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协商民主与政治参与的对应关系_政治论文

试析协商民主与政治参与的对应关系_政治论文

协商民主与政治参与的契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6)01-0057-07

      协商民主在现代政治理念和政治实践中具有丰富的内涵。协商民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体制机制,意指在宪法法律规范的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的公民基于理性和权利,通过对话、沟通、辩论等互动过程最终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形式[1]。从某种意义上分析,协商民主就是民主与协商的紧密结合和有机统一。美国政治学家乔恩·埃尔斯特明确指出,协商民主主要体现在自由且平等的公民通过讨论协商进行决策,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协商民主涉及集体事务和集体决策,所有受此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及其代表都应该参与协商,即体现决策是民主的。其二,凡是涉及集体事务的决策都必须经过利益相关者及其代表的讨论和协商。这些讨论和协商既面向参与者,也来自参与者,这有助于培养参与者理性和公正的品德,这是达至民主决策的协商部分[2]。由此可见,现代政治学视阈中的协商民主是民主与协商有机结合的产物,其中对协商的关注主要体现在决策进程中对各种意见和声音的权衡与考量;而对民主的关注主要体现在平等对待受决策影响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及其代表的意见和声音[3]。

      政治参与主要意指公民通过一定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参与公共政治生活、影响公共决策、规范政治系统的行为。政治参与主要体现在公民个体或群体广泛参与社会各个领域、国家各个层面的社会政治生活,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和政治意愿,并最终影响政治系统与公共权力的产生和运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从支持既定政治系统良性运行的角度分析,政治参与可分为有序政治参与和无序政治参与,为维护政治系统良性运行我们应追求有序政治参与。有序政治参与主要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形式和制度化渠道参与政治生活、表达利益诉求、影响政治决策的行为。切实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得以运转的核心和基石,是反映政治现代化水平的主要指标,是衡量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影响政治系统持续性的关键变量,也是维系政治系统良性运行的必要条件。

      协商民主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高度契合,协商民主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推进协商民主有助于拓宽政治参与渠道、培育政治参与文化、减少非制度政治参与。

      一、协商民主拓宽政治参与渠道

      社会转型期的社会政治发展通常表现为非均衡式发展,其特征主要体现在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需求多样化、公民政治参与需求急剧增长,社会阶层结构急剧分化,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在政治情感、政治素质、政治文化、政治认同和政治心理等诸多方面都分歧明显、差异巨大,维系政治系统良性运行必然要求拓宽政治参与渠道。发展协商民主有助于拓宽政治参与渠道,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宽领域的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格局。

      1.发展协商民主有助于拓宽弱势群体和新兴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弱势群体和新兴社会阶层的利益表达诉求和政治参与需求大幅度增长,但弱势群体和新兴社会阶层在传统政治框架中表达利益诉求、实现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渠道严重不足,而如果体制内的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渠道长期供给不足,严重滞后,甚至因维护既定政治系统稳定运行的需要而进一步窄化,这必然促使弱势群体和新兴社会阶层不得不寻求体制外的途径和渠道表达利益诉求、解决问题,从而导致无序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的急剧膨胀,危及政治系统的有序运行,引发社会政治不稳定。大力推进和发展协商民主有助于拓宽弱势群体和新兴社会阶层的社情民意表达和有序政治参与渠道,逐步建立完善弱势群体和新兴社会阶层的权益保障机制和舆情汇集分析机制,将其政治参与的实践和利益诉求的维护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运行轨道。利益分配和政治参与不公是社会不公的重要体现,社会阶层分化和利益群体多元化加剧是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旧的利益整合机制和政治参与机制逐步瓦解,而新的利益整合机制和政治参与机制尚未建立或虽然建立,但运行不畅,利益分配和政治参与不均就成为普遍现象。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通过推进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拓宽弱势群体和新兴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渠道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2.发展协商民主有助于拓展立法参与的深度和广度。随着社会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立法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利益分配的重要杠杆和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立法不仅关涉巨大的政治效应和经济效应,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影响和决定着社会政治的发展方向。因此,政治参与中的立法参与问题,越来越被政治学界所关注。随着社会阶层日趋分化、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化、利益群体日趋多元化,传统政治架构中立法仅仅依靠立法代表的体制设计已越来越难以充分反映公众多元的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诉求。必须推进立法协商,建立完善相应的程序和机制以满足民众对立法的了解、影响和参与。立法协商是民主立法的重要表现形式,使得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更加科学合理。立法协商体现民众在立法进程中的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其重要意义在于它能够充分吸纳各个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声音和诉求,充分发挥各个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主体作用,民众自由平等地参与协商对话,充分表达对相关立法的政治态度和利益诉求,从而使整个立法进程更加汇聚民智、集思广益,普遍地改善和提升立法的质量。从某种意义上分析,现代社会的立法就是在多元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通过博弈寻求达至妥协和平衡,立法协商通过在立法过程中的对话协商,使主要相关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基本诉求能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就有可能相互妥协达至大家都能接受的目标。而且,相关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如果能够在立法过程中实现充分参与,所立之法也就更容易得到民众普遍认可和顺利推行。在立法协商过程中,不同社会阶层的主张和声音甚至异议都可以得到有效充分表达,多种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都能够得到有效均衡和综合考量,可能导致民众不满的因素因立法协商进程中广泛的政治参与而得以大幅度降低和消解,矛盾争执和利益分歧经由立法协商得以和平解决和有效弥合,这就有效地降低了相关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因意见和分歧对立法结果事后怀疑和对抗的危险,极大地提升了立法的有效性、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同时也提升了宪法法律的权威。拓展立法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有助于政治系统和公共权力机关更好地回应民众的诉求和主张,更注重维护民众的切身利益,使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有平等公正的机会进入宪法法律所主导构建的现代政治秩序之中。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这代表着我国的立法协商已开始在顶层设计层面取得实质性的突破,这是建国以来我国促进立法参与进程取得的重大进展,《立法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制度和基本规则。但我国的公民立法参与仍处于起步阶段,有诸多重要方面亟待健全和完善,如《立法法》对相关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如何实质性参与立法进程的程序性规定有待明确,尤其是对数量庞大、情况复杂,且与满足民众切身利益和政治诉求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律和规章制定过程中的立法听证制度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公民政治参与实践中,真正将法律法规草案,尤其是地方性法律和规章召开立法听证会或交付公民讨论的寥寥无几。总的来看,当代中国公民立法参与无论在制度设计还是实践操作中的广度和深度都亟待深化拓展[4]。

      3.发展协商民主有助于拓宽基层民众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渠道。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有助于拓宽基层民众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渠道,切实保障民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基层民众依法享有和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直接管理基层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教育,是基层民众参与政治,破解社会问题最有效的途径。针对当前基层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将民主协商引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之中。将民主协商贯穿于民主选举的全过程,既做好选举前的准备又要注重选举中的规范,还要关注选举后的监督。基层选举中候选人的产生、选举程序的确定、选举中出现问题的解决,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经历多次协商讨论,而不是仅仅只关注投票这个环节,这样的选举结果是多方博弈、协商沟通的产物,既避免了少数人操控选举也预防了多数人暴政的发生,且能提高民众政治参与的效能感。民主决策在基层自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基层民众政治冷漠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自己常常被置身于决策之外,是被决策。民主协商引入民主决策,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利益相关方直接、平等、理性地参与到决策过程之中,通过对话协商方式达成共识。在现代政治中,政治系统公共决策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不再基于少数政治精英或强势集团的意志,而主要基于公共决策形成的程序和规则,基层民众民主协商的程序和规则本身就为决策合法性提供了重要来源,通过公共协商形成的决策能得到参与者的普遍支持。在决策环节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功能,可以大幅度提升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满足基层民众的诉求,符合基层的客观实践,同时可充分调动基层民主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环节加强民主协商,可以有效规范基层干部行为,避免基层干部滥用职权,增强相互理解和认同,消除信任危机,培养民众的主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基层协商民主已有诸多有益探索,如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民主议事会、民主理财会、民主议政会等民主协商形式,拓展了民众有序政治参与渠道,激发了民众有序政治参与热情,切实维护了民众权益[5]。

      4.发展协商民主有助于拓宽社会组织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渠道。现有的有关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为社会组织提供的参与途径主要是向业务主管部门表达利益诉求、提供决策参考、反映意见建议,但当代中国很大一部分社会组织自主性和独立性缺失,社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业务主管单位,因而这些利益诉求、决策参考和意见建议对公共决策的影响力非常有限,很难得到应有的重视。现代协商民主的理论和政治实践表明,社会组织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和拓展公民利益诉求表达路径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独特功能,政府应不断拓展社会组织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的空间,不断开辟社会组织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的渠道,尤其是要在了解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意愿以及涉及社会管理的公共政策制定方面加强同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通过谈判、协商、妥协等途径,使公共政策能够反映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社会政治利益诉求,要特别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6]。

      发展协商民主拓宽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渠道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秩序。一是大幅度减弱公民政治参与需求膨胀对既定政治系统的冲击,使得公民个体、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需求大多能找到制度化的渠道和释放的途径,避免民众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需求膨胀超出政治系统的承载能力导致无序政治参与激增,影响社会政治稳定。二是有助于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竞争和博弈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认同体制机制的基本价值前提下运行,遵守法律法规和竞争程序的政治参与才能有助于政治系统的有序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协商民主培育政治参与文化

      政治文化是一个社会关于政治问题和政治体系的信念、态度、情感和价值的总体倾向,是社会政治关系在人们精神领域的投射形式。政治文化体现为内在的主观意识和心理倾向,政治文化指导、影响甚至决定着公民的政治行为。政治文化作为潜在地影响人们政治行为的心理因素,所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政治文化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成分,即政治认知性成分、政治情感性成分和政治评价性成分。在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和政治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公民参与型政治文化缺失,被动参与较多,政治冷漠现象普遍,自主性和责任性不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培养参与型政治文化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高效和稳定的现代政府,公共权力系统的良性运行不能仅仅依赖政治强力和政府架构,更为关键的是,还必须依靠民众所具有的对政治过程和政治系统的价值取向——政治文化。除非既定政治系统获得政治文化的有效支撑,否则政治系统获得有序稳定和持久成功的机会是非常渺茫的[7]。

      1.发展协商民主有助于培育公民参与型政治文化。公民参与型政治文化是指以公正、平等、参与、效率等价值理念为核心特征,具备比较完善的对话、沟通、协商与制衡机制的政治文化。推进协商民主,通过多种途径拓展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的空间和平台,通过平等的对话、协商、沟通、辩论,提升政治参与意识、培育政治参与知识、熟悉政治参与规则、激发政治参与热情、掌握政治参与技能、提升政治参与能力、提高公民归属感和政治责任感,有利于塑造以参与、平等、责任、效率、信任、合作等价值观念为特征的参与型政治文化。参与型政治文化强调社会组织与政治系统、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社会关系与政治关系、个体选择与社会公德之间的区别。参与型政治文化注重培育公民的法治精神和守法意识,塑造理性的政治人格,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准则。参与型政治文化注重培育民众清楚了解当代中国基本政治结构和基本政治制度的优势与特点,基本了解其面临的主要矛盾、挑战与问题。参与型政治文化培育之下,公民对政治参与不再是非理性的极端狂热抑或极端冷淡,而是伴随着理性意识和法治精神的规范和约束的热情。民众所追求的不再是无政府主义或唯美主义的乌托邦式空想,而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权力系统逐步走向更好境界的现实且合理的愿景。参与型政治文化熏陶出规则意识、法治精神和自律性很强、追求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现代公民。

      2.发展协商民主有助于培育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良好的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主体条件和重要基础,发展协商民主是培育这一基础的重要平台和途径。发展协商民主能够使人们更好地学会尊重和理解其他参与者的需要、诉求、期望和关怀,在协商民主实践中促进参与者不断完善自身的人格,学会尊重和理解他人,通过尊重和理解他人的利益、愿望和需求,培养人们节制、宽容和妥协的公民精神[8]。在不断的协商民主实践中,人们会逐渐意识到个体是集体和社会的一部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和需求相互关联,不能仅仅考虑个人利益,在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集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从而会产生一种社会责任感,在相互尊重、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广泛共识。在协商民主过程中逐渐培养起来的宽容、平等、权利与责任感,这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发展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前提。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发展协商民主和建构参与型政治文化的重要环节,也是不断提升社会法治化程度和公共理性水平的重要环节。公民意识是现代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公民意识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当民众直接面对政治系统的公共权力运作时,它体现的是民众对于这一政治系统权力的公共性质的认可及监督。其二,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领域的积极参与和有效维护。因此,公民意识首先不是姓“私”而是姓“公”,它是在政治系统公共权力成为公共用品而不是少数人或群体的特权,以及在私人领域和政治系统之间发展出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9]。

      发展协商民主,培育公民参与型政治文化要求政治参与主体实现从臣民到公民的根本转变,这个转变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强化政治参与意识。公民对公共政治和社会事务的普遍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其目的在于通过参与公共政治生活表达利益诉求,影响政府决策。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体现着社会民主化的水平,也反映着公共领域和公民社会的发展状况,公民有序有效的政治参与是发挥政治主体地位的重要路径和主要平台。第二,树立政治主体意识。实现从臣民到公民的根本转变,要求个体应彻底摆脱臣属和依附心理,克服政治冷漠和政治狂热心理,逐渐培养出独立的政治人格意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从消极、被动的客体转变为积极、主动的主体[10]。第三,确立政治规则意识。克服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几千年的“为政在人”的人治思维定势,真正树立起宪法法律的权威尊严及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促进公民在制度化的轨道内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化、法律化,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的理性化、有序化。第四,培育政治监督意识。没有对公共权力腐败和公共权力滥用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就不会有公民发挥其主体作用的政治舞台,就不会有公共领域健康成长的环境,培育政治监督意识是公民参与型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

      三、协商民主减少非制度政治参与

      非制度政治参与也称“非程序化政治参与”或“体制外政治参与”,主要指公民绕开现有的宪法法律以及其他各项制度性的规定,而采取其他的途径与程序进行的政治参与活动;但不能将非制度政治参与完全等同于非法政治参与,实质上二者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完全一致,而非法政治参与则是与合法政治参与相对应的,非制度政治参与是与制度政治参与相对应的。非制度政治参与并不必定意味着非法政治参与,它仅仅意味着,公民选择了那些并没有被现有制度规则所认可的政治参与方式与程序,这些方式与程序可能是非法的,但也可能是合法的。

      公民选择非制度政治参与方式,存在诸多原因,如制度化参与渠道严重缺乏,制度化参与门槛和成本太高,不熟悉制度化参与渠道,法律规则意识淡薄等。如果一个国家,尤其是转型期国家不断发生规模较大且强度较高的非制度政治参与事件;那么,这不仅会危害正常的社会政治秩序,更会对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形成强烈冲击,公民非制度政治参与兴起本身就是政治合法性水平降低的表现。因此,政治系统应客观理性对待非制度政治参与,以维护政治稳定,促进政治发展。政治系统应深入反思和检讨法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审视是否不同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的利益获得了平衡和有效的保障,民众是否获得了合理适度的参与机会,重大决策和立法是否体现了科学性和民主性等[11]。

      1.发展协商民主有助于拓展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渠道。拓展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渠道,健全政治参与的体制机制,是从根本上减少非制度政治参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条件。从制度变迁理论分析,只有当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结构化、稳定的方式组织起来时,交易、妥协、对话、合作才有了条件。因此,我们对政治参与、利益表达和社会抗争,必须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加以规范和引导。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功能,推进协商民主是减少非制度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人民政协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人民政协组织有别于其他政治机构的显著特色是由界别组成,人民政协根据界别的要求和特点深入开展相关活动,认真探索充分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人民政协组织通过合理设置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向心力,提升包容性。通过界别这个重要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化解矛盾、表达诉求、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增进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和谐。

      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角度分析,人民政协界别组织具有代表广泛性、视角专业性和联系对口性三大特点。一是利用代表广泛性特点。在不同历史时期,人民政协都集中了社会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界别的优秀人才和代表人物,因而在组织结构上就体现了广泛的代表性。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界别优势,人民政协的每个界别都广泛联系和代表着相应界别的群众,代言本界别的利益,作为人民政协独特优势的界别设置,为社会各界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就重大政治问题进行民主协商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利用视角专业性特点。界别组织对问题的把握比较准确,可以从专业化的角度促使公民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渠道和机制更加科学合理。三是利用联系对口性的特点。界别组织可以向下扩展,触角一直可以延伸至最基层的社会群体,提高各级政协委员对不同群体政治参与的关注,建立起有效的沟通、联系、代表机制,使人民政协真正成为充分表达人民利益诉求、维护人民权利、发扬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12]。发挥人民政协界别组织的作用可以使执政党广泛吸纳不同界别、不同党派、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和政治资源,有效拓展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渠道。

      2.发展协商民主有助于建立维护群众权益的长效机制。协商民主内在要求建立有效的群众利益表达机制。马克思曾深刻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利益有关。当前非制度政治参与时有发生,从根本上说是由利益决定和制约的。当代中国已进入社会结构和利益群体急剧分化的时代,利益的冲突和表达,将会成为一种政治常态。当前迫切需要建立群众利益表达的长效机制,必须将主要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诉求表达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协商民主在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协商民主的优点突出体现在其最大限度地扩大、吸纳和包容多种利益诉求。利益表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科学制定政策的重要前提之一。如果一个政治系统及其政治架构不能在最低限度内满足大部分普通民众的基本诉求;那么,就不可能从根本上阻止民众发泄自己深刻的不满情绪,进而危及政治系统的稳定[13]如果利益表达渠道不畅,一些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真实有效的表达,就必然会导致民意堵塞,甚至爆发大规模的非制度政治参与。协商民主为建立开放、公平、多维的利益表达机制,为不同群体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制度性平台,使群众的愿望、要求和心声能够顺畅地表达出来。

      协商民主承认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并不试图抑制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利益冲突、消除利益矛盾。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实践过程,是在尊重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承认多元利益冲突和矛盾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渠道疏导和化解利益冲突、利益矛盾。协商民主在建立维护群众权益长效机制中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一是协商民主有助于立法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民可以通过协商民主充分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使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在最基本的制度设计层面得到充分体现。立法和决策既照顾多数又顾及少数,充分反映民众利益,提升立法和决策的科学性,同时提升了公民的政治认同感,促进立法和决策的顺利执行。二是协商民主有助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可以通过协商民主拓展利益表达渠道,容纳利益表达需求,调整利益关系,完善利益表达机制,构建利益保障体系,使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和基本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和保障。三是协商民主有助于增进社会共识。通过在协商民主中自由、平等、宽容、互惠和理性的对话协商,使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克服偏见、缩小分歧、加深理解、相互包容、达成共识。基于互惠共赢理念,协商民主基于互相认可、互相包容,所以协商民主不仅仅是民主的决策程序,更具有丰富的实质民主的内涵,可以避免政治冲突和政治暴力[14]。与此同时,协商民主不是以对立与竞争的方式进行,而是基于广泛充分的对话协商,这种运行模式有利于弥合社会分歧,增进社会共识。四是协商民主有助于实现公共利益。民主协商能激发民众从公共利益的互利性视角理性反思,发挥正面导向作用,公开讨论达成协商共识,引导人们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协商民主更像是公共领域的公共论坛而不仅仅是满足私立的舞台和竞争的市场,其中,政治协商和政治讨论以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为导向[15]。协商民主的参与者在各种相互影响、相互冲突的利益和矛盾中受制度化规则的规范和引导关注并趋向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而不仅仅局限于个体自身利益,随着公共理性的培育和公共精神的发展,协商民主的参与者甚至愿意为了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而适度牺牲个人利益,愿意为政治共同体的建设和政治系统的维系而适当调整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从而有效缓解政治过程中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五是协商民主有助于规范权力。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功能,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民主协商和有序政治参与,还权于民、赋权于民,有效限制公共权力的扩张,使公共权力运行的整个过程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从根本上减少权力异化和权力寻租,协商民主强调公开公正的协商,强调形成共识的过程,促进干群关系的和谐,维护政治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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