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制度变迁的实证分析_收入分配论文

转型期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制度变迁的实证分析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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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居民收入分配制度(以下简称分配制度),是指有关居民如何获取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的制度安排。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居民收入分配制度可以理解为约束参与分配活动的当事人的规则。在过去的研究中,人们通常把分配制度分解为分配主体、分配客体、分配原则、分配形式和分配政策等五个方面,那么,分配制度可以理解为有关这五个方面的规则体系的总称。

中国的经济转型包含两重含义,一方面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另一方面是从以农业经济为主的传统经济向以工业和服务业经济为主的现代经济转型。在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双重转型的背景下,居民收入分配制度经历了广泛而深刻的历史变迁。

一、分配制度演变的起点:计划化、集权化和二元化的分配制度

本文对转型期分配制度的考察主要着眼于经验性维变分析,为此,首先需要对转轨之前的分配制度进行考察。转轨时期分配制度演变的起点模式,是和改革前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它的特征集中表现为计划化、集权化和二元化。

当时的分配制度是计划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实际上是一种计划化的分配制度。分配原则、分配标准、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可供分配的消费基金总量、分配等级等完全由计划当局确定,一切分配事项都遵循计划原则而不允许有任何破坏,否则将遭受严厉处罚。商品关系和市场交易被禁止,当然也就不存在任何市场化的分配规则。在城市的国营企业,计划化的分配制度被贯彻得最为彻底。在农村的人民公社中,计划化的分配规则仍然得到严格的执行,因为人民公社被牢牢地控制在国家的手中,人民公社体制本身就是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的制度安排。

集权化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必然特征,因为如果没有高度的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本身将难以存续。因此,计划化的分配制度必然也是集权化的分配制度。尽管如此,单独强调一下传统分配制度的集权化特征仍然是有意义的,这有利于我们了解分配主体之间决策权分配。在传统体制下,参与收入分配的主体有中央政府(中央计划当局)、地方政府、部(委)、企业、人民公社、劳动者等。其中,中央政府掌握了绝大部分的分配决策权,而地方政府、部(委)、企业、人民公社等则只拥有非常少的分配决策权,而劳动者个人几乎没有任何的分配决策权,他只是分配规则的简单接受者。

尽管计划化和集权化是当时城乡分配制度的普遍特征,但是,由于城乡二元化经济结构的存在,以及国家为推进特定工业化战略而实行的若干城乡有别的政策,使城乡之间的分配制度呈现出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城乡之间的分配规则和分配格局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建国之初,中国的工业和现代部门几乎全部集中在城市,而农村则是广泛的小农经济和少许的手工业,这种二元经济结构在建国后计划体制下非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被大大强化。在改革前,中国推行的是一种国家工业化战略,重工业和军事工业被放在绝对优先的位置,轻工业处于次要位置,而农业、农村和农民则处于被忽视的地位。为了尽快实现国家工业化,国家采取强制转移农业剩余和农村资源以促进城市工业化的措施(如巨大的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通过人民公社体制将农民的收入压低到仅能维持简单生存的水平,这使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制度呈现很大的不同。出于快速推进工业化的考虑,国家对城市居民实行低工资的分配政策,同时辅之以广泛的福利保障政策(如养老、医疗、住房、生活服务等)。在农村,农民主要通过集体劳动在人民公社或生产队获得实物性分配(农产品分配),货币性的收入很少,同时,家庭副业和自留地可以增加少许的收入,而城市居民可以享受的广泛福利,在农村几乎一无所有。这种二元化的分配制度导致了城乡收入差距的非正常扩大。

二、转型期分配制度的变迁

由于中国城乡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直到现在都存在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因而,城乡收入分配制度的变迁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它们沿着不同的路径在演变。所以,我们的考察也分为城乡两条线索。

(一)农村收入分配制度变迁——从承包制、乡镇企业到民工潮

1.承包制下的分配制度。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农村发生了一场自发的制度革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取代了人民公社体制,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的生产经营逐渐取代了以人民公社和生产队为单位的统一的生产经营,农村的分配制度发生了革命性的变迁。以前,国家和人民公社拿走农业经济中的绝大部分剩余,农民通过付出劳动、评工记分,获得比较有限的、平均主义的收入(以实物性收入为主);而在承包制下,国家和集体只拿走事先约定的部分,农业经济的剩余完全由农户占有,即所谓“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这种分配制度带有很强的个体经济或家庭经济的特征,是对过去计划化和集体化分配制度的否定。由于经济剩余归农户所有,农户的积极性得到了巨大的提高,农户愿意在生产经营中投入大量的生产要素并进行充分的利用,从而大大提高了农村的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了农业产出的巨大增长。

在承包制下,参与分配的主体是国家、集体和农户,农户获得的经济剩余首先取决于国家和集体拿走的约定部分的多少。国家通过农业税和低价征收国家订购粮,仍然从农户那里拿走了一部分收入,但拿走的比重远远低于过去。集体(乡镇、村组)拥有征收提留费、统筹费和其他收费的权力,由于这种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后来演变为日益严重的乱收费。农户拥有占有经济剩余的权力,尽管这种剩余还不断地受到诸如乱收费等因素的侵蚀,但这已经彻底改变了过去农户毫无分配决策权的状况,同时,随着近年来农村民主制度的改善,农户对集体乱收费的制约正在加强,这有助于改善农户的收入状况。

随着农村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农副产品的市场化程度不断地提高,农户的收入受市场价格的影响也越来越深,农村的分配制度日益呈现出市场化的特征。

2.乡镇企业的崛起与市场化的企业分配制度。乡镇企业的崛起是中国农村继承包制之后的又一件大事,它是中国农村的一场自发工业化运动,它对于推进中国农村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今天,乡镇企业为中国农民提供了一亿两千多万的就业机会,成为农民非农产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同计划体制下的国营企业相比,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分配制度一开始就是比较“市场化”的。尽管乡镇企业是在地方政府的扶植下成长起来的,地方政府对乡镇企业的分配制度拥有较大的发言权,但乡镇企业的分配制度仍然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市场化原则。职工的工资分配没有计划化和集权化的特征,而是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由供求双方通过市场交易来决定。乡镇企业在早期的经营中出现了自发的资本交易,探索了集资、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资本筹集形式,使资本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参与了企业收入的分配。可以说,乡镇企业的分配制度是我国转轨时期让非劳动要素在较大范围内参与社会分配的最早试验之一,这种试验对于后来我国认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3.民工潮与农民的外出务工收入。大量农民涌向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寻找务工机会,这是中国农村改革以来的又一件大事。据估算,全国现在每年有大约8000万农民外出打工,务工收入已经构成农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农民工的收入来源复杂,形式多样,且很不稳定,他们大多从事劳动强度大、工作条件差、工资待遇低、且缺乏保障的工作,他们的收入主要是出卖简单劳动力的收入,工资率完全由“残酷”的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法则来决定。

(二)城市收入分配制度的变迁——体制内与体制外的分配制度

城市居民的收入分配制度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在传统经济体制内建立起来的国有经济单位的分配制度,另一种是改革以来在传统经济体制之外建立起来的非国有经济单位的分配制度,我们的考察也分为两个方面。

1.国有企业改革与体制内的分配制度演变。国有企业的分配制度是在传统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服从和服务于传统体制的需要,带有明显的集权化、计划化和平均主义的特征。首先,有关收入分配的决策权几乎完全由国家掌握,企业工资总量、工资等级、分配标准、工资调整等完全由国家决定,企业财务由国家实行“统收统支”,企业在分配问题上很少有发言权,而企业职工只是既定分配制度的简单接受者。其次,国有企业的分配遵循“计划原则”,所有分配事项都服从国家计划的需要,职工的劳动贡献是计划分配所要考虑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重要的因素,因为在计划等级工资制下,职工获得的实际收入同他们的劳动贡献是严重脱节的。再次,也正是由于分配的集权化和计划化,传统国有企业的分配制度表现出平均主义的特征,因为计划当局无法掌握职工实际劳动贡献的充分信息,只能按照一定标准划分工资等级,而处于同一等级的收入分配,必然呈现平均主义的特征。另外,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分配形式除了工资以外,还有广泛的、非货币的福利分配形式(如养老、医疗、住房、生活服务、子女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福利分配),这是传统分配制度的又一特征。

国有企业的改革首先是从分配制度开始的,改革的初衷是想给予企业内部人员以更大的激励。在过去20多年中,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早期的扩权让利阶段、80年代中期以后的企业承包制阶段、90年代以来的公司化改革阶段。

(1)早期的扩权让利阶段。早期的扩权让利给予了企业少量的分配决策权,企业可以通过留成利润,以奖金的形式给职工以激励,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在这一阶段,分配集权化和计划化的特征还非常明显,企业的分配决策权仍然比较有限,企业内部主要针对平均主义的工资分配进行了初步调整。

(2)承包制阶段。80年代中期,受到农村承包制改革的启发,城市国有企业也开始进行承包制的试验,到80年代后期,企业承包制得到广泛推广。在承包制下,企业可以在完成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支配属于企业的经济剩余(利润),企业实际上拥有了部分剩余索取权,在此基础上,企业在内部收入分配方面拥有了较大的决策权。尽管国家仍然对企业工资总量及其增长幅度、工资标准和等级、工资调整等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由于承包制留给了企业较大的自由活动空间,企业有权支配部分经济剩余,因而,企业在内部分配方面获得了越来越大的自主权。企业为了激励员工,根据职工的劳动贡献和岗位情况,采取了各种奖金、津贴等分配形式。由于企业管理层比国家更了解职工的劳动贡献情况,也更容易对职工的劳动进行监督,因此,企业的分配决策比过去的计划分配更切合职工的劳动实际,激励效果也更好。

随着承包制的推进,企业分配中出现了工资(包含各种奖金、津贴等)膨胀和工资侵蚀利润的情况。企业工资的快速增长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的产出快速增长,以及对过去“低工资”的补偿,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承包制下分配制度演变的结果。由于企业可以对属于自身的经济剩余部分进行分配,但这种剩余不能仅仅在承包人和企业管理层进行分配(按规定,承包人只能获得比较有限的部分),而必须在全体员工之间进行分配,这导致了企业职工收入的大幅增大。同时,由于企业承包人和企业员工之间具有利益一致性,他们有积极性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承包制的缺陷来扩大自身的收入分配中的份额,变着花样增加企业内部人员的收入,出现了工资侵蚀利润的现象。

(3)公司化阶段。进入90年代,承包制的缺陷暴露得越来越明显,国有企业改革开始转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阶段,即公司化阶段。在公司化的国有企业中,分配制度得到进一步的改革。改革的目的是想借鉴和模仿现代公司制中的分配模式,规范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在公司化的分配制度中,国家在分配事务方面的决策权主要通过股权的形式、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中来实现,不再采用直接的行政干预。企业作为一个公司法人,其法人财产权得到强化,企业在收入分配方面遵循和贯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分配政策,在具体分配形式和分配措施上,企业管理层拥有一定自主权。公司员工不再是国家分配政策的简单接受者,而是作为一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同企业鉴定劳动合同,拥有了一定的自由选择权。

由于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已经有了较大提高,公司化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也显得越来越市场化。国有企业的工资分配开始模仿市场化的分配形式,企业和职工有了一定的双向选择的自由,双方通过协商,通过类似于市场交易的形式确定工资水平,企业可以根据同类劳动力的市场价格,根据职工素质和工作贡献等情况来分配工资、奖金等等。不过,公司化国有企业的分配制度不是真正市场化的分配制度,国有企业还给予职工以较为广泛的、非货币的福利保障优惠(尽管比过去大为减少),这是同国有企业职工的特定身份相联系的。同时,国有企业的职工仍然在很大程度拥有所谓的“天然就业权”,企业还不能轻易地解雇员工。另外,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层的收入分配,一直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话题,如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激励,如何防止他们侵蚀国有资产,这是企业分配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

2.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与体制外的分配制度演变。中国转轨时期经济格局发生的一个最显著的变化是国有经济比重的下降与非国有经济比重的上升,非国有经济现在占全国经济的约60%。非国有经济包括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经济组织形式复杂多样,分配制度也是复杂多样,我们选择私营经济为代表,考察城市非国有经济的分配制度。

私营经济是一种典型的体制外经济,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开始松动、在传统体制之外自发产生的经济形式。私营企业的分配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市场化分配制度,企业和员工完全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工资水平,双方的权利和地位是平等的,工人的收入表现为“劳动力的价格”,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是决定工资水平的主要因素。在私营企业中,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在一开始就参与了分配。因为私营企业很难从国有银行获得贷款,所需资金除了自身积累外,主要是向亲戚好友借贷,这种借贷需要支付市场化的利息,这是中国转轨时期资本参与分配的早期尝试。

随着私营企业组织规模的扩大,企业的分配制度也越来越“现代”。在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中,员工和企业通常鉴定有比较规范的劳资合同,部分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工会在解决劳资矛盾中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部分家族式企业开始选择股份制的财产组织形式,按股分红的分配形式开始出现。总之,私营企业的分配制度可以说是典型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模式,这是对过去只有劳动才能参与分配的传统观念的重大突破,它是发展私营经济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结果。

随着非国有经济的迅速成长,其市场化的分配制度也越来越具有影响力,它对国有企业的分配制度改革起到了较大的示范效应。实际上,国有企业近年来的分配制度改革参考了非国有经济的分配模式,正在寻找一种公有制与市场化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模式。

三、简短的评论

1.中国转型期居民收入分配制度基本上沿着这样一条“路径”演进,即从传统的计划化、集权化和二元化的分配制度,逐渐向市场化、分散化、多样化的分配制度演变。市场化分配是对计划化分配的否定,它强调分配事项是由市场交易来决定,而不是由计划当局来决定。分散化是对集权化的否定,它强调分配决策是由分配参与者分散作出的,而不是由某一分配主体集中决策。多样化是对二元化的否定,它表明今天的分配制度已经不能简单地划分为城乡二元,而是多元化的分配制度和分配格局。

2.中国的分配制度变迁表现出很明显的诱致性特征,绝大部分的制度变革是由分配当事人(农户、企业、职工等)为获得潜在的制度变迁收益而进行的自发调整和创新,制度变迁主要是“自然演进”的结果,而不是政府强制的结果。

3.同转型前的传统分配制度相比,中国分配制度的变革有效地提高了参与分配的当事人从事生产性努力的积极性,改善了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发展,这可以从我国转轨以来的经验观察和数据统计中得到证明。因此,从效率的角度来评价,转轨时期的分配制度改革是比较成功的。

4.关于这种制度变迁对社会公平的影响则比较复杂。尽管分配制度变迁明显地改善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但制度变迁的收益并不是均等地由各个阶层享受,部分人群在这场制度变迁中获益巨大,而部分人群在其中却获益很少乃至利益受损,这使我们很难简单地判断这场制度变迁的“公平性”(这是一个很复杂的价值判断问题)。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中国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我们注意到,改革以来,中国的收入差距明显地扩大,在世界上已经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世界银行,1996)。这说明,由政府出面实施比较有力度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已经非常必要。

5.分配制度变迁是一个充满矛盾和斗争的过程,它是分配参与人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那些初始条件较好、在原有制度框架下就占有特殊“资源”的人群将主导分配制度变迁的方向和结果,使分配制度沿着有利于这些强势群体的路径演变。这种演变将使制度变迁的收益向强势群体集中,而制度变迁的成本将主要由弱势群体来承担,这种效应在过去20多年的转轨实践中已经显现出来。如今,经济转型已经使中国社会出现了明显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分化,这令我们担心,下一步的分配制度演变将会使制度变迁的收益出现更大程度的“分配”不均。另外,由强势群体主导的分配制度变迁并不必然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改善,它还有可能扭曲和降低经济资源配置效率,这种分配制度变迁应当引起我们社会的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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