法教学案例》,张千帆的《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等是其中的代表。由于“有一本由本校教师主编的宪法教材,已经被人们视为该校的法学学科有能力自立于中国法学院系之林的标志之一”[1],导致参与编写教材的学者众多,凡是在我国宪法学界有影响力的学者都主编过一本或几本宪法学教材。这样的做法,既丰富了宪法学教材市场,也给了读者多维度地了解宪法学知识的机会,但同时也造成了教材质量的良莠不齐。如某周刊曾组织一线教师从理论性、实践性、学术性、趣味性对我国现有的宪法学教材做一整体上评价,评出处于前三位的宪法学教材分别为:周叶中主编的《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许崇德主编、胡锦光副主编的《宪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主编的《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2]。将上述教材列为优秀的宪法学教材,或者是由于编著者在我国宪法学界德高望重,学养深厚;或者内容体系系统全面,有所创新,兼顾了宪法理论与宪政实践;或者前两者兼而有之。这种评价也许并不具有权威性,但毕竟代表了一些在一线教学的教师的观点。
本文的重点不在于对我国众多的宪法学教材作优劣比较,笔者拟选取我国不同时期在宪法学界产生重要影响的两本适用于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有代表性的教材为样本,分析我国宪法学教材在宪法学体系的构建、宪法概念的界定、研究方法、宪法的静态与动态研究等方面的变化,进而探讨宪法学教材建设与宪法学研究二者的关系。
二、宪法学教材建设与宪法学研究关系探微——基于两版教材的样本分析
本文选取的两本教材一为吴家麟教授于1983年主编的《宪法学》,一为周叶中教授于2005年主编的《宪法学》(第二版)。之所以选取这两版教材作为分析样本,是因为“置评一部教材的时候,应该有科学的态度和合理的评价标准:第一,不要苛求一部教材是否提供了今人所需要和所认识的东西,而要看其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它达到了什么水平,发挥了什么作用。第二,不能把由许多作者共同编写一部教材存有的问题归结于主编一个人的问题。对主编学术思想的研究,应该把与主编教材共时态的其他学术活动结合起来进行考察。第三,历史条件下的学术氛围和学术资源对主编学术活动的制约要予以充分考虑。”[3]以此为标准,将这两版教材列为同时期宪法学优秀教材的代表并不为过。与同时期的宪法学教材相比,这两版教材代表了当时宪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在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中适用范围广泛,在宪法学界产生了很大影响。参与编写的人员均是在同时期国内宪法学界占有一席之地的学者,把众多学者的智识与思维创见集于一本教材之中,使教材的质量有所保证。在笔者看来,上述因素使这两版教材是具代表性,也使本文的分析更加具有说服力。
吴家麟教授在1983年主编的《宪法学》(以下简称83版教材)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后国内第一部宪法学统编教材。它的出版在我国宪法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奠定了中国宪法学教科书的基本框架和体系[4],这样一个体系直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前,都成为同类宪法学教材的模板[5],之后编写的宪法学教材或多或少都受这个体系的影响,足见其在学界的广泛影响力。周叶中教授主编的《宪法》(第二版)(以下简称05版教材)是对同样是由他主编的于2000年出版的《宪法》进行了修订的基础上再版的宪法学教材,在保持原有基本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局部调整。与2000版的《宪法》一样,05版教材属于“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同时也是被很多高校指定为法学专业本科生适用的教材。有学者曾对05版教材的前身——2000版的《宪法》做过研究,认为该教材在为建设中国宪政大厦提供智力支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理论体系方向迈开了一大步,并从“整体性与系统性”、“理论性与实证性”、“静态宪法与动态宪法”、“继承性与创新性”四个方面对其特点进行了概括[6]。经过修改后的05版教材延续了此特点,而且更加重视理论阐述,不但使宪法基本理论趋于完善,而且吸收和增加了政治文明、私有财产权保护、人权保障等最新的宪政实践和宪法理论成果。笔者拟从对这两版教材的比较中分析宪法学教材建设与宪法学研究的关系。
1.构建的宪法学体系不同。
我国宪法学界关于宪法学体系的研究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建国后我国的宪法学体系是上世纪50年代初从苏联引进,略加本土化后在我国形成的体系,一直延续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82宪法的实施,在我国老一辈宪法学家的著作和教材中形成了具有中国学派的宪法学体系。如83版教材就是这种体系的集中反映。
83版教材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为指导,系统地论述了宪法的概念、本质和历史发展;介绍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宪法——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的内容和主要特点,对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学采取了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既不轻率地予以全面否定,也并非不加批判地照搬原文,而是比较科学客观地加以论证;全书重点根据82宪法的条文内容和基本精神作了全面介绍和学理阐述。
该书共分为五编:绪论、国家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除绪论外,其他四编基本是按照82宪法典的立法的条文顺序来安排内容的,属于注释宪法学范畴。尽管83版教材“在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成为体现中国宪法学学术特色的重要范本,在一定意义上创立了中国学派的宪法学体系”[7],但我们不能对其缺陷视而不见,缺陷之一在于教材所体现的宪法学的政治色彩浓厚,总体上没有摆脱“政治”宪法学的基本框架与体系;缺陷之二在于理论部分没有占到应有的比重,对具体的宪法制度缺乏理论指导。上述缺陷由此教材所处的那个时代特定的政治、法律需要和具体社会环境所决定,由宪法学研究的内容局限性所决定。在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的宪法学研究经过十年“文革”的浩劫,从停滞刚刚走上正轨,理论框架简单沿袭于苏联宪法学,加之我国82宪法刚刚颁布实施,有必要在教材中对现行宪法的条文和基本精神进行解释、论证与宣传,一定程度上83版教材承载着在法科学生中介绍和普及我国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的功能,属于宪法教育的一部分。
随着宪法学研究的繁荣,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我国的宪法学者开始对传统宪法学体系进行反思,从多个角度纷纷提出重构宪法学体系②。在对宪法学体系的重建构想之中,很多学者主张以权利和权力为中心重建宪法学体系③。与宪法学界关于宪法学体系重构的热火朝天的讨论相适应,很多宪法学教材在体系上也改变了从上个世纪80、90年代沿袭下来的基本停留于解释和论证中国现行宪法条文的状况,05版教材可以成为这方面的代表。
05版教材在认真总结和吸纳我国宪法学20多年来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了宪法学课程体系,全书由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基本制度、宪法实施三编内容组成,以权利——权力为核心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体系。这种体系安排改变了完全按照宪法典的顺序来安排内容的体系,一定程度上以宪法学的基本原理来组织教材体系。与83版教材相比,05版教材加强了宪法基础理论的分析和研究,明确宪法学是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使宪法学科的专业性与研究自主性逐渐呈现在读者面前,这是使宪法学逐渐脱离政治学束缚,从而具有自身逻辑自足性的一次有益尝试。这同时也是宪法学研究的环境与内容随着时代改变在该教材中的反映。
2.宪法的概念界定不同。
与宪法学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一样,宪法学教材也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反映了同时代的宪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自建国以来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宪法学研究的内容和方法都是取经于苏联宪法学。因为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中国宪法学借鉴苏联的研究成果,实在是别无选择[8]。其中苏联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安·扬·维辛斯基在1938年提出的“法”的定义对我国的法学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即“法是经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适用的行为规则的综合,其目的在于保护、巩固并发展有利于和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与秩序”[9]。83版教材关于宪法概念的界定深受这种定义方法的影响,该教材从法律特征、政治内容和阶级实质三个方面对宪法的概念进行分析,将宪法界定为: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10]。
05版教材从宪法内容上的本质属性和形式上的本质属性出发,将宪法定义为: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11]。我们可将其主要内涵作如下解读:其一,从形式上来讲,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效力比普通法律高,其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其二,从价值的层面上说,宪法必须反映民主、法治、人权等最核心的宪政价值;其三,从本质属性而言,宪法反映的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该定义标志着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概念的认识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与83版教材不同的是,05版教材将“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概括为宪法的特征之一,这是我国宪法学研究越来越重视对公民权利的研究趋势在该书中的反映。列宁曾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12]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及其相应的制度设置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近些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的重点与热点问题,该书将“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概括为宪法的特征反映了我国宪法学研究重心与宪法价值取向的转移,由强调宪法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中的工具性价值转为重视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终极性价值。
3.研究方法的不同。
83版教材采用阶级分析方法,对宪法学原理、国家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内容予以介绍,从每一章的内容安排上来看,都是先介绍资产阶级宪法的相关内容,然后介绍我国宪法的相关内容。在整体编排上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阶级分析方法属于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其特点在于把宪法现象解释为阶级现象,强调宪法的意识形态性,此种方法在83版教材中的彰显,是“中国宪法学曾长期沉耽于淋漓尽致的阶级分析论”[13]在该教材中的投影。除阶级分析方法外,历史分析、比较分析、联系实际等方法也贯通于教材之中。
正如有学者所提到的,中国宪法学者需要某种“方法论上的觉醒”[14]。自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在探讨中国特色宪法学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宪法学界关注了方法论在宪法学体系中发挥的重要功能,有意识地开展了方法论的讨论。在认识到传统宪法学阶级分析方法的局限性之后,学者们纷纷从不同角度对新的研究方法进行了探索,比较典型的有童之伟教授提出的社会权利或法权论的研究方法,主张以社会权利或法权作为理论分析的逻辑起点,重构宪法学的体系[15];刘惊海教授、赵肖筠教授提出的规范分析、心理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主张应该加强宪法学的实证性研究[16];邹平学教授、赵世义教授提小的经济分析方法,以经济——宪政的全方位思维来认识宪政的经济性[17];还有的学者独辟蹊径,提出了文化学的研究方法,主张采取全面的文化观点进行中国宪政文化的研究[18]。经过多年的研究积累,目前在宪法学方法上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初步形成了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宪法社会学、宪法政策学、宪法经济学等比较成熟的方法论体系[19]。
05版教材在坚持唯物辩证法这个研究宪法学的根本方法的基础上,在体例设置和内容安排上采取了本质分析法、价值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多种分析方法,将宪法学界关于方法论的讨论贯彻于教材构建的宪法学体系之中。
4.由对宪法的静态分析转向对宪法的动态考察。
宪法学是以宪法和宪政作为研究对象的理论学科,是静态研究和动态研究的结合。从83版教材的五编内容来看,主要是对宪法进行静态分析,表现为对宪法规范的学理研究,分析说明宪法规范的法理结构、逻辑联系、法律内涵等。这是由传统宪法学理论体系的缺陷所造成的。05版教材由三编构成: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基本制度、宪法实施,改变了大部分教材主要由宪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两部分构成的体例,将对宪法的静态分析和动态考察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宽了宪法学研究的范围。
如何使宪法贴近公民的生活,不仅是宪法学研究要思考的问题,也是宪法学教材要回答的问题。重视对宪法实施的介绍,是05版教材区别于以往教材的一个显著之处,弥补了以往教材忽视宪法法律性不足的缺陷。宪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其生命力的强弱不在于其文本规定的完备程度,而在于其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并为国家机关所适用。如果宪法仅仅满足于政治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一般性宣告,那么它就不能真正发挥其规范国家权力并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虽然以往的教材都宣布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公民和国家机关的最高行为准则,但是却没有就违宪行为的制裁进行更为全面的论述,或者对宪法适用的特点及其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没有进行更深入的探讨,使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往往停留在理论上。而该教材专门将宪法实施作为一编,系统地介绍了宪法实施的原则、条件、过程、宪法实施评价及保障、宪法解释、宪法修改、违宪审查、宪法秩序等内容,廓清了宪法实施理论的基本框架,将静态的制度研究与动态的行为研究结合起来,“标志着我国宪法学从传统的静态宪法的巢穴中超越出来,进入动态宪法学的境界”[20],深化了我们对宪政问题的认识水平,从以往的静态的抽象的认知走向一种动态的具体的认知。
由上面对两版教材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变化,宪法学研究的内容与重点不同,宪法学教材的体系安排与内容结构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也就是说,宪法学教材的体系和内容随着宪法学研究重点的改变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如上所述,83版教材是一部体系完整的宪法学教材,代表了上世纪80年代我国宪法学研究的重要成果。二十几年过去,当时书中的一些观点和理论随着社会的急剧变迁而显得有些过时了,但这并不能否认它当时对于构筑具有中国宪法学教育特色的宪法学教学体系发挥的作用。05版教材虽然以权利——权力为核心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体系,但在介绍公民基本权利部分,重点放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列举上,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体制、保护手段与方式上着墨不多。针对目前我国宪政实践中强调公民权利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本书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阐述已不能做出很好的回应。所以宪法学教材的优秀与否,除了内容体系的合理化之外,还要和时代的宪政主题紧密相连。时代的宪政主题是什么?这属于宪法学研究的范畴,需要在宪法学教材建设与宪法学研究之间建立有效的良性互动关系。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领域不断发生变化,对上述领域的变化作出理论回应的宪法学研究的重点与热点也随之发生改变。对于宪法学教材而言,也应该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关注宪法学研究的变化,不断地更新内容,不断地将宪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吸纳进去和反映出来。对此,我国的宪法学者已经在朝这个方向努力,并取得了一些成绩。如宪法学研究从注重理论研究逐渐转向注重实践研究,从之前的注重对国家权力的研究转到注重对公民权利保障的研究,有的宪法学教材就力求将这种研究成果的转变反映出来,如张千帆教授的著作《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将形而上的理论与形而下的制度诠释相结合,把宪法权利比喻为“宪政旅途”的终点[21],正好契合了我国宪法学研究的人权保障主题。
与此相联系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在宪法学教材之中体现宪法学者的研究成果?放眼域外,我们并不缺乏现成的例子。日本已故的著名宪法学家芦部信喜教授所著的《宪法》对日本现行宪法进行了“体系性思考”,是一部由一个学者单独撰写的体系书,自洽地、没有矛盾地处理了全书之中的所有观点。而且,此书被日本的许多高校采用为宪法学课程的标准教科书[22]。我国能不能仿照这种模式进行宪法学教材的建设?笔者认为,从目前国内的宪法学研究水平来看,这种经验不可轻易复制。因为独著教材对作者的要求很高,它要求著者经过长期的学术积淀,对宪法学领域的各个专题形成丰厚的,引领宪法学界的成果,是在其学术生涯中思想最为成熟的时期的厚积薄发[23]。反观我国不少的宪法学者,在其事业起步阶段,纷纷参编各种各样的宪法学教材以小试牛刀,而在学术上有了一定的积淀,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学术旨趣与研究领域之后,才开始著书立说,走的是一条完全不同于前述提到的日本宪法学者的学术研究之路。当然,笔者的这种判断并不具有普遍性,我国已有学者尝试将宪法学教材建设与宪法学研究的成果联系起来,如前述提到的张千帆教授所著的《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刘茂林教授所著的《中国宪法导论》均是著者经过多年对中国宪法学的思考与研究而形成的独著,同时作为宪法学教材在本校及其他高校推广使用。
在肯定宪法学教材建设要紧跟宪法学研究的步伐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指出,宪法学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会反映在教材之中。如中国问题不彰显。由于“现阶段能够反映中国社会现实特点的、具体解释宪法现象的宪法学理论是极其有限的,……西方宪法理论成了有些人评价与分析中国宪法现象的主要的参照系”[24],“言必称西方”的现象同样反映在宪法学教材之中,致使中国宪法学教材不能很好地对中国实践做出回应。
在宪法学研究过程中,韩大元教授提出“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主张从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出发研究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现象的认识论与研究方法等基本问题。所谓“宪法学中国化”是指外来宪法学的合理因素与中国社会的实际相结合,提倡宪法学在中国社会中的具体范式与具体运用,确立中国宪法学的主体性,建立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与学术风格[25]。针对我国现有的宪法学教材体系没有形成真正解决中国问题、阐释中国宪法现象的宪法学体系的现象,我们也提出“宪法学教材中国化”这一命题。一方面,我们的教材要吸收域外宪法教材的合理因素,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本国的宪法文本和宪政实践,依靠本土学者基于学术的本土性所养成的对中国问题的独特敏感性[26],在宪法学教材中植入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学理论、规则和方法,使其能够合理地解释本国的宪法现象,形成浓烈的中国问题意识。
囿于文章篇幅的关系,这里仅以宪法的基本原则为例对上面提出的命题作一说明。从理论上分析宪法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宪法学的特色[27],83版教材和05版教材在这一点上有共同的体现。83版教材在对宪法的概念分析中,将宪法的基本原则分为资本主义宪法的原则和社会主义宪法的原则。具体而言,资产主义宪法的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划分原则、尊重基本人权的原则、法治原则。将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第一,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第二,无产阶级专政同社会主义民主统一的原则;第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第四,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五,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28]。从人类文化发展的角度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来讲,资本主义宪法原则和社会主义宪法原则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通之处。05版教材根据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的原则,结合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的理论与实践,将宪法基本原则概括为四大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认为这四大原则构成了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29]。从对两版教材关于宪法原则的比较中,我们不难看出05版教材对83版教材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但83版教材关于社会主义宪法原则的概括与05版教材对四大原则的理论阐述能否全然反映中国的宪法原则?这是需要我们反思的。
根据05版教材,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的特征[30]。根据这个概念,四项基本原则能否作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让我们先来看看宪法文本的规定。首先,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从而完整地体现了四项基本原则。其次,宪法《总纲》中有多处条款涉及此原则。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该条明确地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第三,宪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九至二十四条、第2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均是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内容的规范体现。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四项基本原则似一条红线贯穿于整部宪法之中[31]。与此同时,建国60年和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经验表明,四项基本原则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发挥着巨大的指导作用,经济快速发展、国家政权稳定、人民群众的生活得到极大改善等事实无不充分证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而且,在国际形势风云变幻之际,中华民族以富强、民主、文明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也仰赖于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坚持。
通过上述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文本解读和经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此原则在我国的宪政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具有中国特色,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具有浓烈的中国问题意识的原则,可否将其写入宪法学教材,作为我国宪法的根本原则予以介绍?
再如,笔者从我国国情出发,曾撰文提出政党主治原则应该成为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从社会层面、实质合法性、宪法本身规范性的要求三方面分析了政党主治成为中国宪法原则的原因[32]。在宪法学教材中介绍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时,应否将这些针对中国宪政实践问题的思考吸纳进去,从而总结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基本原则,确立中国宪法原则的主体性,是颇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三、延伸思考:宪法学教材的定位
衡量一本优秀的宪法学教材的标准是什么,这本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有学者以刘茂林教授的《中国宪法导论》为分析对象,认为一部完备的宪法学教材应包括四个方面:“翔实完整的基础知识、简练到位的理论前沿、科学合理的体例安排、独特统一的文体风格”[33]。教材应该是一个相对开放的体系,多样化的教材能够提供多元化的理解,笔者不认为教材一定是统编的好,或者要在众教材中推选一本大家公认的宪法学权威教材。笔者无意于提出一个明确的宪法学教材的标准,立基于与宪法学研究的关系,认为宪法学教材的定位要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作为本科生适用的宪法学教材应以介绍通说为主。
对于本科生而言,教材主要解决从无知到有知的过程,主要阐述宪法学最基本的原理、规范与制度。现行的宪法学教材附加了太多宪法学科之外的学科的内容,如政治学、经济学和历史学,使宪法学教材涵盖的内容越来越多,使其显得越来越臃肿。我们应该还宪法学以本来的面目。“宪法学教科书不能将宪法典中的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进行过多的论述(这是政治类教材阐述的重点),也不要对经济方面的问题尤其是经济体制方面等纯粹经济学问题作大篇幅的论述,而应当结合宪法的根本法特征重点论述宪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宪法教材应当在此基础上,归纳宪法适用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从宪法的基本原理出发阐明宪法适用的主要问题,使宪法学更加重视现实问题的解决。”[34]
第二,要将宪法学教材与宪法学专著区别开来。
尽管教材给学习者提供了一个了解宪法学基本原理、基本规范与基本制度的学习路径,但教材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其一是理论化程度偏低;其二是教材充其量只能反映已有的认识成果,不能创造新成果。宪法学专著恰恰能够克服教材这两方面的局限。宪法学专著是围绕某一宪法学领域的专题进行全面系统论述的著作,是对特定问题进行详细、系统考察或研究的结果。而且,专著通常是作者阐述其“一家之言”,围绕某个问题做深入细致的探讨和全面论述,并最终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认识,具有内容广博、论述系统、观点鲜明等特点。基于以上特性,关于新观点、新成果的介绍应该由宪法学者在专著中予以完成。宪法学教材只能给读者提供一个研究的方向与指引,要想深入地掌握宪法学,对一个问题的深度探讨应该去宪法学专著中寻求答案,这是教材与专著的功能区别所在。
此外,目前关于宪法学领域的很多问题,学者们并没有形成共识,如中国有无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中国有无宪法解释的问题,宪法可否司法化等问题,在学者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要不要在介绍违宪审查制度与宪法解释制度的同时将学者关于上述制度的最新成果与意见分歧写入其中?依笔者之见,还是不写入其中为好。如前所述,作为宪法学教材介绍的应该是宪法学科中大家已经形成共识的通说,把各种不同观点引入其中会消解教材的特性,这应该是宪法学专著与学术论文应该完成的任务。所以,要把宪法学教材与宪法学著作区别开来,避免让宪法学教材涵盖的内容太多反而出现多张皮的现象。
第三,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重点关注中国问题。
开放的宪法学同样需要开放的宪法学教材。一方面,宪法学教材要关注宪法基本理论和宪政实践在世界范围内表现出来的共同规律,汲取发达国家宪政文化营养,将世界各国优秀的成熟的理论与制度书人其中;另一方面,宪法学教材更要体现与本国国情相联系的宪法学研究的个性,将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规范与中国国情结合起来,把本国宪法学研究的比较成熟的理论、制度、宪法事例写入其中,引导学生能够运用本国的宪法规范去分析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与宪法密切相关的问题,为其搭建一个了解、掌握、研究宪法学基础理论与宪政具体实践的路径。
我们必须正视的现实是,尽管我国现行宪法经过了四次修改,对社会生活中的变迁进行了及时的回应,但条文中的内容仍有不少与现实相脱节,宪政实践中也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对于过去存在没有解决和现在出现的很多新问题,宪法学者要做的首先要从理论上找依据,避免宪法学教材走向空洞和僵化,因脱离实际而失去意义。“要想保持宪法旺盛的生命力,宪法学必须要关注鲜活的社会现实,从千变万化的社会实践中源源不断地汲取营养,从而保持宪法学自身的丰腴。”[35]
第四,宪法学教材体系要受到宪法学基础理论思路的支配。
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来讲,基础理论有发展,该学科就有发展;基础理论原地踏步,该学科就会停滞不前。宪法学教材体系的构建、发展与完善,与我国宪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与完善息息相关。正如上面所分析的,83版教材和05版教材的体系均受到当时宪法学基础理论思路的支配,是同时期的宪法学基础理论思路在其中的反映。
只有作为宪法学教材基准的基础理论有所突破,才能使宪法学教材彻底摆脱停留于解释和论证我国现行宪法条文和宪法制度的层次,也才能解决宪法学与其他学科尤其是政治学的交叉、重复现象,体现出宪法学研究的学科自主性与专业性。如何实现基础理论的突破,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基础理论,是我国宪法学研究的重中之重,这需要我国的宪法学者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
宪法具有调节社会生活的功能,我国的宪法应该具有解决在中国社会中发生的宪法问题的能力,宪法学研究的成果最终也要为实践中的宪法问题提供理论指导,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学教材承载着发展和完善宪法学的使命。如何在宪法学教材中体现宪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及时对中国的宪法问题和宪政实践作出应有的回应,本身也属于宪法学研究的一部分。
收稿日期:2010-03-04
注释:
①教材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教材主要指课堂上和课堂外教师和学生使用的所有教学材料,如课本、辅导资料、自学手册、复印资料、期刊、幻灯片等等。狭义的教材专指教材书。本文采用的是狭义的教材界定,即从教科书的层面上来展开讨论。
②参见梁忠前:《宪法学理论体系更新概要》,《法律科学》,1993年第1期;董和平:《也论宪法学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的重构》,《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童之伟:《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赵世义、邹平学:《对〈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的质疑》,《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童之伟:《论构建成熟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法商研究》,1996年第4期;童之伟:《面临二十一世纪的宪法学:评析与前瞻》,《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吕泰峰:《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若干思考》,《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叶必丰:《论依法治国与宪法学的新体系》,《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陈宝音:《对〈中国宪法学体系〉的思考》,《法学家》,2000年第3期;郑贤君:《中国特色宪法理论的社会基础》,《法学家》,2000年第3期,等等。
③参见刘惊海:《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对宪法学基本问题的认识》,《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0年第6期;吴家清:《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宪法学定位》,《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吕泰峰:《以权利和权力为中心重建宪法学体系》,《法学家》,2000年第3期;周叶中、周佑勇:《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反思与重构》,《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朱福惠:《论我国宪法学体系的创新》,《云梦学刊》,2002年第3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