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前苏联人权实践对美国人权政策的影响_公民权利论文

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前苏联人权实践对美国人权政策的影响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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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学者普遍认为美国人权政策是沿西方轨道发展的。然而新的资料表明,美国人权政策的发展也受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前苏联人权实践的影响。研究这些影响,有助于了解21世纪美国人权政策的发展趋势,因而具有重要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现代美国人权思想的来源之一

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美国人权思想的来源之一。

人权可以分为消极人权与积极人权,前者指人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后者要求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者缺一不可。美国独立后制定的人权政策,只强调人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基本上忽视了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马克思主义的人权学说既包括了人的公民权利,又包括了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因此,当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传入美国后,立即受到美国人民的欢迎,引起了美国人权思想的变化。(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28页;亦参见郑杭生,谷春德主编:《人权史话》,北京出版社,1993年,第8~9页。)

对美国人权政策影响最大的是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中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平等的思想。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人权是社会的。人有三种基本需要:即物质生活的需要、自治和自由的需要、以及平等的需要。其中最基本的需要是物质生活的需要,如需要食物、住房、穿衣、休息、新鲜空气等。由于人不是动物,所以又有自治和自由的需要。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有的人的基本需要难于得到满足,因此就需要平等”。(注:R.Tucker:The Marx-Engles Reader(2nd.ed.)(W.W.New York,1978),P.43.)马、恩还强调,每个人不论性别、种族、信仰,其基本需要都应该得到满足。只有消灭社会经济的平等,人们才有真正的自由。(注:R.Tucker:The Marx-Engles Reader,P.43.)

马克思尖锐地批判了西方人权的基础“自然法”理论和资产阶级人权,指出美国的权利法案(即1789年前10条宪法修正案)和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是强调个人主义的人权,而不是社会的人权。马克思还批评说,资产阶级所谓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指的只是自私自利的人的权利,是个人脱离社会,只顾自己、只顾私人利益的想法。马克思指出了人权的阶级性,他说:“人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里,马克思不是在批判人权本身,而是在揭露资产阶级用人权来证明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资产阶级高唱人权的调子,但对社会上存在的失业、贫困、无家可归等问题却不去解决。因此马克思不是批判个人应该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是要求扩大这些权利,强调人权应该包括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为了实现无产阶级的人权,马克思认为需要采取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措施:如剥夺地产,把地租归国家支出之用;采取征收高额累进税、强制公债等方法限制私有制;取消继承权;把信贷集中在国家手中;所有有工作的人都有平等义务;为所有的儿童免费教育、设立公立学校、取消童工等。(注:W.Lagueur & B.Rubin:The Human Rights Reader(Rev.ed.)(New York,New American Library,1990),P.180。)马克思所提出的这些措施体现了对劳苦大众的关心,因此对美国劳动人民有很大吸引力。在20世纪初年,美国许多人信奉马克思主义的学说,到1919年美国共产党成立后,许多工人都加入了美国共产党。

列宁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列宁指出,除了承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外,还要强调人的其他权利,即经济与社会自由权。他认为如果没有经济与社会自由,也就没有真正的人权。列宁在1917年所著的《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仍然象在古希腊共和国时期一样,是奴隶主的自由。现代工资奴隶,由于资本主义的剥削,他们处于贫困状态,对于他们来说,民主并不存在。(注:W.Lagueur & B.Rubin:The Human Rights Reader,P.180.)

列宁在《给第三国际第一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公开批评了资产阶级宣扬的一些人权。如对出版自由,列宁说,那是一种对自由的欺骗。列宁认为资本家统治着出版界,印刷出最好的印刷品和股票。因此对资本家来说,出版自由意味着富人有贿赂出版界、并运用他们的财富去形成和组织公共舆论的自由。(注:W.Lagueur & B.Rubin:The Human Rights Reader,P.180.)应当承认,列宁的这一论述在当时是合乎实际的。甚至在当前,也仍然存在列宁所说的现象。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权观与传统的人权观在许多方面并不矛盾。如马克思列宁主义承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但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权观更完整,强调了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因此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权观受到美国广大下层人民的欢迎。美国人权问题专家约瑟夫·郎卡(Joseph Wronka)在研究了马克思主义对美国人权政策的影响后,得出结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现代美国人权思想的来源之一。”(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P.82.)

事实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深刻影响着美国人民争取人权的斗争。例如美国黑人争取人权的斗争,就从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中吸取了力量。20世纪初叶,马克思主义在美国得到广泛的传播。1919年8月美国共产党在芝加哥成立。1920年列宁写了《殖民地问题提纲》,把爱尔兰人和黑人都称为不同的民族,鼓舞他们去争取解放和获得人权。

美国共产党按照列宁的教导,于1921年把争取黑人的人权列入了党的奋斗目标。美国共产党在纲领中规定“要支持黑人的解放斗争,并帮助他们争取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平等权利。”等等内容。(注:威廉·福斯特著:《美国历史中的黑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7年,第449页。)1928年美国共产党又通过决议,以列宁的《殖民地问题提纲》为基础,要求帮助黑人争取完全的社会平等,并使在南部黑人占多数的州,实现民族自决。这一决议对美国黑人争取人权的斗争影响极大。当前美国黑人要求自治的思想,即来自美国共产党的这一决议。(注:威廉·福斯特著:《美国历史中的黑人》,第499页。)

但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对美国人权政策的影响,更多的是通过前苏联的人权实践来发生作用。

二、前苏联人权实践对美国人权政策的影响

前苏联的社会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对美国下层人民具有很大吸引力,许多工人、黑人都参加了美国共产党。前苏联的人权实践也为美国人民所向往。然而前苏联人权实践对美国人权政策的影响,则主要是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来实现的。

《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所制定的普遍人权宣言。这个宣言接受了前苏联的一些人权主张,包括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要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因而成为世界人民公认的普遍人权原则。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过程中,前苏联代表与美国代表进行了激烈的斗争,终于迫使联合国大会接受了前苏联的人权观点。

在1947年1月2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西方国家代表企图用西方人权观来指导《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如法国代表强调只有一种人权是无条件的,即道德权。美国代表则强调个人人权。他们提出《世界人权宣言》应该包括言论、信息、宗教自由权、财产权和法律程序权等。美国代表还要求一些其他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例如当个人被控犯罪时,有自卫权、公民权和参政权等。

然而前苏联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则不完全同意上述观点,他们要求补充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南斯拉夫的人权代表更强调人权是人民大众的人权,不是个人主义的人权。南斯拉夫代表说:“在当代,人民大众已经发展了一种集体主义精神和团结精神。因此真正的个人自由,是个人和集体之间完美的统一;真正的人权,是个人和集体利益的合谐。”(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P.93.)

由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和以前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存在尖锐分歧,第一次联合国人权大会无法制定《世界人权宣言》。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决定在征求一些著名人权理论家的意见后,再讨论这一问题。

1947年12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英国著名政治学家和历史学家E·H·卡尔教授向大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虽然要把人权联系到18世纪,联系到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但当代人权必须要与俄国十月革命相联系。他指出:“俄国革命不仅强调过去的革命,而且强调现在的社会经济权利。”他的这种看法,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赞同,并影响着《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P.95.)

以写作《人权自由》一书而闻名于世的美国著名哲学家和物理学家、1927年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康普顿(Arthur Compton)更着重强调了前苏联的人权观点。康普顿认为人权应该包括健康权、生命权、有效工作权、选择个人生活目标之权、以及个人对社会有义务之权。(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P.95.)

在这些学者发表意见后,大会才进行对《世界人权宣言》草案的实质性讨论。在讨论中,斗争十分激烈。

美国和英国竭力强调传统的个人自由,根本不提国家要保护个人的社会经济权利这一至关重要的人权。前苏联、白俄罗斯、乌克兰和南斯拉夫等国则强调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并要求人权不能损害国家的主权。他们在承认个人权利的同时,着重强调人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前苏联代表一针见血的指出,人权问题实质上是要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经济权利,国家要保证他们这些权利的实现。前苏联还针对《世界人权宣言》草案中所规定的“自然法”是人权的基础这一提法,指出“自然法”概念已经过时,应该从《世界人权宣言》草案第一条中删去。结果,前苏联的这一提法被大会采纳。(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P.97.)

在联合国第三次会议上,前苏联影响更为明显。在讨论《世界人权宣言》中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时,原草案第2条写道: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藉或财产、或其身份地位等任何区别,“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但是前苏联代表认为这还不够,要求在“财产、或其身份”这两个词前加上“阶级”两个字。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作了妥协,分别在前面加上了“社会出身”和“出生”几个字。

在讨论草案第3条时,前苏联提出了两个修正案,坚持国家应该保证人民的生命权,废除资本主义的惩罚方式,例如在美国应该废除私刑等。这一议题经过一周的讨论,最后前苏联的修正案获得通过。

《世界人权宣言》第4条和第5条是关于废除奴隶制和酷刑的内容。对此前苏联提出了两个修正案:第一,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奴隶贸易,均应予以禁止;第二,所有违背这一原则的做法,无论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均应受法律制裁。前苏联代表是从历史的经验来谈这一问题的。前苏联代表说,美国开国元勋之一的托马斯·杰斐逊曾提出废除奴隶制,但美国国会并未接受这一意见,从而使美国黑人长期生活在奴隶制之下。因此必须明令禁止奴隶制,以保障人权。在经过辩论之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采纳了前苏联修正案的部份内容,即“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奴隶买卖,均应禁止。”(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Century,P.99.)

在讨论《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关于社会保障权时,前苏联力主国家和社会必须保证实现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美国则反对前苏联的这一主张。最后在古巴的调解下,前苏联的这一主张被《世界人权宣言》所采纳。

总之,前苏联在人民应该享有积极人权上的观点,几乎都被《世界人权宣言》所采纳。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一任主席、原美国总统罗斯福夫人埃莉诺女士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说:“当然,这还不是一个完美的文件。但它是一个满足了如此众多的不同人民思想的混合文件。”这一评价客观地说明了前苏联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影响。(注: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These Rights and Freedoms(New York,1950),PP.15-16.)

三、《世界人权宣言》对美国人权政策的影响

美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签字国之一,本应履行条约义务,执行《世界人权宣言》的有关条款。但是在《世界人权宣言》生效后,美国并没有立即执行该宣言的内容。美国代表甚至声称,《世界人权宣言》能否实现,要取决于“各国组织与资源的情况”。换言之,《世界人权宣言》能否实现,要看各国具体情况而定。(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P.183.)

为了不执行《世界人权宣言》,美国还把其国内法置于国际法之上。美国国会宣布联合国宪章的人权条款,不能自动在美国执行,必须经美国国会立法批准才能执行。在20世纪50年代,参议员布里克更公然提出一个修正案,宣布国际条约应服从美国宪法。为了响应“布里克修正案”,美国国务卿杜勒斯以美国政府的名义保证,美国政府“并不想成为任何一个这样的人权公约的参加国,或者把它作为条约提交参院考虑。”这个政策由美国政府正式提交联合国。(注:[美]托马斯·伯根索尔著,潘维煌、顾世荣译:《国际人权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32页。)

由于美国政府拒不执行《世界人权宣言》,仍然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从总体上忽视了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因此美国人权问题十分严重。美国社会财富分配不均、两极分化严重,贫困成为不可控制的社会问题。由于失业与贫困使许多人失去获得基本食物和住房的权利,导致暴力、犯罪和吸毒等等社会问题。

美国人民为了争取享有全面的人权,进行了长期的斗争。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迫使美国总统约翰逊颁布了一些民权法案,从法律上规定了美国黑人应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利。

而世界各国人民都纷纷批评美国政府不执行《世界人权宣言》的行为。其中以1995年3月举行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53次会议对美国人权政策的批评最为严厉。这次大会重点批评了美国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的人权实践。大会代表指出,许多《世界人权宣言》中的内容,美国法律都未曾采用。美国存在死刑,特别是存在青少年和精神病人的死刑,违反了“全球废除死刑的潮流”;美国存在种族歧视,存在用金钱操纵选举;由于贫困与缺乏教育,黑人、印第安人和美籍拉了美洲人实际上很难享受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此外,美国虽然是世界上亿万富翁最多的国家,但却又是世界上儿童最贫困的国家,是世界上唯一否决联合国提出的人民拥有“发展权”的国家。(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P.283.)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美国人权实践的批评,使许多美国人认识到必须修改美国人权政策,改善人权状况。具体来说,应该把《世界人权宣言》的以下内容写入美国宪法:

第一,明确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删去美国宪法中含混而容易引起歧意的措辞。美国宪法由于含混不清,往往在涉及具体问题时,需要进行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往往引起争论、产生问题。第二,应该把《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人的尊严”和“兄弟精神”写入美国宪法。第三,应该把《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普遍福利和建立正义社会的规定写入美国宪法,以克服美国宪法中个人人权多,而人民共同应享有的人权少的弊病。第四,把《世界人权宣言》中体现的“人民意志是政府权力基础”这一精神写入美国宪法。把“平等权利”,特别是把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国籍、社会出身、财产、出生等等平等明文写入美国宪法。(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P.187.)

美国学者还建议在修改美国宪法时,应该使用肯定、积极的词汇,而不能再使用宪法中那些模糊或无力的词汇。例如在谈到应该给老年人住房、医疗、安全保障等权利时,不应当再使用“政府可能提供”或“政府有权提供”等词汇,而应该明确写出“政府应该”给老年人提供住房、医疗和安全保障等权利。一些美国学者要求写清楚人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之间的关系。例如人民享有权利,但也对社会负有义务,而国家则有责任满足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美国学者还要求对人民,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人权教育。美国不能只进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教育,而应该进行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内的全面人权教育。(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Century,P.285.)

在世界各国的批评下,以及在美国人民的要求下,克林顿政府宣布接受1995年第53次世界人权大会的宣言,表示赞同实现人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Century,P.279.)这样《世界人权宣言》开始逐渐影响美国人权政策。

四、结论

美国人权政策来源于古典西方人权传统,其核心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忽视了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是在美国人民的斗争下,特别是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前苏联人权实践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影响下,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人权政策有了明显进步。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人权政策发展更快。而这些发展都体现出美国人权政策吸收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前苏联人权实践和《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和体现的人民应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思想。

1985年马萨诸塞州提出了《S139号决议》,催促美国国会立法修改宪法。其内容是要求根据人民的能力,保证每个美国人民都有就业权;保证每个人及其家庭都能有生活在有尊严水平上的收入或补偿金。(注:D.Gil:Unravelling Social Policy(Rev.4ed.)(Cambridge,1990),P.281.)1987年国会议员海斯和霍金斯提出了《海斯—霍金斯2870号法案》。该法案要求“制定经济权利法案,帮助改善所有人民的生活质量。”这个法案还包括了以下内容:每人都应拥有一个体面的家庭的权利;有足够的医疗保险的权利;有取得和享受健康的权利;年老、疾病、工伤和失业后,有得到足够保护的权利,以及受到良好教育的权利。(注:D.Gil:Unravelling Social Policy,P.281.)

美国人权政策的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末有了更大程度的进步。例如马萨诸塞州于1997年7月制定了一个法令,称为《关于保护工作和生活在尊严之中的普遍人权法令》。该法令明确提出了人民应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马萨诸塞州这一法令,只是一个州的法令。但其影响却是不可低估的。它可能是美国人权政策改革的一个起点,因此该法令被认为是可与《美国权利法案》(即1789年宪法前10条修正案)媲美的里程碑似的人权法案。(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Century,P.297.)

不过应当指出,虽然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前苏联人权实践、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的影响下,美国人权政策开始吸收了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思想,但是美国人权政策的主导思想仍然是西方传统价值观,仍然十分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由于美国存在根深蒂固的种族歧视,使宪法和法律上规定的人权在实施中难于真正落实。因此美国21世纪的人权政策能进步到什么程度,仍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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